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事仲裁制度研究

2016-03-11 12:49張晶
2016年3期
關鍵詞:違約醫療糾紛侵權

作者簡介:張晶(1991-),女,漢,安徽淮南人,研究方向:四川大學民商法碩士研究生民法。

摘要:醫療糾紛紛繁復雜,且呈爆炸趨勢,而現有的糾紛解決方式,其中立性、公正性、權威性和專業性受到質疑,因此,亟待一種新的解決模式的出現。醫療糾紛雖然涉及人身侵權問題,但歸根到底,仍然落腳于財產權益糾紛,具有可仲裁性。因此,設立一種專門的醫事仲裁制度是可行的。制度設計以期能夠在制度設計上漸趨完備,促進醫療改革事業發展。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療合同;仲裁;侵權;違約

(一)我國醫療糾紛現行主要處理方式

在1978年改革開放之前,我國的醫療損害賠償制度在醫療服務福利化的基礎上,并沒有特別突出地顯露其重要性,相關的糾紛案件不多。在改革開放之后,隨著醫療體制改革的不斷進展,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開始逐漸增多,相應的法律規范逐漸發展。①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更加側重于規定行政調解手段的解決機制。而在2002年9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此可見,《條例》設計了三種醫療糾紛處理模式——協商、行政調解和訴訟。

1.行政調解。行政調解的好處在于了解醫院和醫療行為的具體情形,專業性較強。醫院最終的處理的結果也都需要上報至衛生行政部門得到意見,行政部門直接參與醫療糾紛解決,效率較高,使得患者能夠及時保護證據,獲得賠償。醫療糾紛解決中的行政調解機制存在問題:其一,衛生行政部門的中立性受到大眾的質疑。其二,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不可避免其行政性,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2.自行協商。醫療糾紛解決的主要方式是醫方與患方的自行協商解決。通過協商解決醫療糾紛,一般無須支付律師代理費、訴訟費、鑒定費等,且不占用司法資源,無論對當事人、對社會來說都是成本最低的解決糾紛機制。此方式時間短,效率高,成本低。是社會大眾的首選方式。

自行協商在實踐中的弊端十分明顯。其一,協商結果可能不公正。其二,協商結果不合理。其三,無法得到有效的解決結果。

3.訴訟。雖然訴訟有著公正性、嚴肅性以及結果具有法定強制性的優點。但其在適用過程中的問題也是不可忽視的。其一,訴訟成本高、時間長,使得其效率及時性大打折扣。在中國現如今的醫療體制下,民眾的一次生病的花費很高,尤其是在發生了醫療事故之后,其后續費用也是一個難題?;颊咭环侥軌蜓杆偌皶r地獲得賠償是很必要的。其二,大量醫療訴訟的出現加重法院的工作壓力,使得公正性與合理性無法得到保證。

(二)醫療糾紛的可仲裁性

1.醫療糾紛訴訟案由的確定。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大多傾向于適用侵權責任法,而不是合同法,尤其是在大量的責任競合案件中(如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產品責任等),法官已習慣于依侵權責任法處理案件,而基本上不考慮適用合同責任。而不分情況地一律采用侵權責任處理責任競合案件,并不一定能夠使案件得到公正處理。②對于醫療糾紛,以侵權或違約為訴由進行訴訟兼有之。筆者認為,合同法雖然保護的是合同簽訂的期待利益,但是其人身以及財產的固有利益仍是當然保護的。不能因合同履行而損害對方的固有利益。由此可見,以合同法規范醫療糾紛也是完全可行的。除此之外,侵權法的規則原則——過錯責任為主,合同法則是以嚴格責任,即一旦造成損失,除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外,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對于患者來說,以違約責任更加符合其時效性需求。

2.醫療合同可仲裁性的法律基礎。我國《仲裁法》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由此可見,可進行仲裁的包括兩種糾紛,一者是平等主體的合同糾紛,以合同作為仲裁的基礎,另一者是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此為兜底條款?!吨俨梅ā返?條則規定并沒有明確表明醫療糾紛是否能夠成為仲裁對象。筆者認為,醫療糾紛可仲裁性的法律基礎包括如下四點:第一,醫療糾紛雖然有人身侵害,但最終仍落腳于債權糾紛。第二,侵權違約競合的前提下,可以違約事由起訴。第三,民事訴訟法仲裁前置的規則是按照法律規定需要先仲裁的先仲裁。第四,醫療糾紛以違約進行仲裁,可否以侵權之訴規避違約的仲裁條款。

3.醫療合同可仲裁性的現實基礎

(1)民事訴訟當事人主義和處分原則的體現?!睹穹ㄍ▌t》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谒椒ㄗ灾卧瓌t,法律制度賦予并且保障每個民事主體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圍內,通過民事活動,特別是合同行為來調整相互之間關系的可能性。③

(2)符合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首先,可以減輕醫方的舉證這責任;其次,雖然,沒有了精神損害的賠償項目,但在加入了調解機制的前提下,可以是患方得到應有的合理的賠償;最后,醫事仲裁的時間限制在6個月內,以時間換金錢,更快地解決糾紛,避免訟累,對于患方來說也有極大地益處。因此,以仲裁方式解決醫療糾紛有雙贏的效果,值得推行。

(3)醫事仲裁制度的獨立性。醫療合同又稱醫療服務合同,是指醫方提供醫療服務與患方支付醫療費用的合同。④而所謂服務合同,一般指全部或者部分以勞務為債務內容的合同,又稱為提供勞務的合同。⑤因此醫療合同作為服務合同的特殊類別,由于其機構和性質的特殊性,使其與一般服務合同有很大的區別。

(三)我國醫事仲裁制度的模式設計

醫事仲裁機構設立有兩種方式,其一是仲裁委員會專業化的方法,直接賦予現有的仲裁委員會對醫患糾紛進行仲裁的職能,在其中增設醫學會的仲裁員,設立醫療糾紛仲裁員名冊,規定每一個案件都由相應專業的醫學專家和法學專家共同組成仲裁庭裁決,臨床醫學專家和法學專家的個人條件應符合仲裁法第13條對仲裁員資格的規定。其他制度直接套用仲裁法的相應規定。而另一種方式則是參照勞動仲裁委員會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仲裁委員會的制度。由醫管局、醫學會、律協機構共同出面設立獨立的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獨立設立法人,確定其第三方性質,以提高其公正性、科學性和權威性。增加醫患雙方的信任度??梢源蟠筇岣哚t療糾紛案件的處理效率。

(1)仲裁人員組成。醫事仲裁委員會的專業性要求其成員組成不同于一般的仲裁委員會??梢詤⒄彰绹闹俨梦瘑T會的成員組成方式。即以法官或律師作為主裁判員,因為其熟悉法律相關內容規定。還需有相應醫療專業的專家作為裁判委員會的一部分,直接對醫療專業內容進行鑒定,因此無需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社保局作為醫療保險的主管機構也應當參與到仲裁中,承擔保險公司公司的角色,以第三方中立角度對醫療行為進行監督。

(2)仲裁程序特點。仲裁程序提起需當事人依據書面仲裁協議提起,仲裁程序一旦啟動,則不能夠提起訴訟。仲裁員的選擇可以參照已有的仲裁制度,雙方合意選擇仲裁員,并且要求一定包括法學專家和醫學專家。仲裁開始后,可以不經醫學會的醫療事故鑒定程序,可有仲裁小組的醫學專家直接對醫學問題進行考察,并由法學專家考察其中的因果關系。仲裁裁決出臺后,法律應當承認其拘束力??杀环ㄔ簭娭茍绦?,如果不是違背法律規定,不能隨意推翻。(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注解:

①楊立新.醫療損害責任研究[M].1.法律出版社,2009.

②王利明.侵權責任法與合同法的界分[J].中國法學,2011(3).

③王利明.民法[M].1.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39.

④艾爾肯.論醫療合同關系[J].河北法學,2006(12).

⑤(日)中田??担骸艾F代における役務提供契約の特徴”(中)、NBL 587號(1995年).

猜你喜歡
違約醫療糾紛侵權
淺析新建本科院校工科類畢業生就業違約的成因
淺談醫療糾紛的防范與處理
醫療糾紛病理尸檢結果探討
在舉證責任倒置機制下的病案管理
臺北故宮要告北京故宮“侵權”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