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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國沉默權制度的思考

2009-12-02 10:20林惠平
文學與藝術 2009年9期
關鍵詞:沉默權原則制度

林惠平

【摘要】在法律上,將沉默權作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延伸是站不住腳的。以沉默權為無罪推定原則組成部分的意見面臨以下解釋難題:第一,如何解釋無罪推定與沉默權在法律確立上的不同步性。沉默權保障至何種程度方可視為達到無罪推定的要求。

【關鍵詞】沉默權;無罪推定

一、沉默權的確立及意義

沉默權在12世紀初是作為對抗宗教法庭的手段,而作為法律制度的沉默權是在1661年由英國議會確認的,1848年英國的《刑事證據法》第一次將沉默權寫入該法,使沉默權在成文法上真正得到確立。隨后,歐美各國也都相應作了規定,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了“米蘭達規則”,更將沉默權推向了極端。 我國在五十年代初期對沉默權抱否定的態度。文革中,有罪推定盛行成風給我國的法制建設帶來了巨大的災難,近年來,雖然人們的法制觀念和民主氛圍正在逐漸的增強。但受長期封建思想的禁錮和侵濁,在我國建立沉默權制度依然面臨艱巨的挑戰。沉默權是人們在反對封建專制斗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它不僅是對封建野蠻刑訊制度的痛訴,而且也是人類在痛苦呻吟下進行深刻的檢討和反思的理性結晶。沉默權是凈化刑事訴訟不文明、不公正、不合理現象的催化劑, 是一項“不說話”的權利,是刑事訴訟邁向民主化、文明化、科學化和現代化的一面旗幟。因此沉默權制度對建立法治國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建立我國沉默權制度的幾點思考

沉默權作為一種權利,當然也擺脫不了這種困境。 我國是一個缺乏法制傳統的發展中國家,封建觀念長期禁錮著人們的思想,要想一步到位的彌補這一立法空白,似乎面臨著巨大的挑戰。

首先在觀念上,“口供中心主義”的大范圍蔓延,為刑訊逼供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間,刑訊逼供也因此成了獲取口供的一條捷徑。在口供依然是刑事訴訟證據的主打產品,依然發揮著“巨大威力”之時,試想一下,又有誰會徹底的將它拋棄呢?可見封建糾問式下的這種“后遺癥”依然在展現其“丑惡的嘴臉”。造成今天司法泛濫的局面,顯然少不了它的干系。然而,從結構上看,訴訟觀念是訴訟文化結構中的內隱性,深層次的內容,它相關于政治條件、經濟條件、國家制度、民族傳統,社會心理等社會大系統。

其次,在法律上,將沉默權作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延伸是站不住腳的。以沉默權為無罪推定原則組成部分的意見面臨以下解釋難題:第一,如何解釋無罪推定與沉默權在法律確立上的不同步性。第二,沉默權保障至何種程度方可視為達到無罪推定的要求。在沒有合理解釋上述難題時,片面或者是人為的將它們隨意界定是令人費解的,也是不明智的。當務之急,應當本著務實的態度,徹底的破解其中的奧秘。只有這樣才能在對無罪推定原則與沉默權的取舍問題上作出合理的選擇。 具體而言,在我國連無罪推定原則都還沒有完全站穩腳跟,緊接著又將沉默權作為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在要求或者合理延伸。這種超負荷作業必然對無罪推定原則產生不利影響,甚至也會給沉默權帶來不可避免的負面效應。顯然在無罪推定原則完全得到確立之前,讓它背上“沉默權”這個“包袱”后果是不堪設想的。對此我們應該根據現實的國情,本著為國家負責,為人民負責的精神,將它們分別作為刑事訴訟上的一項權利,在當前是比較適宜的。筆者認為在規定沉默權規則問題上不能搞一刀切,應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量力而行,不能搞地毯式轟炸,將現有的缺陷一掃而光。而應當采取有目的有步驟的改革方案。凡根據現實情況能夠做到的部分應堅決進行改革,不能做到的暫且擱置下來,待條件成熟繼續完善,改進。事實上,我們必須在進一步升級偵查技術、偵查手段和方法的同時,必須保持高度警惕,防止在設計沉默權規則時過于追求時髦而在操作技術上造成難以駕馭的局面,必須采取有保有壓、穩扎穩打的應對策略,確保與我國現實國情相匹配的一整套沉默權制度早日實現。因此,脫離現實國情而建立起來的沉默權制度將是蒼白無力的,干癟的,這種華而不實的框架難免面臨倒塌的危險。在建立沉默權制度面臨重大壓力之下,想要一步到位是不可能的,不現實的。目前唯一可行的辦法是:“效仿金蟬脫殼之方式”,不言其表,專攻其里, 久而久之,在不知不覺當中,一個內容詳實、邏輯緊湊、結構合理,操作方便的沉默權框架將展現在我們國人面前。

最后,雖然體制上的阻力對引進沉默權構成主要威脅,但可喜的是伴隨著我國與國際接軌的奮斗目標的不斷推進,國際刑事司法交流的不斷深入。同時面對當前司法程序的信任與正當性危機,再加上我國司法腐敗嚴重,刑訊逼供這一司法頑癥已經到了不鏟除難平民憤的地步了。沉默權的出現必將給解決這一問題帶來一線曙光。事實上為我國引入的大量法律制度,在國家和人民的精心呵護和照料下,在本土資源的培育下,大多已生根發芽。處在十字路口關鍵時刻的沉默權同樣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和生死的抉擇,在這方面上,固然有很多障礙。但隨著法制環境的變化,程序法觀念的轉變和相關規則的發展,國際環境的變化,而且從發展的眼光來看,有利的因素還在不斷的增加。隨著這些因素不斷完善,不斷豐富,可以想象沉默權在中國的最終確立是現實的。據此筆者認為建立沉默權是遲早的問題,大勢所趨,在這方面上法學界和司法界應因勢利導共同為沉默權扎根于中國這片凈土上而做應有的努力,早日擺脫我國在這一領域的落后地位,為中國文化再次邁入世界前列而積極努力。

【參考文獻】

[1]孫長永著《偵查程序與人權》 中國方正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2]謝佑平、萬毅著《刑事訴訟法原則;程序正文的基礎》.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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