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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如何做好民行檢察息訴和解

2009-06-22 02:55陳尊書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5期
關鍵詞:民事行政申訴人裁判

陳尊書

民事息訴和解工作,是指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裁判錯誤,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請求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檢察機關依法受理審查后,對于人民法院裁判正確的案件,結合案件基本事實,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申訴理由,通過說服、疏導等方式幫助申訴人分析法院判決確認的是非過錯責任歸屬、判決理由,詳細解釋裁判所依據的法律規定,使其對案件事實、法律認識到位,自覺接受裁判,維護司法權威。對人民法院裁判確有錯誤的案件,在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在檢察機關主持下,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糾正原審裁判中存在的問題,從而使糾紛得以最終解決,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在司法實踐中,息訴和解工作是民行檢察的一項大量、經常性的工作。近幾年來銅山縣檢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百余件,立案的占到20%,立案后提請抗訴、建議再審的只占到10%左右。從以上數字可以看出,受理的民事申訴案件,極少數案件依法行使抗訴權,大量的案件需要說服申訴人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做好申訴人的疏導息訴工作。對于部分能抗訴的案件,也是能和解的則和解,不能和解的才提請抗訴或建議再審。這樣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司法的權威性,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并且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在加強民事行政監督的同時,要注重做好息訴和解工作。

一、充分認識息訴和解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義

隨著當事人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這就決定檢察機關審查辦理的民行申訴案件將越來越多,而隨著審判內部監督機制日趨完善和審判人員政治業務素質的不斷提高,又決定了人民法院確有錯誤而提起抗訴的裁判也越來越少。同時,為了和諧社會建設,檢察機關對于能夠抗訴的案件,很多在能夠和解的情況下,也采取和解方式結案。因此,在強調加強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同時,應重視做好民事行政檢察中的息訴和解工作。

首先做好息訴和解工作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已經進入關鍵時期,體制創新進入攻堅階段,社會轉型時期中的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日漸顯現。其矛盾更加尖銳,利益更加多元化,處理不慎,將對改革開放和社會穩定造成直接影響,并且每一個申訴案件都可能潛伏著矛盾激化的危險。如果處理不慎,申訴人的不滿情緒越發激烈,可能導致“民轉刑”案件的發生。通過民行檢察息訴和解工作,使申訴案件得到及時有效處理。這樣既可以避免申訴人因不能實現申訴目的而產生的與社會之間矛盾,減少纏訴、涉法上訪事件的發生,有助于構建和諧社會。其次,做好息訴和解工作,有利于維護司法權威,實現司法公正,保證法律得到正確實施。申訴人的申訴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不懂法,有的是為了面子,有的是懷疑法官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等,要求檢察機關主持公道。檢察機關受理申訴案件后,應把握時機,通過解釋、說服、疏導工作,適時做好息訴和解工作,讓申訴人認識到司法的公正性,樹立法律權威,自覺配合法院案件的執行。對于錯誤的民事案件通過和解結案,既能糾正法院裁判中存在的問題,又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以“情、法、理”息訴和解,積極協調

我院在收到申訴人的材料后,首先會審查申訴人提供的申訴書、原審生效的裁判文書及相關證據材料。經審查,如果認為申訴材料明顯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則在送達不立案決定書的同時就案說法,依法依理以情進行息訴和解,及時做好息訴工作。如我院辦理的一起債務糾紛案件,由于原告人舉證意識不足,主要證據舉證不到位,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申訴人在申訴期間提供的證據又證明,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符。為了化解矛盾,我院及時審查,在查明事實基礎上,指出對方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并將當事人雙方叫到一起,做好當事人工作,最終,對方當事人支付申訴人啤酒款3000元。

其次,我院對于立案的案件,經審查,不符合抗訴案件,堅持依法喻人,依理服人促息訴。有些案件,從申訴人的角度來看,法院判決確有不公之處,但是申訴人對法律認識不夠,或者因其他原因敗訴。對這些案件,我們應區別對待,對申訴人有理,但不合法的案件,幫助申訴人解決實際困難,促使申訴人息訴服判。如我院辦理單某與李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單某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訴,經審查查明,單某通過拍賣拍得某辦公樓,因該辦公樓沒有房產證、土地證,該房產一直沒有過戶給單某,并且該房產一直被租賃給李某經營使用。租賃到期后,單某要求李某搬出該房屋,李某拒不搬出,單某訴至法院,請求李某搬出該房屋。法院審理認為,單某沒有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無權要求李某搬出,法院判決駁回單某訴訟請求。該案件,法院雖然判決正確,但是單某拍得的房屋,卻無法居住,并且老少四代居住在農村三間舊草房中。單某不服,上訪不斷。檢察官了解這一情況后,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積極到協調,建議辦公樓原屬單位協助單某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單某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第三,對于法院判決錯誤,符合抗訴條件的案件,我們也不是一抗了之。這樣的案件往往當事人都帶有很大的怨氣,如果處理不恰當,很可能激化矛盾,形成不穩定因素。為此,在(下轉第177頁)(上接第173頁)辦理提請抗訴案件中,要注重分析案情,了解案情,向當事人擺事實,講法律,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和不依法辦事的后果,尋找任何和解機會,對于適合和解并有和解可能的案件,盡可能做好當事人雙方的和解工作,讓當事人切實感到檢察機關公正執法,依法辦案,確實為當事人著想。使當事人愿意接受調解,和解結案。如我院辦理一起返還拆遷補償款糾紛案件,法院認為檀山村委會不將拆遷補償款給付被拆遷人陳某,是拆遷合同糾紛,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判決駁回起訴。申訴人不服,到處上訪,矛盾有可能激化。我院受理后,及時審查,認為該案件應為侵犯財產權糾紛,屬于法院受案范圍,依法應當抗訴。但是我院沒有為了抗訴而抗訴,而是指出該村委會侵占被拆遷人拆遷補償款的違法性,以及不返回拆遷補償款的法律后果,及危害。最終以該村委會返還申訴人2萬元拆遷款而結案。

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不斷提高息訴和解工作的能力

民事行政檢察申訴案件中的息訴和解工作不同于一般的信訪處理,是一項專業極強的工作。承辦人沒有過硬的法律知識和準確的語言表達能力是難以做好息訴和解工作的。從目前來看,息訴和解工作存在主要問題是承辦人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的貧乏,說理不透,方法不當,缺乏熱情,消極應付。如果不提高自己專業知識、社會知識,不善于總結息訴和解經驗,不提高息訴和解技能,就不會干好該項工作。民行檢察官,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不斷提高息訴和解的能力。

第一,不斷學習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提高自己的綜合素養。檢察官的綜合素質是奠定社會公信度的基礎。民事行政的法律知識浩瀚,只有不斷的學習,與時俱進,廣博積累知識,才能熟練掌握法律,正確地詮釋法律,能動應用法律,才能取信于民,也才能做好息訴和解工作。

第二,加強正確理解和應用法律能力。法律政策不是教條,民事糾紛涉及法律和政策性都很強,民行干警要有理性的分析判斷和運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學會理性思維和理性的操作。正確確認民事行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雙方的權利和責任、行為的性質,產生的后果、損害程度以及訴訟行為的合法性和違法性等等。這體現出承辦人的法律政策的理解運用能力。法律政策運用得好,釋名有理,當事人就容易接受,反之,息訴和解工作難以做好。

第三,提高息訴和解疏導能力。疏導能力就是要學會尊重當事人,體現人文關懷。息訴和解工作往往與承辦人員的心里疏導密切相關。對承辦人來講,既要將原則,又要將方式方法,因人而異,因案制宜,做到情、理、法交融,互為應用,有的放矢,才能取得當事人的信任,達到息訴和解的目的。

第四,提高溝通協調能力,借助外力,做好息訴和解工作。有的案件當事人固執己見,纏訴纏訪,無利取鬧,涉法上訪,雖經疏導,也難以息訴和解,一致于矛盾激化。遇到這種情況,承辦人應冷靜思考,不能輕舉妄動,應學會借助外力,加強與有關部門和申訴人親友協調溝通,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息訴和解工作,力爭穩妥地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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