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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國際保理運作中的風險及其防范

2009-04-14 02:41郭榮純
決策與信息·下旬刊 2009年12期
關鍵詞:出口商防范風險

郭榮純

摘 要:國際保理業務在我國的開展已經日趨增多,而對該項業務的研究仍屬空白,即缺乏專門針對該項業務的法律和監管規章,又不夠熟悉相關的國際慣例和規則使該項業務存在的風險更加顯著。本文嘗試通過對該業務的概念、特點的論述,分析其在實際運作中的存在風險,并提出防范風險的幾點意見。

關鍵詞:國際保理 出口商 保理商 風險 防范

中圖分類號: F831.2文獻標識碼:A

國際保理 (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叫國際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它是指保理商通過收購債權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險或壞賬擔保、應收賬款的代收或管理、貿易融資中至少兩種業務的綜合性金融服務業務,其核心內容是通過收購債權方式提供出口融資。

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保理公約》對保理定義如下:所謂保理系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間存在的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于其與買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以下至少兩項服務:(1)貿易融資;(2)銷售分戶賬管理;(3)應收賬款的催收;(4)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

根據其業務的實踐操作及相關規則表明,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國際保理是以保理協議為基礎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2、國際保理法律關系核心內容是債權轉讓關系。

3、國際保理是以國際買賣合同為前提,并且通常是采用賒銷等信用方式的買賣合同。

4、保理商通過收購債權獲得對應收賬款的權利包括了有追索權和無追索權兩種情形。

5、由于國際保理涉及的當事人比較復雜,尤其是國際雙保理機制下,當事人包括了出口商,出口保理商、進口商、進口保理商等,因此保理協議的法律選擇問題是無法避免的。

我國國內有關國際保理、業務方面的法律和監管規章仍呈現出空白狀態,而包括商業銀行在內的許多保理商和出口商對其的操作基理和風險及防范仍不大熟悉。那么,國際保理業務中究竟都牽涉到哪些風險呢?又該如何對其進行防范?

國際保理業務主要涉及到出口商、進口商和保理商三方當事人,由于進口商完全可以憑借自身的信用表現來獲得保理商對其債務的擔保,所以風險就主要集中在了保理商和出口商的身上。

對保理商(主要以商業銀行為例)而言, 國際保理業務主要面臨兩種風險:一是進口商信用風險;二是出口商信用風險。具體可以列為以下幾種:(1)所購買債權的合法性風險。(2)債權的可轉讓性風險。(3) 債權轉讓中的權利瑕疵風險。(4)出口商履約瑕疵存在與否的風險。(5)強制追償方面的風險。(6)法律適用方面潛伏的風險。

對出口商而言,則主要需承擔貨物的質量風險。保理業務是在商品和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擔付款責任的。就此而言,一旦由于貨物品質、數量、交貨期等方面的糾紛而導致進口商不付款,保理商將不承擔付款的風險。此外,也不排除進口商聯合保理商對出口商進行欺詐的可能性。

雖然在國際保理業務中存在風險,但國際保理業務的開展已是國際貿易發展的潮流的一大表現。就對其風險的規避和防范,筆者在此主要作了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通過出口商的承諾和保證機制,防止出口商欺詐或者隱瞞所帶來的風險。包括:(1)對債權有效性及價值的擔保承諾。(2)對債權可轉讓性的承諾。(3)對債權轉讓的完整性承諾。(4)對債權轉讓的惟一性承諾。(5)對進出口合同有關內容及其變更的承諾。

第二、慎重制定核準應收賬款和未核準應收賬款的條款,避免不合格賬款帶來的意外法律風險。

第三、構筑有效的追索權和補償機制。一旦關于已保理的應收賬款發生爭議,保理協議中必須規定就這些債款保理商對出口商享有追索權。追索可能因出口商喪失清償能力而落空,保理合同中還應規定,出口商就其所享有的債權的保障,保理商有權向出口商行使抵消,有權合并出口商名下的任何賬戶等等。

第四、保理商特別是銀行應該注意排除接受一些比較特殊的債權。對于一些特殊債權,出口商很難或者根本無法履行保理協議項下的承諾和保證,應該拒絕接受這些應收賬款。包括出口商向其自身供應商銷售貨物而產生的債權;由于賣方的聯營單位或個人銷售而產生的債款等。

第五、 嚴格做好進出口商的資信調查。在國際保理業務的整個過程中,保理商要全方位、深層次、多渠道地對進出口商的綜合經濟情況和綜合商業形象進行調查。

第六、選擇合適的保理類型。理商要根據對進出口商的了解程度、客觀經濟形勢等多方面因素選擇恰當的保理方式。

第七、簽訂保理協議。保理協議通常以如下幾類條款來保障應收賬款的安全性:(1)出口商擔保條款。(2)通知條款。(3)附屬權利轉讓條款。(4)追索條款和保障追索條款。

第八、規范和完善法律適用規則和糾紛解決機制。

而對于出口商而言,除了要選擇信譽良好的進口商和保理商之外,還應關注以下兩個方面:

1、嚴密合同質量條款,防止買方欺詐。出口商要特別注意銷售合同中和質量有關的條款,確保和買方在產品質量問題上不出現爭議。

2、全面切實地履行合同。出口商必須切實全面地履行自己在保理合同和銷售合同兩個合同項下的義務。

(作者單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黑龍江分行)

參考文獻:

[1]靳晨陽國際保理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2]林小龍、劉彥琳主編.國際經貿合同法律實務.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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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敏,胡鳳霞.國際保理運作中的風險及其防范.

[5]李金澤.商業銀行開展國際保理業務面臨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3]于立新.現代國際保理通論.中國物價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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