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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監督問題研究

2009-06-22 02:55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5期
關鍵詞:審判監督監督權公訴人

葉 慧

刑事審判監督是我國法律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內容。檢察機關的刑事審判監督,是指對法院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裁判是否正確所進行的法律監督。刑事審判監督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防止冤錯案件的發生。然而,在實踐中,隨著我國司法體制的改革與發展,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體現,越來越暴露出其理想與現實的巨大沖突,存在著檢察機關抗訴力度不大、效果不佳的現象。對刑事審判監督問題進行研究,將有利于深化司法改革的力度,為各級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行使拓展思路。

一、刑事審判監督概述

從廣義上講,刑事審判監督包括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而狹義的刑事審判監督,是指由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的授權和法定的程序,對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督促和制約。包括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一審、二審、再審和死刑復核程序的監督,監督的內容包括刑事審判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判決、裁定是否正確,監督的途徑主要是出席法庭、庭外調查、列席審判委員會、審查判決和裁定,對程序不合法或判決、裁定錯誤的案件,以提出抗訴、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和檢察意見、追究違法者責任等方法予以糾正。本文僅在狹義上對刑事審判監督的有關問題進行粗淺地探討。

刑事訴訟法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審判實行法律監督規定為一項基本原則,其意義在于:一方面為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提供了制約和監督,從而為刑事案件的正確處理提供了進一步保障;另一方面又為糾正可能出現的冤假錯案提供了一種途徑,從而為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提供了更完善的機制。①

二、對刑事審判監督現狀的思考

在一個法治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有序都有賴于司法過程所提供的保障。檢察機關在這一司法過程中應該作為確保司法正義的主要力量發揮法律監督作用,義無反顧地承擔起司法活動中的法律監督職能。但是由于理論上的分歧②以及司法實踐中制度設計的不合理,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職能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一)審判監督權在認識上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1.執法觀念滯后,導致監督缺位。受重審查、輕監督的傳統觀念影響,強調聯合打擊多、注重制約的少,強調配合多、注重糾正違法的少。③檢察機關在起訴一個案件時,更多考慮的是如何使案件能作出有罪判決的問題,很少去監督審判機關的訴訟活動,甚至沒有意識到監督缺位將會導致執法不公,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嚴重后果。2.害怕影響與法院的關系,導致監督錯位。公訴案件的最終判決是由法院作出的,如果在訴訟活動中對法院監督得過多,將會影響與法院的關系。3.對監督的范圍認識不全面,導致監督不到位。有人片面地認為檢察機關的刑事審判監督權僅僅是對法院的錯誤判決提出抗訴和糾正庭上的審判違法,而忽略了案件受理、文書送達、合議庭組成是否合法、訴訟參與人的權利是否得到保障等審判監督的內容。因此司法公正的責任更多的被加到人民法院頭上,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之于司法公正的作用得不到廣泛的認同,使得刑事審判法律監督職能的發揮與人民群眾的期望和要求相比還有差距。

(二)刑事審判監督的制度設計存在缺失和疏漏

有關刑事審判監督的規定主要見諸于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三大程序法。但縱觀這四部法律,對檢察機關的刑事審判監督的規定許多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缎淌略V訟法》總則部分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④??梢?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應貫穿整個審判過程。但在分則部分,可依據的具體規定很有限且極為原則,致使實踐中檢察機關的監督僅局限于公訴案件的庭審活動和對法院裁判的書面監督,而對法院自訴案件立案、公訴庭審前后活動等其他有關審判活動是否監督、如何監督卻沒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難以具體實施監督。

(三)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權的具體行使主體不當

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體制下,檢察機關的刑事審判監督職能主要是由案件公訴人承擔。1.就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而言,公訴人在庭審中除了擔負指控犯罪、列舉證據、參加質證和辯論、提出量刑意見等一系列支持公訴的任務外,同時還肩負著憲法賦予其對法庭審判活動的監督職責。然而,隨著控辯式庭審模式的確立,法官是庭審活動的指揮者和裁判員,居于核心地位,甚至居高臨下。公訴人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則是控辯雙方當事人,都應服從法庭指揮。在這種體制下,公訴人作為一方當事人,卻享有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職權,大有凌駕法官之上之勢,其明顯存在角色重合和地位沖突,使公訴人和法官在法庭上都難以擺脫尷尬境地。一方面,公訴人法律監督權的存在,可能甚至會嚴重影響法官的中立和獨立,迫使法官不得不考慮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以致不由自主地傾向公訴人的意見和主張;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在庭審中實際處在由控、辯、審三方構成的塔形結構的頂端,其對訴訟過程和結果享有權威性和決定性的裁判權,公訴人在法庭上一旦放棄公訴權而履行監督職能,勢必打破這種訴訟格局,導致法庭審判活動的無序和混亂。2.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依法可以不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對于自訴案件則都不派員出席法庭。這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的"行使檢察權要把法律監督作為支撐點,出發點"相矛盾,也就是說不需要履行公訴職能時,對庭審實行法律監督的職能也便等同消失了。事實上對于不需要出庭支持公訴的案件更需要予以法律監督,如對此的刑事審判監督因公訴人不出庭公訴而依據公訴權與法律監督權集于公訴人一身的規則,最終造成了公訴人出庭公訴案件法律監督強于公訴人不出庭公訴案件法律監督的現象的發生,也必將違背了這樣一個立法原則,即"限制最終審判刑罰權的濫用",也會造成一個告狀難的局面。3.再加上一些地方檢察院批捕、起訴等辦案任務繁重,辦案人員長期超負荷工作問題突出,制約了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的開展。由此可見檢察官兼有公訴與刑事審判監督職能實質上使刑事審判監督處于附帶、從屬地位。

三、強化刑事審判監督,保障刑事司法公正

要保障刑事審判監督工作的和諧化,在思想認識層面,要樹立公平正義的價值觀,正確認識法律制度對于社會發展的規范效用,把奉行公正的刑事政策巧妙地運用于法律監督的實踐之中,逐漸形成一個以實現公正價值為目標,以法律制度的規范化運用為內容,以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調節,以其它手段為輔助的結構合理的保障法律實施新機制⑤,從而將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協調起來,實現和諧化。

審判監督權的存在是我國獨特的憲政體制和獨特的御史監察歷史文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具有充足的正當性和合理性⑥。從維護司法正義出發,強化檢察機關的審判監督權,完善審判監督是我們在司法改革中應該予以明確的方向。擺脫理論上關于檢察權的誤區,不盲目地照搬西方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一味強調法官獨立,將司法正義的職責全部加在法院頭上的做法。必須明確檢察監督之于維護司法正義的職責。通過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強化檢察機關的刑事審判監督職能,對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進行有效的監督。

(一)強化檢察權,為刑事審判監督權的行使提供保障

檢察機關設立時的垂直化領導方式也確實使監督權得到了基本保證。但隨著司法結構調整,檢察權有不斷削減之勢。檢察權在我國司法權結構中,既沒有公安的顯赫,也沒有法院的強硬,一直是個弱勢群體,監督的效力自然可想而知。也正因為如此,檢察院在監督職能上由于顧慮太多而怠于行使,久而久之,也就使得法律監督的意識逐漸淡薄。在這種形勢下,如果還一味強調審判權獨立而肆意侵蝕檢察監督權的效能,將可能使司法走向專制和壟斷。因此,加強對審判權的監督已勢在必行,首要的方式對檢察權進行補強,用檢察權來制約審判權,學界討論過的制定一部統一的《監督法》,通過立法細化、強化檢察權的權能范圍,以強有力的救濟手段為核心對檢察機關的監督對象、內容、救濟方式等進行明確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審判權一家獨大的局面,才能防止檢察監督權被人譏笑為“麥草拐棍”⑦,也只有這樣,檢察機關的刑事審判職能才能在檢察權強有力的保障下開展實施。

(二)完善立法,健全審判監督的法律程序

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雖然在憲法上已予確立,但在具體實施上,立法還很不完善。法律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權缺乏剛性規定,使得檢察機關對審判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的糾正顯得很無力。所以應當加強對立法的修改和補充。首先在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中突出規定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和作用,使之與憲法和有關法律相協調,與強化審判監督職能的實際需要相適應;其次,對檢察機關實行刑事審判監督的范圍、內容、程序等在程序上具體明確的規定,使檢察機關在實行法律監督中有法可依;第三,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處置權,對糾正違法通知置之不理的行為,有一定硬性措施,確保審判監督的實際效果。

(三)分離行使公訴權與刑事審判監督權,成立專門的刑事審判機構

公訴權、刑事審判監督權都是是檢察權的基本內容。在我國,公訴權和刑事審判監督權的關系是統一的,更為確切地說是合二為一。近幾年,公訴權與刑事審判監督權集于一體的弊端日益明顯,影響了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和裁判主體的中立性,同時也削弱了刑事審判監督的力度,筆者認為只有將二者分離行使,才能加強刑事審判監督的力度。

在人民檢察院內部單設專門機構,專門從事刑事審判監督工作,將更有效地履行刑事審判監督職能。設立此機構應直接對檢察長負責,職責范圍是對公訴案件、自訴刑事案件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證刑事審判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緩解現行司法實踐中對于刑事審判監督不力的尷尬局面,一方面,以減輕公訴部門的工作壓力,將審判監督真正維系到一個與公訴職能相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此機構將有能力運用各種抗訴和非抗訴的手段來監督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有效防止糾問式審判模式下法官的自由擅斷,防止司法專橫,保障刑事法律的統一實施,實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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