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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概念迷霧,破解工業生產企業減碳的“算法”挑戰

2024-04-23 17:08趙越李宇明李柳笛
可持續發展經濟導刊 2024年3期
關鍵詞:足跡價值鏈核算

趙越 李宇明 李柳笛

2021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全球規模最大的碳市場就此成立。同年,歐盟議會投票通過設立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的議案,標志著全球首個“碳關稅”開始落地。進行碳排放與碳足跡核算,已經成為中國工業生產企業所必須具備的能力。通過核算,企業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自身的碳排放情況,找出減碳的潛力和方向。同時,這也是企業參與國內碳交易、應對CBAM等國際貿易規則的必要前提。

碳交易、CBAM、碳足跡等各類術語在概念定義、參與主體、范圍邊界以及影響方面等方面既具有相關性又具有差異性,需要企業進行明確區分。就定義來說,盡管三個概念的共同目的都是降低特定主體的溫室氣體排放,但其制定與應用過程存在“政”“商”之別。碳交易與CBAM都屬于“政”的層面,即政府所主導的減排行為。其中,碳交易是指交易主體按照碳市場或相關部門規則所開展的溫室氣體排放權的交易活動。CBAM目的是規避企業“碳泄漏”問題,是歐盟為避免使出口至歐盟的他國生產商品的碳排放高于歐盟同類別商品的碳排放基準值而設立的“額外費用”。碳足跡則屬于“商”的層面,即由市場主導的減排行為,這意味著碳足跡不像碳交易或CBAM一樣會對減排主體產生直接成本影響,更多是會對生產企業的上下游議價能力、企業形象等方面產生間接影響。

當前,很多國內工業生產企業不得不滿足“政”“商”兩方面的減排需求,因此減排壓力空前巨大。例如,如果一家具有國際業務的國內原材料企業同時符合“碳市場納入行業”“二氧化碳年排放量達到碳市場所要求的基準值”等條件,就將被強制納入國內碳交易市場。而如果該企業同時涉及對歐盟的出口業務,且出口商品是CBAM所覆蓋的八大行業之一,那么在國內碳市場與歐盟碳市場尚未互認的當下,國內企業還將面臨較高的CBAM成本風險。此外,如果與該企業有合作的下游終端產品企業提出了降低碳足跡的目標聲明,則這些目標會通過供應鏈上的傳導機制,倒逼處于上游的該企業降低自身產品碳足跡以維持市場競爭力。

綜上所述,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工業生產企業面臨多方面的減排壓力、多元化的減排成本。相關企業在尚未全面理解和掌握各類減排概念、技術和方法的情況下,為迎合政策或市場需求而盲目開展工作可能會導致資源浪費、事倍功半,無法達到預期的效果。

誤區一:

認為產品碳足跡是產品生產過程中各流程碳排放總和

當前,以生命周期評價(LCA)方法計算產品碳足跡在業內已成主流共識,LCA的計算步驟主要分為四步,即確定目標與范圍、清單分析、影響評價以及結果解釋,其中的清單分析步驟需要量化產品在全生命周期中所產生的碳排放。對此,部分企業簡單地將制造、銷售、回收等不同階段的碳排放相加,得出碳排放總和并將其視為產品碳足跡。然而,在此過程中,企業可能對能源消費等碳排放因子抓取錯誤,導致盡管計算流程準確,但得出的結果造成嚴重誤差。

以電力為例,電力的碳排放因子與碳足跡因子之間存在區別,電力的碳足跡因子中往往包含建設發電設備過程所產生的碳排放,所以無論是在燃煤發電還是新能源發電的情景下,電力的碳足跡因子通常都要高于其碳排放因子。如果工業生產企業在計算自身產品碳足跡時不慎使用了電力的碳排放因子而非碳足跡因子,其計算出的產品碳足跡數據就可能低于實際數值,而“虛低”的碳足跡數值會對企業的公信力產生負面影響。

誤區二:

將產品碳足跡核算值用于CBAM碳排放量申報

CBAM已于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對于我國有出口至歐盟業務的相關企業來說,須盡快明確CBAM的費用繳納范圍。CBAM條例中明確,對于鋼鐵、鋁和氫類產品超過基準值的直接碳排放額度進行收費,對水泥、電力和化肥產品超過基準值的直接和間接碳排放額度進行收費。CBAM的費用征收過程中并不涉及碳足跡的相關概念,因此企業對出口產品所核算的碳足跡數值并不能應用至CBAM的數據填報中。

上文提到,同一產品的碳足跡值往往會大于其碳排放值,在填報CBAM對出口商品所要求的內嵌碳排放時,如果企業錯誤地將產品碳足跡值填入CBAM表格中,那么在CBAM的評價體系中,企業的產品碳排放量將會遠遠高出其真實碳排放量,如此一來,相關企業因CBAM繳納的額外費用成本就會大大提高。

誤區三:

將碳抵消值用于減少產品碳足跡

隨著《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出臺,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交易重啟。越來越多的上游的制造與加工企業開始關注CCER市場,希望通過購買CCER來降低自身產品的碳足跡,滿足下游終端產品企業對供應商逐年嚴苛的碳足跡要求。

然而,上游企業通過購買CCER、碳匯等碳金融資產并不能降低自家產品的碳足跡。首先,CCER市場的重啟是為了配合全國碳市場中的企業進行合理高效履約,其本質是服務于企業抵消履約期內的碳排放額度,針對的控排主體是企業,而非產品。其次,碳市場所核算的內容是企業在履約期所產生的碳排放量,并不是碳足跡。所以,企業所購買的CCER只能用于企業降低其在碳交易市場中的履約成本,并不能用于證明減少了產品碳足跡,如工業生產企業混淆二者概念,則可能不但無法達到下游合作企業的要求,還造成自身有限減排資金的浪費。

誤區四:

在核算碳足跡時混淆價值鏈、產業鏈、供應鏈等概念

由于LCA核算的是產品從生產到回收的全生命周期,企業核算時不免會涉及價值鏈、產業鏈以及供應鏈這三個概念,不同類型企業在核算產品碳足跡時所涉及的概念均有不同,隨意混用容易造成誤導。

價值鏈的概念是企業為實現價值最大化所進行的一系列活動,包含了設計、生產、銷售等產品從工廠再到用戶的全流程商業環節。對于終端產品企業來說,產品碳足跡是最容易獲取的,因此通過價值鏈來核算自身產品碳足跡更加合理與高效。

相較于價值鏈,產業鏈更加復雜,形式也更加多變。產業鏈中既可包含同一產業企業,也可包含不同產業企業,其目的是以上下游聯動的方式產生價值。在價值鏈中,有很多企業并不能直接接觸到終端產品客戶,對于這些處在產業鏈上游和中游的企業來說,通過產業鏈來核算自身產品碳足跡則更為準確。

供應鏈強調的是商品運輸與交付等相關的產品中間流程,其中通常涉及物流、信息流、資金流等。因此,以供應鏈為核算基礎的碳足跡適用于與物流相關的產品運輸公司或商業生態較為完整的大型企業。

加快破解企業減碳的“算法”難題

盡管碳交易、CBAM以及碳足跡在定義、邊界以及用途等方面存在差異,但三者之間卻有著共同點,那就是必須要“算”。目前,實測法因技術與成本等原因很難大規模開展,以碳排放因子為主要輸入的排放因子法是核算減排相關議題的主流方式。而排放因子法最大的難題在于數據更新,一方面,我國企業使用的因子數據普遍來自國外數據庫,但數據往往與我國的實際情況脫節,且無法逐年更新;另一方面,企業優化自身設備,降低能耗排放因子后,如何及時得到驗證也是一個挑戰。事實上,我國不少產業的能耗水平已低于國際平均水平,企業在核算產品碳排放與碳足跡時如果還是一味使用陳舊數據,將會大大低估自身減排潛力,弱化全球競爭力。

因此,厘清認知誤區,破解“算”所帶來的減碳挑戰,對于中國工業生產企業而言,無疑是一項緊迫且重要的課題。相關企業、行業應加快著手參與并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碳排放因子數據庫,用更符合實際生產情況的數據來為企業減碳工作開展與減碳方案制定提供有力支撐,從而在推動中國工業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的同時,持續提升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話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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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供應鏈管理學習中心. 價值鏈、供應鏈與產業鏈的聯系與區別?[R/OL]. 供應鏈管理學習中心2023-12-27.

作者:趙越,中國有色金屬工業協會綠色產品評價中心低碳主管;李宇明、李柳笛,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博士研究生

編輯|朱琳zhulin@sdg-chin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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