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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河南農民田賦負擔研究

2009-11-04 02:32薛志華
魅力中國 2009年24期
關鍵詞:國民政府河南農民

薛志華

1927—1937年的南京國民政府在形式上統一了全國,在農村進行了包括田賦制度在內的許多改革,對于這一時期農民負擔的輕重問題,存在兩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認為這一時期農民負擔沉重,如陳翰笙在《中國農民擔負的賦稅》一文中即持此觀點。與此相反則認為此階段農民的負擔并不算重,如朱其華曾指出:“河南田賦正附稅捐統計,不過二千萬元,比量民力,非為過重”。本文從田賦及與其相關方面來分析這一時期河南農民的負擔。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將全國財政劃分為國家和地方兩級,將田賦收入作為地方稅。田賦在地方稅收中占據主要地位,1935年河南稅收預算收入為1190萬元,田賦為660萬元,占到了總數的55%。這次劃分使征收田賦的權力歸于地方,為以后地方任意附加攤派提供了機會。

田賦包括征稅和附加稅,國民政府在1928年曾規定田賦附加總額不得超過原有正稅。但是地方握有征收權力,特別是在裁撤厘金之后收入減少,為了彌布收入不足,附加攤派更是嚴重。

1939年出版的《農情報告》對1931—1936年每畝田賦正附稅有過一個統計。

資料來源: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3),北京三聯書店,1957.9.11。

從這個統計可以看出田賦呈現一種先逐漸增加后又漸漸降低的一種趨勢。田賦征稅一般變化不大,變動最大的是附加稅,從時人的評論中可見一斑。1934年的《獨立評論》曾指出:“自十六年以來,……附稅隨著新政一天一天的加多。例如辦黨要錢、辦自治要錢、修路修衙門要錢、甚至復興農村也要錢,這些錢只好盡先向農民要?!睋r村復興委員會會報曾評論:“附加稅既名附加,則顧名思義,當不過超過征稅,而各省目前情形幾無不超過?!辈⒔y計出河南省的正附稅比率最低為15.7,最高為1019.4。一倍以下者僅六分之一。有人統計河南省在30年代的田賦附加種類有42種之多。當時各縣都有的則有串捐、補助捐、補助費、政治警察附捐、自治附捐、建設附捐、保安附捐、地方公款附捐、教育附捐、公安附捐、畝捐等11種。國民政府雖然規定田賦附加不能超過征稅,但是地方政府作為直接征收者,卻在征稅之上任意附加,特別當增加的附加稅是為了應付上級的各種要求。就更加肆無忌憚了。國民政府在1930年曾作出規定,從本年起,不得以任何名義再加田賦附加。但是這項規定并沒有被很好的執行,省附加于上,縣附加于下,層層加碼,農民的田賦負擔當然要沉重了。除了田賦正附稅之外,農民還要承擔另一種負擔——攤派。因為不能增加田賦附加,各縣就采取按畝攤派的辦法?!皵偱傻那樾?,就省份而言,如河南…等省幾乎無省不有,……攤派這種辦法,事先既無規定征期數額,事后又不見公布用途,常有縣府令該區攤一千元而區長則照二千元攤派者”?!啊c田賦附加同為農民奇重的負擔且有時更甚者,尚有臨時攤派。附加稅雖重,尚有一定限度,攤派實在田賦附加稅之上。查河南各縣臨時攤派,大都按田畝或按丁,其性質實與田賦附加稅無異?!痹谔镔x正附稅和攤派之外,還有另外一種讓農民難干接受的壓榨形式就是田賦預征。據1931年2月4日的《新聞報》載:河南省在民國十九年預征民國二十四年的田賦,提前四前征收。在正常情況下,農民生活尚且艱難,如今卻要一次預征四年,農民負擔的沉重可想而知。

除此之外,農民在交納賦稅時,要經過各級征收人員之手。這些經手人員往往采取各種手段,加重農民負擔。如在河南淮陽發生過私印串票,偽造縣印,向農民征收的事。有的地方,縣政府不設征收處,由糧書直接向各戶征收,更可上下其手,額外浮收。另外,在征收過程中,有權有勢者往往勾結征收人員,使自己少交或不交,把自己的田賦轉嫁給普通農民,這無疑更加重了農民的負擔。

從1927年開始,國民政府雖然在形式上統一了全國,但是內有軍閥混戰,外有日本侵略,處于內憂外患之中。國民政府成立之后,在農村進行了許多改革,如把田賦劃為地方稅,其后對于田賦附加的征收一再作出限制規定。同時為了彌布各省收入不足,對各省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補助。但是這并沒有有效的減輕農民的負擔,關鍵在于政府建立初期政治還不穩定,對基層政權不能進行有效控制,新建的機構對于賦稅的征收不熟悉,要依靠原來的征收人員。再加上不顧條件的推進農村的各項建設,最終導致了農民負擔的加重。這種情況一直到1934年6月國民政府頒布永不再增加田賦附加的命令,才有所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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