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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當前檢察技術工作的困境及解決途徑

2009-06-22 02:55王艷雯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5期
關鍵詞:技術性物證檢察

王艷雯 張 霽

在當前司法改革不斷深入的今天,從完善我國訴訟監督制度,加強檢察權的角度分析,我國檢察技術部門實際上應該行駛代表國家對技術性鑒定證據的審查和監督的權力,檢察技術工作對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和監督貫穿于檢察訴訟監督工作的各個環節,并且它的這種審查監督不代表任何部門和個人的利益,而是站在國家訴訟的高度對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監督,具備訴訟監督的特點,另外由于審查內容以及其監督對象的特殊性(技術性證據),再加上其極強的專業性。因此它成為一個獨立的檢察業務部門順理成章。也就是說檢察技術的審查權是一種獨立的檢察監督權的形式。

但是,當前由于各種條件的制約,檢察技術工作仍然存在著與檢察機關的科學發展不相適應的問題,在局部地區仍很突出,困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對檢察技術部門工作的理解,重點突出了“技術”,即利用專業技術解決專業性問題的屬性,此種定位帶來了檢察技術要配合檢察機關業務部門搞好業務工作的種種要求和提法,無形中將檢察技術排斥于業務部門之外,排斥于法律監督工作之外,是法律監督機關中一個無法律監督職能的服務部門。

2.檢察技術業務范圍未能有效拓展,實踐中,檢察技術工作的主要精力是在司法會計檢驗和法醫傷情鑒定方面,與檢察技術法律監督的地位和刑訴法關于檢察技術業務范圍的規定不能吻合。

3.檢察技術人員在配置上不夠科學合理,檢察技術人員自身業務素質有待于進一步提升,現有管理機制難以提高檢察技術人員工作積極性。

這些問題的存在,從總體上影響了檢察技術工作質量和效率的進一步提升,制約著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能力的提高。其實回顧一下檢察技術的發展歷史,我們就很清楚的看到我們對檢察技術工作的性質認識的曲折過程。從最初的沒有技術部門,到因工作需要成立刑事技術部門,再到后來的檢察技術。從單純的審查技術到鑒定技術再到現在的審查和鑒定技偵服務并舉的工作局面,一方面反映了檢察機關的機構設置變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檢察技術工作發展的客觀需要。但是,由于我們對檢察技術工作的認識沒有上升到檢察權的高度,檢察機關的技術部門只是低頭作鑒定,而沒有抬頭作監督。致使檢察技術在訴訟監督上明顯理論缺位。應該說沒有檢察技術監督的檢察權是不完善的檢察權。目前的司法鑒定所出現的混亂局面與檢察機關在技術證據監督上的缺位有直接關系。其實這個問題也同時暴露了我國檢察技術工作的困境。要改變這一局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途徑進一步加強檢察技術工作:

一、突出檢察機關技術部門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作用

應當解放思想,轉變觀念,為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落實“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加強技術工作,重新審視檢察機關技術工作的定位:檢察機關的技術部門應當突出的是“檢察”,檢察權的核心是法律監督權,也就是說檢察技術突出的應當是技術部門的法律監督職能。檢察技術的行為界定應當是指檢察機關中的技術部門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門知識,對技術性證據的合法性、科學性、客觀性、規范性等進行審查并開展相應監督工作的專門性活動。因此,將目前的檢察技術科更名為司法鑒定監督科不僅能夠更準確的反應這個科室的工作性質,促進檢察院的技術部門更好的作好自身的定位,開展對司法鑒定的監督工作,理順鑒定關系,同時也是對檢察監督權的一種完善,促進司法鑒定法規的統一正確的行使,確保鑒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不僅是對檢察權完善是一種貢獻,也是對我國訴訟制度完善是一種貢獻。

二、科學界定技術性證據審查范圍

技術檢察權是以訴訟中的技術性證據為監督對象的法律監督權。技術性證據審查是檢察機關確保案件質量的重要工作手段,檢察技術部門通過對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等案件中的技術審查,防止因錯誤鑒定結論導致錯案的發生。因此,沒有司法鑒定監督權的檢察權是不完善的檢察權。檢察技術擔當起對訴訟中的技術性證據的監督權是我國國家訴訟監督理念的應有之意,必須站在應有的高度來認識。有了認識,還要有科學的界定,檢察技術對訴訟中的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包羅了刑事訴訟的所有環節,對此,通過檢察技術平時的業務工作中加以總結即可詳細列明。其內容主要有:

第一,對偵查監督報捕的案件中的技術性鑒定證據進行審查判斷,出具文證審查意見書。對經過復合,認為原鑒定不夠全面的或是有重大缺陷的,進行補充鑒定。對鑒定結論錯誤的,進行重新鑒定。第二,對審查提起公訴的案件中的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完善訴訟的證據鎖鏈,并協助公訴人做好出庭應訴的工作。第三,在刑法的執行監督上,對保外就醫的人犯的病情證明進行審查,確保做到不枉不縱。第四,對申訴案件中的有關人身傷害或有關的物證進行檢驗鑒定,幫助申訴部門處理好有關案件中的技術性證據問題。第五,對職務犯罪案件中的有關證據進行檢驗鑒定以及信息技術應用等等。

三、創新工作方式,建立長效監督機制

首先為使公安機關物證鑒定工作更加規范,確保鑒定活動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學性,增強法律監督力度,提高辦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有關規定,可以結合自身工作實際情況,與偵查機關共同簽定一些機制性文件,如:可以簽訂《物證鑒定偵查技術監督工作細則》,在其中明確規定,物證鑒定偵查技術監督是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的鑒定工作進行偵查監督和技術監督。物證鑒定偵查技術監督工作的任務是監督公安機關的物證鑒定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在鑒定程序、過程中出現的程序不合法或鑒定結論與案件其他證據不符等情形,保證準確、及時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物證鑒定偵查技術監督工作具體由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檢察技術部門與公安局刑警大隊共同實施,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同時還可以規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對物證技術鑒定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分析、整改,不斷完善物證鑒定偵查技術監督工作的方法和程序,規范物證鑒定工作等,以建立技術證據審查的長效工作機制。

四、逐步推行鑒定人出庭制度,助推訴訟制度的改革創新

實踐中,鑒定人一般不出庭,使法庭對鑒定人鑒定結論的采信存在兩方面問題。首先,在對同一問題僅有一個鑒定結論的情況下,由于辯護方不能當庭對鑒定人的鑒定過程進行詢問,即使心存疑慮,一定程度上也只能認可鑒定結論,難以對鑒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糾偏,可能影響審判結果的公正。其次,在對同一問題存在多個相異甚或相反鑒定結論的情況下,鑒定人不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法官則難以對各個鑒定結論的可信度和可采性達成共識進而作出職業化的判斷,即使法官根據自身的經驗作出比較準確的判斷并從中作出選擇,也不能得到對方當事人發自內心的尊敬和信服,這就從根本上影響到司法的權威。因此推行司法鑒定人出庭制度,是一項事關司法權威的重大舉措。

五、大力深化檢察隊伍管理機制改革,實現對技術人員的分類管理,提高檢察技術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當前我國實行的仍是單一的檢察官管理體制,其特點是參照公務員的一體化管理模式,沒有照顧到檢察技術人員的專業化特點,不利于檢察技術人員潛心鉆研業務,提高技術水平。而實現分類管理,則要求對技術人員參照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標準設定職稱,除管理人員外不再設置行政職務。同時進一步大力加強對檢察技術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技術人員的職業能力。要定期開展針對技術人員的教育培訓,使教育培訓常態化、專業化。既明晰了檢察技術人員的職責,又為其長期成長創造了條件,必然會促進檢察技術事業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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