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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遠福利院“制造”棄嬰事件拷問兒童權利保護的立法空白

2009-11-02 07:21張彩霞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關鍵詞:棄嬰制造

張彩霞

摘要鎮遠福利院“制造”棄嬰事件背后,展現的是人倫、貧窮、傳統觀念與利益之間觸目驚心的事實,同時亦折射出我國基層福利院的生存窘境,暴露了我國收養法潛藏的弊端,凸顯了兒童權利保護立法存在大量空白。

關鍵詞棄嬰 涉外送養 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遺棄罪

中圖分類號:D923.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083-04

近年來,棄嬰事件頻頻被媒體及互聯網曝光,引起公眾高度關注。今年7月1日南方都市報深度周刊報導的貴州鎮遠縣福利院“制造”棄嬰事件震撼了眾多善良人民的心靈。計生人員將交不出罰款的超生嬰兒強行抱走送福利院,福利院在公告中稱之為“棄嬰”,送養國外牟利,每送養一名孩子,福利院可獲3000美金贊助。從2001年至09年,該院共有80名“棄嬰”,除兩名女嬰殘疾外,其余78名均被美國、比利時、西班牙等國的家庭領養。而更加讓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多年來,這些孩子的父母都沒有尋找過自己的孩子。這一荒謬事件的背后,不僅暴露了超生父母的貧窮與愚昧,同時也折射出我國基層福利院的生存困境,凸顯了我國兒童權利保護立法存在大量空白。本文欲探討的,正是后者。

一、棄嬰的定義及其身份的認定:誰應承擔查找棄嬰親父母的義務

根據《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的定義,棄嬰(AbandonedBaby)是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歲以內的兒童。也就是說,棄嬰必須具備兩個要件:一是年齡要件,必須是1周歲以內;二是來源要件,即必須是被生父母拋棄,且有關部門經過查找其生父母,但查找不到。另外有一個詞,叫棄兒(Foundling),特指查找不到父母的1周歲以上的兒童(Children,指14周歲及以下的人口)。

理解這兩個要件不難,難的是如何確定一個被拋棄的嬰兒是否滿足了這兩個要件,構成棄嬰。年齡要件很容易確定,有出生證明,掐著指頭一算就知道;沒有出生證明的,憑撿拾人或接受機構有關專業人員的生活經驗也能知道大概。而且,無論是棄嬰還是棄兒,年齡并不是重點。重點在于棄嬰來源的認定,即必須證實他們是被父母拋棄了。這一事實如何確定呢?是被拋棄了還是走失了,還是孩子迷路了?所以必須要經過查找“棄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這個程序??墒?應該由誰來查找呢?是發現人、檢拾人、公安機關,還是民政部門?《收養法》第四條只規定了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被收養,但是并沒有規定誰來承擔此項查找義務。根據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福利院只接收由公安機關送來的棄嬰。發現人、撿拾人在發現或撿拾棄嬰后,應立即報案,交公安人員(會同民政人民)查找其生父母并填寫相關材料,證明發現或撿拾棄嬰的事實,由公安人員(發現人、撿拾人可陪同)將棄嬰送交福利院。也就是說,查找棄嬰生父母的義務應由公安部門來完成。

確定了義務的主體并沒有徹底解決問題。如何確定公安部門是否履行了這一義務呢?幾乎每家福利院的棄嬰收入院程序都有這樣一條規定,接收棄嬰時,公安部門應提交《撿拾報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證明》和《無法出具撿拾人撿拾棄嬰證明的情況說明》或《撿拾棄嬰證明》等材料。也就是說,公安部門必須向福利院提供《撿拾報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證明》?!稉焓皸墜胱C明》是由撿拾人出具的;如果撿拾人出具不了(如群眾報案發現棄嬰,公安人員前往撿拾棄嬰),則由公安部門出具《無法出具撿拾人撿拾棄嬰證明的情況說明》?,F實情況是,公安部門接到發現或撿拾棄嬰報案后,常常很難查找到其生父母,或者根本不去查找,直接出具《撿拾報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證明》了事。

綜上所述,目前,棄嬰身份認定的主要依據是公安部門出具的一紙證明,而民政部門無權向公安機關開展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往往使棄嬰的身份無法真實地認定。鎮遠福利院“制造”棄嬰事件中,很多所謂的棄嬰根本不是真正的棄嬰,而是由福利院自己“制造”出來的假棄嬰。這些孩子,要么是親生父母親自送往福利院以抵繳超生罰款的,有的是被計生人員強行從親生父母身邊強行抱走以抵繳超生罰款的。

二、兒童(社會)福利院的職責:僅僅是程序合法嗎

(一)福利院接收棄嬰的工作程序

從筆者在互聯網搜索到的三家福利院接受棄嬰入院的工作流程中可以看出,福利院接受棄嬰的條件是比較嚴格的,只能接受由公安機關移送來的、不能尋找到親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棄嬰和孤兒。而且,移送人在移送棄嬰的同時還必須提供必要的書面證明材料。原則上,福利院不接受棄嬰與書面證明材料分開移送。

根據民政部的規定,福利院撿拾的孤兒或棄嬰(兒),需在福利院內觀察一至二個月,如果在此期間沒有因病自然死亡,福利院將到民政部門為其上戶口,并到省級民政廳辦理公告。兩個月后,如無人認回,則嬰兒歸福利院收養。如有人收養嬰兒,需公告60天,才能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另外,幾乎每個福利院的棄嬰收入院工作程序里都規定了棄嬰入院需報民政部門審批。

遺憾的是,行業規范雖然規定了福利院只能接受由公安機關移送的棄嬰,但并沒有規定如果福利院違反該規定,將其他來源的兒童當作棄嬰接受入院,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所謂“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這項立法空白極易導致兒童權利受到侵害,滋生棄嬰來源不明、違規甚至違法等問題?,F實中,由于福利機構在接收棄嬰入院時,因手續不全、資料不真實,或福利機構主動外出尋找棄嬰、跨地區接收棄嬰等原因,導致棄嬰來源不明,甚至發生福利院買賣“棄嬰”等現象。

“制造”棄嬰事件被曝光后,有關部門曾組織調查組調查該事件。調查組認為,該福利院在接收棄嬰程序上存在明顯的漏洞,尤其是關于棄嬰來源問題,明顯存在違規現象。該縣民政局局長吳本華稱,“計生干部抱來的孩子是什么來源,我們不清楚”。鎮遠縣福利院的很多“棄嬰”,都是由親生父母在計生人員的陪同下親自送往福利院以抵繳超生罰款的,而福利院有關工作人員也明知這一情形,仍然接受了這些所謂的“棄嬰”。

(二)瑞安市社會福利院棄嬰收入院程序

第一,接收棄嬰時,公安部門應提交的《撿拾報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證明》和《無法出具撿拾人撿拾棄嬰證明的情況說明》或《撿拾棄嬰證明》等材料。

第二,兒童部接收棄嬰入院,需有民政局局長的書面同意批示,或福利院院長的同意通知。

第三,兒童部工作人員應對照材料內容查點棄嬰隨身物品,并將棄嬰送入觀察室。

第四,給棄嬰拍照、取名,填寫《棄嬰入院通知單》。

第五,由醫務人員按有關規定對棄嬰進行體檢,經確診無傳染病的,進入供養區生活。

第六,填寫《撿拾棄嬰登記表》、《棄嬰入院申請表》。

第七,檔案管理人員將有關資料及時審查報送有關領導審批。

第八,負責戶口管理人員到公安部門辦理棄嬰戶口登記。

資料來源:http://mzj.ruian.gov.cn/bszn/20080411/28131_1.ht m,瑞安市政府網站

(三)棄嬰涉外送養應滿足的條件和程序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確認國際合作對于改善每一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兒童的生活條件的重要性。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外國人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被收養人只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三十周歲?!妒震B法》還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

經國務院批準,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發布施行《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該辦法規定,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提出收養申請,并提交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1)跨國收養申請書;(2)出生證明;(3)婚姻狀況證明;(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7)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8)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除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以外的文件,并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該辦法還規定,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應當親自來華辦理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的,應當共同來華辦理收養手續;一方因故不能來華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和認證。如果收養的是困難家庭送養的子女,還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收養協議。

調查表明,鎮遠縣有關干部在將嬰兒送往鎮遠縣社會福利院收養過程中確實存在違反有關規定的問題,但福利院涉外送養的嬰兒手續符合有關規定。

應當提請讀者注意的是,僅僅手續合法就沒問題了嗎?我國已于1992年加入《兒童權利公約》,成為公約的成員國,理應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公約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币簿褪钦f,公約確立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為保護兒童權利的首要原則。而在鎮遠福利院“制造”棄嬰事件中,福利院首要考慮的到底是兒童的最大利益還是福利院自己的最大利益呢?另外,中國政府已于2006年正式批準加入《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簡稱海牙國際公約),公約確定了“國內收養優先、保證兒童最佳利益”的跨國收養原則。而在鎮遠福利院“制造”棄嬰事件中,福利院實施的到底是國際收養優先還是國內收養優先?牽引福利院將其收養的80名“棄嬰”,除兩名女嬰殘疾外,其余78名均被外國家庭領養的內在驅動力,不得不讓人聯想到那筆涉外收養的3000美金捐助費。

(四)兒童福利院基本規范

為加強兒童社會福利機構的規范化管理,維護兒童權益,民政部頒發了《兒童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2001年3月1日開始執行),對兒童社會福利機構的運營和管理提出了各項最低要求條款。該規范對新生兒及嬰兒、幼兒、學齡前兒童、學齡期兒童青少年、殘疾兒童的膳食、護理、康復、心理和教育規定了各項規范化指標,并對兒童福利院的機構證書和名稱、人力資源配置、制度建設、設備設施規定了規范化的指引。

但是,由于經費有限,尤其是落后地區的財政撥付很難到位,導致部分福利機構無法按照辦法規定的最低要求配置人力資源和設備設施。除此之外,受工作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的影響,福利機構工作人員不按《社會福利機構基本規范》規定內容和要求提供護理服務或護理服務不到位的情形亦比較普遍。而辦法對此并沒有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導致該規范在一些地區的實施難以實現。

三、規則與潛規則:收養棄嬰的捐贈費問題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為撫養在社會福利機構生活的棄嬰和兒童,國家鼓勵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組織向社會福利機構捐贈。受贈的社會福利機構必須將捐贈財物全部用于改善所撫養的棄嬰和兒童的養育條件,不得挪作他用。并應當將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告知捐贈人。受贈的社會福利機構還應當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并應當將捐贈的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雖然辦法規定的是“鼓勵”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組織向社會福利機構捐贈,但國內福利機構傾向于“強制收費”,而外國人歷來也有捐贈的傳統,所以,幾乎每個來華領養子女的外國人或福利機構都會捐贈。按照行規,每收養一個孩子,最低捐助標準是3000美金。3000美金,已經成為境外人士收養一個嬰兒的一項正常支出。

國內收養,由于沒有有關立法鼓勵收養人向社會福利機構進行捐贈,所以,一般是免費的。但是,近年來,由于國內收養健康孩子的需求比較大,又有國外3000美金捐助費的競爭,所以很多福利機構對國內公民收養健康孩子,一般也參照涉外領養執行的國內領養捐贈費標準,慣例是2萬元。如果收養的是有病的孩子,可以根據病情的輕重不同,酌情減免,雙方還可以討價還價。目前,兒童福利院接受收養人的捐贈款,在國內民政系統已經是公開的秘密。受利益驅使,常有福利機構在兒童收養工作中,不尊重國內領養家庭的意愿,主動、強行向領養家庭收取撫育費、捐贈費等問頻頻發生,引起強烈的社會反感。

另外,福利機構不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捐贈款物、專項經費額,而挪作他用的情形也比較常見,如用捐贈經費發放職工工資福利、購置奢侈品等。

四、福利院的生存現實:警惕“棄嬰(兒)經濟”,弱化救助功能

一直以來,我國地方兒童福利事業都由地方政府舉辦和負責,兒童撫養等各種費用也由地方政府承擔,但很多地方財政并沒有全額負擔兒童福利事業所需經費。由于財政供給有限,使得部分福利院不得不靠社會捐贈才能正常運轉。這正是鎮遠縣福利院的生存現實。也正是這樣一種生存窘境,促使少數福利院鋌而走險。2005年震驚全國的湖南衡陽福利院販嬰事件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多向境外輸送一個嬰兒,就意味著多一筆3000美金的收入,這在客觀上刺激著福利院想法設法搜尋“棄嬰(兒)”送養外國??梢哉f,在一定程度上,“制造”棄嬰事件是福利院的生存現實逼出來的。

值得警惕的現象是,“棄嬰(兒)經濟”產生的巨大利益,已經開始弱化一些福利院的福利救助責任。如果不加以制止,福利救助將形同虛設。一家福利院為節約成本,曾把一個殘疾嬰兒拋棄在該縣鄉野,村民發現并報警后,他們只得抱回孩子。

更讓人擔心的是,一個健康嬰兒可能等于3000美元讓一些福利院欲罷不能。越來越通暢的涉外領養渠道送出越來越多的女嬰可能導致中國成為一個女嬰出口大國,進一步加劇國內男女失衡。在鎮遠福利院“制造”棄嬰事件里,超生游擊隊生一個女嬰可以一身輕松送交福利院,還可以抵繳多生一胎的計生罰款,勢必鼓舞民眾的計劃外生育決心,加大鄉村計生工作難度。

五、違規福利院的責任追究:是誤導還是脅迫?是不作核實還是明知故犯

福利院違規收養棄嬰涉外送養謀利,到底是僅僅是誤導,還是犯罪?應當如何追究其法律責任?2006年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曾轟動一時的衡陽多家福利院販嬰案,也曾有激烈的爭議。公訴方認為,福利院大肆收買嬰兒,進入涉外收養渠道牟取暴利,構成拐買兒童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作為被告人的福利院院長辯稱,他們收買嬰兒之舉,客觀上拯救了這些棄嬰的生命,是善舉而不是犯罪??剞q雙方展開了激烈交鋒,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衡陽市民政系統一位官員亦堅持認為,他們做了一件善事?!耙郧耙恍┤伺侣闊?往往不愿將棄嬰送到福利院。她們很可能會為此死去。在存在大量棄嬰的現實背景下,福利院收買嬰兒,直接促成民眾積極抱送棄嬰到福利院撫養,或進入涉外收養渠道——而涉外收養是國家認可的合法渠道”。鎮遠福利院“制造”棄嬰事件與衡陽福利院販嬰案存在相同之處,也很重大區別。相同之處在于福利院棄嬰的來源都不合法,都通過“貌似合法”的涉外送養來達到牟利的最終目的。不同之處在于衡陽福利院販嬰案的“棄嬰”是福利院從人販子手中購買的,而鎮遠福利院“制造”棄嬰事件中的“棄嬰”是孩子的由親生父母親自送往福利院以抵繳超生罰款,或者是由計生人員將孩子強行從父母手中抱走以抵繳超生罰款。

這一點不同,是否影響鎮遠福利院“制造”棄嬰事件的定性呢?從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來看,顯然與衡陽福利院販嬰案完全不同。衡陽福利院販嬰案中10名被告(各福利院院長及其他直接負責人)構罪,分別被判處1至15年的有期徒刑。而鎮遠福利院“制造”棄嬰事件中,各責任人的處理就寬松很多,僅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撤銷黨內職務或行政降級處分。

為什么會這樣處理呢?因為調查組查明,鎮遠縣社會福利院收養“棄嬰”入院過程中確實存在違反有關規定的問題,但涉外送養嬰兒的手續符合有關規定。到底存在哪些違規行為呢?調查組認為,一種情況是誤導“棄嬰”的父母,另外一種情況主要是對“棄嬰”的來源不作核實。所謂“誤導”,是指2004年6月8日計生干部誤導超生的陸顯德、楊水英夫婦自愿將超生女嬰由其抱走,并與另一位鎮干部王道華一同將嬰兒以撿(拾)棄嬰的身份送到縣福利院。計生干部告訴這些被抱走孩子的父母說,“交不起罰款就將孩子抱走”,“政府幫你們養”。所謂“不作核實”,一是指鎮遠縣蕉溪鎮田溪村李澤吉夫婦于2004年3月21日將超生嬰兒(女嬰)送堂兄李代武家收養。李代武夫婦向鎮干部謊稱該嬰兒是自己撿的,且李代武夫婦不符合收養條件,蕉溪鎮計生辦干部不作核實便于2004年4月20日以撿(拾)棄嬰名義送縣福利院;二是指鎮遠縣蕉溪鎮柳溪村羅幸斌夫婦于農歷2003年8月將在家生育的第二孩(女嬰)于產后的第4天送給其妹羅幸群家收養。因羅幸群和其婆母楊勝英向鎮干部謊稱該嬰兒是撿拾的,且羅幸群不符合收養條件,蕉溪鎮計生辦干部不作核實,便于2004年7月28日以撿(拾)棄嬰名義送縣福利院。

事實是否果真如此呢?僅僅是“誤導”與“不作核實”嗎?

何謂“誤導”?誤導,顧名思義,就是指錯誤的引導。也就是說,楊水英自愿將超生女嬰由計生人員抱走送交福利院,是接受了計生干部錯誤的引導。如果沒有接受計生干部的誤導,楊水英還會自愿將超生女嬰送交福利院嗎?再者,在楊水英事件里,計生干部的行為僅僅是誤導嗎?楊水英回憶當時的情景說,石光應說,“你交不起罰款,我就把這個孩子抱去了,以后就不罰款了,這就和罰款一樣的?!敝?石光應打電話叫蕉溪鎮政府派車來,讓楊水英抱著孩子到焦溪鎮政府,然后去鎮遠縣福利院?!拔也蝗ジ@?他們就把我一起帶走,還說要罰款幾萬元錢,我拿不出幾萬元”。這明明是脅迫,而不僅僅是誤導。所謂脅迫,是指為達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種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壓力或直接對他人肉體施加暴力強制的行為。石光應明明是為達到將小孩抱走交福利院涉外送養牟利的非法目的,而對楊水英施加了巨大的精神壓力而使其“自愿”將小孩送福利院的?!拔也蝗ジ@?他們就把我一起帶走,還說要罰款幾萬元錢,我拿不出幾萬元”,這就是赤裸裸的脅迫!

對于計生干部的“不作核實”,其真相又如何呢?李澤吉是蕉溪鎮田溪村爛橋組人,2004年農歷三月十八,妻子順產一名女嬰。之前,他已經有了兩個女兒了。為了再生個兒子,夫妻倆將剛滿月的三女兒給堂哥代養,然后帶著兩個女兒去浙江打工。在蕉溪鎮,父母外出打工,孩子送親戚家寄養的事實比較普遍,計生干部是當地人,對當地的這個事實顯然也是知道的。要想核實這個孩子的來源,隨便問問李代武夫、羅幸群的鄰居,這個孩子到底是誰家的,不就很清楚了嗎?怎么僅憑當事人的一句話說孩子是撿拾的,就把孩子當棄嬰抱走呢。再次,石光應也曾對“制造”棄嬰事件進行過表態,說他們掌握著全鎮所有超生家庭的小孩資料。小孩還在娘肚子里他們就開始盯上了。既然如此,不是明知故犯是什么?

六、如此野蠻的計生土政策:是創收還是販賣人口

從法律上來看,《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依據《憲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進一步規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边@是計劃生育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對于如何繳納社會撫養費,繳納的具體標準等,國務院授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顿F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及對農民、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及從事其他各類經營活動人員計劃外生育的,其計劃外生育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作了2-5倍或4-10倍的原則規定。實務中,計生部門根據超生的胎數對農民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從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鎮遠縣的農村超生家庭一般要生三至五胎,罰款一般要幾萬元。

另一個事實是,在2003年到2005年期間,鎮遠縣的農村超生家庭幾乎沒有人能交得起幾萬元的超生人口罰款。交不起罰款怎么辦?當地的土政策就是由當地計生部門強行將超生孩子之一抱到鎮遠縣福利院去抵罰其他超生孩子的超生罰款,然后由福利院在公告中稱之為“棄嬰”,送交外國人士收養,收取3000美金的捐助費。

鎮遠縣焦溪鎮計劃生育股前任股長石光應稱,他們掌握著全鎮所有超生家庭的小孩資料。小孩還在娘肚子里他們就開始盯上了,小孩一生下來,快的二十多天,最慢的兩三個月他們就會把小孩強行抱走,不給抱也得抱,哭鬧著不給抱也得抱,因為這是土政策的強行規定。凡是被當地計生部門強行抱到鎮遠縣福利院去抵罰超生人口款的小孩只要是被抱進福利院就再也不給抱出來了。他還稱,鎮遠縣12個鄉鎮,都將撿拾的或者超生的嬰兒送往福利院,“是哪個鄉鎮送的,就簽上哪個鄉鎮領導的名字”。

鎮遠縣福利院院長饒福建也承認各鄉鎮和計生部門之所以將超生的嬰兒和撿拾的嬰兒送到福利院,是“當時的計生政策”。2003年至2005年間,貴州鎮遠縣每年至少有100多個超生嬰兒被強行抱到該縣福利院,2005年后仍有超生嬰兒被強行抱到該縣福利院,不過人數相對少了很多。

對此,人們不僅要問,“如此野蠻的計生土政策,目的是創收還是販賣人口?

七、“遺棄”孩子的父母:構成遺棄罪嗎

《收養法》規定,對于年幼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嬰兒,其父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如果父母有撫養能力而故意拒絕扶養嬰兒,屬于遺棄嬰兒的行為,可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如果情節嚴重,或者說造成嚴重后果的,則應當按照遺棄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缎谭ā芬幎?遺棄罪,是指對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這里所指的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通常是指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遺棄動機卑鄙,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由于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后果的情況。也就是說,丟棄嬰兒的行為,可分為兩種情況:情節惡劣”和“情節一般”。兩者的性質和后果是完全不同的?!扒楣潎乐亍钡?構成遺棄罪,根據《刑法》,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于一般的遺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在司法界還存在廣泛爭議。

筆者認為,根據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則”,只有《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很顯然,《刑法》261條規定得很清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币簿褪钦f,遺棄罪一定要具備“情節惡劣”這個要件。否則,就不構成遺棄罪。

參照《收養法》之規定,亦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妒震B法》第31條第2款規定,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顯然《收養法》把遺棄嬰兒的行為,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構成犯罪,應追究刑事責任;一種沒有構成犯罪,只能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呢?就是《刑法》261條之“情節惡劣的”的四種情形:一是被遺棄人因生活無著而被迫到處乞討;二是遺棄動機卑鄙;三是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四是由于遺棄造成病、殘、死亡后果的情況。只要不具備上述四種情形,就不構成遺棄罪。

具體到鎮遠縣福利院“制造”棄嬰事件,這些父母有的是自愿把孩子送到福利院以抵繳超生罰款,有的孩子是被計生人員強行從母親那里抱走以抵繳超生罰款,有的是被計生人員“誤導”而將孩子送交福利院收養。區分這三種情況,我們一一討論。第一種情形,應該是符合《刑法》261條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規定,但是否具備了“情節惡劣”這個要件呢?被遺棄人淪為乞丐了嗎?沒有。遺棄人的遺棄動機卑鄙嗎?否。他們的唯一動機就是把孩子送交福利院以抵繳計生罰款。這個動機固然談不上高尚,但也不至于卑鄙。遺棄人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嗎?沒有,它既沒有被丟進廁所的下水道,也沒有被丟至野獸出沒的荒郊野外。被遺棄人由于遺棄造成病、殘、死亡等后果了嗎?也沒有。他/她們大部分被富??犊耐鈬祟I養了,少部分則“由政府幫著養起來了”。第二種情形,顯然不符合《刑法》261條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規定?!柏撚蟹鲳B義務而拒絕扶養”意味著該犯罪主體在主觀上存在有拒絕撫養的故意,而孩子被強行抱走,并沒有這種故意,而是被迫放棄撫養義務。第三種情形,也不符合《刑法》261條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規定。為什么這么說呢?因為既然是被“誤導”,就意味著不是自愿放棄撫養義務,不存在拒絕撫養的故意。

綜上所述,鎮遠縣福利院“制造”棄嬰事件中的父母,雖然愚昧、思想落后,重男輕女,并且麻木不仁,但是,他們的行為并沒有構成犯罪。對他們,不能追究刑事責任,而只能批評、教育、規勸和開導,或者按照《收養法》的規定,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而罰款,恰恰是他們所不能承受之重。否則,怎么會出現以孩子抵繳計生罰款的鬧劇呢。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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