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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帕累托最優看刑事和解制度

2009-06-22 02:55張云霄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5期
關鍵詞:整體利益重刑帕累托

張云霄

在恢復性司法理論的指引下,刑事和解制度在各國得到了運用,在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甚至還很完善,我國也已經開始了這方面的嘗試,但是在實踐中并不系統化,什么樣的案件可以通過刑事和解來解決,并無明確的標準,因此實踐中刑事和解受到了一些非議,甚至被認為是“以錢買刑”。

一、帕累托最優與刑事和解的關聯性

帕累托最優化理論本來是經濟學上的理論,但是目前已經被運用到制度分析中?!皩崿F帕累托最優是可持續發展的核心問題。即要使資源的配置達到這樣一種狀態:在不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情況下,而不能再使某些人的處境變好?!笔聦嵣?人類社會的任何一種制度安排,都是為了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如果一項制度并未實現這一功能,那么這項制度必然被修改或者廢除。因此,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刑事和解必然也要實現帕累托最優化,以實現法的效益。

刑事和解是一種新型的解決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機制,體現了司法的恢復性價值,淡化了刑法和刑罰的懲罰性功能。刑事和解“作為新興的犯罪處理模式,刑事和解符合犯罪多元化的實際需要,能夠彌補現行刑事司法體制的不足與缺陷,為我國刑事司法改革和整個刑事法領域的一體化進程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思路?!币虼?刑事和解問題已經成了我國法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在刑事訴訟框架中,涉及到多方主體,各方主體的利益訴求并不相同,如何實現各方利益的協調與平衡,并且最終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這正是刑事和解制度所要解決的問題。帕累托最優理論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分析的視角,我們可以用以審視刑事和解制度究竟是否促進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實現了利益的最優化。

二、帕累托最優視角下的刑事和解

帕累托最優化的核心就是,在不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情況下,而不能再使某些人的處境變好。如果用帕累托最優化理論來審視刑事和解,我們可以從不同的主體來審視其不同的利益訴求及這些利益訴求的實現程度:

第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刑事和解制度促進了其利益的實現。如果某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那么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懲罰。在法律框架內,他將被剝奪某些權益,如生命權、人身自由、財產、政治權利等等。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犯了多大的罪,就應當承擔多重的刑罰。當然,法定刑并非一個僵死的標準,法官可以通過實際情況來綜合判斷,最終做出判決,在刑事和解的框架內,在遵循刑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改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境遇,使其免遭重刑的制裁,實現輕刑化,這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顯然是有利的。

第二,對于被害人而言,刑事和解制度也能促進其利益的實現。片面強調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苛以重刑,其實并不能有效地實現被害人的利益訴求,被害人也許根本無意于看到加害人被苛以重刑,而僅僅希望對自己的損失能夠獲得足夠的補償,在一些較輕微的犯罪中,僅僅希望加害人能夠道歉,并且真誠地悔過。如果被害人的利益訴求得以實現,這說明被害人的地位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得到了凸顯,其意志也得到了反映。如果片面強調國家對犯罪行為的追究,而忽略了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同樣會被害人覺得判決是不公的,以及法律對其意志的不尊重。

第三,對于社會整體而言,刑事和解制度能夠促進社會整體利益。刑事和解的目的是使被害人的損失得到賠償,使加害人真誠地悔過,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并且得到法律的寬恕。這對社會整體利益是有所促進的。片面的重刑非但不能起到預期的效果,還可能會走向反面,增加犯罪人對社會的仇恨,促使其實施更為嚴重的犯罪行為。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國實踐中遭受了很多觀念上的阻礙,這主要是特定的刑事訴訟案件之外的主體,片面地認為重刑能夠懲處犯罪,并且實現社會公義。對犯罪人苛以重刑,也許能夠使這些主體在心理上獲得快慰,但是無形中進一步傷害了社會的整體利益。

由上我們可以看到,符合法律規定的刑事和解,雖然可能對公眾的某些樸素的公平觀念、報應觀念構成了挑戰,但是在根本上是符合帕累托最優化構造的,非但沒有損害任何人的利益,也沒有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卻在無形中促進了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

三、相關對策與建議

鑒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國的實踐還剛剛起步,本文建議司法機關謹慎對待刑事和解,在實踐中需要處理好方方面面的關系,以下幾點可以供實務部門參考:

第一,刑事和解需要遵守刑法基本原則。刑事和解制度不能違背基本的刑法原則,如罪刑法定原則、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和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任何制度都是有邊界的,如果突破了刑法的基本原則,那么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就值得懷疑了。因此,司法機關在刑事和解的實踐中,應該牢牢遵守刑法基本原則,在法律原則許可的框架內,進行刑事和解的實踐。

第二,刑事和解需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刑事和解的落腳點在“和解”二字,因此刑事和解需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不能強制“和解”。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和解,那么便失去了刑事和解最為重要的基礎,和解便沒有任何合法性可言,這樣的和解也不能實現應有的目的,反而會給當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帶來進一步的傷害。

第三,刑事和解可以尋找一些適當的突破口。在我國,刑事和解被很多人誤以為是“以錢買刑”,因此實務部門在刑事和解的過程中要注意尋找突破口,既要為刑事和解制度的實踐積累必要的經驗,也要避免公眾的質疑??梢钥紤]從輕微刑事案件和青少年犯罪案件著手,開展刑事和解實踐,這些案件要么比較輕微,公眾不會過多地關注,要么由于是青少年犯罪而能夠為公眾同情和諒解,因此在此類案件中嘗試刑事和解阻力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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