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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再加工纖維生產存在的問題與建議

2009-12-16 09:18李初夏
中國纖檢 2009年11期
關鍵詞:纖維制品邊角料劣質

李初夏

絮用纖維制品質量問題是一個社會關注的敏感問題,也是質量監督的工作重點和難點。長期以來,劣質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媒體所稱“黑心棉”)查而不絕、打而不死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再加工纖維的生產管理和合理利用存在著尚需解決的問題,再加工纖維問題解決不好,劣質絮用纖維制品難以杜絕。本文就近年來浙江省再加工纖維生產中的問題,提出一些看法。

再加工纖維生產的情況

浙江省是紡織服裝制造大省,數量眾多的紡織服裝企業,必然產生大量的纖維制品下腳料和邊角料。這些下腳料和邊角料經簡單的開松工藝后,即為再加工纖維。因此,在服裝和紡織產業的集聚地,往往存在再加工纖維生產點,如我省浦江、紹興、慈溪等地。唯一例外的是浙江蒼南縣,該縣雖然不是服裝產業聚集地,但由于歷史的原因,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一直以來存在再加工纖維生產行業,逐步演變成目前全國最大的再加工纖維生產地。據不完全統計,該縣再加工纖維生產點有近7000家,直接和相關從業人員10萬人左右,并且已形成紡織服裝廠邊角料收購、開松成再加工纖維、用再加工纖維紡紗、制作成品等既專業分工又相互依賴的產業結構。事實上,該行業已成為該縣的主要產業和解決農村富余勞動力出路的主要途徑。

再加工纖維生產具有資源再利用、發展循環經濟的合理性。和紡織工業的主要原料棉花相比,具有價格優勢(再加工纖維的價格基本上為棉花的一半甚至更低,好的棉花每噸為13000元左右,質量低劣的再加工纖維每噸僅為3000元左右)和節約種植用地的資源優勢。其生產的產品容易為低收入消費者所接受,因此也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優勢。同時再加工纖維生產工藝極為簡單,幾乎沒有技術門檻,所需設備投資很少,客觀上解決了一大批勞動素質較低的就業者從業問題。因此,如果沒有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準入條件,在紡織服裝制造業發達、市場意識強的地區很容易衍生出一批再加工纖維生產點和相關產業。

存在的問題

再加工纖維無序生產,引發的問題主要是:

1.再加工纖維使用不當引發劣質絮用纖維制品(黑心棉)違法事件,從而帶來惡劣的社會影響,損害浙江制造的形象。尤其當這些問題發生在兒童服裝上,極易成為社會和消費者高度關注的敏感點,給政府工作帶來極大的壓力。國家《絮用纖維制品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將再加工纖維(即使是用紡織服裝廠下腳料、邊角料生產的再加工纖維)作為填充物使用在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如棉衣、棉褲、棉風衣、毛絨玩具等。一旦使用,這些產品即被認定劣質絮用纖維制品。但一些小服裝廠、家具廠、毛絨玩具制造廠為了追求不正當利潤,以再加工纖維替代棉花或化纖做填充物。2003年、2004年、2006年中央新聞媒體先后報道我省蒼南生產銷售劣質絮用纖維制品事件,2007年11月23日,央視《焦點訪談》又報道了我省浦江生產劣質防寒服,這些都是因為使用了再加工纖維作為填充料,而被媒體報道為“黑心棉”事件。

2.再加工纖維生產原料失控,造成惡劣影響。由于對再加工纖維生產缺乏管理,加之從業者素質和文化水平又比較低,法律、法規意識淡漠。確實有個別地方存在著用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廢舊服裝等國家明令禁止的原料生產再加工纖維,這種惡劣的違法行為,嚴重危害消費者的健康,引起社會公憤。

3.再加工纖維生產行為不規范,使得媒體認為是“黑心棉”。由于再加工纖維生產點大都是無證照的個體從業者,生產地大都為違章建筑,簡易窩棚。因此,一走進再加工纖維生產場所,到處可見原料隨地堆放、粉塵肆虐飛揚、破布爛衫隨風飛舞的骯臟混亂場面。因此,即使是使用紡織廠邊角料生產再加工纖維,也令人難以放心,在視覺形象容易和“黑心棉”聯系在一起。這種視覺形象和穿著的服裝、蓋在身上的被子聯系起來,一經媒體報道,社會輿論往往也不能容忍。

現行管理辦法存在的問題

就我省而言,現有規范再加工纖維生產行為的部門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有4個,分別為國家質檢總局2006年頒布的《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經貿委、衛生部、工商總局2002年聯合發文的《絮用纖維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辦法》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絮用纖維制品通用技術要求》及浙江省地方強制性標準《再加工纖維及制品通用技術安全要求》。

這4個文件雖然對再加工纖維的管理都有要求,概括起來主要為:一是禁止將再加工纖維作為填充物使用在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上;二是禁止將醫用纖維性廢棄物、使用過的纖維制品和來自傳染疫區以及被有毒有害污染的纖維制品(統稱禁用原料)用于生產再加工纖維;三是再加工纖維包裝上要加警示語,“禁止用于加工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四是再加工纖維從業者應當建立原料和銷售臺賬。但這些規定在徹底規范再加工纖維生產方面力度不夠,對解決再加工纖維生產中突出存在問題作用不明顯。

比如,目前再加工纖維生產者和絮用纖維生產者大都分離,在再加工纖維生產環節用《絮用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去檢查往往無所適從,或者流于形式。以警示語為例,經過這幾年的宣傳及執法檢查,基本上絮用纖維制品生產者都知道不能將再加工纖維作為填充物。凡違法者,都是為利益所驅,明知故犯。在這種情況下,在再加工纖維包裝物上貼一條“禁止用于加工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警示語,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黑心棉”問題。

又比如,在再加工纖維生產者都是無證無照無稅務登記的非法生產者背景下,是難以通過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臺賬的方法來達到規范管理的目的。另外,雖然國家有關部門設立了不許用再加工纖維生產生活用絮用纖維制品的禁區,可是只要將再加工纖維紡紗后織成布,照樣可以做成紡織服裝產品穿蓋在身上,用這樣的辦法避開填充物這一禁區,事實上造成就制品而言,同樣的東西做填充物用在生活中不行,紡成紗后就可以的矛盾格局。再者由于缺乏對再加工纖維及制品危害性的科學論證,使得絮用纖維制品從業者難以信服我們的一些管理要求。

建議

我們認為,劣質絮用纖維制品(“黑心棉”)問題,根子在再加工纖維上,而再加工纖維問題的本質是無序和落后的生產方式以及原材料控制。因此僅僅依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一家,通過嚴打“黑心棉”的方式,雖然可以促進再加工纖維生產行為的規范,但難以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事實這種方式,無論從法律法規角度,從管理有效性角度以及從劣質絮用纖維制品打而不死現狀來看,都是存在嚴重不足的。

由于再加工纖維生產實質上是廢物利用、物資回收的特殊行業,具有一定的風險性,為此我們建議:

1.政府牽頭,從發展循環經濟、資源合理再利用的角度,制定再加工纖維生產的管理辦法,明確工商稅務登記、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質量監督等職能部門的各自監管責任,納入依法管理。

2.明確從事再加工纖維生產的開業程序,凡從事再加工纖維生產必須辦理合法登記手續、依法納稅,建立原料監控和產品銷售管理制度,無證照的非法生產點必須取締。

3.為確保再加工纖維生產的規范,應加強對諸如舊服裝、纖維制品邊角料市場的監管,制定廢舊纖維制品、邊角料、下腳料交易流通管理辦法,嚴防禁用原料流入到再加工纖維生產環節。

4.如有可能,應設立再加工纖維生產專門區域,在區域內實行原料進入和產品輸出的一個口子式的統一監管。保證再加工纖維的合法生產與合理利用。

5.在再加工纖維管理問題上,厘清和正確詮釋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能。對生產方式、環境污染、勞動保護等方面的違法行為應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對確屬質量方面的問題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監管。比如對再加工纖維制品生產,應按規定制定標準,產品標識應按規定標注清楚,再加工纖維警示語應落實到位。

(作者單位:浙江省纖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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