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列我藩服”:清朝對中亞地區理藩體制之法規范研究

2024-04-10 12:20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哈薩克規范

邱 唐

目 次

一、前言

二、《大清會典》呈現清朝對中亞地區理藩體制的整體架構

三、《理藩院則例》關于邊境管理的禁令

四、《大清律例》對于與外藩交往的禁止性規定

五、余論

一、前言

今日論及所謂“國際法律秩序”,系與西方世界民族國家理論伴隨而生的,其歷史即便上溯到1648 年的威斯特伐利亞條約(Treaty of Westphalia),〔1〕參見何志鵬:《國家本位:現代性國際法的動力特征》,載《當代法學》2021 年第5 期,第126 頁。也不過370 余年;以1842 年中英《南京條約》簽訂為標識,該體系影響中國的時間更短,只有區區182 個春秋。在此之前漫漫數千年的中華政治與法制文明歷史中,中外交往互動班班可考,其背后自然也有另一套規范與制度體系。今人通過考察傳統中國對外關系領域的制度與規范體系,可以重見前國際法時代中國固有的“世界秩序”,這對于在當下“一帶一路”時代大背景下,探索運用中國智慧與傳統資源構建更加合理的新型國際關系,無疑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今日中國之疆域,基本是對清朝輿圖的賡續與嬗變,因此,研究傳統中國的對外法律秩序,清朝是最為關鍵的時間節點。專論傳統中國的對外關系者,自費正清以降,多習慣于將明清合論,無論是費氏的“朝貢體系”,〔2〕See John King Fairbank and S.Y.Teng(鄧嗣禹), “On the Ch’ing Tributary System”, 6 (2)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135-246 (1941).還是日人所提出的“互市體制”,〔3〕參見[日]巖井茂樹:《朝貢と互市:非”朝貢體制”論の試み》,東アジアにおける國際秩序と交流の歴史的研究,京都大學文學研究科21 世紀COE プログラム,ニューズレターNo.4,2006 年3 月。甚至是黃枝連提出的“天朝秩序”,〔4〕參見黃枝連:《天朝禮治秩序研究》(上、中、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1994、1995 年版。都試圖用某一種理論范式來歸納與概括明清時代對外交往的制度設計與規范體系;但從明清兩代的傳世法律文獻相關規范條文所反映的規范架構與交往史實來看,上述種種一概而論的做法,對于明、清之間的代際差異以及清朝對外法律秩序體系本身均無法清晰而圓融地反映。約言之,單就對外法律秩序體系而言,由于交往對象、主管機關以及適用規范發生重大變化,清朝對外法律秩序體系相較于明朝,并非簡單地復制沿襲,而是經歷由單一模式走向多元體系的根本性變革。

簡言之,明朝基本形成了以禮部主客清吏司主管的,以朝貢為最重要特征的對外秩序模式,其秩序規范主要見于《明會典》的“主客清吏司”部分。該部分開宗明義,對主客司職守作了說明:

主客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諸番朝貢、接待、給賜之事,簡其譯伴,明其禁令?!?〕(明)申時行等:《萬歷朝重修本明會典》卷一〇五,“主客清吏司”,中華書局1989 年版,第571 頁。

之后則分為“朝貢”“賓客”以及“給賜”三個部分,對朝貢國名單、貢品、回賜物品、典禮禮儀、后勤供給以及翻譯事務等朝貢過程中各個環節做出了巨細靡遺的規范?!?〕參見(明)申時行等:《萬歷朝重修本明會典》卷一〇五至卷一一三,中華書局1989 年版,第571-600 頁。類似的制度,的確為清朝所承襲。清朝仍然將禮部的主客司作為“朝貢/冊封”事務的主管機構,《大清會典》“主客司”部分的規范體例與內容上承《明會典》,但其載進入清朝“封貢體制”的國家僅有朝鮮、琉球等數國,與《明會典》中數十個朝貢國相比落差明顯:

凡四夷朝貢之國,東曰朝鮮,東南曰琉球、蘇祿,南曰安南、暹羅,西南曰西洋、緬甸、南掌,西北番夷見理藩院,皆遣陪臣為使,奉表納貢來朝?!?〕(清)允裪等奉敕撰:乾隆朝《欽定大清會典》卷五十六,“禮部·主客清吏司·賓禮·朝貢”,《大清五朝會典》(第十一冊),線裝書局2006 年版,第484 頁。

另一個明顯的差異則是,清朝禮部的主客司不再是唯一的外事主管機構,“西北番夷見理藩院”明確了理藩院分司清朝與西北方向各“外藩”的交往。理藩院由崇德年間的“蒙古衙門”發展而來,原本是專門處理蒙古事務的機構,隨著清王朝版圖不斷地開拓,其逐漸開始管理新疆、西藏等民族地區事務?!?〕參見趙云田:《清代理藩院初探》,載《中央民族學院學報》1982 年第1 期,第18-26 頁。以今視古,理藩院大致是一個專門處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內政機構;然而,正是因為清王朝加強了對新疆等地區的有效統治,才不可避免地與新疆鄰接的哈薩克、布魯特等中亞各部產生聯系與互動。因此,作為新疆事務主管機關的理藩院,兼理中亞各外藩事務,似乎也是情理之中。

清朝這種將原屬內政性質、民族宗教事務的理藩制度外推,用于處理各外藩事務的制度設計,其規范架構主要為《大清會典》《理藩院則例》以及《大清律例》三種不同的規范文件。其中,《大清會典》“以職舉政”,〔9〕(清)托津等奉敕撰: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凡例》,《大清五朝會典》(第十二冊),線裝書局2006 年版,第1 頁。規范了清朝幾乎所有中央機關的具體職權,因此,其對于對外理藩制度的記錄也比較完備。通過對各部院衙門,尤其是理藩院、軍機處、鴻臚寺等機構各自執掌的梳理與匯整,庶幾可以拼湊出清朝對外理藩體制的全貌?!独矸簞t例》系理藩院行政內規,專注于理藩院本身的職權,主要涉及清朝與各藩部的貿易以及邊境管理問題。在筆者看來,《大清律例》是極具內國法與刑事法色彩的法律規范,其在對外理藩制度面向所呈現的規范,主要著眼于解決清朝人民違法貿易與偷渡等違反邊境管理法規的相關問題。

二、《大清會典》呈現清朝對中亞地區理藩體制的整體架構

據筆者統計,依《大清會典》所見的規范條文所呈現,清朝的對外理藩制度至少涉及軍機處、戶部、兵部、理藩院以及鴻臚寺等多個部門,這些部門各有其執掌,各自分工又彼此配合聯結,其各自的相關法規范在不同面向上共同架構起清朝完整的涉外理藩制度。當然在上述諸多部門之中,理藩院是處理與藩部關系最重要的部門,兵部主要處理的是跨國貿易和邊境貿易的相關問題,而其他部門則大多是就自己的職權范圍提供專業性或者物資保障性的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乾隆二十三年(1758 年)以前的規范記錄在乾隆朝會典中(理藩院部分擴展到乾隆二十九年,另有其他部院奉旨加入的內容),乾隆二十三年至六十年(1795 年)的規范則見于嘉慶朝會典中。而清朝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 年)平定準噶爾以及乾隆二十四年(1759 年)平定大小和卓之后才真正對哈薩克、布魯特等中亞各藩部有比較穩定的影響力,因此,從時間上考察,在法規范記錄層面,清朝對西北各外藩的理藩制度,在嘉慶朝會典中才有比較詳細的記錄。

(一)《大清會典·理藩院》對中亞地區理藩體制的總括性規定

綜觀清朝的理藩制度,充分體現了“因俗而治”的靈活性與多樣性特征,因蒙古、西藏、回部等民族地方文化、習俗與制度的不同,理藩制度本身也被認為至少可以再細分成八旗、扎薩克盟旗、西藏與回疆四種不同的模式?!?0〕參見張永江:《清代藩部研究——以政治變遷為中心》,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14 年版,第177-258 頁。就宗教文化和社會形態而言,西北各外藩與回部新疆存在較大的相似性,清廷對中亞地區的外藩,在很大程度上采用比較一致的規范,因而清朝對外理藩制度基本可以看作是其對回部理藩政策的一種變形與延續。理藩院作為理藩制度最主要的執行機關,其下設徠遠清吏司專門管轄回部新疆事務,兼理中亞地區外藩交往事務。因此,在整部《大清會典》的規范層面,對外理藩體制最重要的規范主要呈現在“理藩院·徠遠清吏司”兩個部分。

如前文所述,乾隆朝會典編纂之時,西北諸部剛剛歸附,因此這種外藩制度尚未臻成熟,乾隆朝會典對這一問題的規范比較簡略。西北諸部的管理機構是理藩院徠遠清吏司,《大清會典·理藩院·徠遠清吏司》只是簡單明確了中亞諸部“列我藩服”的范圍,具體包括哈薩克、布魯特等共計14 部:

其哈薩克之左右部、布魯特之東西部以及安集延、瑪爾噶朗、霍罕、那木干、塔什罕、拔達克山、博羅爾、愛烏罕、奇齊玉斯、烏爾根齊等部列我藩服,并隸所司?!?1〕(清)允裪等奉敕撰:乾隆朝《欽定大清會典》卷八十,“理藩院·徠遠清吏司”,《大清五朝會典》(第十一冊),線裝書局2006 年版,第726 頁。

同時也規定其貢期貢物情況:

哈薩克左右部、布魯特東西部、安集延、瑪爾噶朗、霍罕、那木干四城、塔什罕、拔達克山、博羅爾、愛烏罕、奇齊玉斯、烏爾根齊諸部落汗長皆重譯來朝,遣使入貢;或三年、或間年,無常期;厥貢罽刀、馬匹?!?2〕(清)允裪等奉敕撰:乾隆朝《欽定大清會典》卷八十,“理藩院·徠遠清吏司”,《大清五朝會典》(第十一冊),線裝書局2006 年版,第726 頁。

從這條規范記錄不難看出,乾隆時期對于此類外藩的具體規范因為彼此建立關系不久,表現出很明顯的粗疏、簡略的特征。不似在禮部主客司項下,清朝對朝鮮、琉球等屬國的貢期、貢道進行了個別、細致且明確的規定。但在對外理藩層面,至少在乾隆時期,可以明顯看出清朝對待新歸附的這批西北“外藩”與對待屬國態度的差異。會典理藩院部分的條文并不像禮部對屬國的規定那樣,精準限定每個部族進貢的時間與品項,只是籠統地規定,這些部落二年一貢或者三年一貢均可,還特別強調這些部落進貢沒有“常期”。同時,對于貢物的品項,也只是簡單列舉了罽刀、馬匹兩類,且沒有具體數量限制,與對朝鮮等屬國動輒羅列十余種,且明定數量的做法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很明顯地折射出清朝在規范制定層面區別對待“屬國”與“外藩”的治理邏輯。

隨著新疆回部的完全平定,清朝與中亞各部的關系進一步加強,這一點可以通過對比嘉慶朝會典與乾隆朝的相同規范的細致程度看出。與乾隆朝會典相較,嘉慶朝會典“理藩院·徠遠清吏司”部分除了羅列“外藩”部族名號,還以小字形式更加詳細地列舉了各藩部的地理位置和疆域范圍,甚至包括其部族、官制等社會、政治情況都有比較詳細的記載,以浩罕等部為例:

附牧于回城卡倫之外,……若霍罕霍罕部在喀什噶爾所屬喀浪圭卡倫外,其所統有安集延、那木干、瑪爾噶朗三部。安集延在喀什噶爾所屬烏帕喇特卡倫外,那木干、瑪爾噶朗在其西。若博羅爾博羅爾部在葉爾羌所屬和什拉普卡倫外?!?3〕(清)托津等奉敕撰: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卷五十三,“理藩院·徠遠清吏司”,《大清五朝會典》(第十三冊),線裝書局2006 年版,第638-639 頁。

這一規范的變遷,正說明在乾嘉時期,清朝通過一系列對新疆的開拓與經營,開始對西北邊境之外的各外藩部落有了更加明晰的認知,這是清朝在此地區推行實質有效的理藩制度的基礎。另外,這種列明外藩地理位置的規范設計,也反映出清朝在法規范層面已經有了比較樸素的疆域與邊界觀念,《會典》的這種敘明,可以成為外藩與中國以及外藩之間領土沖突解決的法律依據之一,這也是清朝對外關系規范非常重要的特色之一。

另外,盡管此時清朝與中亞各藩屬關系已經比較穩定,但嘉慶朝會典中“徠遠清吏司”部分的規范仍然延續乾隆朝的立法精神,并不如“禮部·主客清吏司”當中的“朝貢通例”那樣,對外藩的貢期、貢物等作出細致的規范。此時的規定較乾隆朝甚至更為寬松,乾隆朝會典中尚有對貢期以及貢物最粗疏的規范,但到了嘉慶朝,非但移除了這些原有的規范,反而強調其“無定”的特征:

各部來朝無定期。其貢亦無定物。自高宗純皇帝平定西域陸續通貢后,至今咸輸誠效順?!?4〕(清)托津等奉敕撰: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卷五十三,“理藩院·徠遠清吏司”,《大清五朝會典》(第十三冊),線裝書局2006 年版,第639 頁。

上述“理藩院·徠遠清吏司”部分的規范,到光緒朝會典當中一字不易??梢钥闯?,終清一世,對于西北、西南外藩的“理藩制度”與傳統的對于東方、東南方屬國的“封貢體制”是存在明顯差異的。最根本的就是明顯淡化了漢人王朝對于三代以來形成的在處理對外關系時對于“禮”的執著,也即不再如同對“屬國”那樣追求“四夷賓服、萬邦來朝”的天下秩序,也不再強調糅合“君臣父子”關系的“家國一體”的禮法制度?!?5〕參見高明士:《天下秩序與文化圈的探索——以東亞古代的政治與教育為中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 年版,第6-11,22-23 頁。具體而言,一方面,對于各藩部朝貢的貢物、貢期也采取完全放任的態度,不似禮部對于其主管的各屬國的貢物、貢期、貢道甚至使團規模、文書制式都有巨細靡遺的規定;另一方面,對外藩,清廷并不像對于屬國那樣特別強調對其首領的“冊封”權力。盡管乾隆皇帝在平定大小和卓之后,對哈薩克首領阿布賚有過冊封的承諾:

爾稱號為汗,朕即加封,無以過此?;驙栆蛳底苑Q,欲朕賜以封號,亦待來奏?!?6〕《清高宗實錄》卷五四三,乾隆二十二年七月丁未,來源:http://hanchi.ihp.sinica.edu.tw/ihpc/hanji?@5^1819851924^807^^^702110010008054800010002^1@@1442316776,2023 年10 月1 日訪問。

但這種冊封是一種“奏請—冊封”的被動模式,同時不強調如屬國一般的世代冊封,甚至是通過“冊封”行為賦予和承認其統治的合法性。同時,考察會典“理藩院”部分的規范,也沒有任何對于外藩冊封的禮制或者儀制式的規范。

事實上,從目前的規范文獻來看,相較于冊封與朝貢這類“禮法”要素,清朝似乎對于與這些外藩的貿易更為著意,《大清會典·理藩院·典屬清吏司》的相關規范明確設立清朝與哈薩克牲畜貿易的官市,不僅在貿易場所,甚至對貨品定價都作出了保障:

凡哈薩克之牲畜設官市。伊犁塔爾巴哈臺與哈薩克互市牲畜。每馬十,給回布三十至五十疋;牛十,給回布二十至四十疋;羊百,給回布七十五至八十疋。每回布十疋,合銀四兩。如哈薩克愿得綢緞者,計值給與皆官為經理?!?7〕(清)托津等奉敕撰: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卷五十二,“理藩院·典屬清吏司”,《大清五朝會典》(第十三冊),線裝書局2006 年版,第624-625 頁。

甚至對于嚴格限制出口數的絲綢,〔18〕安南使團求購絲綢還需要皇帝破例特許,參見《欽定戶部則例》卷五十七,“關稅·稽查海船”,故宮博物院編:《欽定戶部則例》,海南出版社2000 年版,第85 頁。竟在會典層級明確準許交易,可見清朝對這些外藩還是相對比較優待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從立法技術上講,會典理藩院項下對各外藩的條文排列位置是很值得深思的。西北哈薩克、布魯特等外藩隸屬于徠遠清吏司的管轄范圍,徠遠司最主要的執掌則是新疆回部事宜,而哈薩克此等外藩就直接列于新疆各回城這些回部藩屬之后。事實上,這些西北外藩也需要受到伊犁將軍、喀什參贊大臣等清朝駐疆官員的節制,與傳統的“朝貢國—中國”模式相比,中亞各外藩似乎形成了一種新型的“外藩—新疆—朝廷”三級間接的關系模式。

這樣的立法模式與同列于會典的禮部對于屬國的制度設計差異是明顯的,禮部單設主客清吏司專管屬國封貢事宜,是專門的外事機構,與內政全無關涉;而對于西面的外藩,清朝的理藩制度則顯示出一種內政、外政模糊雜糅的狀態,依地理位置將外藩與新疆等民族地區并列,且對于外藩政策有明顯的內化趨向。另外,新疆地方本屬清朝最新進行有效統治的區域,對于因統治疆域擴大而新接觸的外藩,可能更多一層考慮,即基于國家安全〔19〕盡管清人未必有“國家安全”的概念或者理論抽象,但在國際經濟活動中重視安全考量則古今理一。參見沈偉:《國際經濟法的安全困境——基于博弈論的視角》,載《當代法學》2023 年第1 期,第28-29 頁。的有效管理和謹慎防范的考慮,而少了一些禮制和文化層面的苛求。從這些外藩的角度而言,西北各部已經完全伊斯蘭化,從宗教和文化上都遠離傳統東亞社會的儒家文明,要求這些國家嚴格遵循以儒家禮法為理想歸趨的“封貢體系”可能確實強人所難,因此用這種“因俗而治”且長期在蒙藏疆等民族地方行之有效的“理藩政策”加以管理,或許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確實有其合理性甚至是必然性。

(二)《大清會典·兵部》對于外藩貿易的具體規定

通過對會典當中理藩院相關條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清朝對于與諸外藩的互動,與封貢體系下的屬國相比,并不十分強調“封”這類“禮法”的程序,特別是對于中亞地區各藩部,似乎更重視其“貢”與“市”的互動,尤其是馬匹的交易。除了在“理藩院”的部分,會典在“兵部·車駕清吏司”條文中則進一步對與外藩進貢和馬匹交易作了更為細致的規定。

車駕司的相關規范首先明確規定了對于外藩進貢、貿易者的物質保障與限額,包括車馬、行李和仆役的數額:

凡給驛,各以其等?;刈蛹巴翣栰杼?、和碩特、哈薩克部落汗、王、臺吉、伯克來京者從役行李,均照定額給車。土爾扈特、和碩特、哈薩克汗行李四千斤,從役七名;親王行李三千斤,從役六名;郡王行李三千斤,從役五名;貝勒行李二千四百斤,從役五名;貝子行李二千四百斤,從役四名;公行李一千八百斤,從役三名?!?0〕(清)托津等奉敕撰: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卷三十九,“兵部·車駕清吏司”,《大清五朝會典》(第十三冊),線裝書局2006 年版,第466 頁。

值得注意的是,會典“兵部”的條文仍然將哈薩克、布魯特等中亞藩部的規范列于新疆“回子”和漠西蒙古藩部之后,說明在清朝的治理邏輯當中,中亞各藩部更接近于新疆各部,而非禮部主管的屬國之列。

“兵部·車駕清吏司”的另一條規范則特別針對與外藩的馬匹交易行為,規定了有權收馬的主體范圍,何種情形可以收馬,這些馬匹如何處理,甚至外藩進貢不足時如何補足馬匹等問題:

哈薩克、布魯特之貢者、市者,哈薩克、布魯特每歲來通市時貢馬無定額。哈薩克由伊犁將軍塔爾巴哈臺叅贊大臣,布魯特由喀什噶爾贊大臣烏什辦事大臣各收納回賞。又每年冬季塔爾巴哈臺收移卡倫向內,俾哈薩克借處其地過冬。伊犁將軍塔爾巴哈臺贊大臣于巡邊時亦收取貢馬,皆隨時具奏。其每年通市時換獲哈薩克、布魯特之馬,各收入本處備用羣牧放。供用亦如之。伊犁等處所收貢馬及換獲之馬,以給各城臺站卡倫之用及備伊犁等處營馬屯馬之缺。以其余者解交甘肅內地備用。其解馬,由將軍等挑選臕壯,烙用印記,派員緩程解至烏嚕木齊,轉解至巴里坤,由巴里坤總兵委員解至肅州。其換獲不多之歲,將內地所調之馬撥給一半,或將巴里坤牧場騸馬撥入內地添補。如甘肅撥補有余,卽由近及遠,以次充補陜西、山西、河南、山東等省營馬驛馬額缺?!?1〕(清)托津等奉敕撰: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卷三十九,“兵部·車駕清吏司”,《大清五朝會典》(第十三冊),線裝書局2006 年版,第460-461 頁。

從上述規范的細密程度可以看出清朝對來自中亞的馬匹進貢與馬匹交易的重視程度。在筆者看來,清朝經營與西北各藩部的關系,最重要的現實動因除了邊境的安定之外,就是對于馬匹的需求。西北外藩進貢、銷售之馬匹已經成為清朝軍備用馬的一個固定而重要的來源,清朝在理藩制度之下,以銀兩、絲綢易西藩之馬匹,應當說確實起到了互通有無、資源互補的作用。

(三)軍機處、鴻臚寺相關條款彰顯了清朝的二元治理邏輯

鴻臚寺是中國古代執掌朝會禮儀的專司機構,考察會典“鴻臚寺”中關于外藩的規范條文,對照會典對于封貢體系下的屬國的相關規定,則可以明顯看出理藩與封貢兩種完全不同的規范體系設計,從而彰顯出清朝在對外交往上的二元想象。鴻臚寺相關條文明確將與清朝有交往的國家分為兩類,即朝鮮等“外國”和哈薩克等“外藩”,并且將這兩種不同類型的對象分在完全不同的朝覲班列之內:

哈薩克回子等封王公品級者,入蒙古王公班內。封王者在王之次,封公者在公之次。外國貢使在西班百官之末,以朝鮮國領班。新附外藩應入何班朝賀,俱由禮部奏定?!?2〕(清)托津等奉敕撰: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卷六十,“鴻臚寺·鳴贊序班職掌”,《大清五朝會典》(第十三冊),線裝書局2006 年版,第698 頁。

這條規范明確指出,哈薩克部王公在朝賀天子時,與回部、蒙古王公站在同一班;而朝鮮等屬國使臣則是與文武百官同列,站在西班之末。這種將外藩與屬國完全分在兩班的做法,顯示出清朝在整體設計規范時,賦予了外藩與屬國兩種截然不同的性質。

除此之外,光緒朝的《欽定大清會典圖》當中無論是《太和殿朝賀位次圖》還是《萬樹園筵宴位次圖》都將哈薩克等外藩列入蒙古王公、新疆伯克序列,而不混入朝鮮等屬國序列:

太和殿朝賀位次圖外藩蒙古王公、位次在宗室王公之下,各依品級為序。哈薩克、回子等封王公品級者,入蒙古王公班。王在王之次。公在公之次。外國貢使、在西班百官之末。

萬樹園筵燕……前引內班,位次均如儀。蒙古王、貝勒、貝子、公、扎薩克臺吉,暨一二品大臣席于東西。如有哈薩克,則哈薩克臺吉,暨正使,席于西班一二品大臣之次?!瓗さ钅?,額駙席于東。三品大臣分席于東西。蒙古臺吉又席于東西。如有哈薩克,則哈薩克副使席于西班臺吉之上。禮部堂官、內務府總管席于南,均東西向。

由此可見,不論是朝賀還是宴飲等一切禮儀場合,清朝的外藩與屬國是絕對不可混同的。在清朝的統治邏輯和話語之內,外藩與屬國顯然被特別區隔成兩種不同質的交往對象,其適用的禮儀規范、法律制度和交往模式顯然都是有很大差異的。清朝統治者可能視朝鮮等屬國為“外國”,但對于西面的諸外藩,顯然更愿意將其等同于蒙古、新疆,或者將之視為這些地域的延伸與拓展。

究其原因,筆者以為,或許是傳統的東方屬國大多屬于農耕文明,對于出身關外、以采集狩獵起步的滿洲貴族來說仍然稍有隔膜,延續明朝的“封貢體制”是有效且安全的統治策略;而西面的諸外藩大多屬于游牧文明,顯然滿洲人對于他們有更多的天然的親密感,因此更容易與之形成某種民族間的理解與聯盟。同時,滿洲統治者有意將此等外藩事務與漢人完全隔離開來,使此類理藩制度亦成為防范漢人的重要制度屏障。因此,此種模擬新疆、西藏統治策略的對外理藩制度,正如論者所言,不僅是清王朝能夠統治當地民族社會的手段,更是清王朝為了構建可以控制整個中國的政治體制而進行的特殊設計?!?3〕參見王柯:《中國,從天下到民族國家》,臺灣政大出版社2014 年版,第174 頁。于是在對外關系上發展出封貢與理藩兩種截然不同的法秩序模式,前者追求的是禮儀層面的尊嚴與和諧,后者則隱隱顯示出一種內化的趨勢。

與這種對外關系上二元化模式相對應的則是內政上的二元分割,質言之,即“滿漢”或者說“旗民”的分治。自雍正朝之后,軍機處就成了清王朝實際上的中樞所在,會典中“辦理軍機處”部分關于軍機章京分工的相關規范則將清王朝對內滿漢分治、對外東西分列的二元治理模式展現無遺:

軍機章京,滿洲十有六人,漢十有六人。各分為二班,每班滿洲章京八人,漢章京八人。其八人內,各以一人領班,曰達拉密,由軍機大臣揀派。掌分辦清字、漢字之事,繕寫諭旨,記載檔案,查核奏議。系清字者,皆歸滿洲章京辦理;系漢字者,皆歸漢章京辦理。在京旗營及各省駐防西北兩路補放應進單者,內、外蒙古藩部及喇嘛并哈薩克、霍罕、廓爾喀朝貢應擬賞者,皆隸滿洲章京;在京部院及各省文員綠營武員補放應進單者,王公內外大臣應擬賞者及朝鮮、琉球、越南、暹羅、緬甸、南掌等各外國朝貢應擬賞者,皆隸漢章京?!?4〕(清)托津等奉敕撰: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卷三,“辦理軍機處”,《大清五朝會典》(第十二冊),線裝書局2006 年版,第26 頁。

依據這個分工規范,中亞地區的外藩又和回疆事務歸在一類,專由出身滿洲的軍機章京負責;而朝鮮等屬國事務則屬于漢章京的職權范圍。同樣的情況,從禮部與理藩院員缺的設置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結論,主管各屬國封貢事務的禮部主客清吏司有漢缺:

主客清吏司,郎中,滿洲一人、蒙古一人、漢一人;員外郎,宗室一人、滿洲一人;主事,滿洲一人、漢一人?!?5〕(清)托津等奉敕撰: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卷三十一,“禮部·主客清吏司”,《大清五朝會典》(第十二冊),線裝書局2006 年版,第345 頁。

而主管西北哈薩克等藩部的徠遠司則不設漢缺:

徠遠清吏司,郎中,蒙古一人;員外郎,滿洲二人、蒙古三人;主事,蒙古二人?!?6〕(清)托津等奉敕撰: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卷五十三,“理藩院·徠遠清吏司”,《大清五朝會典》(第十三冊),線裝書局2006 年版,第634 頁。

這種分理的模式,固然有語言文字的便利性甚至文化親緣性的實際操作面的考慮,但推究這一制度設計背后的本質動因,或許人數鮮少的滿洲統治者面對人數數百倍于自身的漢人,還是難免存有戒慎怵惕之心,對于其新克復的“西域新疆”,甚至更西面的廣袤土地,不欲其與漢人發生過多的聯系,以免合流危及自身統治也是不難想見的,因此,清朝一方面嚴禁基層的民人與外藩產生經濟或者其他方面的聯結;另一方面,更在制度層面切斷外藩上層與漢人官員的來往可能,而將其交往事務完全劃歸軍機處滿章京與沒有漢員的理藩院,似乎也是可以解釋的。

自嘉慶朝迄光緒朝,《大清會典》項下的對中亞地區的理藩規范并未發現有任何的增刪與更動,基本可以認為,至少在法規范層面上,清代的對外理藩體制在乾嘉時期已經成熟定型,直至清末沙俄勢力完全控制中亞,傳統的中國對外法秩序當中的立法體制基本上不再有大的變化。

綜上所述,通過對于《大清會典》相關規范的整理與分析,大致可以勾勒出一個粗疏但完整的清朝對外理藩體制的全貌,其是一個相當復雜而細致的制度設計,需要上至軍機處下至六部諸司的聯動以確保該制度有效地運轉;另外,該體制與封貢體系的并立與區隔也充分印證了清朝統治的滿漢二元分治的立法取向與治理原則。

三、《理藩院則例》關于邊境管理的禁令

因清代各部院則例同樣是依照官署職掌未分類標準分別進行編纂的,正可與“以職舉政”的《大清會典》呼應對看,可以說,各部院則例的規范往往是會典對應部院衙門規范的進一步細化與補充。

處理西北諸外藩的交往、貿易事務的主要管理機構是理藩院,因此在部院則例這個層級的對外理藩體制的法律規范主要應當集中在《欽定理藩院則例》;然而,考察目前所見的各版本《理藩院則例》,筆者發現其對于中亞各外藩事務的規范仍然顯得簡略而粗疏。其中,有關中亞各藩部的規范僅見于卷三十四“邊禁”門,共計四條。這四條例文全部于道光年間纂入則例,并且完全專注于邊境管理和邊境犯罪。具體而言,以道光二十二年(1842 年)的《理藩院則例》為例,該版本“續纂”了三條針對哈薩克部的邊境管理規范;又“修改”了一條“哈薩克私入卡倫拒捕擬罪”的例文。以下進行簡要的分析,首先是“哈薩克私入卡倫劫竊分別擬罪”條:

哈薩克私入卡倫劫竊分別擬罪:一、哈薩克私入卡倫竊案得財者,首犯即行正法;從犯發煙瘴。劫案得財者,不分首從,即行正法?!?7〕《欽定理藩院則例》卷三十四,“邊禁·哈薩克私入卡倫刦竊分別擬罪”,故宮博物院編:《欽定理藩院則例》(第二冊),海南出版社2000 年版,第144 頁。下引《理藩院則例》各條,新式標點均為筆者添加。

這是一條針對哈薩克人越境進入中國犯罪的規范。根據該例文,哈薩克人偷渡入境后若犯竊盜罪既遂,區分首從犯,首犯科以死刑,從犯則要發配煙瘴地方充軍;若犯搶劫罪既遂,則不論首從,一律處死。這條例文有以下三點值得特別注意。

首先,這是一條刑事法律規范,而且是直接敘明刑罰后果的例文,這種規范書寫的情況,在各部院則例當中是罕見的。各部院則例的例文即便涉及刑罰后果,也往往是以“議處”“照某某例治罪”這種方式呈現,很少有直接規定刑罰的情況。

其次,對比《大清律例》“盜竊”條的規定: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刺。但得財(不論分贓、不分贓)以一主為重,并贓論罪。為從者,各(指上得財、不得財言)減一等?!粌梢韵?,杖六十;一兩以上至一十兩,杖七十;……一百二十兩以上,絞(監候)?!?8〕《大清律例·刑四·盜賊中之二·盜竊》,(清)薛允升:《讀例存疑重刊本》卷二十八,成文出版社1970 年版,第649-650 頁。

對于一般清朝子民而言,初犯盜竊罪“得財”既遂的首犯,其刑罰后果是“計贓論罪”的,犯罪金額要達到一百二十兩以上才會獲判絞刑,且是監候;而對于哈薩克越境的盜竊罪既遂之首犯,根據《理藩院則例》的這條規定,不論犯罪金額,都是“即行正法”,死刑立決?!独矸簞t例》的此處規范對于哈薩克越境犯罪的刑罰顯然是重于一般國內主體的犯罪,其背后的立法動因究竟是出于對外藩人的特別防范,還是此類越境犯罪案發頻仍故而特別制定重典,尚待進一步探討。

最后,該條例文明確對于境內犯罪之外藩人的刑事管轄權,并且直接處分了外藩人的生命與自由權,這種規范設計在清朝對外法律規范體系當中是罕見的。如《大清律例》中關于朝鮮使團人員在華犯罪的一條例文:

一,朝鮮使臣來京,其隨帶貨物銀兩遇有偷竊,將該管地方官及護送官均照餉鞘被失例,嚴加議處。所失銀物著落地方官并統轄專管之各上司,按股賠還,仍緝拏偷竊之人,照行竊餉鞘例計贓,從重科斷,追贓入官。如來使人等有籍詞妄報,滋生事端情弊,由禮部行知該國王,一體治罪?!?9〕《大清律例·刑四·盜賊中之二·竊盜-08》,(清)薛允升:《讀例存疑重刊本》卷二十八,成文出版社1970 年版,第655 頁。

從該例文可知,屬國人在華犯罪,清朝盡管認為自己有“治罪”的管轄權,但仍須“行知該國王”,先行通報;但根據《理藩院則例》的上述條文,卻無須告知外藩首領,可以直接處分。由此可見,在清朝對外法律規范體系當中,屬國與外藩的性質及地位是有著微妙的差別的。在筆者看來,盡管封貢體制下清朝與屬國的互動可能更加頻繁,規范體系和制度設計也更加成熟,但同時內外之別的界限也更加明確,“治其君而不治其民”,〔30〕參見高明士《律令法與天下法》,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 年版,第285 頁。因此要處理屬國朝鮮人,需要告知朝鮮國王;但對于外藩,盡管彼此的互動或許顯得比較簡單粗疏,但其內外分際顯得更加模糊,在清朝的法律規范和官方文書當中,中亞各部都是列在新疆各回城或厄魯特蒙古之后,這部分外藩似乎一直處于內外之間的曖昧地帶,因此清朝對于這些藩部的法律規范也往往搖擺于內國法與對外法的分際之間。

這部分另外兩條例文都類似于今日的邊境管理規范,一條是建立哨卡,派兵防守,嚴禁哈薩克人私自越境:

哈薩克不準私入內地:一、烏梁海西界設立卡倫,四處派兵防守,不準哈薩克潛入。烏梁海游牧地方如私入內地,立即驅逐,仍責成卡倫官員不適嚴查?!?1〕《欽定理藩院則例》卷三十四,“邊禁·哈薩克不準私入內地”,故宮博物院編:《欽定理藩院則例》,海南出版社2000 年版,第147 頁。

另一條則是對邊境管理官員的獎懲規范,即塔城地區管理各卡倫的臺吉,該職務以一年為期,期內無過失,“紀錄”一次(“紀錄”到一定次數則可以獲得拔擢);若疏于稽查,使得哈薩克人偷渡入境,且在其他地方被發現,則該管臺吉將受到罰沒牲畜的處罰:

塔爾巴哈臺守卡臺吉失察哈薩克私越卡倫議處:一、塔爾巴哈臺管理霍尼邁拉虎等卡倫臺吉,一年更換。期滿無過,各予紀錄一次;倘遇有哈薩克私越卡倫行走,該臺吉等疎于防查,致被他處盤獲者,將該臺吉等各罰二九牲畜?!?2〕《欽定理藩院則例》卷三十四,“邊禁·塔爾巴哈臺守卡臺吉失察哈薩克私越卡倫議處”,故宮博物院編:《欽定理藩院則例》,海南出版社2000 年版,第148 頁。

上述兩條例文從不準哈薩克人越境和加重邊境管理官員的責任兩個方面來阻隔哈薩克人隨意進入中國內地,足見清朝政府或者至少是道光皇帝對于哈薩克越境的防備戒懼與抵觸之心,這一點從“修改”的“哈薩克私入卡倫拒捕擬罪”例可以看得更加透徹:

哈薩克私入卡倫拒捕擬罪:一、伊犁等處如有哈薩克迷路誤入卡倫,因被查拏拒捕者,照竊馬例擬以絞決?!?3〕《欽定理藩院則例》卷三十四,“邊禁·哈薩克私入卡倫拒捕擬罪”,故宮博物院編:《欽定理藩院則例》,海南出版社2000 年版,第143 頁。

從這條例文來看,僅僅因迷路而過失越境的哈薩克人,若在被中國官兵稽查捕拿的時候有拒捕行為,則一律判處絞立決的死刑,這一刑罰不可謂不嚴峻,足見清廷充分利用立法手段,嚴厲禁止哈薩克私入內地。似乎可以合理推斷,尤其到了道光年間,哈薩克部偷渡入境且從事犯罪活動的現象應該比較猖獗,因此清廷才特別設禁令,并以相對嚴峻的刑罰,希圖遏止這一犯罪潮流。

哈薩克等中亞外藩的主要經濟形態還是游牧模式,因此人口對于其部族的整體發展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早在乾隆朝以前,哈薩克部一直有人投奔清朝,根據《大清會典》“理藩院·典屬清吏司”的記載:

凡游牧之內屬者……曰哈薩克,塔爾巴哈臺以哈薩克投誠之人編為一佐領,屬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自乾隆四十四年以后定例,凡哈薩克來投者皆不納?!?4〕(清)托津等奉敕撰:嘉慶朝《欽定大清會典》卷五十二,“禮部·典屬清吏司”,《大清五朝會典》(第十三冊),線裝書局2006 年版,第628-629 頁。

清朝中前期對于前來投靠的哈薩克人是接納的,并且將其編成了塔城參贊大臣麾下的一支佐領。但會典的規范很明確,自乾隆四十四年(779 年)以后,清朝或許出于對外藩政權的體諒與善意,就不再接納哈薩克人的內附了。從這個角度來看,《理藩院則例》上述四條例文正好可以與會典所記錄的清廷對于哈薩克等部的移民政策相對照,道光朝四條則例的立法動因似乎正是為了踐行會典上“凡哈薩克來投者皆不納”這一規范,這一點也正反映出會典與各部院則例在整個清朝對外法律規范體系當中的聯結性與系統性特征。

前文已經論及,清朝在對外法規范體系的整體設計上是通過區分屬國與外藩來實踐其滿漢二元分治的基本治理邏輯的?!独矸簞t例》當中針對哈薩克越境的規范似乎也能夠說明,直到清中晚期,滿洲統治者仍然非常介意外藩人進入中國內地,顯然對于外藩與漢人的接觸缺乏信心,仍然希望通過強制性規范的設立來阻隔外藩與中國內地的聯結。

四、《大清律例》對于與外藩交往的禁止性規定

《大清律例》在清朝對外法規范體系的整體架構中,表現出很強烈的內國法和刑事法色彩,甚至可以說,在對外法律規范體系當中,《大清律例》并不是最重要的法律淵源。根據筆者的統計,整部《大清律例》當中的涉外規范,包括律文與例文,共21 條。

從立法語言〔35〕參見劉曉林:《唐律中的“人口買賣”:立法的表述、量刑及其邏輯》,載《當代法學》2022 年第3 期,第152 頁。的角度來分析,《大清律例》中的涉外條文規范似乎并不如《大清會典》和各部院則例那樣,嚴格地區分“屬國”“外藩”或者“互市國”這樣的概念,而更多地使用“外國”這一比較模糊而籠統的概念,因此上述各條例可視為清朝對所有對外交往的刑事規范。然而必須指出的是,對于中亞各外藩,清朝所有的規范文件當中從來不以“國”相稱,而始終待之以蒙古、回部的待遇,稱之為“部”。因此,從法律的文義解釋上論,《大清律例》當中所指的“外國”包含“屬國”與“互市國”兩種交往對象應當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否包括西北各藩部,則必須期待更多當時的司法案例的發掘和證明。

因此,整部《大清律例》中非常明確的關于外藩的刑事規范,僅有“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34”一條。該條例文規范的是與西北外藩的貿易,嚴禁中國商人越境或與越境偷渡至新疆喀什的布魯特人進行貿易,無論是軍械等違禁品,還是茶葉等專榷品,甚至其他普通商品的交易,都會受到不同程度但都相對嚴酷的刑罰,甚至居間中介都“與本犯同罪”,以期杜絕此等交易行為:

凡商人有攜帶引茶貨物,在喀什噶爾等處,與私越進卡之布魯特等易換貨物,或相買賣者,除違禁軍器、硝黃實犯死罪外,余倶發邊遠充軍。如系私茶,即照興販私茶與外國交易例發煙瘴充軍。知情容留之歇家、說合之牙保,各與本犯同罪,貨物入官。如商人攜貨私越卡外及越卡進內交易之布魯特,倶發云貴兩廣煙瘴地方充軍?!?6〕《大清律例·兵三·關津·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34》,(清)薛允升:《讀例存疑重刊本》卷二十二,成文出版社1970 年版,第519 頁。

值得注意的是,例文顯示,對于違例的中國商人和布魯特人,是“倶發邊遠充軍”“倶發云貴煙瘴地方充軍”,即一體治罪;反觀前文提到的“盜竊-08”例,對于在中國境內犯罪的朝鮮使臣,則要行文知會其國王,之后再治罪。這其實也反映出,盡管在用語上比較籠統,但《大清律例》對于“屬國”和“外藩”民眾的效力,還是有差異的。同時說明清朝統治邏輯中對這兩類外邦確實是有所區隔的,這與清朝刻意不將自己的律法強加到東南各屬國身上的做法是大異其趣的。這也體現出對于西北外藩,清朝確有一種將其內藩化的傾向,或者說是其新疆政策有隱隱的擴張性趨勢。

另外,該條例正可與《理藩院則例》當中關于防范哈薩克部越境的例文相對看,形成了在對外理藩體制的法規范架構內,不同規范形式之間的邏輯呼應。探求其立法動機,一方面,固然是對于嚴峻的外藩越境犯罪形勢做出的回應;另一方面,旗人不事生產,清朝從事邊貿的商人多為漢地民人,這一系列嚴厲的規范恐怕多少也有隔絕漢人與外藩的意味。非常有意思的是,從時序上考察,這一條例系道光十年(1830 年)刑部議覆喀什噶爾參贊大臣札隆阿等奏準定例,〔37〕參見(清)薛允升:《讀例存疑重刊本》卷二十二,成文出版社1970 年版,第519 頁。而《理藩院則例》關于西北外藩的禁止性規定也是道光年間增修的,似乎道光朝特別加強了對于西北外藩邊境和貿易問題的管防,且手段相當激烈,個中玄機,值得進一步探求。

而再看“私出外境及違禁下?!睏l項下的整個律例體系,該條律正文之外有44 個例文,僅有1 條涉及與西北布魯特等外藩貿易問題,而處理與東南屬國尤其是朝鮮、安南相關問題的條例則有6 條。由于《大清律例》各例文多是由具體個案上升為法律規范的,這種規范數量的比例也可說明確實清朝與屬國的互動,相較于外藩更加頻繁和熱絡。用歷史的后見之明來反推,清朝統治者在對外關系領域的治理理念,似乎“海防”一直是重于“塞防”的,這就可以解釋為何至清末,清廷對于用堅船利炮打來的西洋、東洋各國尚懷戒懼之心;而對于俄國自中亞而新疆的入侵則顯得相對麻木與懵懂。

五、余論

通過對《大清會典》《理藩院則例》以及《大清律例》等法規范的梳理,大致可以還原出清朝處理與中亞地區各國關系的對外理藩制度的某些制度特征與規范體系。從規范體系而言,清朝對外理藩制度的規范架構主要是《大清會典》《理藩院則例》和《大清律例》三大淵源?!洞笄鍟洹返囊幏侗容^全面和成體系,涉及從中央到地方的各類官署;《理藩院則例》和《大清律例》的規范相對比較簡單,主要是邊境管理和貿易的禁令,刑事規范的性質比較突出。

單從規范的數量來看,相較于封貢體制相關規范龐雜而浩繁的規模和體系,關于對外理藩體制的規范顯得尤其零散而粗略,何以致之?筆者以為,大致有三個原因。

其一,從歷史角度考察,東亞、東南亞地區的各屬國基本從漢唐時期與中國建立了緊密的聯系,并且長期以來受到傳統中國儒家文化的浸淫;而盡管中亞各藩所處的地域屬于漢代廣義的西域,但該地區到清朝時,在文化、宗教、政治甚至種族上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其對于中國或者說清朝的認同感與向心力就無法與屬國相提并論,再加上清朝與中亞各藩部的關系是伴隨著乾隆朝的軍事活動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這種關系本身就顯得比較淡薄,嘉慶以后又隨著帝國主義殖民勢力的侵入而更加式微。與遠紹漢唐、近承朱明的封貢體制相比,清朝乾嘉時期才逐漸成型的對外理藩體制并不曾有歷史的機遇進一步發展成熟,因此在當時的規范設計層面,客觀上不需要也不可能發展出如封貢體制那般繁復的規范體系。

其二,對比清朝和歷代中國王朝在對外關系領域的作為,不難發現清朝表現得非常矛盾。一方面,清朝開拓了中國歷史上除了元朝之外最大的疆域,對蒙古、新疆、西藏和臺灣等地方進行了有效且長期的經營與管理,奠定了現代中國的基本版圖,為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摶成作出了貢獻。另一方面,清朝對于自身的疆域問題,又表現出明顯的收縮性、保守性特征,對于域外世界,清朝顯然缺乏前代王朝的開拓與經營之心。在對外關系領域,清朝似乎不再完全信奉“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38〕《詩經·小雅·谷風之什·北山》,程俊英譯注:《詩經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年版,第322 頁。的天下觀,而是注意到自己的統治是有邊界的,這一點集中表現在乾隆皇帝對哈薩克的態度上,首先是乾隆皇帝明白宣示其對中亞各部的歸屬表現出相當的豁達:

爾若仰企仁風,愿沾愷澤,朕當令爾不離故土,仍爾故俗,子孫樂業,尚有殊恩;爾若謂哈薩克原屬化外,不便內附,亦聽爾自便,朕不相強也?!?9〕《清高宗實錄》卷五〇六,乾隆二十一年壬子,來源:http://hanchi.ihp.sinica.edu.tw/ihpc/hanji?@5^1819851924^807^^^702110010008051100010014^1@@1267106753,2023 年10 月1 日訪問。

此外,對于哈薩克部向俄國同時與俄羅斯保持密切的關系,甚至在中俄之間搞“兩屬”投機,乾隆也表現出相當的淡漠,儼然一副“往者不追,來者不拒”〔40〕《孟子·盡心下》,(漢)趙歧注,(宋)孫奭疏:《孟子注疏》(下冊),臺灣古籍出版有限公司2001 年版,第469 頁。的淡定:

前大兵進剿厄魯特,抵哈薩克邊界,伊等慕化投誠,我大國之體,自當撫納。非若汝外邦,動以威力相加,與之誓約,責其貢賦。亦未嘗禁其服屬他國也。嗣后爾等即與俄羅斯往來,亦所不較?!?1〕《清高宗實錄》卷五八〇,乾隆二十四年二月壬戌,來源:http://hanchi.ihp.sinica.edu.tw/ihpc/hanji?@5^1819851924^807^^^702110010008058500010011^1@@1252313571,2023 年10 月1 日訪問。

甚至在查獲了哈薩克首領阿布勒比斯之子陰謀投奔俄國的信件后,乾隆皇帝還抱持揣著明白裝糊涂的態度:

今觀哈薩克阿布勒比斯,欲將伊子遣往俄羅斯托奔城,請示于俄羅斯,則伊又欲歸附于彼,其意顯然。此事雖不甚關緊要,僅可作為不知,置之不議?!?2〕《清高宗實錄》卷一〇九四,乾隆四十四年十一月辛巳朔,來源:http://hanchi.ihp.sinica.edu.tw/ihpc/hanji?@5^1819851924^807^^^702110010008058500010011^1@@1252313571,2023 年10 月1 日訪問。

由此可見,對外關系,尤其是其中的對外理藩制度,在清朝整體的施政擘畫中并不處于優先和重心地位,清廷主觀上缺乏對于中亞地區經營的熱情與動力,因此在規范建構上自然也不會忒以詳備。

其三,從外部因素即清朝時期中亞的整體地緣政治局勢來看,早在乾嘉時期,沙俄已經開始著意經營中亞地區,即便是通常列于外藩之首的哈薩克,在事實上已經與中、俄兩國都保持某種依附關系,受到俄羅斯很大的影響。譬如哈薩克部首領阿布勒比斯臣服于乾隆皇帝的同時,和俄羅斯亦保持密切的聯系。1762 年俄國女皇葉卡捷琳娜二世繼位時,哈薩克部中玉茲阿布賚汗與小玉茲努拉里汗等首領,向俄皇做了效忠宣誓,事實上具有了同時臣服清朝和沙俄的雙重臣服身份?!?3〕參見厲聲、石嵐:《哈薩克斯坦斯坦及其與中國新疆的關系》,黑龍江教育出版社2014 年版,第155 頁。又如前文所分析的,清朝方面雖然對中亞各部這種普遍的“兩屬”事實有所掌握,但默認此種現象發生,未加干預。中俄雙方在中亞地區的進退攻守之勢不難想見。這種在中亞大草原的敵進我退的大變局,使清朝對外理藩體制尚未完全發展成熟就匆匆退場,歷史似乎并沒有給予清朝發展和完善對外立法規范體系的機會與可能。

論及清朝對外理藩體制的特征,即其與傳統封貢體制的不同,就在于清朝將中亞地區的諸外藩與傳統的東亞、東南亞各屬國在法規范層面截然分開,鮮少混同。盡管如前文所述,清朝的封貢體制規范更加成熟與完備,清朝與屬國的互動似乎也更加頻繁與持久,但正因為封貢體制本身的成熟,清朝與屬國之間的“內”與“外”的分際也顯得尤為分明。但對外理藩體制不一樣,在清朝的法規范文件中,中亞地區的外藩始終列于新疆回部之后,而絕不列在“屬國”或者“外國”范疇之列,這其實就將這部分外藩置于一個內外之間的灰色曖昧空間。我們可以說,清朝對于中亞各“外藩”的處理方式,基本是新疆“藩部”政策的延伸與變形。因此,盡管從法規范層面來看,清朝與各外藩互動似乎比較少,但在內外分際上,外藩相較于屬國,應該更接近清朝統治的核心內圈層。這看似是一個悖論,但背后卻有其合理性,以清朝的新疆地區為例,也經歷了作為外藩的準噶爾汗國到隸屬版圖的藩部即回部新疆再到內化建省的過程,同屬理藩院管轄的西北各外藩,如果有更長的時間發展對外理藩體制,是否有進一步內化的可能呢?歷史不能假設,但前人留下的足跡足以供后人思索。

遍覽清朝各種對外法律規范,對于朝鮮、琉球這些禮部所司的屬國,其國家皆稱“國”,其首領皆稱“國王”,盡管傳統中國語境下的“國”與今日所謂“民族國家”(National states)有著本質的不同,但卻多少表現出清朝統治者對這些屬國一定程度上的獨立自主與統治界限的承認;反觀對于西北諸外藩,無論是《大清會典》還是《理藩院則例》,對其部族或政權絕不稱“國”,而僅稱“部”,對其首領往往以其民族語言之音譯稱之,如哈薩克之“汗”、霍罕之“伯克”等,這種處理方式與內國藩部地方如出一轍,如蒙古有“汗”、新疆回部有“伯克”等等。從這種做法很明顯地表現出至少在禮賓層面,這些外藩是與各藩部等列,而不是與屬國齊論的。這種規范條文的排列方式以及規范語言的選用似乎也可以看出,清朝對于西北各外藩地區,隱隱有一種試圖以統一的理藩制度而將其進一步內化,最終實現外藩“內藩化”的嘗試。這種“內藩化”并不是一種對于領土的積極索求,而是基于邊界穩定和民族隔離的“臣服”需求,因此注定是相對消極的。

盡管從法規范層面來看,清朝對于中亞各部的理藩制度發展是不成熟的;從歷史的結果論,在帝國主義殖民侵略的狂潮中,這一制度也未能長期有效地維持地區的和平穩定與雙方的關系。然而,歷史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都值得后人總結與揚棄,清政府發展出的針對中亞各部的不同于傳統封貢體制的對外理藩體制,對當地民眾文化、宗教以及政治傳統上的尊重與保護始終是值得后人借鑒的。這種正視與關注對方獨特個性的政策制定導向,對于當今“一帶一路”倡議的推進以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攜手建設守望相助、共同發展、普遍安全、世代友好的中國—中亞命運共同體”〔44〕《習近平在中國—中亞峰會上的主旨講話》,來源: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5/content_6874886.htm,2023 年10 月1 日訪問。愿景的實現有著重要的史鑒價值。

猜你喜歡
哈薩克規范
油畫《哈薩克牧羊女》
哈薩克小騎手 李大琪 布面油彩 133cm×153cm 2017年
來稿規范
來稿規范
來稿規范
PDCA法在除顫儀規范操作中的應用
阿依努爾——獻給一位哈薩克支教女孩
來稿規范
來稿規范
一件與衛拉特人有關的清代哈薩克文檔案文書研究(哈薩克文)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