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和規范公建養老服務設施委托專業第三方運營管理,提升設施服務能力和水平,近日,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養老服務設施公建民營管理辦法(試行)》。
主要內容
共分6個章節36條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共3條,主要是對公建民營的政策依據、概念以及范圍進行明確。
第二章:基本原則
共3條,堅持公益導向、質量優先、積極穩妥有序推進。
第三章:組織實施
共9條,主要對公建民營的組織實施單位、組織實施方法、招投標雙方的權利義務、投標方的基本條件、退出機制等方面進行規范。
第四章:運營管理
共12條,主要對公建民營后應當履行的職能、收費標準、優惠政策、風險保障金和設施使用費的確定以及使用等方面進行規范。
第五章:監督管理
共7條,主要對相關部門職能、內外部監管機制、違規情況處理等方面進行規范。
第六章:附則
共2條,主要是本辦法試行時間以及已經簽訂合同的處置方式。
具體措施
在吸引區內外優秀養老企業(社會組織)承接方面
公建民營養老機構可享受入住老年人服務補貼、一次性建設補貼、責任保險補貼以及各項稅費、價格等優惠政策;公建民營養老機構發展初期可減收或免收國有資產設施使用費;委托方向運營方收取風險保障金原則上不超過該機構國有固定資產投資的1%。
在推動養老服務設施運營方提檔升級方面
提出進一步規范招投標程序、嚴格投標方資質審查、改革運營方篩選機制等措施。如:在嚴格投標方資質審查方面,要求投標方必須是具有專業養老服務能力的企業(含國有企業)或社會組織;在改革運營方篩選機制方面,提出要改革以價格為主的篩選標準,綜合考慮從業信譽、服務水平、可持續性等質量指標。
在推動養老服務能力提質增效方面
為鼓勵運營方加大投入、改善軟硬件設施,明確運營方參與國有固定資產投資,對國有固定資產實施改造和購置設備的投入資金,待協議期滿后變更運營方時,可聘請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進行資產減值估算,根據估算結果相應折抵風險保障金。
在推動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提能增量方面
為鼓勵運營方加大專業人才引進,明確符合條件的公建民營養老機構享受相應人才扶持補貼,要求運營方規范勞動合同和用工手續。
在推動養老服務監管提標擴面方面
各地在建立內部監管機制的同時,要暢通外部監督舉報渠道。此外,運營方要每年向委托方及備案民政部門提交上年度工作報告。同時,要求旗縣民政部門建立養老服務機構質量日常監測制度。對服務質量日常監測為“一般”及以下的養老服務機構,進行約談、責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沒有明顯改善的,按照規定中止其相關補貼,并建議委托方按協議中止或解除與運營方的運營合作。
在推動公辦養老機構品牌化、連鎖化、規?;l展方面
鼓勵公建民營養老機構按體系就近承接、托管運營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家庭養老床位建設、居家上門服務、適老化改造等,為老年人提供便利可及的養老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