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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抵押權的效力

2009-05-14 08:02閆業婷
魅力中國 2009年32期
關鍵詞:抵押物抵押權債權

閆業婷

中圖分類號:D922.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09)12-118-01

抵押權的效力問題是抵押制度的核心內容,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隨著我國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如何正確認識和運用抵押權的效力,對指導司法實踐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一、抵押權對所擔保范圍的效力

抵押權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抵押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抵押擔保的范圍在抵押合同中約定。若沒有明確約定的??梢婪傻闹苯右幎?。擔保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由此可見。抵押合同沒有約定擔保范圍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不因此而受影響,即遵循“有約定按照約定,未約定按法定”的原則。

(一)主債權

主債權又稱本債權,原債權,在借款合同中指借款本金。無論抵押合同中對其是否明確約定。都應當認為將主債權作為抵押擔保的對象。擔保合同中對擔保債權未明確約定時。應推定抵押權及于所有的原債權及對抵押權效力所及的原債權的范圍,應根據抵押合同的約定來決定,依法進行登記的。主債權應以登記的債權進行變更時,應進行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抵押權在登記的范圍內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利息

所謂利息,是由借款本金所生的孽息,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第一,抵押權所及利息必須為合法的利息,利息率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的最高限額。超出部分無效,不得作為抵押擔保的債權,應以法定最高利息限額為準。第二,抵押權效力及于利息債權所生的利息,利息的金額在抵押權經過登記的情況下,根據等級的利率和計息期計算。未登記的約定利息從我國《擔保法》第四十六條來看,應當屬于被擔保的債權。第三,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遲延利息。所謂遲延利息,是指債務已屆清償期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導致債務的履行遲延,在遲延期間發生的利息?!逗贤ā返诙?;零七條明確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指由于實現抵押權而為的支出。此項費用,除當事人另行約定不歸債務人負擔外,當然包含于被擔保債權范圍內。主要表現為實現債權時的差旅費用、訴訟費用等。

二、抵押權對抵押物范圍的效力。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支配。實際是對抵押物交換價值的支配。抵押權人具有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換價值的權利。在債務人已屆清償期而沒有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變賣抵押物而優先受償。抵押權以其標的的物的全部和物上代位性擔保債權的受償。抵押權對抵押物的效力范圍。在實務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從物

一般而言,從物附從于主物,依附于主物而存在。因此。民法上有“從物隨主物”的原則,抵押物為主物時。除非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另有約定,從物也為擔保債權受償的標的物,抵押物有附屬物,也同。從物是否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我國現行民法中沒有相應規定,但《擔保法》解釋第63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抵押物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問題:第一,若從物在抵押權設定時為其他人所有,則對此項抵押物不發生效力。所有權人仍能就此物行使所有權。因為物之主從關系的成立以所有人對主物與從物都具有所有權為前期。若兩物所有權人不同,則不能成立主從關系。抵押權設定后,也不能對此發生效力。第二。從物因抵押人正常的交易活動而從抵押物中分離凱。抵押物對已分離的從物不發生效力,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不得就從物行使追及權。第三,當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議排除抵押權對從物的效力。第四,對從物有作為獨立物的登記時,若當事人未有其他約定。抵押權一般不及于該物。

(二)孽息

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之孽息。此為各國法律所承認。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債務履行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孽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孽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清償法定孽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孽息。前款孽息應當先抵收孽息的費用?!?/p>

三、抵押權與租賃權的有關問題

(一)關于租賃權的有關問題

所謂租賃權,是指承租人依據租賃合同所取得的權利。即承租人依租賃合同約定方法對租賃物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之規定。說明了我國從立法角度上對租賃權的對抗效力予以確認,體現了“租賃權的物權化”。明確了“買賣不得擊破租賃”的規則。租賃權具有對抗力。是租賃權物權化的具體體現。具體表現在:

第一,租賃權優先于一般債權的對抗效力。

第二,對事實上侵害租賃權的第三人效力。當第三人事實上侵害租賃權時,承租人因取得租賃物的占有,得基于占有權行使對第三人主張排除妨害請求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三,租賃權的繼續性。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明確規定租賃期不得超過20年,期限更新時。也不得超過20年。

第四,租賃權處分的可能性。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二)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問題

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指一物之上抵押權與租賃權同時存在,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哪個權利效力優先的問題。抵押權和租賃權的關系有以下情形:

第一,租賃權發生在先,抵押權發生在后。租賃權對抗所有權,是在租賃權發生在先,物之新所有人產生在后。買主如果購買已經出租的財產,則必須承受繼續租賃的負擔。目的是為保護承租人的利益,維持社會經濟關系的穩定。

第二,抵押權發生在先,租賃權發生在后。抵押人將抵押物設定抵押之后,其抵押物的物權仍歸抵押人所有,抵押人依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抵押人完全可以在抵押物抵押期間將其抵押物出租,從而在抵押物上形成租賃權。

四、抵押權對抵押物轉讓的效力

當事人之間設定抵押的目的,在于擔保主債權的實現,抵押物的占有和用益并不轉移給抵押權人,因此,在沒有特殊情況下。抵押權人對抵押人處分抵押物并無干涉必要。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抵押權轉讓在程度上受到限制。

第二,抵押權轉讓在內容上受到限制。

第三。抵押權轉讓在后果上受到限制。

五、抵押權對抵押權人的效力

(一)保全抵押物的價值

主要表現在:第一,抵押物價值減少防止權。第二?;謴驮瓲罨蛟黾訐U埱髾?。第三,解除主債權合同。第四,行使損害請求權。

(二)抵押權的處分

抵押權的處分,原則上以債權的處分為前提?!稉7ā返?0條對抵押權的處分的從屬性做了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六、抵押權的優先受償力

抵押權依法成立,使得債權人成為抵押權人,在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依照擔保法的規定,可以通過變賣、拍賣或折價處分抵押物。并優先于沒有抵押權的普通債權人獲得清償,沒有抵押權的普通債權人則不能與之對抗。抵押權的優先受償的效力是其物權優先債權的具體化,是抵押權的核心效力。

七、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以其物上代位性對債權提供擔保。即抵押權因為抵押物的滅失、毀損所取得之賠償金或者對待給付,構成抵押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受抵押權效力的支配。關于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各國立法規定不盡相同。德國、瑞士民法將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歸結為抵押權人所享有的法定債權質。日本民法則擴充了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之適用范圍,承認抵押權效力及予抵押物因變賣、租賃、滅失或毀損而應受的金錢或其他物上。我國民法所承認的抵押權的物上代位,僅以抵押物滅失為適用條件,因抵押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為抵押物的代位物。

抵押權的效力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運用,更好地解決經濟交往中的訴訟問題,一直是有關人士探討的焦點。希望通過上述七個方面對我國擔保法的分析,達到更好地運用抵押權的效力,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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