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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通用規范》有關條款執行情況探討

2024-01-30 14:33舒武堂姚知秋
城市勘測 2023年6期
關鍵詞:陷性含水層勘探

舒武堂,姚知秋

(武漢市建設工程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中心,湖北 武漢 430014)

0 引 言

為加快制定全文強制性標準,逐步用全文強制性標準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進一步推行國家技術標準法制化建設進程[1],國家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工程勘察行業內專家學者編制了全文強制的《工程勘察通用規范》(以下簡稱通用規范)。按現行國家相關法規,本通用規范工程勘察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必須嚴格執行,違反該通用規范條款規定的,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依規對其進行查處。該通用規范自發布實施以來,各勘察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高度重視,嚴格認真執行,其良好的實施效果也日益顯現。但個別條款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困惑。本文將對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困惑的條款予以探討。

1 存在執行困惑的條款

通用規范自發布實施以來,下列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困惑,條款內容如下:

一是雜填土濕陷性的分析評價問題,通用規范第3.6.6條規定:填土的勘察應包括“分析評價地基的均勻性、壓縮性、密實度和濕陷性”[2]。

二是遇地下水是否全部鉆孔內的水位均需量測的問題,通用規范第3.7.2條規定:“地下水位的量測應符合下列規定:①遇地下水時應量測水位;②對工程有影響的多層含水層的水位量測,應采取分層隔水措施,將被測含水層與其他含水層隔開?!盵3]

三是勘探作業安全是否納入勘察成果報告內容的問題,通用規范第4章第4.2節“勘探作業安全”及相關條款。

四是主要地基持力層建議值取值超出統計結果和地區經驗范圍的問題,通用規范第6.1.4條規定:“場地地基巖土參數應根據巖土測試指標統計成果結合地區性工程經驗確定,對于主要地基持力層,當測試數據統計成果代表性差時應提供建議值?!盵2]

2 實際執行情況

2.1 雜填土濕陷性分析評價

(1)勘察執行情況

雜填土作為填土的一種,在各擬建場地均不同程度地分布,對雜填土濕陷性,通用規范第3.6.6條做了明確規定,要求必須對其地基的濕陷性進行分析評價。

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如下兩種執行情況:

情況一:當雜填土層作為擬建場地主要地基土層,設計對雜填土濕陷性分析評價提出了要求,勘察單位則實施了雜填土層的濕陷性試驗[4],對其濕陷性進行了分析評價。

情況二:當雜填土層為擬建場地非主要地基土層,設計也未對雜填土濕陷性分析評價提出要求,勘察單位則未實施雜填土層的濕陷性試驗,對其濕陷性也未進行分析評價。

(2)審查機構審查執行情況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勘察報告進行審查時,對勘察報告未對雜填土的濕陷性進行分析評價的,不同審查機構給出了如下兩種審查意見。

意見一:若雜填土層為擬建場地主要地基土層,設計對雜填土濕陷性分析評價提出了要求,勘察報告不對雜填土濕陷性進行分析評價的,按違反通用規范第3.6.6條處理。

若雜填土層為擬建場地非主要地基土層,設計也未對雜填土濕陷性分析評價提出要求,勘察報告未對雜填土層濕陷性進行分析評價,不按違反通用規范第3.6.6條處理。

意見二:只要擬建場地分布有雜填土的,均需按通用規范對其濕陷性進行分析評價,否則,將按違反通用規范第3.6.6條處理。

2.2 鉆孔水位量測

(1)勘察執行情況

對擬建場地僅賦存單一類型地下水時,野外鉆探過程中鉆探遇地下水,各鉆孔均量測了初見水位和穩定水位,顯然符合通用規范規定的。

對場地賦存有多層含水層,且各含水層地下水對工程均有影響。在鉆探過程中,各鉆孔均量測了初見水位和穩定的混合水位,但僅部分鉆孔采取分層隔水措施,對不同含水層的穩定水位進行了量測。

(2)審查機構審查執行情況

場地賦存有多層含水層,且各含水層地下水對工程有影響時,若只個別或部分鉆孔采用分層止水量測了各含水層地下水水位,審查機構給出的審查意見有如下兩種:

意見一:只要有鉆孔按分層止水措施量測了各含水層水位,即認同符合。

意見二:要求全部鉆孔都應按通用規范第3.7.2條規定量測各含水層水位,僅個別或部分鉆孔采用分層止水措施量測各含水層水位,不符合通用規范第3.7.2條規定。

2.3 勘探作業安全是否應納入勘察成果報告內容的問題

(1)勘察執行情況

對勘探作業安全是否作為勘察成果報告內容的問題,有如下兩種做法:

做法一:將勘探作業安全要求作為安全生產的一部分,納入作為勘察成果報告內容。

做法二:不將勘探作業安全要求納入勘察成果報告內容。

(2)審查機構審查執行情況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對勘察報告進行審查時,對勘探作業安全要求是否應納入勘察報告內容的問題,有如下兩種意見:

意見一:勘探作業安全要求不需納入勘察報告內容,勘探作業安全要求未納入勘察報告的,不作為違反通用規范“4勘探和取樣”第4.1“一般規定”和第4.2“勘探作業安全”中相關條款的規定。

意見二:需要將勘探作業安全要求納入勘察報告,勘察報告無此內容的,按違反通用規范上述條款規定處理。

2.4 主要地基持力層建議值超范圍取值問題

(1)勘察執行情況

關于主要地基持力層取值的問題,某些勘察單位對硬塑∽堅硬狀態、高強度、低壓縮性的黏性土層,取值確定的承載力標準值,低于巖土測試指標統計成果和地方規范確定最小值。

(2)審查機構審查執行情況

勘察報告給出的主要地基持力層承載力標準值小于巖土測試指標統計最小值,施工圖審查有如下兩種審查意見:

意見一:對承載力標準值取值不在巖土測試指標統計結果范圍和地方規范容許范圍,且小于巖土測試指標統計結果和地方規范規定最小值的,認為符合通用規范第6.1.4條規定。

意見二:承載力標準值取值超出了統計結果范圍和地方標準范圍,應為違反了通用規范第6.1.4條的規定。

3 執行困惑的原因

3.1 不對雜填土進行濕陷性分析評價的原因

勘察報告不對有些雜填土進行濕陷性分析評價,主要是因為未實施濕陷性試驗,沒有濕陷性分析評價的依據,主要原因如下:

①擬建場地分布的雜填土不是基礎持力層,也不是主要地基土層;

②設計未對雜填土濕陷性勘察提出要求;

③擬建場地分布的雜填土的濕陷性不對工程造成影響;

④地基基礎施工時,涉及的雜填土要進行加固處理或清除處理;

⑤雜填土濕陷性資料僅能通過現場載荷試驗獲得,實施載荷試驗時間長、費用高。對非主要地基土層、設計沒有要求的前提下,不會實施載荷試驗來獲得濕陷性資料。

3.2 僅個別或部分鉆孔分層量測對工程有影響的多層含水層穩定水位的原因

擬建場地賦存有多層對工程有影響的含水層的地下水,若每個鉆孔均采用分層止水措施,分別量測各含水層地下水,工作量大,鉆孔鉆進時停工等待時間長,嚴重制約鉆探工期。若同一擬建場地分布有多個含水層,在同一鉆孔內分層止水量測每一含水層的水位,分層止水難度更大,所需時間更長,缺乏可實施性。

3.3 不將勘探作業安全納入勘察報告內容的原因

通用規范雖然明確了勘探作業安全和其他安全,但并未明確要求將其納入勘察成果報告內容。對勘探作業生產安全的要求,有的勘察單位在勘察綱要、勘察任務書或專門的勘探作業安全生產責任書等文件中予以了明確和落實。

3.4 主要地基持力層建議值超范圍取值的原因

對硬塑∽堅硬狀態、高強度、低壓縮性的黏性土承載力標準值超范圍取值,主要原因如下:

①該類地層承載力強度足以滿足作為持力層要求;

②該單位類似地層的承載力標準值取值一直未超過某一限值;

③從增加安全度考慮,減少取值過高的風險。

4 建 議

一是雜填土濕陷性的分析評價,應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不能千篇一律,一刀切。若雜填土是擬建場地主要地基土層,或設計對雜填土的濕陷性提出了要求,則應嚴格按通用規范對雜填土的濕陷性進行分析評價。

二是鉆孔水位量測,對同一擬建場地分布有多個對工程有影響的含水層時,每一含水層穩定水位的量測,應嚴格按通用規范要求,采用分層止水措施進行量測,量測的鉆孔不應少于3個,且要求呈三角形分布,對量測結果偏差較大的,應經復核后進行取舍。

三是勘探作業安全,作為工程勘察安全作業與管理[5]的重要一環應引起高度重視,各項安全要求和規定建議在勘察綱要、鉆探任務書、或專門的勘探作業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和落實。對勘探作業安全工作是否執行了通用規范規定,可以通過檢查勘察單位的勘察綱要、勘察任務書、或專門的勘探作業安全生產責任書予以監督管理。為盡量減少勘察成果報告的文字篇幅,便于設計、施工、監理等閱讀,不建議將勘探作業安全要求作為勘察報告內容。

四是主要地基持力層建議值取值,應嚴格按通用規范第6.1.4條的規定取值。否則應視為違反通用規范條款規定。

5 結 語

通過對通用規范上述條款執行困惑的探討,進一步提高對通用規范條款的認識和理解,統一條款執行的標準和尺度,避免執行過程中的盲從和誤判,以利于通用規范各條款的執行,使工程勘察工作在確保質量底線的前提下,更具針對性,更加高效地服務于工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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