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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土默特蒙古社會的戶籍賦役制度與立嗣承產糾紛

2024-04-23 19:45田宓呂洪婷
原生態民族文化學刊 2024年2期
關鍵詞:家族

田宓 呂洪婷

摘 要:清朝通過“戶”管控蒙古社會,實現賦役征派?!皯簟笔恰皦讯 迸c“土地”的結合。為了賦役承應的延續性,每戶都必須有壯丁不斷承受家產。這就使戶籍賦役制度和家族立嗣承產發生聯系。蒙古人在初次分配財產之后,其家產在最初登記的“戶”的后世子孫中不斷承受。一般是族中分門析分家產,并以合同分單的形式加以約定。但由于家族族人的競奪、蒙旗官吏的覬覦,立嗣承產的過程有時演變成曠日持久的搶奪戰。每當糾紛發生時,清廷關于戶籍賦役和立嗣承產的法律規定,就成為各方人士競爭與協商的主要依憑和談判策略。

關鍵詞:戶籍賦役;立嗣承產;蒙古社會;土默特;家族

中圖分類號:K28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621X(2024)02-0094-10

漢人社會的家族立嗣承產問題,是中國歷史研究中的一個重要領域。學者們從法制史、社會史等不同角度談論家族立嗣承產的制度安排與具體實踐。這些研究主要側重法律的制定與實施。但法律嵌含于特定社會結構之中,因此,立嗣承產的法律規定與中國傳統社會結構之間的關系仍有待進一步討論。而戶籍賦役制度正是理解中國傳統社會結構的關節點之一。杜正貞在對立嗣權、財產承繼的討論中,注意到了明清時期戶籍賦役制度的影響。她指出,在宋代,國家重在對家庭的控制,以實現賦役征派。但明代以后,隨著戶籍賦役制度的變革,“戶”的內涵發生改變,國家不再重視家庭的立嗣權。而對家族立嗣權的相關規定,實則與宗族勢力的壯大有關這一研究路徑啟發我們從國家治理體系的角度重新思考家族立嗣承產問題。

蒙古社會的家族立嗣承產問題,主要受到法制史研究者的關注。日本學者在這一領域著力尤多。不過,他們主要側重內地法與蒙古法的比較,著重討論內地法有無對蒙古法產生影響,以及如何影響等問題。包呼和木其爾注意到蒙古社會“阿勒巴”(差役負擔)與家族財產繼承之間的關系。像以往研究者一樣,包呼和木其爾認為“阿勒巴”的承擔者是“壯丁”。但沒有討論國家通過什么方式控制“壯丁”。實際上,清廷控制蒙古社會、實現賦役征派的最基本單位是結合“壯丁”與“土地”的“戶”。在這一認識基礎上,清廷對蒙古家族立嗣承產的法律規定及其司法實踐,才可以得到更為深入的解釋。筆者近幾年在土默特地區的地方衙門檔案和民間歷史文獻中收集到一些晚清時期蒙古人的比丁冊、戶口地檔冊以及有關立嗣承產的檔案、合同等資料。本文將以這些資料為主要依托,討論蒙古社會的戶籍賦役制度與立嗣承產的制度安排及其實踐問題。

一、關于蒙古社會戶籍賦役與立嗣承產的法律規定

“戶”是清廷控制蒙古社會,完成賦役征派的基本單位?!皯簟笔恰皦讯 保ㄅ着c閑散)和“土地”的結合。為了掌握“壯丁”情況,朝廷制定“比丁制”,內扎薩克各旗三年一次比丁,蒙古壯丁六十歲以下,十八歲以上者,都須記入丁冊。光緒朝《大清會典事例》記載,每屆比丁之時,“由院請旨行文四十九旗,每旗各給豫(原字如此,—引者注)印空白冊檔一本,令管旗王公臺吉以下,章京、十家長以上,均按佐領查核分戶比丁,造具丁數印冊送院”。由此可知,壯丁編審是在佐領下分戶進行的。比丁之年,及年男子一般由家人陪同,從住地到歸化城參加比丁。光緒二十五年,富音珠佐領下時年十七歲的蒙古根旦子,就在伯父領催王保大的陪同下,從住家黑藍板申村到歸化城參加比丁。

比丁冊以“戶”為單位登記?!队乙砣桌祭阕纛I下人等戶口姓名數目冊》中“戶”下的內容,是先記壯丁的身份(即參領、佐領、驍騎校、領催、披甲、閑散等)、姓名、年歲,再書配偶的姓名、年歲;又寫成年子女的姓名、職業、年歲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年歲等信息?!锻聊仄烀駠陸艨趦浴费永m了清代登記方式,也是兩翼各佐分村逐戶開列。如土默特左旗首甲第一佐麻花板申村中的兩戶如此記載,“披甲榮福祿,年二十四歲。此戶一口。高等教員披甲榮繼璋,年三十歲,學;妻王氏,年二十八歲;披甲二弟榮繼瑞,年二十二歲;妻趙氏,年二十歲;披甲三弟榮繼珍,年十九歲,學;子孟來,年四歲;女嬉嬉,年六歲。此戶七口”。

為使每個壯丁具備承應賦役的資產,朝廷為其分配了一定數量的土地。在歸化城土默特,乾隆年間,朝廷給每一位壯丁劃撥了戶口地,“弁兵無俸餉,馬皆自備,均給田有差。每兵一名種地一頃,官弁遞增”?!皯艨诘亍币彩且浴皯簟睘閱挝?,登記在戶口地檔冊之上?!队乙硭募桌丶{佐領下原撥戶口地畝草場清冊》冊檔中“戶”下的內容,一般先記該戶人口,再記該戶地畝位置、等級、大小等,最后是地畝小結。所以,“戶”在戶口地檔冊中的登記方式是“壯丁”與“土地”的結合。從國家治理的視角考慮,就是一方面要有承差的“人”,另一方面又要有應差的“產”。但在“戶”的兩個登記要素之中,“壯丁”處于更加重要的位置。這在冊籍的攢造中有所體現。比丁冊是三年一造,而戶口地畝草場清冊在乾隆年間登記之后,一直沒有再修。

以土地為養贍之資的壯丁承擔清廷和蒙旗的各種賦役。在土默特地區,壯丁平時需要承差,戰時需要從征。其承擔差役共計六種,分別是守衛卡倫、官渡;負責驛遞;在綏遠城將軍衙門和歸化城副都統衙門輪值;承緝命盜人犯;守衛衙署、旗庫、城門等處;春秋二季操演。每有戰事,土默特官兵還要奉調出征。例如咸豐十年,土默特兩翼官兵奉派在江蘇、安徽、河南、山東等處作戰,陳亡120余名。而承應這些差役的一應所需,都由壯丁從戶口地的收益中出資備置,“只以兵無薪餉,全倚戶口地畝,且耕且牧,充當各路苦差”。由于土默特兵丁不善耕種,所分配戶口地多承租給漢人。因此,在租種戶口地的契約中,“差事緊急”就成了蒙古人出租土地的最常見理由。道光九年十二月初五日把速兔租地約便說,“立出租地約人把速兔自因差事緊急,別無展(應為“輾”—引者注 )轉,今將自己古城村南白水地一塊,……情愿出租與民人汪印名下耕種承業”。

清廷通過管控“戶”,實現賦役征派。這就使戶籍賦役制度與立嗣承產安排之間有了關聯。易言之,清廷對立嗣承產問題的關注,是為了保證每一戶都有可以繼承土地、承應賦役的壯丁。光緒朝《大清會典事例》關于立嗣承產的規定如下:

“順治十八年定,蒙古人恐身后無嗣,于身在時,具保呈明該札薩克王、貝勒、貝子、公等,將族中兄弟之撫養為嗣者,準其承受家產。如抱養遺失之子及異姓之子、家奴之子,均不準承受家產。若身在時無養子者,將家產令其族人承受。倘族中并無兄弟之子,身在時,曾呈明該旗收養異姓之子為嗣者,亦準其承受家產。若身故后,同姓中尚有可繼之人,而其妻收養異姓之子為嗣者,不準承受家產。再,正妻無子,將妾所生之子養為己子者,其生子之妾不得嫁賣,嫁賣者,其子不得為嗣。若身故之后,既無近族,又無養子,將家產交與該旗王、貝勒等,以充公用。又定,蒙古人定嗣,有欲收養他人之子為嗣者,并令呈報該旗王、貝勒及管旗章京等等注冊,準其收養,仍造入本旗本佐領下丁冊。倘不行呈報,擅自收養者,即將所養子撤出,交回本家。乾隆四十年奏準:孀婦承繼子嗣,除照昭穆次序相當外,仍聽孀婦擇其屬意之人,并問之本房是否愿繼,取有闔族甘結,獨子亦準出繼”。

上述引文包含四個層次含義。其一,以無嗣之蒙古男性為行為主體的立嗣規定。如果蒙古男性身在時無嗣,其立嗣,必須呈明旗札薩克王等,優先考慮族中兄弟之子。如族中兄弟無子,可收養異姓為子,但必須稟明本旗。這兩種情況下所立之嗣,均可承受家產。如果蒙古男性身故且身在時沒有立嗣,家產由族人承受。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同族,還是異姓,一旦立嗣,必須呈明旗衙門。從中可以看到旗衙門對蒙古人立嗣問題的介入。

其二,與蒙古女性訴求有關的安排。順治十八年的規定,沒有對蒙古女性的立嗣權做出說明。乾隆四十年朝廷規定孀婦除照昭穆次序外,可擇其屬意之人。這條諭令實際上是向全國下達的,將其列入理藩院條目下,表明蒙古女性也像其他地區的女性一樣,在立嗣時既受到家族的限制,但也擁有一定主動權。這一模棱兩可的說法,體現了孀婦與家族在立嗣問題上的角力。

其三,關于絕戶情況下的家產處置。若身故之后,既無近族,又無養子,將家產交與該旗王、貝勒等,以充公用。包呼和木其爾指出這里的“公用”,應該是指旗所屬的阿勒巴。在土默特地區,這些家產一般稱為“絕戶地”,由本旗佐領、領催經管。如道光二十五年,張昌就從沙噶喇噠佐領保什戶(領催)手中租到桃花板申絕戶官地一塊。因此,在土默特地區“以充公用”,應該是指絕戶家產收歸旗有,由所屬佐領等行政官員經管,其獲得的收益,用以支應旗差。

其四,蒙古男性欲收養他人之子,必須報明本旗王、貝勒和都統,并記入所屬佐領丁冊。包呼和木其爾認為,對于蒙旗王公或行政官員來說,最為重要的是否遵照有關規定,把繼承人的名字登錄在佐領丁冊上。進一步來說,朝廷是需要將一個壯丁的名字登錄在比丁冊上,以此為基礎立一個“戶”。這是我們在比丁冊上,經??梢园l現一丁一戶的重要原因。

清廷通過“戶”控制蒙古社會,實現賦役征發?!皯簟笔恰皦讯 迸c“土地”的結合。為了承應賦役的延續性,這就需要每戶世代都有壯丁承受家產。因此,清廷對蒙古人立嗣承產問題的關注與戶籍賦役制度有關。而關于立嗣承產的法律規定,又構成了蒙旗民眾相關活動的制度空間。蒙古社會的不同行為主體,援引和闡釋這些法律規定,爭奪自身在立嗣承產中的優勢地位,從而使這些律令擁有了遠比字面意思更為復雜豐富的內涵。

二、家族分門、立嗣承產與比丁當差

清廷在乾隆年間,為土默特蒙古壯丁分配戶口地,充當其當差養贍之資。每個壯丁分得至少一頃土地,并以“戶”為單位。經管戶口地在初次分配之后,作為“家產”在家族的子孫后代中不斷承受。清廷對蒙古人的分家析產沒有相關規定。隨著時間的推移,最初分配戶口地時的“戶名”未變,但后世子孫逐漸分家析產。筆者曾搜集到兩份分單。一份為嘉慶十八年板申氣云家的分單。這份“分單”記錄的是云姓族中一位無后的蒙古男性生前家產承受的事情,內容如下:

“惱木架為一分家散(應為‘產—引者注,下同)瓜付五爾扣德共地租錢拾玖千弍佰柒拾九文。惱木架爾(應為‘兒—引者注)子當把、倒爾計喇嘛直(應為‘侄—引者注,下同)子把達爾氣二人增曹為一份家散,同德盒村甲頭、保什號白彥圪計、刀不齊、白彥爾兔、德慶、白彥圪什(黑麻板申)同人說盒(應為‘和—引者注)瓜付五爾扣無后,與把達爾氣居主(應為“住”—引者注),瓜付以后老過,一分家散,直子把達爾氣、當把二人利害同分單。同人說為證用。嘉慶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立?!?/p>

惱木架、喇嘛倒爾計、瓜付五爾扣應為兄弟三人。把達爾氣為喇嘛倒爾計的侄子,當把為惱木架的兒子,因此把達爾氣與惱木架應為同族兄弟。瓜付五爾扣無后,分單約定在其身故后,由把達爾氣、惱木架共同分其地租錢拾玖千弍佰柒拾九文。這符合上述蒙古男性無嗣,生前優先在同族中立嗣承受家產的規定。同時,該份分單由甲頭,保什號(即領催)說和,表明了蒙旗行政人員一定程度介入蒙古人的家族事務。這份分單,只涉及到了瓜付五爾扣的家產承受情況,沒有提及立嗣以及其他家族成員的家產分配情形。

另一份是保留在土默特檔案中的光緒十一年察素齊榮佐領家族諸子分割家產的“分關”,并附一份賬簿《五門應分家產世業等項》?!胺株P”記載了榮佐領諸子均分家產的情況,內容如下:

“立合同分關祖遺家產約人,情因先君佐領榮所生七子,長子參領納素克多爾計已故,生一子納穆吉勒瑪;次子喇嘛索諾穆丕勒已故;三子三丕勒諾爾布已故,生一子額克哩貢達賴;四子喇嘛桑嚕布;五子參領納祚特多爾計,生二子,長子催金速隆,嫡子補隆巴彥爾;六子喇嘛密吉克多爾計;七子章楚布多爾計已故,無子,生一女。茲遵兄命邀同親友合族共議將五門長子與七門過繼承嗣。院內有家佛廟,每年先撥過供佛祭品、經資、香油,一切費用銀三十二兩整,系通義號二十五兩、楊隆名下七兩。再與喇嘛等分撥過地土、地租等項,另立賬簿一本,日后照賬管業。下余將察速氣村牛犋老院內外房屋連場面,又連樹園子一所,分撥與三門承守管業,東至路,西至五、七門,南至大路,北至長門墻;又連分到城里馬道巷,路南房院一所,出路通街,東至吉太爺,西至路,南至義合興,北至路。所有家產、住房、院地、土地、租地、地譜、家居、器物、牲畜、衣物、糧石、資財等項,叔侄等共同商議,俱按四門四股,秉公分撥均勻。此系各出情愿,日后各守自業,永無返悔??趾鬅o憑,今將各門應分到資產等項,一應全行開載明白,專立花賬四本,各執一本,以為日后證用。惟有馬道巷地基,從外典來,另有約據可憑外,又有趙椿齡所占空地基一塊,亦系三門分到。另書約內外,內有借用。補參領印信戳記為憑。光緒十一年七月初三日。立合同兩張,各執一紙為證。蒙古文(略)

任全(押),校騎驍德隆額(押),參領臺吉補延克什(押),增生楊廷輔代筆(押),蒙古額勒哲依(押),同中知見?!?/p>

榮佐領生子七人,各為一門。蒙古家族“門”的說法是受到漢人社會的影響。光緒二十四年,成梁爾村發生一起爭奪家產案。蒙古長命子在訴訟中說:“緣小的先祖兄弟七門,于先年間家產俱分,各守各業,至小的曾祖弟兄三門,家產按三股均分,立有分單?!庇纱丝梢?,長命子所屬的蒙古家族在不同世代分門析產。榮佐領的家產也在所生七子中分配。在這七子中,次子已故,其與四子、六子三人均為喇嘛。其余四子,長子和三子已故,各生一子;五子生二子;七子已故,無子,生一女。由于七子只有一女,在分割家產之前,首先要解決七子的承嗣問題。其解決辦法是“茲遵兄命,邀同親友合族共議將五門長子與七門過繼承嗣”。這一方案是與清廷關于蒙古人立嗣和承受家產的規定相互吻合的。榮佐領的家產就是在以上長、三、四、五、六、七共六門之間分配,至于為何沒有考慮已故無后次子喇嘛索諾穆丕勒的立嗣承產情況,上述分單中未做說明,仍然有待查考。

結合賬簿《五門應分家產世業等項》可知,榮參領家族的家產一共分成了六份。除了長門、三門、五門、七門各分一份外,還在世的喇嘛四子和六子也共分得了一份家產。此外,還有四門公用家產。值得注意的是喇嘛所分家產和四門公用家產。清廷鼓勵藏傳佛教在蒙古地區的傳播,因此蒙古人出家人數眾多。本文所涉及的榮家,一家七子就有三人出家。雖然已經出家,但喇嘛仍有權繼承家產。此外,他們似乎還享有召廟提供的養贍地地租?!段彘T應分家產世業等項》在“四、六喇嘛”應分到家產項下記載“有撥來召上前項養贍地土地租,日后四門子弟出家承受,亦許另門傳度”。養贍地地租由召上撥來,還可由其余四門出家之人繼承。四門公用財產則主要是鐵器、農具、碾磨、扇車等生產工具;草地;出租的水分;部分地租和外該的租銀等。此外,榮氏家族在五門院內還有“家佛廟”一座,每年供佛一應費用三十二兩,“永歸五門經管”。

從這份分關來看,榮佐領家族的家產析分承受,是在比較平和的情況下進行的。但這個過程并不總是那么風平浪靜,其間還有各種討價還價和利益糾葛。光緒二十三年,計生兒請其叔叔武太保主持分家,但因言語不和,意見分歧,眾人當場發生了沖突。據武太保呈控:“小的念其骨肉之親,尚且伊父母在生,勒勸伊等夫妻,不想甥兒計心兒(即‘計生兒—引者注)聽信伊妻挑唆愚弄至極,不由分說,與小的恃兇事鬧,觸怒伊妻惡膽,從傍不服,即與小的兇毆,百般辱罵,實堪痛恨未遵其意,隨將小的衣裳扯爛,祈驗自明?!庇纱丝梢?,看似理性有序的合同契約,是當事人多方爭競與協商的結果。這段材料反映的是在分家現場產生的矛盾齟齬。而實際上圍繞立嗣承產的糾紛,經常是一場曠日持久的纏斗。此類情況在土默特檔案中不乏其例。

家族內部立嗣爭產糾紛時有發生?!暗略影浮本褪且粋€案例。光緒十六年滿參領兼佐領蒙古德元子控告其伯父表親福寧子霸占家產。據德元子稱,其祖父達不氣遺有十一頃土地和地租錢六十余吊,他的父親兄弟并未分撥祖產。后父親五十三出征陣亡。伯父五十一將其母子逐攆,與舅母和表親福寧子共居同度。伯父光緒十三年過世,福寧子將土地、地租“霸種收吃”。因此,德元子以“以憑當差”、“以安戶口當差”為由,狀告福寧子歸還家產。光緒二十四年滿參領兼佐領下蒙古長命子狀告堂叔金報伯兄四十七霸占家產。據長命子稱,其先祖兄弟七門,已分家產,各守各業。至曾祖時,弟兄三門,按三股均分家產,立有分單。但因父母早亡,堂叔金報、伯兄四十七,將其逐出,希圖獨霸家產。后長命子堂叔達賴因犯罪,被處決。沒有留下子嗣,只遺祖母一人。其族祖令長命子辦理達賴后事,并奉養祖母。祖母過世之后,堂叔金報、伯兄四十七等又欲霸達賴所遺之產。長命子因此告狀,并希望有司“斷歸原分祖產,各守各業,以濟門戶”。這兩起案件中家中都有男性子嗣,但因其年齡弱小,無力與族人抗衡,因此被族人逐趕霸產。第二個案件中,告狀人長命子獲得了族祖的支持,但這也不能讓他順利繼嗣承產。面對這種情況,兩位男性子嗣,以“以憑當差”“以濟門戶”等緣由,向衙門提出訴訟,希望達成所愿。

頂外姓蒙古為嗣也有立嗣承產爭端?!案B√┌浮狈从沉诉@一情況。宣統年間,薩拉齊蒙古披甲元肇與福隆泰發生了一起關于承祧頂門的紛爭。據元肇供控訴,其伯父驍騎校溫達及其兒子先后病故后,留下伯母孀守,由于本管佐領的阻撓,其伯母未能擇賢擇愛,承祧頂門。伯母光緒三十四年過世,當元肇前往佐領處報計時,佐領告知披甲福隆泰已經頂門。但元肇“查光緒二十九年比丁時間,仍未過繼。查三十三年比丁亦無頂門?!睂Υ?,福隆泰卻有另外一套說辭。他說伯父溫達自幼另頂外姓蒙古毛撓亥為嗣。溫達沒有留下子嗣,生前與福隆泰父母商議,將其過繼承嗣。迨年已及歲,“當即報明該管參領、佐領注冊比丁在案”。在雙方的供詞中,都通過是否注冊比丁,來確定承繼的合法性。元肇以在光緒二十九年、三十三年比丁時間福隆泰沒有過繼頂門為由,來聲明自己的主張。而福隆泰則以在比丁注冊有年為由,來駁斥元肇的指控。官府在處理這一案件時,也注重憑借比丁冊檔斷案?!盀榇似毖鲅膊侗巴摯?,協同蒙汗(應為“漢”—引者注)甲頭,即將后開人等,迅速傳齊來司,以憑比丁冊檔訊斷?!币簿褪钦f,當政者對比丁冊的重視,使比丁冊充當了蒙古人爭奪立嗣權和家產的憑借,福隆泰和元肇也因此在比丁冊上大做文章。

蒙旗官吏還利用比丁與立嗣承產制度霸占絕戶家產。由于蒙古人立嗣承產,都與比丁制相互關聯,這就為實際負責比丁的蒙旗官吏提供了謀奪家產的操作空間?!案┳影浮斌w現了這一情形。光緒三十四年,蒙古根旦子向兵司衙門控訴領催福和子“霸產獨吞勒掯斃命”。據根旦子稱,其為富音珠佐領下披甲禿孟的第四子,住黑藍板申村。光緒二十五年,時年十七歲的根旦子,隨同伯父大領催王保大等來歸化城比丁。遇到胡佐領敏屬下大領催福和子,他與伯父王保大言說,伊什拉爾村滿家紅絕戶,讓根旦子頂門繼嗣,并在比丁冊注冊,正式過繼與已故滿家紅名下為子,繼承滿家紅的房院一所,每年收取租錢七十余千文。但其后此處產業,一直由領催福和子管理,不讓根旦子實際承受。根旦子因此向胡佐領申訴,但不被理睬。他聲言其想回黑藍板申居住,三位兄長又以“你已另頂門戶,參佐各別,自尋生路,不容在家居住”為由,拒之門外。為奪回家產,根旦子提起訴訟。根據清代法律規定,蒙古人如無子嗣,且同族內沒有可以繼承的人選,可以立異姓為嗣。上述案件中的領催福和子正是利用這項制度達到謀產目的。領催的身份,使福和子對本佐領下人戶情況較為熟悉,這有利于他及時獲取“絕戶”信息。因此,趁比丁之際,他選中了與自己分屬不同佐領且家中兄弟較多的根旦子,作為已經絕戶的滿家紅的繼嗣人選,并將第一次參加比丁的根旦子登錄進比丁冊,使其具有了合法的承嗣權,接著架空根旦子的財產控制權。如此一來,本該充公的絕戶家產就轉入了私人手中。蒙古律例中“比丁”和“立嗣”的相關內容,反成為一些蒙旗官吏追逐財富的利藪。

土默特蒙古人在初次分配財產之后,其財產在戶口地檔冊最初登記的“戶”繁衍的子孫后代中不斷析分承受。其后世子孫同輩分門,析分家產,如果族中男性沒有子嗣,則需擇人繼嗣承產。這些立嗣承產的結果通常用合同分單的形式加以約定。但立嗣承產的經過不總是那么風平浪靜,家族族人爭產、蒙旗官吏覬覦,往往使這一過程演變成一場曠日持久的纏斗。而每當糾紛發生時,朝廷關于戶籍制度和立嗣承產的制度安排,就成為各方人等競爭與協商的主要依憑和敘事策略。

三、立嗣承產糾紛中的蒙古女性

立嗣承產都是以蒙古男性為主要對象,而如果男性身故,在立嗣承產中,家中女性也在努力表達自己的意愿和訴求。其中涉及到的女性成員主要是妻、妾和女兒。

“習呼案”和“玉環案”顯示了孀婦在立嗣承產糾紛中的策略和行動。光緒五年,孀婦習呼狀告已故丈夫之弟松格里、侄子雙林等阻止立嗣,意奪家產。習呼在控詞中說,她的丈夫札密彥亡故,沒有子嗣。其家翁遺書續嗣。習呼于是邀請佐領拉特納、領催額的力庫,并與本族親友商議,將本族拉什的力格爾的三子七老,過繼到札密彥名下繼嗣頂門。但在光緒五年比丁之期,札密彥的弟弟松格、侄子雙林,唆使其母攔阻,不讓記當(原字如此——引者注),也不出具甘結。根據前述對蒙古立嗣律令的分析可知,乾隆四十年,朝廷律例規定蒙古孀婦立嗣,除依照同族昭穆次序外,可以“擇賢擇愛”。 這些律例規定成為實際生活中各方主張自己權力的重要憑借。習呼對立嗣過程的刻意強調,也正是為了證明自身行為的合法性。但這一決定遭到了其丈夫親兄弟松格里等人的反對。由于蒙古人只有在比丁冊上登錄姓名,才算正式立嗣。因此這一矛盾在“比丁之期”激化了。而習呼則以本人欲延續香火、執守婦道等為由申訴,希望贏得旗衙門的支持。

宣統年間,驍騎校謙津蘇隆,前鋒校補隆巴彥爾與堂嫂玉環爭奪家產。玉環在宣統元年三月的訟狀中稱,她是世管佐領都楞屬下人,其夫驍騎校納木吉勒瑪于宣統元年病故,沒有留下子嗣。臨終遺言,令玉環擇賢過繼子嗣,同守家產。但本族的驍騎校謙津蘇隆等串通驍騎校補隆巴彥爾、伊習丹增、補音德勒格爾,將其捆縛,搶奪家中財物,并將住房轉典他人。玉環以與驍騎校謙津蘇隆等“分門另度”,如今其恃勢欺凌孀寡為由,將一干人等上告衙門。在后續呈文中,玉環繼續強調“氏夫與謙津蘇隆等早已分門另住,各承各產,業已多年?!?、“氏夫系屬長門長子,伊等俱系弟侄之輩,竟敢捆綁嫂嬸,刁奪產業”、“不但氏無依無養,雖即氏夫之子嗣,亦無人承繼矣”。清廷律例中由同族人承受絕嗣家產的規定,與玉環的利益訴求形成矛盾。但玉環通過塑造自己恪守婦道、隱忍可欺的形象,主動爭取官府的同情,對于這一案件,歸化城副都統批示說:“該氏夫故孀守,宗族人等理應加意存恤,若無子嗣擇賢擇愛,聽其自主,何以驍騎校謙津蘇隆等轍敢持強霸奪產業,與理逞兇尚復,成何法紀,究竟所呈是否盡實,仰戶司立即傳集訊明,分別究追詳辦”??梢?,在“法”的框架下,官員也考慮了“情”與“理”,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權衡,令玉環在立嗣時“擇賢擇愛,聽其自主”。

烏張氏”反映了“妾”與族人爭奪家產的情況。前述討論提到清代法律對妾之子承嗣有相應規定。但對夫故之后,無子之妾的安置則未做說明,糾紛常由此而起。光緒二十九年,孀婦烏張氏控訴錫齡霸產。烏張氏本名蟬玉,由烏參領聘娶為室,侍俸烏參領終老。烏參領過世時,烏張氏已經五十余歲,沒有生兒育女。在訴狀中,她說為保全丈夫門第,立志守節。但長子錫齡及其家人對其百般欺辱。光緒二十八年八月,烏張氏雇車前往北山討賬。錫齡等誣告其盜竊財物,趁夜逃走。此案經烏張氏的胞弟張鳳岐調解,以錫齡給烏張氏“城錢貳千壹百吊、房院壹所,令氏出離烏門另立,斬斷葛藤完事”。通過訟狀文書的制作,烏張氏被塑造成一個孀居守寡、飽受欺凌的形象。她的守節行為被當成其與錫齡抗爭的武器,從而為自己爭取到了一份家產。同時,本案也顯示母族在家產分割中起到一定作用。

“香香案”呈現了女兒如何與家族中的男性成員展開周旋,爭奪家產。光緒二十六年,觀音保(林保)與堂妹香香因爭家產而鬧上公堂。在這一案件中,香香父母亡故之后,為阻止家產被堂兄觀音保占有,想要“自招夫婿,頂門續嗣”。但觀音保一方則聲言,其已故父親兄弟三人,伯叔乏嗣,三門只遺一人承繼頂門。光緒二十六年,其嬸子亡故,遺有一女,名叫香香,想要自招夫婿,頂門承繼。觀音保反對香香的舉動,他說“世間人等如有女繼父嗣承祧霸產之理,小的亦不敢強承祖遺,如有準外姓無干之人,同分家產之例,小的亦不敢苦苦爭執,何況有甲兵官差之公事乎”?對于觀音保的指控,香香的姐姐玉梅子在訴狀中說觀音保輩數不符,不能承祧。母親亡故之后,她遵從母命,“稟明佐領為妹主婚招婿為嗣,以頂故父之門,繼起煙火則宗有支而世有傳焉”。與此同時,玉梅子還提交了另外一份訴狀,進一步指控林保(即觀音保)“霸占家產”“逼母改嫁”“盜賣墳地”的種種“惡行”。觀音保以同族人身份在三門承繼頂門,是符合清代蒙古人立嗣承產的有關律例的。同時,清代關于蒙古的律例,并沒有女兒招贅頂門的規定。而在實際生活中,女兒又往往不愿將家產拱手讓人。因此產生了招贅頂門的應對辦法。面對觀音保的挑戰,玉妹子通過塑造觀音保的惡棍形象,維護自身權益。在這一過程中,一套用于維護父系權力秩序的法律,反過來被香香、玉梅子等女性用來對抗家族中占據優勢地位的男性成員。

以上幾個案例反映出在這些立嗣承產糾紛中,妻、妾和女兒等女性如何靈活地選擇和利用法律規定,積極爭奪立嗣權和財產權。盡管這些法律規定是以男性為中心的話語體系,但正如有學者已經指出的,“和訟師聯手的寡婦們恰恰也是利用了本來強調她們在意識形態秩序上處于依附地位的法定權威,她們借助這種權威來增強自己的地位,以對抗其在其他情形下享有更多司法特權的對手們”。也就是說,蒙古女性運用一套以男性為中心的話語體系,與族人展開家產競爭。

四、結語

清代蒙古社會的戶籍制度與賦役體系相互關聯。正如劉志偉所言:“中國古代的戶籍,本是為一定的財政目的編造的”。在蒙古地區,清廷通過控制“戶”來實現賦役征發?!皯簟钡膶嵸|是“壯丁”與“土地”的結合。為掌控壯丁情況,朝廷制定比丁制,“按佐領核查分戶比丁”,這就意味著“佐領”下的“戶”,是國家控制“壯丁”的基本單位。同時,清廷又為“壯丁”劃分土地,使其具備養贍當差的生產資料。這些土地由壯丁所在的“戶”經管并承繼。為保證賦役承擔的延續性,國家需要保證每一戶世世代代都有“壯丁”承受家產,否則就視為“絕戶”。因此,立嗣承產問題就與戶籍賦役制度相互關涉。

“戶”是國家控制蒙古社會的基本單位。但“家族”又是一個不能忽略的存在。道光朝《理藩院則例》記載,“凡臺吉等每族各設族長一人,稽察本族內一切事務”。臺吉屬于蒙古貴族,對于平民蒙古,則未見明確規定。盡管如此,不管對于貴族,還是對于平民,家族都是清代蒙古人重要的社會組織。因此,國家在制定立嗣和家產承受的律例時,考慮到人際關系的遠近親疏、人戶管理的方便易行和避免產生更多的財產糾紛,優先考慮同族承祧立嗣和承受家產,都是題中應有之義。

在蒙古社會實際生活中,除了家族對立嗣承產具有影響,還需考慮“佐領”、“驍騎?!?、“領催”等蒙旗官吏如何介入立嗣承產過程?!鞍醋纛I核查分戶比丁”的制度,為其干預行為提供了可能。這也是我們在訴訟案件中,頻頻看到這些人身影的重要原因。但佐領、驍騎校、領催的角色也是相當多面的,他們或是立嗣承產權利的爭奪者,或是立嗣承產過程的見證人,又或是立嗣承產糾紛的仲裁方,至于扮演何種角色,采取哪些行動,主要取決于他們的立場和需要??傊?,作為歷史行動者的個人,鑲嵌在上述家庭、宗族、佐領、國家等多重社會網絡之中,其活動深深受到社會結構的影響。每一個歷史行動者,都會依據自身站位采取特定行為,謀求利益最大化。而在這一過程中,王朝國家的典章制度,又成為了人們的敘事策略和行為憑借??傊?,正是個人行動的自致性和社會結構的先賦性共同推動了蒙古地區的歷史演進。

[責任編輯:孟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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