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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法人受托的核心作用和優勢

2009-10-14 06:37李永紅
人力資源管理·學術版 2009年5期
關鍵詞:企業年金核心作用優勢

李永紅 張 麗

摘要:本文通過對企業年金法人受托機構的核心作用進行分析,與另一種企業年金理事會受托模式進行比較,得出了法人受托的作為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受托管理機構的優勢。

關鍵詞:企業年金 核心作用 優勢

中圖分類號:TU9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8209(2009)5-0045-02

Abstract:In this paper, the core effects of enterprise annuities artificial trusted orgnization were analyzed, and compared with another model of enterprise annuities trustee council. We obained the advantage facotrs of the property trusted orgnization as the enterprise annuities.

Key words:The enterprise annuities,the core effects, the advantage facotrs.

1 引言

在未來若干年內,企業年金將成為解決勞動保障問題,改善養老金結構的重要途徑。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業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具有企業年金計劃受托資格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機構[1]。年金受托人和企業與職工之間依據《信托法》建立信托關系,受托人與企業簽訂書面信托合同;受托人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之間依據《合同法》建立委托代理關系。據統計,2008年全國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已逾5萬家,并且以每年400億元至1000億元的增長速度迅速成長,參加的人數已逾2000萬人[2]。

作為長期養老計劃的企業年金必須進入資金市場開展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其作為養老金重要組成部分“養命錢”的安全又是首要的,明析企業年金投資運營的治理結構是保證安全和增值的前提?!镀髽I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設立年金基金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四種角色,明確各自的權利和責任,其中受托人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處于核心地位,是投資管理的主體,其法律地位的明確對保證年金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尤為重要。年金基金受托人分為企業年金理事會和法人受托機構,后者的法律地位相對明確,前者作為非法人實體即自然人集合,其法律地位如何,能否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說賠償責任?在已經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企業當中,大型企業特別是以中央企業為代表的特大型國有企業不約而同的選擇了理事會受托而非法人受托。這是由我國年金市場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相關配套法律法規不明確造成的,也是建立年金的企業在市場中處于賣方市場的地位所決定的。但這種缺失的法律地位,必將對以后年金的發展帶來諸多不利影響。

2 法人受托的核心作用

法人受托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注冊;注冊資本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且在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于1.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取得企業年金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規定人數;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具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在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的四種角色中,受托人作為委托人的全權代表,具有管理、處分企業年金財產的權利,在投資運營中始終起著核心主導作用,表現在計劃制定階段、計劃運行階段以及計劃管理階段三個方面。圖1至圖3分別對這三個階段受托人的作用進行了表述。

3 法人受托與理事會受托比較

企業選擇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有兩種模式:一是選擇法人受托機構,再由法人受托機構選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一是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職工代表以及外聘專家等組成(其中職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再由理事會選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在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初始階段,大型企業由于其年金規模相對較大,處于優勢地位,有選擇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的沖動并相互效仿和借鑒,選擇理事會模式受托管理本企業的年金基金[3]。

年金理事會依法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理事會理事應當誠實守信、無重大違法記錄,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在理事會作為受托人的管理模式下,理事會本身顯然不具備賬戶管理、托管、投資管理的資格和能力,只能將其他職能委托給外部的法人機構管理。理事會負責制定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策略,選擇、監督、更換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務機構等職責。在法人機構作為受托人的管理模式下,法人受托機構除了不能擔當托管人角色外,在具備資格的前提下,可擔當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角色,當然亦可將其他職能委托給具備資格的法人機構。兩者關系見圖4所示。

3.1 治理結構比較

治理結構的關鍵是基金管理主體的責任問題。這個管理主體就是受托人,包括年金理事會和法人受托機構,它享有管理年金基金的法定權力,負有各項法律責任。受托人作為管理主體可以將投資運營的責任分散給其他“人”和外部服務提供商,但最終要對年金基金主要目標的監督和實施負責,確保職工退休后能享受穩定的養老金。因此,建立完善的治理結構是確?;鸢踩驮鲋档年P鍵。

一是角色重疊。由于理事會既是委托人又是受托人,兩者重合易存在委托人越位與缺位問題。從目前一些企業設立的理事會看,企業主要領導作為理事長,人事、財務、工會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和部分職工代表作為理事,實際上與企業的行政機構重疊,理事會沒有獨立性,理事會的決策可能受到行政干預或直接由行政決策代替,出現委托人越位現象,不利于保護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理事會不能獨立決策,企業領導又可能無暇或無力專注年金的管理,又會出現缺位現象。同時,委托人對受托人的監督可能虛化。但理事會受托亦具有工作動力更強,與委托人的溝通更及時,效率更高的優點。

二是損害賠償能力弱化。理事會作為受托人是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責任主體,全體理事作為共同受托人,共同處理企業年金事務,因違法或違規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并負連帶責任。但在實際運作中,理事是以自然人出現的,其個人財產非常有限,又沒有擔保措施,在發生損害賠償時,難以追究具體責任人。又由于理事會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當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承擔民事責任,向其他當事人追償又發生困難。當然,由于我國企業年金制度實行的是繳費確定型(國際上同行的繳費模式有兩種,一種是繳費確定型即DC模式,由繳費確定退休后待遇;另一種是待遇確定型即DB模式,由退休后的待遇水平確定工作期間的繳費),其基金投資通過委托合同將各類風險予以明確,通常由年金的受益人承擔基金投資運營的盈虧風險,當有關其他方發生違規違約時,可依法追究賠償責任,這里講的損害賠償能力弱化主要是指在理事會成員本身違規時還缺乏相應的賠償機制。而法人受托機構在發生損害賠償時,基金財產能夠得到有效和及時賠償。在投資運營中,法人受托機構在自身或其他當事人發生違法、違規及違約等行為時,其首先應承擔全部責任,然后對其他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進行追償。

3.2 專業性比較

理事會缺乏專業化管理水平。從受托人的法定職責看,受托機構人員必須具備法律、金融、信息技術等方面專業技能,方能管理年金基金。理事會主要由企業及職工代表組成,多數兼職,又不得收取費用,很難聘用外部專業人士。而理事會在未聘請專業人員時,其人員構成顯然不能與管理年金基金的專業要求相匹配。同時,由于理事會成員的專業水平的欠缺,尤其對中小企業而言,加上其基金規模不大,無法實現規模效益,增大運營成本。當然,企業內部年金理事會專業性欠缺問題并非不可解決,可以采取聘請外部專家加入或在自身專業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可聘請專業年金中介機構作為顧問,為基金管理出謀劃策。理事會較法人受托相比,不以盈利為目的且基金規模較大時談判能力較強。

法人受托機構專業投資管理能力強。法人受托機構是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的金融機構,擁有專業的管理人員和管理經驗,能夠很好地履行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職責,經驗豐富,業務水平、信息搜集和研究能力較高。。同時,還能節省管理成本。企業年金投資管理是一項復雜的專業工作,法人受托機構憑借其專業水平和規模經營,能夠最大限度地節省人力成本和管理費用,可同時管理多個計劃,降低運行成本,實現規模經濟,但以盈利為目的。

3.3 法人受托比較優勢

在我國現行的企業年金基金的兩種管理模式下,法人機構作為受托人受托管理年金基金,由于法人機構是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在工商登記注冊的法人實體,其法律地位是明確的,其治理結構也是明析的,法人機構作為受托人有明顯的比較優勢。由理事會受托管理年金基金,其法律地位受到質疑,專業性也不能與法人機構相提并論。從目前企業年金的運行情況看,企業熱衷于自己成立內部理事會,既有“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態,也有“自己的事自己管放心”的潛意識。在企業年金發展較早的成熟市場國家,年金基金都是委托外部機構來管理的。這是我國企業年金市場正處于發展初始階段的正常表現。

4 結論

從目前企業年金的發展趨勢和政府主管部門的態度以及相關規則不斷完善的情況來看,理事會模式應是一個過渡,遠期還是要通過市場化的受托機構來管理年金。在過渡階段,對年金理事會應進行規范,并強化其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水平。目前,國家正在加緊制定企業年金理事會指引等規則或管理辦法,將會明確理事會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對理事會成員的構成、任職資格、管理職責、賠償責任等作出規定。這將進一步確立法人受托的地位和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1]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3.

[2] 郭澤生.淺談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會計[J].現代會計,2007,(4):21~22.

[3] 劉云龍等.企業年金模式探索與國際比較[D].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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