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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過失、違約、侵權損害賠償額度之比較初探

2009-11-02 07:21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關鍵詞:違約締約過失侵權

王 英

摘要締約過失、違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構成了我國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完整體系。這三大賠償制度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情況,締約過失損害賠償適用于契約關系成立前的法律糾紛造成的損害,違約損害賠償適用于契約成立后的法律關系中,而侵權損害賠償額度則適用于侵權法律關系中。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這三大賠償制度也存在著同時并存、選擇適用或者相互轉化的問題。因此,本文將就締約過失、違約、侵權損害賠償額度之間的聯系和區別進行分析論述,以期對這三大賠償制度的甄別適用有所裨益。

關鍵詞締約過失 違約 侵權 損害賠償

中圖分類號:D923.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114-01

一、 締約過失、違約、侵權損害賠償額度的聯系

(一)締約過失、違約、侵權損害賠償額度的選擇適用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締約過失與違約損害賠償均適用于契約法律關系中的不同階段,以合同成立為分界線,因此發生競合情況很少。而侵權損害賠償額度的適用因與締約過失和違約損害賠償分別適用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發生競合的情況很多。例如:買賣合同中交付出賣物存在瑕疵并致買受人損害,依合同法規定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依侵權行為法規定,應負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

另外,在其他各種服務合同中及交付標的物的合同均可能產生合同責任與違約責任。此時,權利人行使何種請求權,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甚至涉及能否獲得賠償或者獲得多少賠償的問題。因此,法律究竟應該以何種對策解決這些責任競合,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于責任競合的選擇適用,筆者認為,對于違約損害賠償責任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問題,應該根據法律在社會生活種的不同發展,進行新的考慮。根據兩種賠償額度的不同,筆者建議優先適用侵權損害賠償額度。原因如下:

第一,適用侵權損害賠償額度更有利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首先,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規定廣泛,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財產損害與人身損害;而締約過失、違約損害賠償范圍多限于財產的直接損失。其次,侵權損害賠償額度的訴訟時效規定具體,區分明確。

第二,責任競合時適用侵權損害賠償額度也是現代法律的發展趨勢。如在買賣合同中因標的物的瑕疵造成買受人的人身和財產的損失時,現今各國普遍采用產品責任法加以解決,而產品責任法的實質也是侵權責任法的衍生和具體應用。

第三,侵權責任較締約過失、違約責任的懲罰力度更大,更有利于制裁加害行為。因為雖然違約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存在違約行為,不問當事人的主觀是否存在過錯,一概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侵權損害賠償額度的舉證方式多樣,受害人的損害更容易得到賠償。對于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一般的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特殊的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責任。

(二)司法實踐中的相互轉換

縱觀各國的司法實踐,對于侵權損害賠償與違約損害賠償額度的適用產生競合的情況,法律往往賦予當事人選擇的權利。在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違約損害賠償額度規定和侵權損害賠償額度的規定時,我國司法實踐采取了只能選擇適用一種損害賠償額度,不能同時適用。不過我國采取的是有條件的選擇適用,即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損害賠償方式的選擇可以轉換,但有時間的限制。

二、締約過失、違約、侵權損害賠償額度的區別

(一)產生的根據不同

締約過失損害賠償產生的前提有兩個:一是締約雙方為了締約合同而實際形成了一種接觸和磋商的關系;二是這種接觸使當事人形成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接觸是一個前提,信賴是接觸的結果,兩者相輔相成。違約損害賠償是以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為前提。

(二)保護的對象不同

締約過失損害賠償額度的適用是為了保護預訂立合同的先合同義務,在當事人違反了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時,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此時不能要求締約過失人承擔違約賠償,而由于此時的損害是基于締約關系而不是侵權關系,故也不能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三)賠償的范圍不同

締約過失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此種利益的損失不是現有財產的毀損滅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喪失,而是因為相信合同的有效成立導致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在一般情況下,此種損失主要表現為一種費用的支出不能得到補償,或者因為信賴對方將要訂立合同而損失了一部分利益,適用締約過失損害賠償額度的目的也是為了恢復到締約之前的狀態。因此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范圍不能由當事人約定,而只能由法律規定。

(四)舉證責任的適用不同

從舉證責任來看,締約過失損害賠償的受害人需要證明對方存在法律規定的過錯,并應證明自身存在信賴利益,例如已經為合同的訂立做了積極的準備,同時,由于對方的過錯行為,而造成了這些信賴利益的損失。違約損害賠償中受害人對違約方的過錯不負舉證責任,只要債務人違約,就推定其有過錯,而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而在侵權損害賠償中,在一般侵權責任中,受害人通常要證明加害人有過錯,才可以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責任中,也采取舉證責任倒置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如動物致害、環境污染等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無需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

綜上,違約損害賠償額度與締約、侵權損害賠償額度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在司法實踐中既要準確的區分適用,又要看到之間的聯系,認真的選擇并在必要的時候果斷地作出再選擇,以保護受害人的最大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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