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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 抵押權在我國的實現 ——抵押權以非訟程序實現的構建
    的情況下憑借對抵押物的合法權益實現抵押權;根據其后施行的原《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權的所有權人需要通過法律訴訟的形式獲取對抵押物的權益。如北京某房屋抵押案件當中,在抵押以及違約的行為均極為清晰的情況下,該案件仍需要通過法律訴訟的形式獲得執行。抵押權必須通過法律訴訟的形式方能夠得到實現,已經成為我國抵押權實現的基本程序,而在《民事訴訟法》的支持下[1],能否通過非訴訟的形式實現抵押權,則為本文需要重點討論的內容,也是本文需要通過討論解決的問題。一、拍賣變賣

    法制博覽 2023年12期2023-09-03

  • 如何處置債務危機?民法典時代抵押物處置規則與困境
    致的系統規范。抵押物處置的法律規定抵押權行使的條件。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條件是,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若當事人之間未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則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抵押權行使的方式。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所謂優先受償是相對于無擔保的普通債權人,但也可能存在以下兩種特殊情形:同一財產向多個債權人抵押:同一抵押財產

    中國商人 2023年3期2023-05-30

  • 抵押權不可分性在不動產登記中的適用
    備將D房屋移出抵押物范圍,現乙和銀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登記機構能否辦理?分 析有觀點認為,由于抵押權的不可分性,在抵押權存續期間,不能將一個抵押權拆分為數個抵押權。同時,不能改變抵押物的范圍,隨意增加或減少抵押物。所以上述兩個案例登記機構均不能辦理。在不動產登記實務中不乏有工作人員持有此觀點,但筆者認為該觀點錯誤理解了抵押權不可分性的內涵和適用。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是保證抵押權擔保功能與效力的原則,并非指抵押權、債權或抵押物不可分,而是指抵押權的效

    資源導刊 2023年1期2023-03-10

  • 抵押物價值維持權的債權本質 ——以《民法典》第408條規范意旨為基
    債權人有權要求抵押物變現并就變現所得優先受償,是為抵押權?!八袡嗳诉€可以賦予他人這樣一種權限,即在某種條件成就時,特別是在未履行某一給付時,該他人有將物予以變價之權利?!盵1]“德國學者柯拉(Kohler)首次將物權分為實體性權利(Substanzrecht)和價值權(Wertrecht)。此后,因擔保物權的物權屬性表征為對擔保物交換價值的支配,而非對物本身的支配,學界多將擔保物權界定為‘變價權’(Verwertungsrecht),即將擔保物變價并優先

    社會科學家 2022年10期2023-01-22

  • 抵押物自由轉讓規則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及《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四十三條初探
    百零六條中對“抵押物轉讓規則”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鑒于此,本文將從實務角度淺議抵押物自由轉讓規則,并提出抵押物自由轉讓規則適用時的幾點疑問并嘗試提供些許建議以應對抵押物自由轉讓規則帶來的變化。一、抵押物轉讓規則的嬗變我國對于抵押物轉讓規則的規定最早見于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原《民通意見》),后經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原《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

    法制博覽 2022年7期2022-11-22

  • 動產抵押融資擔保的風險防范路徑
    明第三人購買該抵押物時,明知該抵押物已經設置了抵押仍然購買。從外觀顯示,抵押人依然占有并使用抵押物,既然沒有登記,也就無從得知該抵押物上設置有擔保權利,可以當然理解為,抵押人仍然有權對自己所有、自己占有的物品行使處分權利。若此時,第三人通過合理的價格購買抵押物,抵押權人無法向買受人主張權利,只能找到抵押人承擔相應責任。否則就要證明買受人購買該抵押物時,處于惡意狀態,這在司法實踐中,是很難去證明和實現的。二是無法對抗辦理登記或質押的債權人?!睹穹ǖ洹返谒陌僖?/div>

    當代縣域經濟 2022年8期2022-08-01

  • 以多個抵押物擔保 同一債權如何登記
    :抵押人用多個抵押物擔保同一筆貸款,按照要求,應當為每一處抵押物出一個登記證明,并分別建立一份檔案。因而,我們要求當事人先將主債權進行分割,有幾處抵押物就分割為幾個債權,并使每一處抵押物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一對應,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數額累加起來仍然等于原貸款合同債權的總額。這樣我們就可以為每一處抵押物出一個登記證明,也避免了申請人提交多份主債權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但是申請人對這一做法意見較大。這種情況如何辦理?金紹達:《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下稱《

    中國房地產·市場版 2022年3期2022-05-18

  • 論抵押財產的轉讓 ——以《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為中心
    押為擔保之王,抵押物的轉讓為抵押制度中最重要的問題之一,其制度的轉變,反映了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與轉變。在我國過往的立法中,無論是《擔保法》第四十九條還是《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都強調對抵押權人的保護,并對抵押物的轉讓作出了限制,抵押人非經抵押權人同意并提前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提存的,不得轉讓抵押財產?!睹穹ǖ洹窌r代,立法的傾向發生了一定的轉變,抵押人有權轉讓抵押物,以此恢復抵押權人物權中的處分功能,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權利的平衡?!睹穹ǖ洹芬缘谒陌倭懔鶙l

    上海房地 2022年3期2022-04-19

  • 抵押物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楊潤紅一、引言抵押物轉讓中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涉及抵押人、抵押權人及買受人三方的利益,因此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受到足夠重視?!睹穹ǖ洹穼Φ盅喝宿D讓抵押物不再限制其自由轉讓的權利,肯定其具有自由轉讓抵押物的權利,可以不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睹穹ǖ洹冯m然兼顧了抵押人對抵押財產的處分權,但是大大增加了抵押權人的風險。因此,現在亟待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準確適用《民法典》第406 條,同時對之做出解釋來彌補缺漏,使該條規則發揮它的最佳效益。二、現行抵押物轉讓規則的法律適

    上海商業 2022年6期2022-02-06

  • 抵押物的自由轉讓 ——以我國《民法典》第406條為視角
    允許抵押人在對抵押物設定抵押權后可以自由轉讓,徹底推翻了原《物權法》第191條限制抵押物轉讓的規則,回歸了抵押權的對世效力及抵押物自由轉讓的傳統法理。盡管《民法典》刪除了需經得抵押權人同意這一抵押物轉讓條件,貫徹了物盡其用的原則,有利于鼓勵交易,避免了不當增加抵押物轉讓的交易成本。但是對于抵押權人尤其是銀行的風險顯著增加。因此,在抵押物可以自由流轉的情況下,如何對三方利益關系進行平衡,如何準確適用本條規則,從而發揮這一規定應有的效益,成為亟須解決的問題。二

    區域治理 2021年17期2022-01-01

  • 抵押物滅失后抵押權人應如何維護合法權益
    房屋所有權作為抵押物向某市商業銀行貸款70余萬元。2017年,木材加工廠因經營不善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其主管部門將其資產與某市屬工業公司進行重組,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2018年,市屬工業公司將廠房與該市某商貿公司進行房產置換,將木板材生產線拆除后交付商貿公司,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手續。商貿公司將廠房拆除后進行開發,建成商品住宅房及商鋪。為了辦理房屋銷售的相關手續,商貿公司要求工業公司注銷房屋所有權的抵押登記,并協助辦理土地過戶手續。商業銀行發現抵押

    南方自然資源 2021年1期2021-12-28

  • 抵押物轉讓規則的解釋適用
    題的提出(一)抵押物轉讓規則的解釋難點首先,如何理解“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當事人的約定能產生何種效力《民法典》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若是當事人事先約定限制抵押物轉讓,那么限制抵押物轉讓是否影響抵押人的處分權,還是說這樣的約定僅在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并不會影響抵押人的處分權,是在抵押人與受讓人之間產生債的效力之約定,這些問題有待解決。其次,406 條適用范圍有待解釋。抵押物轉讓規則沒有明確排除動產抵押物的適用,那么是否就意味著第406 條不區分動產抵

    魅力中國 2021年43期2021-11-26

  • 抵押物處分后抵押權的實現問題與對策
    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其爭論有二:一是保護受讓人的所有權,通過抵押人的支配權來保障受讓人的利益,受讓人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排除抵押權的追及力,擁有抵押物的所有權。二是保護抵押權人的抵押權,是以保障抵押權人的利益為前提,摒棄了受讓人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抵押物的使用價值得到充分發揮是抵押物處分制度的最重要目的,為了保證抵押物物盡其用,通過賦予抵押權人追及力的方法來獲取抵押物的交易價值。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根據傳統民法的規定,是指抵押人對抵押財產轉讓的處分行為對抵押

    法制博覽 2021年25期2021-11-24

  • 抵押物轉讓新規則釋論
    事立法與司法在抵押物轉讓規則問題上的立場一向變動不居,《擔保法》及《擔保法》司法解釋、《物權法》先后設計出不同的規則模式,《民法典》又再次作出重大調整,昭顯出問題的復雜性。對于《民法典》規定的抵押物轉讓規則,學界和實務界褒貶不一,在若干具體規則適用問題上也存在認識分歧。本文不揣簡陋,就抵押物轉讓新規則的理解與適用發表管見,供大家批評指正。一、抵押物轉讓新規則總評《民法典》一改我國民事立法長期以來限制抵押物轉讓的傳統,于第406條開門見山地申明“抵押期間,抵

    山東法官培訓學院學報(山東審判) 2021年5期2021-11-24

  • 《民法典》背景下不動產抵押財產轉讓芻議
    務人自身提供的抵押物,在通知或不通知債權人后自行轉讓的,意即該抵押物由債務人自物抵押變更為他物抵押的,其他擔保人是否在抵押物優先受償范圍內免責?眾所周知,在實踐中,債權人實現保證擔保難度較大。若其他擔保人,特別是保證人保證責任免責,原債務關系中,債權人權利落空,債權人如何實現債權?即便抵押權人行使追及權,向受讓人主張抵押權,追及權的行使可能面臨諸多障礙。例如受讓人破產清算,程序受阻;抵押物為房屋時,強制要求買受人騰退房屋可能對其生存權構成威脅,追及權無法保

    法制博覽 2021年28期2021-11-24

  • 抵押物有助于緩解小微企業信貸約束嗎?
    技術應運而生,抵押物作為一種傳統的貸款技術在實踐中得到了廣泛地應用。信貸配給理論認為,銀行在事前風險甄別過程中,企業通過提供抵押物向銀行傳遞自身優質經營的信息,以緩解逆向選擇,抵押物發揮著客戶選擇效應;在銀行貸款發放后,抵押物起著約束企業行為的作用,可以防止道德風險,抵押物發揮著風險約束效應。那么,在銀行配置資金的過程中,小微企業提供抵押物是否確實有助于提高其信貸可獲性?抵押物緩解小微企業信貸約束的作用機制何在?不同種類的抵押物,其在緩解小微企業信貸約束方

    金融與經濟 2021年1期2021-02-26

  • 《民法典》抵押物轉讓規則的體系解讀 ——以第406條為中心
    題的提出與界定抵押物轉讓規則,是一個充滿學術魅力與實務關切的問題?!睹穹ǖ洹烦雠_前,針對抵押物轉讓問題的研究,在方法上,有的堅持解釋論立場,努力闡明規范的適用意義(1)例如王利明:《抵押財產轉讓的法律規制》,《法學》2014年第1期;高圣平、王琪:《不動產抵押物轉讓規則的解釋論:〈物權法〉第191條及其周邊》,《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1年第5期;冉克平:《論抵押不動產轉讓的法律效果——〈物權法〉第191條釋論》,《當代法學》2015年第5期;

    山東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20年6期2020-12-26

  • 淺述共同抵押制度
    存在,雖有多個抵押物提供擔保,但這多個抵押物擔保的是同一債權。2.共同抵押的抵押物有多個。共同抵押的“共同”之意,并非有多個債權,也不是有多個債務人,更不是有多個抵押人,“共同”是抵押物之共同,是多個抵押物為債權提供擔保,才構成共同抵押。3.共同抵押由多個抵押權組成。由于多個抵押物共同擔保債權,根據一物一權原則,多個抵押物有多個抵押權,因此共同抵押由多個抵押權組成。(三)共同抵押的性質有的學者主張共同抵押是復數抵押權,因為共同抵押是在多個抵押物上設立抵押權

    錦繡·下旬刊 2020年7期2020-12-23

  • 銀行不良貸款抵押物處置現狀及策略分析
    關鍵詞 抵押物 銀行 稅費 租賃 貸款作者簡介:劉宇虹,廣東盛放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中圖分類號:D923.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8.115近些年來,銀行的不良貸款大幅度的上升,銀行內部的抵押物也逐漸的增多。抵押物處置的進程變得十

    法制與社會 2020年23期2020-09-26

  • 抵押物轉讓制度論
    理明確的規定:抵押物能否自由轉讓?轉讓效力如何?不同的立法模式會導致抵押人、抵押權人、受讓人之間的利益分配的差異。本文現從比較法的視野探究我國抵押物轉讓制度的重構和實務處理思路?!娟P鍵詞】 抵押權 抵押物 比較法 追及效力 制度重構為保障主債權在債務履行屆滿前得以實現,增加優先于普通債權的擔保措施,現行《擔保法》、《物權法》特設各類擔保措施,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財產增加債務人責任財產范圍,在債務人債務屆期后不能清償債務時,以該財產的變價

    大經貿 2020年2期2020-05-08

  • 《民法典》不動產抵押物轉讓規則釋義
    月娟不動產作為抵押物,在抵押物轉讓的場合都涉及抵押權人的擔保利益和受讓人交易安全利益的衡量和取舍,這是立法者創設抵押物轉讓規則時必須面對的基本問題。如果過于強調對受讓人利益的保護,雖然有利于充分實現抵押物的財產價值,也能夠使抵押物轉讓的交易安全能夠得到保障,但抵押權人的利益會因此受損,使抵押權作為“擔保之王”的制度價值折損大半。因為,在抵押物轉讓的場合,若不承認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抵押權人隨時可能因抵押人私自轉讓擔保物而喪失抵押權,就不能對擔保交易的結果形成

    科學導報·學術 2020年64期2020-04-25

  •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動產抵押物的效力研究
    產,并有權收取抵押物所產生的經濟利益。然而該制度在產生之初即不可避免地面臨一個風險:動產抵押的成立不以轉移財產占有為條件,抵押人便存在處分動產抵押物的可能。動產抵押物的轉讓關系到抵押人的處分權、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和受讓人的所有權。2007 年原《物權法》第191 條賦予抵押權人同意權,未獲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物。事實上,司法實踐中,抵押人在未得到抵押權人許可的情況下轉讓動產抵押物的案例屢見不鮮。由于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的法律效果,抵押人擅自處分動

    晉中學院學報 2020年5期2020-02-27

  • 抵押財產轉讓的追及效力及歷史變遷
    后并不會喪失對抵押物的所有權,所以抵押人當然可以為法律上的處分。但是,抵押物的轉讓畢竟與抵押權人密切相關,會使抵押權人的支配利益受損,因此,從這個問題點出發,我們應該考量到抵押物的轉讓理應受到一定的限制。(二)追及效力其實現在學界對于抵押財產轉讓以后的合同效力主要集中于“合同有效說”和“合同無效說”之上,這兩種觀點的形成的原因其實在筆者看來就是抵押權的追及效力問題。抵押權若具有追及效力,那么抵押財產轉讓的行為當然有效,筆者也是持這種觀點。舊法觀點認為抵押權

    福建質量管理 2020年15期2020-02-25

  • 我國不動產抵押物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沈陽)不動產抵押物轉讓,是指不動產上設立抵押權后,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其涉及到抵押權人、抵押人和受讓人三方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抵押物轉讓作為抵押權制度中的核心內容,司法實務和理論學界對其相關制度存在不同的理解,在適用法律上也存在著爭議。我國對于不動產抵押物轉讓態度呈現出反復變化與矛盾不一的情況,這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錯誤運用法律、法官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隨著我國法律法規不斷地進步和完善,對抵押物轉讓的配套制度也將提出新的要求,《物權法》作為新法應

    職工法律天地 2019年8期2019-12-13

  • 當事人不得順位抵押的約定可否約束登記行為
    定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行辦理順位抵押登記,這種約定是否有效?現抵押人違背該約定申請辦理順位抵押,不動產登記機構可否辦理?下面對這一情況進行評細分析。關鍵詞:抵押權;抵押人;抵押物;抵押登記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1-9138-(2019)11-0053-54 收稿日期:2019-09-201辦理后順位抵押不會影響前順位抵押權人的利益前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約定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行辦理后順位抵押登記,其出發點是為保護自己的利益,那

    中國房地產·學術版 2019年11期2019-12-10

  • 什么是抵押權的不可分性
    中一套房屋移出抵押物的范圍,現到我單位申請辦理權屬登記。對于這項業務登記機構是否可以辦理,我們討論時意見不一。經咨詢我市一位法律工作者,他認為:由于抵押權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在抵押權存續期間,不能將部分抵押物移出抵押的范圍。問:什么是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把部分抵押物移出抵押的范圍,是否可以辦理抵押權的變更登記?金紹達:上述情況在實際工作中是經常會遇到的。但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都沒有把抵押物本身的這種變更列入變更登記

    中國房地產·綜合版 2019年11期2019-12-10

  • 貸款抵押物拆遷滅失風險分析與防范化解對策研究
    拆遷的情況。當抵押物被拆遷時,銀行貸款就面臨抵押物滅失、抵押權落空的風險?,F行法律法規并未對拆遷部門對抵押權人的通知義務、抵押權人對拆遷補償的優先權如何保障作出明確規定。要更好地維護抵押權人利益,需要從抵押物拆遷風險的事先防范和抵押物拆遷滅失的補救措施兩個維度進行改進和完善。[關鍵詞]抵押物;拆遷滅失;風險分析[中圖分類號]F832.45工業化、城鎮化是經濟社會發展、國家現代化的必然趨勢。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房屋拆遷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環節。期間,一些銀行

    新財經 2019年21期2019-12-02

  • 試論完善多種用海功能的海域使用權抵押制度的路徑
    海洋功能區劃;抵押物;海域使用權抵押;海域價值中圖分類號:P7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5-9857(2019)01-0020-04The Path of Perfecting the Mortgage System of the Right to the Use of Sea Areas with Multiple Sea FunctionsDONG Hanli(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

    海洋開發與管理 2019年1期2019-09-10

  • 《物權法》第186條評注
    款;擔保物權;抵押物一、流押條款的基本內容與相關條款(一)流押條款的內容與立法目的本條規定的內容為禁止流押,立法目的是保證對抵押人的公平,防止損害其利益。流押條款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護債務人不能按時履行債務時所要面臨的威脅,這種威脅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是雙方尚不可預測的,為了防止債權人利用其有利的經濟地位來導致對債務人的不公平。(二)相關條文關于流押的規定《擔保法》第四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

    青年與社會 2019年15期2019-05-27

  • 淺析抵押物轉讓制度
    值目目標,其中抵押物的轉讓事關抵押權人、抵押人、買受人三方之間的利益。我國立法關于抵押轉讓的規則,經歷了從嚴格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嚴格限制的輪回?,F行的物權法在對抵押權屬性認知和促進交易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在現行立法中允許抵押人自有轉讓抵押物、確認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有重要意義。關鍵詞 抵押權 抵押物 轉讓 追及力中圖分類號:D923.2 ? ? ? 文獻標識碼: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

    法制與社會 2018年20期2018-08-21

  • 論我國抵押物轉讓的法律規制
    要我國物權法對抵押物轉讓采取的是限制轉讓模式,有過分保護抵押權人之嫌,不區分動產和不動產采取共同的轉讓規則有失合理性;本文從比較法、抵押人的處分權以及物權法的宗旨等多個方面分析,認為未來我國制定民法典時不動產抵押物應回歸自由轉讓模式,動產應采取同意規則。關鍵詞物權法 抵押物 處分一、引言當某一財產之上沒有任何權利負擔時,其權利人可以自由處分該財產:但是負有抵押權負擔的財產,其權利人可以自由處分該抵押物嗎?由于財產之上肩負抵押權負擔,為了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不

    法制與社會 2018年8期2018-07-31

  • 抵押物轉讓制度分析
    位高杰摘 要:抵押物設定抵押權后,其所有權依然歸抵押人所有,此時抵押人仍可以所有人的身份進行抵押物的轉讓,無須征得抵押權人同意?!段餀喾ā返?91條的規定雖有利于對抵押權人的保護,但是抵押物的轉讓涉及三方利益,僅以抵押權人一方的決斷決定抵押物能否被轉讓不利于利益的平衡和市場交易的發展,因此需要對191條的規定進行理解和分析同時對于其中的不當之處在未來的民法典編纂中需引起特別注意。關鍵詞:抵押物;抵押權人;抵押人;受讓方社會資源總量是一定的,在總量一定的前提

    行政事業資產與財務 2018年14期2018-05-14

  • 抵押物轉讓規則新詮 ——以區分不動產與動產抵押物為視角
    張烜東抵押物的轉讓所涉問題眾多,其涉及抵押人、抵押權人以及第三人三者的利益沖突①?,F行《物權法》第191條對抵押財產的轉讓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②但其并未對抵押財產究為動產或者不動產作出細分。梁慧星教授與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物權法草案》,在此問題上均區分動產與不動產。梁慧星教授認為:“原則上,抵押人處分抵押物的,不必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但若抵押標的物為動產,則抵押人處分抵押物時,應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未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而轉讓抵押物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

    新疆社科論壇 2018年5期2018-02-21

  • 論動產抵押物轉讓規則的缺陷分析及立法完善
    出我國立法對待抵押物轉讓的制度安排,可謂一波三折,在不同時期的不同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釋中,立法者的態度一直在是否應當限制抵押物轉讓的問題上搖擺不定。最終,《物權法》第191條確立了“債權人同意”規則,對抵押物的轉讓予以嚴格限制。自《物權法》頒布以來,學界、實務界對191條可謂褒貶不一,很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該條的條文內涵、立法意圖以及法律適用各抒己見。隨著動產類型的多元化和價值的攀升,實踐中當事人以機器設備、船舶、航空器、機動車輛等有形動產設定擔保進行融資的需

    唐山學院學報 2018年5期2018-01-29

  • 動產抵押物轉讓制度的內在沖突與完善
    00191一、抵押物轉讓制度中的各方利益保全抵押物的轉讓過程中,不僅需要保障抵押權人的債權,也需要平衡好抵押人的處分權以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之間的關系。然而,我國物權法明顯更側重通過限制抵押權人的處分權來保護抵押權人的擔保權益。在保護抵押權人的權益方面,大陸法系國家的態度分為物上追及力主義、物上代位主義和雙重主義三種。物上追及力主義中,在承認抵押物自由轉讓制度的前提下,物權的權利人在權利成立后,無論標的物為誰所有,其支配力都可直接及于其所有物。但我國立法并未

    法制博覽 2018年18期2018-01-23

  • 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轉讓合同效力辨析
    應僅指不能發生抵押物的物權變動效果,但不影響抵押物轉讓合同的效力。合同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其效力應依據合同法來判斷,而不能通過合同是否履行即不動產是否已經辦理物權登記為標準進行判斷。在制度設計上賦予買受人主張有效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比讓買受人主張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更有利于保護善意買受人的權益。從實踐中看,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于抵押物是否設定有抵押權是清楚的,并事先作出適當安排。一個正常的買受人不可能支付全價購買抵押物,而是獲得了折扣利益,這樣

    職工法律天地 2018年22期2018-01-22

  • 服務實體經濟 緩解進出口企業融資難題
    關鍵詞】融資;抵押物;信用體系一、邵陽進出口企業融資現狀邵陽市擁有進出口資質企業613家,其中有實績的進出口企業221家,出口產品有打火機、箱包、服裝、鞋類、農產品、發制品、皮草皮革、醫藥化工、竹木制品、水電設備等40類、289種產品。全市613家進出口企業只有39家獲得了金融機構的貸款,2016年貸款余額為12.98億元人民幣,而2016年邵陽市貸款余額為1053億元,其中中小企業貸款390.11億元,進出口企業獲得的貸款在全市中小企業貸款中占比為3.3

    中國經貿 2017年23期2017-12-11

  • 商業銀行清收處置不良資產對策
    ,會遇到抵押人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先行查封、扣押,甚至輪候查封等情況。就法律而言,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并不影響商業銀行作為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但從操作實務來看,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將增加商業銀行抵押權實現的時間和成本,影響商業銀行債權的順利實現,同時被動形成不良貸款。鑒于此,筆者結合資產保全工作實際,借鑒兄弟單位不良資產清收處置經驗,談談抵押物被查封對商業銀行清收處置不良資產的對策。關口前移,防患不良貸款于未然。商業銀行要轉變觀念,摒棄“唯抵押物”論,不要盲目

    當代縣域經濟 2017年12期2017-12-09

  • 房子因地震成廢墟,房貸還要還嗎
    在處理地震災后抵押物的過程中容易出現四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抵押物毀損貸款人失蹤,銀行將終止合同關系,尚未償還的貸款,將會核銷處理;第二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且無抵押物繼承人的,銀行可按法律規定,回收抵押物,未歸還貸款按照壞賬進行處理;第三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失蹤,有抵押物繼承人的,由繼承人承擔借款合同關系,繼續歸還貸款;第四種情況是抵押物尚存貸款人亦未失蹤的,繼續履行貸款關系。上述是地震災后有抵押物與擔保品的四種情況,若為信用貸款,銀行將面臨更

    新傳奇 2017年33期2017-10-12

  • 盜竊犯罪中“取回抵押物”的物權法解讀
    和的方式“取回抵押物”,涉及到盜竊罪所侵犯法益的認定問題,而刑法理論界存在所有權說和占有說,行為人以平和的方式“取回抵押物”也關系抵押物所關涉的民事法律關系,因而從物權法角度予以解讀,厘清刑民交叉問題確有必要。在此基礎上,文章認為犯罪成立應堅持從客觀到主觀,從不法到責任的認定路徑。[關鍵詞]抵押物;當物;物權法;盜竊罪一、基本案情2016年8月,因急需用錢,謝某將一部通過分期付款購買的銀色蘋果牌手機抵押給楊某經營的手機店,從楊某處得來抵押款2000元人民幣

    法制與經濟·上旬刊 2017年4期2017-09-20

  • 農村產權抵押融資對農戶增收的影響研究
    融資;重慶市;抵押物中圖分類號:F32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11-0019-02農村產權是以土地集體權利所組成的一系列權利群體。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農村土地轉型的形勢發展,農村產權作為抵押參與融資成為目前主流市場的一種需要。由于我國相關制度的限制,農村集體土地權利作為抵押融資存在一定的困難,一方面是因為農民手頭上沒有合適的抵押品而不能進行融資行為,另一方面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農村產權都處于效能低下或者空置的狀態。

    經濟研究導刊 2017年11期2017-05-31

  • 因“超額抵押”而拆分債權數額的問題
    抵押擔保,每套抵押物的評估價值為300萬元,有些登記部門會要求抵押權人在抵押物清單中列出每套不動產所擔保的債權數額為300萬元,其理由是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若以每套評估值為300萬元的價值為其900萬元的債權進行擔保就違反了此條規定,在后期頒發的不動產登記證明中擔保的最高債權數額也相應變成了300萬元。筆者認為,且不說超額抵押在《物權法》頒布后是否依然具有約束性,就單從“實現債權”這一方面來考慮,此舉非常

    中國房地產·綜合版 2017年2期2017-03-14

  • 如何有效降低銀行對小微企業抵押物要求
    要:在理論分析抵押物作用機制的基礎上,實證研究能夠有效替代抵押物的貸款技術,并進一步分析某些貸款技術難以發揮替代作用的可能原因,以降低銀行對小微企業抵押物要求,從而緩解小微企業信貸配給。研究結論表明:抵押率與借款企業違約風險顯著負相關,抵押物作用機制中客戶選擇效應占主導地位;關系型和擔保型貸款技術可以顯著降低銀行對抵押物要求,而財務報表型和信用評級型貸款技術對抵押物的替代效應十分微弱;隨著金融基礎設施的完善,信用評級型貸款技術對抵押物的替代效應逐漸顯現,但

    貴州財經大學學報 2017年1期2017-02-13

  • 抵押房產,拆遷咋辦?
    0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备鶕艘幎?。對于抵押的房產被拆遷,銀行可以就該房產的拆遷補償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抵押合同未到期,可以請求法院對該拆遷補償款進行保全。

    現代家長 2016年11期2016-12-05

  • 商業銀行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先行查封的風險與防范
    對外負債較多,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先行查封、扣押,甚至輪候查封等情況。雖然法律明確規定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先行查封不影響商業銀行的優先受償權,但實踐表明會增加抵押物的處置時間及成本,從而影響商業銀行對抵押物優先處置權的順利實現。本文從商業銀行作為債權人和抵押權人的角度出發,具體分析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對商業銀行實現抵押權的影響,進而提出相應的風險防范及化解措施,以期對商業銀行依法維護債權實現有所幫助?!娟P鍵詞】商業銀行 抵押物 查封2015年以來,我國宏觀經濟

    時代金融 2016年3期2016-09-10

  • 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應破解三大難題
    ,評估成本高,抵押物處置更為困難,銀行往往“不折騰為妙”。二是抵押物自身“不合格”,銀行只能變相規避放貸風險。一般說來,新型經營主體主要通過“出租”方式流轉土地,其期限較長,但租金大都一年一付,即年初支付當年的流轉租金。銀行很清楚,這種流轉模式的借款人真正獲得的只是當年的經營權,這種“抵押物”是不合格的,因為一旦借款人無法按時還款,此時抵押物的價值往往已經喪失。實踐中,銀行為了降低自身的風險,想了兩“招”:一是將地上附著物(如大棚、作物)和土地經營權“捆綁

    農村經營管理 2016年11期2016-04-02

  • 法律解釋視角下抵押物轉讓的效力 ——對《物權法》第191條的新詮釋
    法律解釋視角下抵押物轉讓的效力 ——對《物權法》第191條的新詮釋鄭倩(吉林大學法學院,吉林 長春 130012)我國《物權法》第191條關于抵押物轉讓的規定,單純從文義理解,無法確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效力,導致我國抵押物轉讓制度仍然存在規則混亂、適用性弱的現狀。為了突破這一困境,在不輕易推翻原有立法設計的前提下,應當運用法律解釋的視角,借助多種法律解釋方法,為《物權法》第191條探究最為正當、合理的法律意旨,即需要抵押權人表示同意的不是抵押物

    山東社會科學 2015年5期2015-04-02

  • 不動產抵押物轉讓規則新解
    抵押人亦有轉讓抵押物之經濟需要,尤其在按揭交易中,房地產價格日益上漲的情況下,抵押物轉讓尤為常見。轉讓抵押物本是抵押人之自由,自無限制或禁止之必要。對此,我國現行法多次規范,各有不同,《物權法》第191條對此亦重新規定,如此的立法局面亦引發了學說的不同的見解,但一般均認為現行法上,抵押物之轉讓應受限制,亦不承認抵押權之追及力[注]參見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下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464頁以下;梁慧星、陳華彬:《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7

    財經法學 2015年2期2015-03-17

  • 不動產抵押物轉讓規則之檢討與構建 ——以《物權法》第191條為中心的考察
    540)不動產抵押物轉讓規則之檢討與構建 ——以《物權法》第191條為中心的考察葉 鋒(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上海 200540)關于不動產抵押物轉讓規則,我國立法經歷了從嚴格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嚴格限制的糾結輪回。不動產抵押權追及力更符合抵押權人的利益保護,且與現有民法體系相契合,故應肯定?!段餀喾ā返?91條第1款中“抵押權人同意”,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對轉讓價款的物上代位達成合意,即抵押權人因同意而獲得對轉讓款的物上代位權,但抵押權追及力不受影響,抵押

    上海政法學院學報 2015年2期2015-02-21

  • 抵押物轉讓的法律規則探析——兼評《物權法》第191條
    保法律制度中,抵押物的轉讓一直以來都是備受人們關注的問題,尤其在實踐中,也非常容易引發爭議。原因在于:抵押物的轉讓關系涉及到抵押人、抵押權人和受讓人三者之間的利益。抵押人作為抵押物的所有人,在其以抵押物提供擔保期間,不免對自己之物負擔抵押心存憂慮,想竭盡所能發揮物之最大效用,為自己帶來最大利益,如果此時又遇到合適的買方,這種買賣也就必然順理成章了。但問題是,物上之抵押權人的利益該如何兼顧呢?如果抵押權人依照物權的追及效力行使追及權,此時,買方的利益又該如何

    長春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年10期2014-08-15

  • 抵押物轉讓法律關系研究
    張淑蓮 蔣子翹抵押物轉讓法律關系研究●張淑蓮 蔣子翹在傳統民法中以抵押權的追及效力來處理抵押物轉讓的問題是基本模式,但也有賦予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以物上代位性的解決方法。在抵押物轉讓制度上,我國立法從《民法通則》到《民法通則意見》,《擔保法》到《擔保法解釋》,再到《物權法》,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嚴格限制到絕對自由又回到寬松限制的一波三折的演變過程?;诮忉屨摰牧鲞M行考察,在作為我國現行擔保法律體系中心的《物權法》擔保物權編的規定中,并沒與賦予抵押權以追及

    經濟師 2014年6期2014-07-30

  • 我國抵押物轉讓制度的“體”沖突與完善*
    401120)抵押物轉讓制度關系三種利益的平衡:抵押人的處分權;抵押權人的擔保安全;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段餀喾ā返?91條意圖通過限制抵押人的處分權,保障抵押權人的擔保安全和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但事與愿違,規則設計的瑕疵使其與相關制度相互沖突,引發了司法的兩難困境。一、抵押物轉讓規則與關聯制度的“體”沖突(一)與合同效力規則的沖突《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倘若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

    武漢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年4期2014-03-20

  • 關于不動產抵押權與應收賬款質權競合有關問題的分析
    定金等方式。因抵押物無需轉移至抵押權人占有,因此抵押人依然可以正常使用該抵押物,正常享有抵押物的使用權、收益權及處分權。在抵押物所有人使用抵押物的過程中,如果抵押人將基于該抵押物產生的應收賬款債權出質給第三方設立質權,則其對抵押權人所擁有的不動產抵押權可能造成不利影響。本文將以不動產抵押為例,分析抵押權及基于該抵押物的應收賬款債權產生的質權之間的關系。1.不動產抵押權的法律性質1.1不動產抵押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為“《物權法》”)第

    科技致富向導 2013年24期2014-01-13

  • 不動產抵押物轉讓效力問題研究
    限制地自由轉讓抵押物,這是近現代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通例。尤其是《德國民法典》在第1136條明確規定:“因某一協議,所有人(抵押人)對債權人(抵押權人)負有不讓與土地或不再繼續設定負擔于土地的義務的,該協議無效”,對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自由予以充分保護。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2年1期2012-08-15

  • 論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
    內容,它關系著抵押物毀損或滅失時,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護的問題。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位物上,是原抵押權效力的延伸。代位物的范圍包括保險金、賠償金和補償金。我國現行立法關于抵押權的物上代位的規定過于簡單,應適當予以完善。抵押權;物上代位;范圍一、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的含義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不同的解釋。廣義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在抵押權設立并產生適法效力之后,當抵押物滅失或者出讓,其實物內存在的價值轉換為交換價值,其實物形態轉換為其他

    長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年6期2012-04-01

  • 論我國的抵押物轉讓制度
    039)摘要:抵押物轉讓涉及抵押權人、抵押人以及受讓人三方,不同的制度設計會導致三者之間利益分配的差異。在評析《物權法》的基礎上,提出構建我國抵押物轉讓制度應遵循的理念,并針對《物權法》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議。關鍵詞:抵押物;轉讓;追及效力中圖分類號:F830.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50236011《物權法》的規定及評析《物權法》第191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

    現代商貿工業 2009年15期2009-10-16

  • 論無權處分行為的類別
    類別 共有物 抵押物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5-027-02對于《合同法》第51條所規定的無權處分行為具體包括哪些情形,普遍認同的是這樣一種分類方式——無權處分的情形具體包括以下四種:1.不享有所有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2.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并對該財產予以處分;3.某個或某些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4.所有權受到法律限制,所有人仍非法轉讓該財產。筆者認為此種分類不夠嚴謹,種類相互間有重

    法制與社會 2009年15期2009-09-28

  • 淺析抵押權的效力
    。二、抵押權對抵押物范圍的效力。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支配。實際是對抵押物交換價值的支配。抵押權人具有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換價值的權利。在債務人已屆清償期而沒有履行債務時,可以依法變賣抵押物而優先受償。抵押權以其標的的物的全部和物上代位性擔保債權的受償。抵押權對抵押物的效力范圍。在實務中應注意下列問題:(一)從物一般而言,從物附從于主物,依附于主物而存在。因此。民法上有“從物隨主物”的原則,抵押物為主物時。除非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另有約定,從物也為擔保債權受償的標的

    魅力中國 2009年32期200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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