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試論現場勘查中的心理痕跡動態分析

2009-11-02 07:21魏克強
法制與社會 2009年27期
關鍵詞:現場勘查

王 森 魏克強

摘要作案人在作案過程中除了留下各種各樣的物質痕跡外,還會留下潛在的心理痕跡。本文指出通過對現場物證痕跡的勘查,動態分析作案人實施犯罪的心理過程,有助于偵查人員明確偵查方向、縮小偵查范圍,彌補現場物質痕跡的不足,同時能夠對案件中的物質痕跡起到實質的相互印證、相互補充、相互引申的作用,從而促使偵查人員可以進一步理解案情,客觀的把握整個犯罪過程。

關鍵詞心理痕跡動態分析 物質痕跡 現場勘查

中圖分類號:D91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09-162-02

物質痕跡和心理痕跡從來就是相互聯系、相互印證、相互補充的。在現場勘查中,對這兩種痕跡進行綜合分析,能更準確、及時地揭露犯罪。然而,傳統的現場勘查理論和思想只注重對現場物質痕跡的提取和利用,往往忽視現場心理痕跡以及其個性特征的研究分析和利用①。但隨著犯罪新形勢的變化及犯罪分子反偵查伎倆的日益增強,單靠從物質現場的勘查來獲取有價值的信息難度越來越大,因而,通過現場心理痕跡的分析收集更多的犯罪信息就顯得尤為重要。

所謂心理痕跡動態分析,是在對現場物質痕跡進行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礎上,運用心理分析技術對案犯犯罪心理及行為活動進行動態分析,科學地對案犯的犯罪心理及其行為活動進行還原重建的方法。對現場心理痕跡的動態分析有助于偵查人員明確偵查方向、縮小偵查范圍,彌補現場物質痕跡的不足,同時能夠對案件中的物質痕跡起到實質的相互印證、相互補充、相互引申的作用。從而促使偵查人員可以進一步理解案情,客觀的把握整個犯罪過程。

一、心理痕跡動態分析的基本原理

(一)洛卡德轉移原理是心理痕跡動態分析的理論依據

作為各國普遍公認的偵查學與法庭科學著名理論,物質轉移原理是由法國偵查學家、法庭科學家埃德蒙?洛卡德(Edmond Locard)在20世紀初提出的,該原理認為:一旦兩個物體相互接觸,其間必將發生物質轉移②。通過認識、記錄和檢查這種證據轉移的性質和范圍,卡洛德認為可以把犯罪與特定的位置、各種證據以及被害人聯系起來。如果交換的物質被發現,就可以解釋為兩種特定的物體之間發生了接觸,并且可以逆向推斷出發生接觸的原因和結果。犯罪現場不僅僅是物質能量轉移的結果,同樣是心理痕跡轉移的結果。心理痕跡在造痕體(作案人)的大腦中形成,通過犯罪行為的實施,作用在承痕客體(現場物質)上完成心理痕跡的轉移。心理痕跡的轉移以物質轉移為基礎,物質轉移的同時心理痕跡轉移也同時進行并且同時結束。最終心理痕跡以物質痕跡為其載體,通過物質痕跡間接反映出來。如犯罪行為人在現場將一客體上的一些粉塵沾在手上,在現場活動時又將手接觸了其他物品,留下了粉塵手印,走時又將這些沾在手上的粉塵帶走,這就使我們有了雙向的動態分析目標:一是行為人在現場上的行為過程、目的以及心理變化,二是可以分析行為人離開現場的攜帶物。這對現場心理痕跡動態分析提供了很好的物質條件。既可以通過現場上物質的遺留來分析犯罪人的活動過程及心理變化,又有了對其帶走物質與現場物質進行同一認定的依據,這對認定犯罪嫌疑人和勾畫犯罪人特征提供了更好的條件。

(二)同一認定原理是心理痕跡動態分析的歸宿

同一認定是現場心理痕跡動態分析的歸宿,是指同一認定是現場心理痕跡動態分析的目標。經過偵查人員的努力,現場心理痕跡動態分析的目的就是要同犯罪現場的本質特征達到同一。如在河南靈寶系列殺人搶劫案中,犯罪行為人在入室時的行為特點就是就地取材,在多起案件現場的行為過程與內容也是一致的。由于對犯罪行為人入室方式有了同一認定的結論,就使偵查指揮對并案偵查有了或多了一項條件,盡管這一同一認定不是鑒定型的,是一種軟件的,但畢竟多了并案偵查的一種依據。此案并案的依據不僅僅入室方式的同一認定,而且使偵查員可以分析到犯罪行為人之所以不帶作案工具的潛在心理痕跡,是因為他對作案環境的熟悉,這對偵查人員認識犯罪行人又多了一層認識,既犯罪行為人可能是流動人口,并且是其中的違法犯罪分子。

(三)逆向辯證邏輯原理是犯罪心理痕跡動態分析的方法論

心理痕跡的動態分析,不同于一般意義上所說的由“因”到“果”的順向分析,而是一種由“果”到“因”的逆向邏輯分析。即以已經觀察到的事物、現象作為終結狀態,依據事物(案件或現場)發生、發展的特殊規律,從形成的結果出發,追溯事物或現象發生的過程、原因或行為人等,并使該現象或事物獲得合理解釋的分析③。逆向分析與其他分析方法不同的是它的逆向性,即由已有的結果尋找可能的原因。鑒于導致犯罪產生原因的復雜性,在運用逆向分析方法時還應注意辯證邏輯原理。辯證邏輯原理要求人們把握事物的全部基本要素,指出其中主導的東西以及如何將可能轉化為現實的條件,并把抽象和具體、分析和綜合、歸納和演繹、邏輯的和歷史的方法結合起來,指導對事物的研究。因此,在犯罪心理痕跡動態分析時應盡可能的運用逆向辯證邏輯原理對案件本身或現場進行分析,以保證犯罪現場再現的準確性。

二、心理痕跡動態分析的一般方法

(一)歸納推理

心理痕跡動態分析中的歸納推理,就是通過對現場的痕跡、物質、物品狀態的勘查,從而得出一個一般性動態心理結論的過程。歸納推理法在心理痕跡動態分析中的優越性是很明顯的:歸納推理方法便于運用,不需要太多的專門知識和培訓,所需的時間很短,不需要花費太多的時間就可以進行,并且得出推理結論。但是,歸納推理法的缺點是十分明顯的:歸納推理所需的信息往往是從有限的樣本中概括出來的,是對一系列個體特征的概括,由于收集者的能力和知識大小不一,在這些個體中有的適合、有的不適合作為樣本,由此得出的結論就顯然不具有必然性和可靠性;其次,歸納推理是從已知的現象、特征推導出未知的現象、特征,結論往往超出了原有的現象、特征的范圍,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具有或然性。

但是,在科學地引導下歸納推理方法也可以合理利用。根據一定的犯罪規律進行犯罪心理痕跡動態分析的思想恰恰是演繹推理所缺乏的,對犯罪現場和犯罪行為的共性的認識盡管對勾勒一名犯罪者的具體人身特征幫助不大,卻有助于形成種類型的或一般性的人身特征。

(二)演繹推理

演繹推理是一種由一般到個別的推理,即從一般性原理推出個別性結論的思維方法。由于演繹推理的思維方向是從一般的原理或規律到個別的具體的案件,因而在犯罪心理痕跡動態分析中,演繹推理有助于我們認識與鑒別犯罪人的心理痕跡以及案件性質、作案動機,因而,演繹推理是犯罪心理痕跡動態分析的有效方法。演繹推理方法主要目的是通過犯罪心理痕跡動態分析來幫助不同階段的案件偵查,從犯罪的普遍性特征中提煉出更確切的犯罪特征,它并不能具體指定某一犯罪嫌疑人,或者把某一個犯罪嫌疑人從多數犯罪嫌疑人中甄別出來。但是,演繹推理方法能夠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大至個性特征。

在心理痕跡動態分析過程中,我們除了應該了解歸納推理和演繹推理方法的上述區別外,還應該注意二者的聯系。一方面,演繹推理的大前提是表述一般性知識的命題,這樣的命題只有通過歸納推理才能得到,所以,演繹推理離不開歸納。另一方面,歸納也離不開演繹。歸納的前提是表述個別性知識的命題,要獲得這些表達個性知識的命題,人們就需要使用觀察、實驗等收集經驗材料的方法,以及比較、歸類、分析與綜合等整理經驗材料的方法。在使用上述方法時,離不開用一定的理論作指導,常常是理論先于觀察。因此,在心理痕跡動態分析的過程中,以演繹推理方法為主,歸納推理方法為輔,將歸納推理與演繹推理方法結合起來,以歸納推理式的心理分析為前提,在已經科學限定的范圍內展開具體的、個性化的動態演繹式分析,從而達到對案件事實的正確認識。

三、心理痕跡動態分析應注意的問題

(一)對事不對人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往往會在現場勘查后根據經驗對案情做出比較單一的推斷。在分析嫌疑人范圍時偵查人員在初步偵查獲取部分情況之后,往往習慣性地急于從“重點人群”中搜尋,捕捉這些人員的“可疑”情況來印證案件,但往往是嫌疑人越分析越像,但卻離事實越遠。如在主觀偵查思維中,偵查人員習慣因為嫌疑人沒有作案時間對嫌疑人進行排除;簡單地用空間的相容性和相近性片面的懷疑某人;簡單地用動機存在與否片面懷疑或否定某人。而心理痕跡動態分析是要在解決“發生了什么”以及“它是怎么發生的”等涉及犯罪行為過程等問題的基礎上,分析隱藏在行為過程及其特征背后的犯罪動機和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問題,即“犯罪為什么發生”和“是什么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問題。在20世紀90年代,美國犯罪心理分析專家布倫特·特威(Brent Turvey)就提出:“只有在對諸如犯罪現場照片、驗尸報告、尸體照片和犯罪人與被害人沖突關系的法庭科學證據的研究下,才能夠準確的重建犯罪人在犯罪現場的行為痕跡,并根據這些特定的、個性化的行為痕跡,對犯罪人的個性特征、自然特征、情緒情感特征及動機特征進行推斷。④”因此,在進行現場心理痕跡動態分析時必須緊緊圍繞案件情況本身進行分析,推斷犯罪人可能的心理特征及行為過程,最終達到對犯罪人的認定。不能一開始就指向某個嫌疑人,或輕易排除可能涉案的人。

(二)重發散、忌聚合

發散性思維的實質就是求全思維作用的結果,即不排除任何一種可能性的存在,從而達到對案件或現場事實真相的揭示。在犯罪現場心理痕跡動態分析中提出重發散、忌聚合思維原則的目的,在于避免由于思維或認識的狹隘、短路或閉塞等而漏掉任何一種可能性。通過“窮盡”,以實現分析的多樣性,再通過“排除”,尋求最佳的可能性。尤其是在偵查初期,在對案件進行調查、勘查后不妨對多種可能性無遺漏地予以考慮,再逐步排除不可能或可能性比較小的情況,尋求案件事實的惟一性。

(三)入流不陷入

所謂入流不陷入,即在心理痕跡動態分析時不陷入自認為絕對正確或準確的分析中,而是以是否具備一定的可能性(包括現實可能性和邏輯可能性)、能否解釋現場物質痕跡為準則。在這個過程中,由于偵查主體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不可能一步到位提出惟一正確、惟一準確的假設方案,所以,偵查人員在心理痕跡動態分析時應遵循入流而不陷入,以解除信息缺乏、線索較少對思維的束縛。要注意把無形的心理痕跡同有形的物質痕跡有機地結合起來,使物質痕跡檢驗和心理痕跡的發現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反映,通過一系列的檢驗與驗證尋求合理的結果⑤。

總之,從心理科學方法論的角度來講,現場勘查中的心理痕跡動態分析方法較多地依賴于人的主觀認識能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犯罪人思想的復雜性決定了犯罪現場的復雜性。因此,要準確的解讀犯罪現場中的心理痕跡,挖掘案件的事實真相也絕非易事。它要求偵查人員具有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和敏銳的觀察力以及開闊的思維。此外還必須運用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和方法論以及心理學、社會學等多學科來指導心理痕跡動態分析。

注釋:

①④范剛.刑事偵查心理學.甘肅:甘肅人民出版社.2007.

②劉品新.論犯罪過程中的信息轉移原理.福建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3(1).

③⑤胡子龍,楊經德.淺談犯罪心理痕跡的研究方法.云南警官學院學報.2008(3).

猜你喜歡
現場勘查
淺議案件的現場勘查及痕跡物證的采集與利用
淺析攀爬入室盜竊案件的現場勘查及其分析
如何有效發揮刑事科學技術在交通事故現場勘查中的作用
淺談盜竊車內物案件的現場勘查
淺議交通事故現場勘查中的現場訪問
如何通過現場勘查和痕跡檢驗來甄別自殺現場
法醫命案現場勘查存在的問題及策略
淺談刑事現場勘查與圖偵相結合的新模式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