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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物權請求權的時效問題

2009-03-18 02:02
市場周刊·理論研究 2009年11期
關鍵詞:請求權時效物權

周 天

摘要:對于物權請求權應當如何適用時效,學界存在爭議,各國立法也作出不同的抉擇。對于解決物權請求權究竟是否適用時效以及如何適用,通過整體、恢復原狀的請求權特例兩方面深入分析了物權請求權的作用和功能,以便采取最好的方法,使物權請求權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作用,保護物權的權利之圓滿狀態。

關鍵詞:物權請求權;觀點

中圖分類號:D92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4428(2009)11-92-02

一、物權請求權的特征

1、物權請求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物權權利的圓滿狀態

這是物權請求權的立法目的,也是物權請求權自羅馬法以來得以存在和延續的前提條件。同時也是物權請求權區別于其他形式的請求權的根本原因。由于物權請求權的目的和根本任務是為了保護物權。因此,其在內容、要件、時效等方面都不同于債權請求權,這樣的制度設計本身就體現了物權和債權之間的區別。

2、物權請求權是一種請求權

任何權利,無論是相對權還是絕對權為發揮其功能,或者為了恢復不受侵害的圓滿狀態,均須借助于請求權之行使。而物權請求權正是具有相對性的請求權之一種。物權的對世性決定了除物權人以外的任何人均有不作為之義務。與物權之對世性不同,物權請求權是當有妨害物權圓滿行使的情況或有妨害物權圓滿行使之虞的情況發生時,即當個別人違反了不作為的消極義務時,物權人得以依據的一種相對權,針對具體的違反義務的人的行為行使請求權,同時保證了物權對世性的真正作用的發揮。

3、物權請求權是基于物權產生的一種請求權

物權請求權本身是為了保護物權權利行使的圓滿狀態,其產生是基于物權的支配性和絕對性的,物權請求權的存在離不開物權。隨著物權的變動、消滅而變動、消滅??梢?,物權請求權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從屬于物權的,這是由于其產生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物權的圓滿的權利狀態。物權請求權是保證物權發揮作用,在異常情況下仍然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權利。

二、關于物權請求權適用時效的爭論

對于物權請求權是否應適用消滅時效,學者們眾說紛紜,各國立法作出不同抉擇:

1、肯定說。即認為物權請求權雖非純粹的債權,但與物權本身異其內容。為以特定人之給付為標的的獨立請求權,基本物權雖不因時效而消滅,但由物權所生的請求權則應認為依時效而消滅。若物權的請求權不罹于時效,無異于縱容物權人長期不行使其請求權,從而將助長權力濫用之弊,也等于承認權利人不負有依誠信原則,不顧立法之本意,而妥善行使其權利和義務。若時效完成后,第三人再行侵害時,物權請求權的時效另行計算,物權人得以再次行使物權請求權。

2、否定說。認為物權請求權非為獨立請求權,而僅為物權權能之一種。物權本身既然不因時效而消滅,則由物權所生的請求權也不得脫離基本物權而單獨依時效消滅。如果不是這樣,而是相反,則物權勢將成為有名無實之權利?!度毡久穹ǖ洹返?67條規定:“債權,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債權或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因2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庇纱丝梢?,日本采“實體權消滅主義”,判例和通說均認為所有權以對于標的物圓滿支配為內容,在所有權存續期間,不斷滋生物權請求權,所有權既不適用消滅時效,則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自亦不應因時效而消滅。

3、折中說。認為由已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所生的物權請求權,不宜因時效而消滅。但是,由未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所生的物權請求權。與由動產物權所生的物權請求權應罹于消滅時效。德國民法典關于請求權的規定中,第194條第一款規定,“請求他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請求權),應受時效之限制”。第222條第一款規定,“時效完成后,義務人得拒絕給付”。第902條第一項規定,“已經登記之權利之請求權不受時效之限制”。由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德國民法典中對于物權請求權的規定采折中說,即對于已登記的權利所產生的請求權采否定說,不適用消滅時效,而對于其他權利所產生的請求權采肯定說,即適用消滅時效。

三、本文觀點

(1)物權請求權的目的無疑是最大限度地保護物權權利的圓滿狀態,使受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的權利恢復其圓滿狀態。物權請求權的權利產生基礎是物權本身。如果物權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的話,則難以發揮其保護物權圓滿狀態的功能,減弱了物權請求權制度本身設立的意義。

(2)物權本身也并非絕對永久存在的權利。物權本身可以因為客體物的滅失而消滅,也可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消滅。如所有權適用取得時效。所有權的請求權依賴于所有權,隨著所有權的產生、變動、消滅而產生、變動、消滅。由此可見,所有權上的取得時效也由此適用于所有權請求權。對于他物權上的請求權來說,由于他物權本身也有一定的期限,如用益物權具有時間限制,到了法定或約定的日期會自行消滅。如擔保物權本身依附于所擔保的債權,債權消滅則意味著擔保物權隨之消滅,并且擔保物權當中的質權和留置所產生的物上請求權的期限可以隨著擔保物權本身的消滅而消滅??偠灾?。物權請求權的存在應當與其所欲保護的物權相一致,如果物權已經消滅,原權利人卻仍然享有物權請求權,則會危及其他權利人對于物權的行使,同時危及交易秩序。相反,如果物權請求權適用與物權不同的時效而先于物權消滅,則不能起到很好的保護物權的圓滿性的立法目的。

(3)從時效制度的功能來講,時效制度主要功能在于維護社會秩序和交易的安全,彌補權利設置的缺陷,督促權利人迅速行使權利,并避免當事人的舉證和法院調查證據的困難。既然物權不適用消滅時效,物權請求權亦應與其共命運,不罹于消滅時效。而如果物權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的話,則會出現物權請求權適用消滅時效而消滅,而物權仍然存在,卻得不到物權請求權的保護,導致其所受的侵害不能夠及時得到救濟,出現權利保護真空。這不是物權請求權設立之初衷所在,反而削弱了物權請求權對于物權的保護能力。這同樣不是時效制度的設置所要達到的目的。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物權請求權中,所有權上的請求權應當和所有權一樣,適用取得時效,而對于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上所產生的請求權,則應與擔保物權和用益物權共始終,這樣也不會導致物權請求權因為不適用消滅時效而永續存在的情況發生??偠灾?,物權請求權不宜適用消滅時效。物權請求權應與其產生和保護的物權共始終,其時效應與其所依賴的物權相一致,以期更好地保護物權權利的圓滿狀態。

(4)從物權請求權適用的對象來看,物權請求權通常適用于各種持續性的對物的侵害行為,例如非法占有他人之物、妨害或危及他人行使物上之權利等等,均為持續性行為。因此,對于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物權請求權而言,很難確定時效的起算,而且,如果嚴格按照訴訟時效的期間起算辦法,來計算物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將會導致大量的權利人由于沒有及時行使自己的物權請求權而導致時效已過。物權請求權因此消滅,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使自己的權利恢復原狀,并會導致不法行為合法化。所以,為了方便時效之計算,以及更好地保護權利人,懲罰侵權人,物權請求權也不宜適用消滅時效。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等國之所以規定物權請求權不罹于消滅時效,是因為這此國家的民法典中制定了取得時效等制度。所有權的消滅適用取得時效制度,這樣。物權請求權也相應地有了一個時間限制,并非永久存在的權利。但是我國的民法通則中并未規定取得時效。筆者認為。盡管在善意取得等制度存在的情況下取得時效制度的空間相對較小,但是就目前看來。為了建立一個圓滿科學的物權制度,取得時效的制定還是非常必要的。

(5)與取得時效相比,訴訟時效對于權利人的限制更嚴格,要求更高,取得時效的適用要求當事人對于標的物的占有必須是和平、公然、持續的,以及必須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標的物。甚至在有些國家的民法典(如《德國民法典》第937條)中還要求占有人必須是善意的。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于權利人的不行使權利之行為狀態并無特殊要求。并且,縱觀各國立法,大多數國家的取得時效都設置了較長的時間,有規定十年、二十年,而消滅時效的期間相應較短。這意味著在相同的條件下,比起適用取得時效來說,權利人更容易在適用消滅時效的情況下喪失對物的權利。在物權制度本身適用取得時效的情況下。如果物權請求權再適用消滅時效,則相應地加重了權利人的負擔,不利于物權的保護和行使。

由此可見,物權請求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物權本身,其存續期間必然要適應和滿足這一目的的需要。因此,物權請求權不可能按照債權請求權那樣一概地適用消滅時效。但是,對于恢復原狀請求權來說,如果將恢復原狀請求權也列入物權請求權之中,那么,是否恢復原狀請求權也不應當適用消滅時效,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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