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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殖民主義與法治的“普世價值”話語

2009-04-05 11:36徐亞文
關鍵詞:普世價值殖民主義普世

徐亞文

(武漢大學 法學院,湖北 武漢 430072)

全球化研究涉及到社會科學領域的各個方面,受到世界范圍內的學者們的廣泛關注。后現代主義思潮作為全球化時代繁茂雜蕪的學說,或被稱作人類社會的未來理論,或受到無情質疑,被斥為文化垃圾,充滿爭議。本文主要介紹后現代思潮中的后殖民主義及其法律論述,并就它對法學研究的啟發談兩點初步看法。

一、全球化時代的后殖民主義研究

(一)國外研究現狀

后殖民主義研究發端于歐美,是批判帝國主義、殖民主義和后結構主義理論相結合的產物。澄清帝國主義、殖民主義、新殖民主義、后殖民主義在概念上的區別是理解西方后殖民主義研究的基礎。

在歷史研究中,“帝國”(empire)往往同領土擴張聯系在一起,如版圖巨大的中國元代、奧斯曼土耳其帝國、羅馬帝國,通過軍事占領、政治控制對被占領土的人民課稅,形成了前資本主義時代的帝國。帝國主義(imperialism)在英語中原本指采取征服和占領行動之后的一種政治系統,后來泛指廣泛的經濟宰制,一種通過海外征服和領土擴張展現出來的政策。16世紀,隨著航海技術的發展,歐洲帝國的領土擴張與殖民聯系在一起,具有了新的形式:一類是以移民、拓展為主建立的殖民地,如大英帝國建立的北美殖民地、澳大利亞和新西蘭,葡屬巴西;一類是經濟剝削和政治統治為基礎建立的殖民地,如英屬印度、荷屬東印度群島;一類是基于海上軍事利益、貿易利益建立的“海上領土”,如英屬香港、葡屬馬六甲等。[1]這樣,帝國不再拘泥于地理上的統合,而具有了主權、政治、經濟、信仰上的統治的多重含義,如大英帝國(British Empire)早先是指聯合王國(United Kingdom),用來描述主權獨立狀態;殖民擴張后被用來描述英國和殖民地的關系。歐洲最早使用的“殖民”(colonization)是指遷居他處以獲得較好社會發展環境的人,他們依然忠于母國的文化。隨后的歷史發展,呈現出這些移民統治或驅趕、滅絕土著居民的形態。按照薩義德的觀點,殖民主義是地理上的暴力行為,針對土著居民生存空間的暴力和掠奪。[2]在文化上,帝國主義形成了殖民者和原住民的劃分。如在第一類殖民地,拓居者不代表宗主國政府,又不是殖民地的原住民,他們受宗主國的保護和壓迫,又屠殺、剝削土著居民,他們及其后代由此帶來了身份上的困惑和焦慮:我們究竟是殖民者還是被殖民者?“美國白人”、“本土澳洲人”、“非裔美國人”這些名詞就是文化認同產生問題的表現。對土著民族而言,殖民就是暴力、宰制和隔絕;對被販賣到殖民的勞工而言,殖民就是受壓榨、無權利和隔絕。在法律上,歐洲殖民者的宗教法庭、會審公廨取代了本地審判機構。在經濟上,海上貿易與資本主義的興起同步,殖民主義和資本主義成為一對孿生兄弟,經濟依附使被殖民地原有經濟形式滅絕乃至文明發展斷裂。殖民地的歷史文化被歐洲中心主義所定義、所解釋,甚至成為失去的世界。20世紀初以后,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成為一個硬幣的兩個方面:帝國主義是一種意識形態和操控系統,具有像英國、法國、美國等不同的社會形態;殖民主義強調從屬居民在歐洲殖民列強政治控制之下的物質狀況。

新殖民主義一詞是二戰后,用來描述絕大多數殖民地雖享有了國家的政治獨立,但仍受制于全球原有的經濟結構,面臨發展的困境這樣一種社會狀態,揭示獲取獨立的國家的精英配合國際資本,利用資本、科技手段和控制世界的財政組織(WTO,IMF),必要的時候動用軍事手段,通過表面上獨立自主的國家系統執行帝國控制的社會狀況的理論。[1](P46)加納領導人恩克在1961年提出這個詞匯時,就明確定義“新殖民主義的本質就是,新殖民主義的國家在理論上是獨立的,有國際上認為主權國家應有的所有外在條件。但在實際上,它的經濟系統和政治政策是由外面的勢力主導?!盵3]二戰以后的實際狀況是:在國際分工體系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際之間的貧富差距拉大了,新興的獨立國家具有廉價的資源和原材料、穩定的政治環境、訓練有素的勞工和社會現代化(也就是“西化”)的形式而獲得國際資本的青睞。為了尋求發展,發展理論強調依靠權力高度集中的政府推動大規模的工業化,擺脫傳統農業經濟,實現現代化;依賴理論強調西方國家基于自己的利益,通過不平等的貿易剝削低度發展國家,形成新的世界體系。新興國家試圖走建立獨立的經濟結構的“第三條道路”,但絕大多數歸于失敗。1980年代以后,為西方控制的世界財政組織將市場置于全球化的中心,通過對市場尤其是科技、資本的控制形成了新的國際秩序,全球化也就是“資本主義市場化”,世界范圍內的新殖民主義形態依舊存在。

后殖民主義從1951年法儂(Fanon)探討文化殖民、批判殖民主義文化開始,到1978年賽義德(Said)的《東方主義》運用??碌脑捳Z權力理論、知識考古學和德里達的解構策略,研究“殖民話語”,逐漸發展出了自己的特色。對后殖民主義的理解可以包含國家、位置、知識、語言等多重向度。[1](P59~70)就國家來看,后殖民國家是指那些以前拒絕資本主義和自由市場,尋求自主、獨立和真正的自決但最后轉向了以市場為導向的經濟形式,最后被納入新的宰制形式——資本主義的全球控制的國家,也就是“不結盟運動”、三個世界理論中的“第三世界”和蘇聯集團。就位置來看,歐洲的尤其是英國的和美國的大學來自非洲、亞洲和拉美三大洲的知識分子,如法儂、巴巴(Bhabha)和賽義德等,運用掌握的西方學術權力來對抗西方,被稱之為“知識分子的反叛”。如果說批判帝國主義、殖民主義理論是對帝國統治的直接政治、經濟權力的批判,新殖民主義理論是對帝國統治的間接經濟權力的批判,那么后殖民主義就在于對帝國統治的文化權力的批判,把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資本主義看作全球現象和全球化時代主導的意識形態,揭露、批判后殖民國家對西方的文化依賴和西方的知識暴力。就知識來看,后殖民主義并無一貫的立場、觀點和體系,甚至根本就不是一個理論,即不是由一系列原則歸納出來的、可以應用在無數實證性描述的抽象模式。它以非西方的知識和文化、各種反殖民理論的文化資源為來源,對抗西方政治和文化霸權,以圖實現文化上的去殖民。后殖民“論述”關心的不是語言本身,而是知識的論述體制(a discursive regime of knowledge)。主要議題包括殖民與移民、宗教與文化的地位、國家暴力、認同政治、種族與族群、性別、性特質、多元文化、原住民和土著的文化壓抑等,關注全球化時代不同民族面臨的強烈不平等。就語言上看,后殖民主義理論運用“宗主/附屬”、“殖民/受殖”、“中心/邊緣”、“主述/被述”、“自我/他者”、“全球/地區”、“都會/鄉村”的表述策略,在對歐洲中心主義、東方主義的批判、對知識霸權的批判、對本土文化與外來文化的關系、對被殖民者的分析、對民族主義的探討方面表述晦澀、片段、雜糅,產生了“地理的”、“意識形態的”、“文化的”多種論述范式。

(二)漢語文化圈研究現狀

中國大陸地區的后殖民主義研究主要集中在歷史與文學研究領域。王寧在1995年以翻譯的形式最早介紹賽義德理論、東方主義和文化霸權批判等問題;王岳川自90年代圍繞薩義德以及??聶嗔υ捳Z論展開研究。中國臺灣、香港地區和海外以漢語為母語的研究學者的后殖民主義研究自20紀80年代“文化熱”得以產生。臺灣的張京媛、廖炳惠、簡瑛瑛在介紹、解釋和運用后殖民主義進行文學批評等方面取得了不少成果。海外“新左派”代表人物甘陽、張旭東等集中研究文化哲學、政治學領域中的后殖民問題。

二、后殖民主義法律論述

(一)后殖民主義法律論述的基本輪廓

西方法學對后殖民主義的研究始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21世紀前后,圍繞“法律話語”,1999年美國密歇根大學出版社推出了一套“法律、意圖和暴力”叢書,如《敘事、暴力和法律》、《敘事、權威和法律》、《法律的故事》、《后殖民的法》。[4]美國卡多佐法學院自2007年開始出版了頗具創新色彩的“法律話語”(Discourses of Law)系列書籍,如《法、東方主義、后殖民主義》、《尼采和法律理論》、《憲政主體的身份:自治、公民、文化和社區》,[5]主題廣泛、歧義、多樣。

西方法學的后殖民研究包含“把后殖民主義引入法律”和“把法律引入后殖民主義”兩大主題。[6]后殖民主義產生于西方,但把瓦解和斷裂帶給西方社會科學,解構西方的“東方想象”,為西方不容;后殖民主義又不是東方的理論,不是馬克思主義,不是不結盟運動理論,同樣為東方拒絕,夾處在兩者之間。法律的處境與此頗為類似,立法過程、司法判斷、法學研究也面臨著后殖民主義遭遇到的情境:法律需要解決爭端,但法律本身是含混的,判決始終不能避免爭議;法律的實施,既需要自治,也需要強制;法律產生于社會,但法律本身會引起爭執,乃至制造新的糾紛,甚至為社會所不容。后殖民主義拒絕殖民主義、發展理論對所謂“普世”、“通用”的宣揚。同樣,在法律的價值研究層面,后殖民主義反對把法律理解為使殖民地文明、使不發達地區現代化的手段,反對把法律看作是一個完整的、終結的形態。后殖民主義與法治面臨的上述相同情景是把后殖民主義引入法律的理由。

但在西方,把法律引入后殖民主義研究并不常見,主要集中在法律全球化和國際人權領域。在法律與發展運動看來,進步、發展、現代化的標志、標準就體現在這兩個領域。后殖民主義法學批評也就集中在這兩個領域。這些來自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學者如英國倫敦大學的彼得、皮也爾,美國猶他大學的安東尼、加州大學的愛衛、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的科林等,圍繞全球化與國際法治秩序的關系、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的起草、法律的不可通約性、國際法中的殖民主義、國際法律爭端的解決機制、全球化與法律排外、法學領域的文化帝國主義、法律多元主義、法律與一般正義等展開討論,揭露西方運用“法律話語”這一現代殖民符號,通過法治爭論、國際法則,推行西方法律價值,實現全球法律殖民。研究的方法主要是反對本質主義,主張建構主義,重構法律用語。如批判把國際人權法視為“普世之善”的文化絕對主義觀念,認為國際人權的“文化身份”實際上是西方的,主張用“可選擇的人權”一詞代替“普世人權”一詞;用“替代性的”一詞來取代“非正式的”一詞,以描述各國法律形式、糾紛解決機制的合法性等,內容龐雜,不一而足。

(二)后殖民主義對法學的“普世價值觀”的啟示

在中國大陸法學研究領域,蘇力在1995年關于中國法律史研究,張文顯在關于2006年之前的法律與全球化研究中提到“后殖民主義”一詞,但法律與全球化、后現代研究領域影響較大的學者如公丕祥(法制現代化研究)、信春鷹、朱景文(后現代法學研究)等均沒有研究后殖民主義法學思潮,也未見專題的法學著作和論文公開出版、發表。中國(包括大陸和港臺)、日本、韓國等地學者2006年在臺灣舉行第六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會議議程安排了“法與后殖民主義”的主題。中國大陸學者討論了法律繼受(范愉)、法治與認同(馬長山)、糾紛解決模式(李瑜青、范忠信)等,但對后殖民主義法學思潮的研究并未展開。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法學對后殖民主義的討論厥如的背景下,后殖民主義法學借助“法律話語”,批判了全球化過程中的話語霸權,鼓吹法律領域的多元范式,對抗西方的法律霸權,應可以給中國學者以警醒。本文擬從法學的“普世價值”的角度談點看法。

在價值層面,西方流行的全球化理論是與“普世價值”、①“價值中立”相聯系。從淵源上看,民主政治、市場經濟、市民社會和理性、法治、人權等“普世價值”多半來自西歐和美國。但是,全球化旗幟下復雜的文明格局不可用“普世價值”一言以蔽之。[7]我們不妨分析具有代表性的“法治”、“主權”、“人權”話語,就可窺見端倪。

1.法治話語。西方國家的法治實踐形式各異,理論分野明顯。在實踐上,既有英國的“議會主權”、法國的“主權在民”,也有德國的“依法統治”和美國的“法治國”;在理論上,既有實質法治論者對法治的社會內容的強調,注重權利實現的社會條件、實質平等,也有形式法治論者對法律的形式平等的強調,如世界法學家關于法治的“德里宣言”、富勒的法治八原則;既有羅爾斯將社會正義作為法治的核心,主張建立公正的社會秩序正義論法治,也有波斯納把效率作為法治的基礎,視效率為正義的表達形式的經濟分析法治論等。有的論證可以相互調和,有的則截然對立。

2.主權話語。主權觀念的成長經歷了一個漫長過程,迄今生生不息。西歐文藝復興時期的思想家博丹在《國家六論》里首次提出“主權”的概念,并試圖把主權依附在君主身上,以“君主主權”對抗神權,力圖擺脫王權上的神權詛咒,為世俗國家的形成奠定了政治理論基礎;啟蒙時代的盧梭在《社會契約論》里將“主權”概念予以發揮,發展出“主權在民”的理論,使民主、共和觀念深入人心;一戰、二戰以后,在反對殖民主義、霸權主義,爭取民族解放的過程中,第三世界國家將民族獨立與“國家主權”聯系在一起,使主權概念具有了國際法上的意義,為新興的民族國家的成長奠定了不可動搖的國際法基石;歐盟的實踐破解主權絕對性的神話,歐盟的“超國家法”的制定和實施以“有限主權”為依據,使主權觀念在國際法上獲得新的發展。

3.人權話語。人權萌芽于中世紀晚期,根源于對于人的“類”的同情、憐憫之心,一開始就獲得了“普世”的外殼。但是,人權的內涵是不確定的。從資產階級啟蒙時期到建國時期,人權以自由主義、個人主義為本位,極力主張個體的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在二戰以后,新興的獨立國家以“人民的權利”為旗幟,爭取集體人權和經濟發展的權利;在當今全球化時代,人類面臨著共同的環境問題、資源問題等可持續發展危機,人權的議題帶有了普遍的共性和更大的對話空間。但是,在民族國家的樊籬依舊存在、跨國公司幽靈在世界游蕩的時代,環境權背后總是隱含著不同利益的對立。無論是在有關氣候問題的《京都議定書》的簽署上,還是在事關少數人權利的《土著人民權利宣言》的表決上,我們都可以看到鼓吹人權的普世價值的西方發達國家抗拒、抵制的嘴臉。

上述例證表明,任何知識和經驗不過是“地方知識”、“地方經驗”。沒有普遍適用、不可動搖的絕對規則。在全球化時代提出“普世價值”,目的就是尋找本土知識的全球意義。這一點,從“法律與發展”運動就可以獲得清晰的線索?!胺膳c發展”是全球化在經濟——法治領域的實踐,目的是以法律變革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是西方在建立全球化經濟的過程中,向第三世界國家輸出法律意識形態、建立法律制度、進行法律改革的努力。在經濟上,支配經濟發展的理論由“依附理論”過渡到“與依附相聯系的發展理論”,發展中國家主張的國家獨立部分受到尊重,產生了市場導向的改革;在法律上,美國通過輸出自由主義法治理念和“美式民主”、“美式法治”,“美式人權”,攫取話語霸權,西方人權觀念成為全球價值趨同的內核。部分受此影響,更多的是中國經濟發展和人權建設的客觀要求,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日漸流行“人權”、“市場”這些西方耳熟能詳的話語,變成為了詮釋現代法治理念的基石范疇。[8]話語雖然是流行的,但這并不能改變法治理念的尖銳對立。在筆者看來,“普世價值”應被理解為思考問題的啟示,絕對不是解決問題必須套用的模式。否則,“普世價值”就淪為新的“話語霸權”。在全球不同文化圈里,法治并非處于一個線性的現代化進程之中,發展中國家也并非只能通過采納西方國家所實行的現代法律制度轉變成現代國家。

[注釋]

①關于“普世價值”的不同觀點及其爭論,參見教育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關于“普世價值”的若干問題》,載《求是》2008年11月第22期(總第491期)。甄言:《關于“普世價值”的幾個認識問題》,載《北京日報》2008年6月16日。

[參考文獻]

[1]羅伯特楊.后殖民主義——歷史的引導(周素鳳、陳巨擘譯)[M].臺灣:巨流圖書公司,2006.17.

[2]Said Edward W, Culture and Imperialism[M].London: Chatto & Windus,1983.1-15.

[3]Nkrumah, Neocolonialism: The Last Stage of Imperialism[M].london:Heinemann,1965.

[4]Martha Minow, Michael Ryan ,and Austin Sarat edited, Narrative, Violence and the Law: The essays of Robert Cover. Robin West, Narrative Authority, and Law. Gary Bellow and Martha Minow edited, Law Stories. Eve Darian-Smith and Peter Fitzpatrick edited, Laws of the Postcolonial.

[5]Peter Goodish and Mariana Valverde eds,Nietzsche and Legal Theory: Half-Written Laws. Piyel halder, Law, Orientalism and Postcolonialism: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Loutus Eaters. Michel Rosenfeld: Identity of the Constitutional Subject: Selfhood, Citizenship, Culture and Community. Michael Thomson, Endowed: Regulating the Male Sexed Body.

[6]Eve Darian-Smith and Peter Fitzpatrick edited, Laws of the Postcolonial[M].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9.1-15.

[7]劉海平.文明對話:本土知識的全球意義[M].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2年.110-120。

[8]李桂林.法律與發展運動的新發展[J].法治論叢(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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