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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檢察機關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法醫學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

2024-01-19 11:35洪翔
中國司法鑒定 2023年6期
關鍵詞:監外執行技術性辦案

洪翔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浙江杭州 310012)

檢察機關履行罪犯保外就醫等暫予監外執行全過程的法律監督,是我國社會主義刑罰執行制度的一項重要設計,有利于指引實體法的正確實施和確保刑罰功能的實現,防止司法行政部門的權力濫用。 《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檢察機關完善對刑罰變更執行的同步監督機制,有效防止和糾正違法暫予監外執行。2023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規定》(高檢發辦字〔2023〕22 號)①2023 年2 月22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規定》,對技術性證據審查的范圍、內容和程序作出規定。為標志,建構現行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法律制度框架下的法醫學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以下簡稱“專門審查”)工作機制,推進規范、高效的專門審查實踐路徑,能夠為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質化審查提供重要的技術支撐,從源頭上提升監督能力和監督質效,服務保障暫予監外執行制度的統一正確實施。

1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淵源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是檢察機關在健全、完善法治背景下的一項制度性創設,歷經了“文證審查”“技術性證據審查”“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概念的發展歷程。 針對包括保外就醫病情診斷意見在內的在案技術性證據開展專門審查,是檢察機關技術部門長期服務保障法律監督工作實踐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并將繼續完善一項具有鮮明檢察特色的工作。尤其在司法體制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以來,檢察機關技術部門積極深化規律性認識、推進適應性改革,實現了工作重心從司法鑒定向專門審查的轉移,專門審查也已成為檢察機關技術部門的主責主業。

1.1 相關規則的沿革

1988 年,《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試行)》(高檢辦發字〔1988〕第5 號)首次提出“文證審查”的概念,其第二十條規定:“法醫文證審查主要是對起證據作用的法醫鑒定書,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書,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書,病歷以及現場勘驗、調查訪問等文證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文證審查意見書?!?013 年,《人民檢察院法醫工作細則》將“文證審查”修改為“技術性證據審查”,并對法醫技術性證據審查的概念、審查情形、審查內容等作出規定。2019年,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首次在司法解釋層級文件中使用“專門審查”的概念,即“人民檢察院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材料需要進行專門審查的,按照有關規定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2022 年,《人民檢察院法醫臨床鑒定專門審查指引》 明確將“暫予監外執行病情診斷或者醫學條件鑒定意見”納入“專門審查”范圍。 2023 年,《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規定》(高檢發辦字〔2023〕22 號)明確規定:“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案件辦理過程中,指派、聘請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勘驗筆錄和專家意見、評估報告等技術性證據材料的科學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的活動?!?/p>

1.2 內涵外延的變遷

從“文證審查”到“技術性證據審查”的變遷,體現了暫予監外執行的審查客體,僅針對罪犯保外就醫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育證明、生活不能自理鑒別意見三類技術性證據以及病史資料、調查訪問筆錄等有限的文證材料,拓展為指向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及部分書證等更廣泛視野的證據材料,其有一項共同特征,即涉及專門性技術問題[1]。 就法醫而言,暫予監外執行三類技術性證據和與之相關的病史資料、醫學影像、實驗室檢查報告等基礎證據材料是不可分割的整體,均系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的技術性證據。

從“技術性證據審查”到“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變遷,則深化了對技術性證據審查的規律性認識,厘清了審查主體構成和職責分解。 即專業技術人員的專門審查僅是暫予監外執行技術性證據審查的一環,或者是手段之一,更加側重于審查技術性證據的科學性、準確性,體現專門性;而辦案人員同樣需要加強對技術性證據以其“專門審查”意見的司法審查,查證屬實后才能作為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體性處理意見的證據。

1.3 專門審查的功能

一是跨越知識鴻溝。 暫予監外執行病情診斷等三類技術性證據及其基礎證據材料,是刑罰執行變更的關鍵性證據。 罪犯保外就醫病情診斷涉及臨床醫學的各個???、亞???,疾病診斷標準、檢查方法手段日新月異,知識迭代更新飛速迅猛,而且每一例病情診斷都極具個性化特征,遠遠超出辦案人員的自身知識儲備范圍。 實質性審查無法單純借助生活常識和經驗法則得以實現,必須倚仗專業技術人員的知識和經驗輔助復核、解釋。

二是提升審查質效。 充分發揮專業技術力量在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審查中的作用,以專業、同行的眼光審視在案技術性證據,可以彌補辦案人員囿于專業知識難以快速準確甄別、解釋各類病情診斷意見的不足,能夠為辦案部門有效審查判斷和運用技術性證據提供技術支撐,最大限度上避免錯誤刑罰執行變更,提升案件審查的質量、效率和公信力,實現暫予監外執行的內在價值。

三是服務犯罪偵查。 2018 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部分職務犯罪可以行使偵查權,其中包括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犯罪。 開展“專門審查”,有利于發現、挖掘暫予監外執行病情診斷背后隱藏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為相關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調查、偵查提供方向,收集、固定證據。

2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現狀

罪犯保外就醫病情診斷等作為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事實的根據。 實踐中,針對暫予監外執行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存在諸多的困境和不足,限制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功效的進一步發揮。

2.1 制度設計的不足

根據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等規范性文件:(1)交付執行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組織診斷工作②2014 年12 月1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4〕319 號)。包括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由中級、高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部門負責。各地法院實施細則規定的具體操作程序、規范各不相同,但均要求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檢查或者診斷。(2)交付執行后,監獄服刑、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的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或者檢查證明文件由兩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共同作出,并經主管業務院長審核簽名。 而監獄、看守所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由監獄、看守所成立包括醫療專業人員在內的鑒別小組實施,并出具鑒別意見。 (3)保外就醫社區矯正對象一般每三個月應當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檢查,并提交病情復查情況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司發通〔2020〕59號),2020 年7 月1 日起施行。。 暫予監外執行病情診斷主體多元化,且未納入日趨完備的國家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缺乏統一執行的病情診斷機構和有效的制度化管控機制,未經專門培訓的臨床醫師兼職從事保外就醫病情診斷,勢必導致病情診斷質量隱患始終存在,后續審查壓力凸顯。

2.2 標準規范的匱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聯合制定的《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司發通〔2014〕112號)附件《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對久治不愈、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十九種適用保外就醫的疾病范圍作出原則性規定。 上海、浙江、福建、四川等部分地區在此基礎上,分別制定了部分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的具體適用意見,有些省份還制定了收監標準,但距離滿足保外就醫疾病診斷工作需要尚有較大差距。 類比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不僅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通〔2013〕146 號),還輔有數十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司法鑒定技術規范組成技術標準規范體系,確保鑒定的統一正確實施。 保外就醫病情診斷標準的規定過于籠統,缺乏操作層面的具體技術規范,容易導致理解和適用的因人而異。 針對暫予監外執行病情診斷意見的“專門審查”同樣缺乏統一尺度,不利于在診斷機構和辦案部門之間達成共識。

2.3 審查供給的疲軟

無論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罪犯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組織診斷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相繼出臺有關加強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與檢察技術部門協作配合的規范性文件④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執行〈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高檢執檢〔2015〕35 號);《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工作指引(試行)》(高檢五廳〔2021〕7 號)。,都在不同程度上對法醫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暫予監外執行專門審查作出了制度安排。 然而,本輪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技術人員被歸類為司法輔助人員,辦案人員與技術人員工作割裂,專業人才隊伍老化、流失、短缺現象嚴重,限制了“專門審查”工作的常態化開展。 隨著現代醫學知識和技術的飛速發展,司法機關配備的法醫工作者大多缺乏臨床知識和臨床經驗,與保外就醫病情診斷意見審查的實踐需求不相匹配。 同時,脫離基礎證據材料,僅針對病情診斷意見、鑒別意見的形式進行審查,在實踐中屢見不鮮,往往難以發現實質性問題。 只注重文證材料的審查,忽略親歷性驗證的觀念根深蒂固,同樣影響“專門審查”的質效。

3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重構

伴隨著司法文明進步的歷程,2012 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為解決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在法律上明確了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制度。2018 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從多個方面對專家參與刑事司法的多元功能進行了系統化改造[2],首次在司法解釋性質文件中,將專門審查放置在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的制度框架內。 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專門審查”作為構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制度體系的元素之一,有助于理解、認識和深化這項工作的法治內涵,從法理和成文法上解決制約“專門審查”發展的瓶頸和掣肘問題[1],重構“專門審查”實踐路徑的命題應然而生。

3.1 審查理念的更新:案件審查的主要矛盾

刑事訴訟領域的技術性證據范圍非常廣泛,筆者認為技術性證據包括:(1)鑒定人或者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運用科學技術手段和方法,依法收集、提取、固定和鑒別所形成的證據材料,如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等;(2)辦案人員依法收集,并以科學技術手段和方法為載體的證據材料,如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3]。 技術性證據是客觀性證據中內涵最廣、科學性最強、證明作用最可靠的證據材料,與生俱來賦有專業性、科學性的固有特征,其在訴訟中的價值和作用學界已有廣泛論著,毋庸贅述。 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的證據,居首要地位的是病情診斷意見、鑒別意見及其基礎證據材料。

刑事執行司法領域推行以客觀性證據為主導的證據審查模式,實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制度,需要重視瑕疵證據補正和關鍵證據補強,鞏固、完善證據體系。 毫無疑問,技術性證據之于訴訟的價值決定病情診斷意見、技術性判定意見是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證據體系的主要矛盾,不是次要矛盾,對其審查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刑罰執行變更的公平公正。

為此,理念上要破除兩種錯誤傾向:(1)盲目崇拜病情診斷意見等技術性證據,忽視實質性審查。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罪犯病情診斷意見、妊娠檢查結果或者辦案單位依照法定程序出具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技術性鑒別意見,本質上屬于意見證據,并不存在預先設定的證明力和優先的證明等級。(2)輕視“專門審查”的價值作用,隨意送審,甚至不送審。 固然基層司法機關法醫配備與實踐需求相脫節,但仍不乏解決之道,如尋求上級技術部門支持或者聘請臨床醫生等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審查等。

3.2 審查機制的統一:部分案件的全面審查

就“專門審查”對象,即審查案件范圍而言,《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規定》原則性規定了四種應當送“專門審查”的情形:(1)同一專門性問題有多份鑒定意見且相互矛盾;(2)起關鍵性作用的技術性證據與其他證據之間存在矛盾;(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等對技術性證據提出異議,影響檢察官采納證據的;(4)其他需要進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情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執行〈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通知》(高檢執檢〔2015〕35 號)規定了“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受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后,應當委托檢察技術部門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 兩份規范化文件突出體現了加強“專門審查”的精神,但前一份文件規定的審查案件范圍僅為部分(即四種情形);后一份則要求暫予監外執行案件應當全部送審。 結合檢察機關辦案和技術力量實際情況,筆者認為現階段“專門審查”的對象應局限在部分案件,更加符合訴訟經濟原則和注重審查質效。 這不僅僅是由于前一份文件的位階更高。 實踐中“每案必審”不論能否完成,必然陷入前文所述形式審查和缺乏親歷性審查的泥潭,“案件湊數”“審查走過場”在本質上都是不注重審查質效,對“專門審查”工作發展危害極大。對納入審查的案件范圍應結合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實際加以規制,并嚴格執行。

就“專門審查”方式而言,應當遵循公正與效率相統一的全面審查和實質審查。 浙江省檢察機關突出審查質效,在全省推廣“三個注重”的“專門審查”方式,已取得良好效果[3]。 2018—2022 年,浙江省檢察機關法醫主動通過“專門審查”直接糾正錯誤保外就醫病情診斷意見,進而收監執行的罪犯多達37人(表1)。

表1 浙江省檢察機關糾錯37 例保外就醫審查后收監罪犯所患疾病分布

(1)注重程序實體全面審查。 既要審查病情診斷文書形式要件是否完備,委托主體和鑒定程序是否合法,病史摘錄的內容與委托材料是否一致,診斷人是否具有相關資質,又要審查臨床檢查是否全面、規范符合診斷要求,診斷依據是否充分、確實,診斷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臨床指南,分析論證是否適當,形成的病情診斷是否科學、合理,嚴重程度是否確已達到保外就醫醫學條件。 必要時,還需調取配藥記錄等更多臨床資料,或者以臨場檢查的方法親歷性驗證。 審查側重病情診斷的客觀性、科學性和暫予監外執行醫學條件的符合性。

(2)注重綜合全案證據審查。 “專門審查”不僅僅是審查病情診斷本身和形成該病情診斷的基礎證據材料,同時需要結合所犯罪名、余刑時間、羈押表現、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相關文書、調查走訪筆錄等其他在案證據開展審查。 特別關注職務犯罪、金融犯罪和黑社會組織犯罪“三類罪犯”是否嚴格適用保外就醫醫學條件,及時發現和排除病情診斷與其他證據、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充分利用專業技術知識,立足現有技術性證據,協助辦案人員明確病情診斷。 審查條件符合時,“專門審查”不排斥合法性、關聯性審查。

(3)注重“專門審查”工作延伸。 通過“專門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后,需要及時與辦案人員溝通、解釋審查中發現的問題,移交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線索,協助辦案人員有針對性地進行補正和解釋說明,或者直接參與調查核實的補充收集、調取和固定,采取參加案件討論、技術咨詢、協助出庭、參加聽證會、參與偵查辦案等技術支持方式,提高審查意見的運用成效。

疑難復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中的案情往往存在疑點、病歷資料真實性不可靠、罪犯實時病情無法判斷,單純文證材料審查無法查證,技術人員應當協調相關部門,創造條件組織有效的現場檢查,開展親歷性驗證審查。 例如:罪犯蔣某某,2018 年因犯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被W 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5 年。 該犯曾因腦干出血對其暫予監外執行1 年,并一直在原籍L 市進行社區矯正。 暫時監外服刑期滿后,L 市司法局建議對該犯延長暫予監外執行期限。 檢察機關法醫經過細致比對前后2 年的病歷資料,認為該犯病情有可能已經好轉,但無從印證,遂提出建議要求該犯來檢察院現場測量血壓,但該犯以偏癱行動不便和生活不能自理為由拒絕到場檢查。 隨后法醫在辦案人員配合下,“突襲”蔣某某家中,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其各項指標均在正常范圍,身體狀況趨于正常。 最終,經委托復核診斷后蔣某某被收監執行剩余刑期14 年⑤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9239973067413548&wfr=spider&for=pc.。

3.3 證據資格的厘清:證據體系的組成部分

“專門審查”意見的證據資格問題,長期困擾著“專門審查”這項工作,很大程度上還阻礙了功效的進一步發揮。 對此問題的法理研究尚停留在自生自發的階段,現有司法解釋、其他規范化文件尚無成文規定,司法實踐個例亦無法提供權威性導引,這與該項工作是檢察機關的創設不無關系。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合乎邏輯地把專門審查放置在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的制度框架下,“專門審查”意見的效力問題實際上就等同于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過程中發表意見的效力問題。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種法定證據種類不包括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專門審查意見。 已有學者質疑“把專家輔助人的功能局限在出庭輔助公訴人、當事人質證鑒定意見,應該說是一種理論近視”[2]。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 號)第一百條規定:“因無鑒定機構,或者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逼浔玖x并不在于解決專門審查意見效力的問題,是否參照使用值得商榷?!缎淌略V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這表明我國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理解和認識秉持開放的態度,伴隨著司法證明實踐的深入,法定證據種類也必將與時俱進、推陳出新。 令人欣喜的是2015 年施行,并于2020年、2022 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了“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法庭上就專業問題提出的意見,視為當事人的陳述”,“專門審查”意見在民事訴訟領域被作為證據使用已不存在法律障礙[1]。

現階段,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專門審查”意見的功能可分為兩種情形:(1)作為定案依據,即作為暫予監外執行病情診斷意見可采性的依據。 “專門審查”意見附屬于罪犯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育證明、生活不能自理等三類技術性證據鑒別意見,兩者相互依存、共同進退,共同構成定案綜合證據體系。 (2)作為工作依據,即作為決定是否委托復核診斷、開展調查核實或者啟動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偵查立案的依據。 要特別強調的是,對于不采納或者不使用“專門審查”意見需要建立一定的程序規則,減少和避免辦案人員使用“專門審查”意見的主觀隨意性累及刑罰執行變更的公平公正性。

4 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深化

暫予監外執行制度體現了我國寬嚴相濟、懲罰與改造相結合的人道主義刑事政策,符合刑罰輕緩化和行刑社會化的趨勢,對罪犯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具有深遠而積極的意義[4]。 2017 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提出“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加強相關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健全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科學審查機制,提高對鑒定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判斷能力,全面落實證據裁判規則”,彰顯了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的獨特價值和作用。 順應司法文明進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借力科學技術創新發展,推進在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的制度框架下,行之有效的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實踐路徑,是強化暫予監外執行檢察監督的必要環節和應有之義。

4.1 加強同步監督機制建設,強化雙重審查

全面履行監督職責,要求檢察機關建立切實可行的暫予監外執行同步監督機制,完善執行前、執行中和執行后的全過程監督。 全面收集、掌握各個環節涉及的嚴重疾病證明文件、妊娠證明或者生育證明、生活不能自理技術性證據鑒別意見以及相關病歷資料、醫學影像、實驗室檢查報告等技術性證據材料,必要時建議或者直接委托相關機構診斷、檢查、鑒別獲取真實、可靠、實時的技術性證據。 切實將“專門審查”納入暫予監外執行監督辦案工作流程,形成常態化的工作模式,防止已有制度形同虛設或流于形式。 刑事執行檢察部門要加強與檢察技術部門的協作配合,形成“專門審查”的工作合力。 建立健全技術性證據的雙重審查復核機制,高度重視技術性證據司法審查與“專門審查”相結合,對涉及專門知識,需要解釋和明確的技術性證據,要在辦案人員審查基礎上,交由技術人員專門審查,通過復核、解讀,或者親歷性驗證,彌補辦案人員醫學專業知識不足,充分挖掘蘊含的監督信息。

4.2 加強專門審查機制建設,強化審查質效

貫徹落實《人民檢察院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工作規定》,需要結合檢察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辦案,盡快制定出臺《人民檢察院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專門審查工作指引》,細化應當審查的案件范圍、審查程序、審查方式,明確審查意見的使用規則。 注重程序實體全面審查、綜合全案證據審查和“專門審查”工作延伸。 加強技術人員統一調配、資源共享,統籌開展檢察技術一體化應用。 建立統一的暫予監外執行病情診斷有專門知識的人名冊,收錄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指派的相關學科臨床醫學專家,加強名冊動態管理和使用管理,充分借助外腦,確保審查的專業性、解讀的準確性和意見的權威性。積極推進檢察大數據戰略,打通司法執法機構、醫療機構的信息壁壘,強化“專門審查”數字賦能,協助開展暫予監外執行數字辦案,落實落地“個案辦理—類案監督—系統治理”的數字檢察法律監督路徑。

4.3 加強協作配合機制建設,強化標準完善

健全司法、公安、司法行政以及相關醫療機構的協作配合機制,研究解決專門審查中的標準理解或者標準空白所致的爭議問題。 推動國家級層面制定出臺《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釋義或者適用指南,科學規范病情診斷標準,增強可操作性,統一“專門審查”尺度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印發,2023 年7 月1 日施行的《關于進一步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對“短期內有生命危險” “久治不愈”“嚴重功能障礙”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但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診斷仍缺乏統一細化的標準。。 該項工作可以交由中華醫學會完成。 結合刑事政策,推動省級層面聯合制定出臺統一細化的保外就醫罪犯收監標準。 建議參照浙江省委政法委成立的浙江省法醫鑒定工作委員會,下設人身傷害鑒定委員會和精神病鑒定委員會的工作機制⑦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司法廳、浙江省衛生廳聯合印發《關于浙江省人身傷害鑒定委員會和浙江省精神病鑒定委員會開展鑒定咨詢工作的通知》(浙高法〔2013〕57 號)。,成立省級暫予監外執行醫學鑒定委員會。委員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的相關學科臨床醫學專家、省級公檢法法醫專家,辦公室掛靠在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省級醫院。 省域范圍內各級暫予監外執行提請、決定或者批準、執行和監督機關對病情診斷意見有爭議的,經省級相關部門審核后委托委員會開展醫學鑒定咨詢工作,相關醫學檢查在掛靠醫院內完成,臨床醫學專家主要負責病情診斷,法醫主要負責暫予監外執行醫學要件的復核,以合議形式出具鑒定咨詢意見書。 對鑒定咨詢意見書支持的,辦案單位應當采信;否定的,辦案單位不得采信;有新意見的,需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補充診斷或者重新診斷。 委員會制度能夠在不改變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在省域范圍內有效解決技術爭議,支持暫予監外執行監督案件辦理。

4.4 加強人才培養機制建設,強化審查能力

要始終重視刑事執行檢察辦案隊伍的素質建設,健全提升辦案能力的教育培訓機制。 通過典型案例編發、類案經驗總結、專題講座、研討會、業務培訓班等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和實效性地開展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理念、方法、路徑的訓練和交流,不斷強化辦案人員對技術性證據的提取、挖掘、解讀的意識,提升病情診斷等技術性證據審查、運用能力。 涉及暫予監外執行的各個部門之間開展同堂培訓、交叉培訓,能夠有效形成對病情診斷意見等技術性證據的統一理解和認識。 積極推動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招錄、選調法醫等專業技術人員,加強必要的技術裝備建設。 當務之急,要加強司法機關法醫的業務培訓,指導法醫及時更新臨床醫學知識,精準把握各類疾病特點,切實提高解讀各類病情診斷證明文件、病史資料、醫學影像、實驗室輔助檢查報告的能力,不斷適應司法改革和醫學發展背景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發展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為正確刑罰執行變更提供技術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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