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共同危險行為的法律效力

2009-07-07 10:01馮彩虹
法制與社會 2009年4期
關鍵詞:賠償義務連帶加害人

馮彩虹

摘要共同危險行為的法律效果主要涉及因共同危險行為所導致的在共同危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共同危險行為人相互之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前者稱為共同危險行為的外部效力,后者稱為共同危險行為的內部效力。

關鍵詞共同危險行為法律效力

中圖分類號:D924.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2-355-01

一、外部效力

從各國的判例和學說可以看出,連帶債務說認為,共同危險行為的連帶責任與合同之債中依當事人共同意思約定的連帶責任相同,如受害人向某一連帶責任人表示免除全部債務,對其他債務人產生同樣的免除效力;且不允許受害人免除部分債務人責任而追究其余債務人應承擔的部分責任。不真正連帶債務說則認為,共同危險行為人的連帶責任不是依當事人意思聯絡產生,而是依行為的關聯性產生的,如受害人表示免除部分加害人的責任而只追究其余加害人應分擔的那部分責任,或分別追究各加害人應分擔的賠償責任,則應予允許。

確實,與連帶債務說相比,不真正連帶債務說能夠更充分地保護受害人并尊重受害人對權利的處分權。但是,該學說對作為非實際加害人的共同危險行為人而言是非常不利的。

首先,即使共同危險行為人中的一人向受害人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他也不能向其他共同危險行為人求償。如果該履行義務的共同危險行為人非實際加害人,則對其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雖然日本學者在主張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同時也承認各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的內部求償權,但是至少我國目前的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是不承認各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的。

其次,如果說共同加害行為的各行為人之間有意思聯絡,或者各行為客觀關聯共同構成損害的原因,為充分保護被害人而讓各行為人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具有其合理性的話,那么對于共同危險行為的各行為人而言,這些情形均不具備,也讓他們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顯然是說不過去的。再次,讓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身就是在行為人的利益和受害人的利益的取舍中傾向了受害人利益的表現;如果再按照不真正連帶債務說,具有絕對效力事由的范圍大大縮小,即使受害人與其中一個共同行為人達成了和解、放棄對其的賠償請求權或者對其的訴訟時效已經消滅,該受害人也仍可以向其他共同危險行為人主張賠償全部損害,法律的天平豈不又倒向了受害人?況且,日本學界主張將共同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定位于不真正連帶債務主要是針對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日本民法第719條第1款前段)而言的,并不是針對共同危險行為而言的,因為一方面日本對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放得很寬,共同危險行為的適用范圍很窄,學者們的討論主要是以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為依據的;另一方面日本民法上的連帶債務,就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所生的事由影響其他債務人的范圍很廣,即具有絕對效力的事項很多,如果將狹義共同侵權行為的責任理解為連帶債務,則不無削減債權人之權利。這恐怕是日本學界主張不真正連帶債務說的主要原因。

綜上,筆者認為,共同危險行為人參與危險行為固然具有可責性,但是連帶責任已經給各行為人帶來了不利益,即他們的過錯已經得到了懲罰,如果再把這種連帶責任歸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那么對這些共同行為人而言難免過于苛刻。

二、內部效力

共同危險行為的內部效力涉及各行為人之間應該是平均分擔責任還是比例分擔責任、已承擔了賠償責任的被告對其他行為人的求償權的性質以及求償權的行使條件等問題。

(一)共同危險行為人是否應平均分擔責任

在這個問題上,通說認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應平均分擔對受害人的賠償責任;也有學者認為應以平均分擔為原則,比例分擔為例外。他們認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的致人損害的幾率相當,過錯程度難以區分,而且其導致的責任的不可分性,決定了平均分擔責任原則的合理性。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如果認為根據共同危險行為人的市場份額或者其過錯程度來分擔責任更為合理的,才可以按比例分擔。對于平均分擔原則的觀點,也有個別學者表示相反的見解。他們認為,內部責任分擔也應就諸多因素綜合評估,決定責任分擔的份額。如果各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相當,致害的概率相等,則讓其平均分擔責任是正確的;如果各共同危險行為人中有的故意有的過失、或者即使同為故意或過失,程度上也有可能有區別,則其致害的概率不同,此時也讓其平均分擔責任,則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上述反對通說的觀點其實是抱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態度來解決問題的,在這一點上來說,有其可取之處。但是由于在共同危險行為中實際加害人的不能確定性,承擔連帶責任的只是共同危險行為人;雖然實際加害人客觀上肯定在眾多的共同危險行為人當中,但是并非所有的共同危險行為人都是實際加害人,某一共同危險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致害概率大并不能說明該行為人實際造成了損害或者其造成的損害就大。這和共同加害行為中各行為人的責任分配是不同的。在共同加害行為中,各行為人之間的責任分配一般是按照過錯大小按比例承擔,這是因為過錯程度大的,造成的實際損害就重,過錯程度小的,造成的實際損害就輕。但是在共同危險行為中,過錯程度的區別只是對危險行為而言的,并非對實際加害行為而言的。即使某個共同危險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比其他共同危險行為人嚴重,由于實際致害人并不一定是該過錯程度大的行為人,所以讓其承擔更多的責任是不公平的。因此,這種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做法在理論上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但由于概率的可能性和現實發生的客觀事實是有一定差距的,故還不能將其應用于司法實踐對共同危險行為的處理中去。所以,筆者傾向于作為通說的平均分擔說。當然,如果碰到與美國的DES案類似的情形,不妨根據各自的市場份額讓各共同危險行為人按各自的市場份額比例分攤責任。

(二)求償權行使的條件

已經向受害人承擔了賠償義務的共同危險行為人是否必須在履行了全部賠償義務之后才可以向其他共同危險行為人行使求償權?對此,學者的看法各異。有的學者認為,只有在共同危險行為人中的一人或一部分人承擔了全部賠償義務以后,才有權向其他共同危險行為人求償。有的學者則認為,一個或一部分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的賠償義務超過其應負擔的份額后方可發生求償權。還有的學者認為,只要有賠償的事實,即使一個或一部分共同危險行為人低于自己應分擔部分賠償,也可以向其他共同危險行為人求償。

上述第一種觀點過于苛刻,明顯對已經履行了賠償責任的共同危險行為人不利。第二種觀點與求償權的性質是隨連帶責任附條件地產生的觀點一脈相承,同時可避免共同危險行為人之間的反復相互求償。第三種觀點為主張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系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學者,和主張求償權的性質為履行自己債務的同時履行他人債務從而產生的請求權的學者所贊同。由于筆者在共同危險行為的責任性質上采連帶責任,在求償權的性質上采附條件說,所以相應地在求償條件的問題上也采第二種觀點。

猜你喜歡
賠償義務連帶加害人
走近加害人家屬
連帶債務人實現追償權的現實困境分析
偽滿洲國語境中東亞連帶的正題與反題
淺析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
神秘錯綜的連帶感覺
國家賠償
愛屋及烏
二審發回重審后不起訴案件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損失補償之債:一種新型的法定之債——《侵權責任法》第87條評析*
先到先得還是機會均等:共同犯罪中的刑事和解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