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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勞動合同中的經濟賠償金制度

2010-08-15 00:45
大連大學學報 2010年1期
關鍵詞:補償性賠償金懲罰性

高 波

(集美大學政法學院,福建廈門 361021)

論我國勞動合同中的經濟賠償金制度

高 波

(集美大學政法學院,福建廈門 361021)

我國的勞動關系逐步實現了市場化,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解除成了社會生活中頻繁發生的現象。勞動合同解除案件中最常見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支付損害賠償金的問題。根據現行法律規范,我國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賠償金既有補償性賠償金也有懲罰性賠償金。勞動合同中的主體在承擔賠償責任時,基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立法宗旨,在補償性賠償金和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主體、范圍與條件上都有許多不同,從而形成了具有鮮明特色的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賠償制度。

勞動合同;解除;經濟賠償金

相對于民事合同來說,勞動合同的內容有很多強制性規定,且由于勞動法在性質上可以歸屬于社會法,其法理念在相當程度上必須體現社會大眾的利益,不能簡單地將勞動合同看作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私的合同”。因此,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金從性質到適用均與民事合同存在許多不同,本文依據現行法律結合實務著重分析勞動合同解除的經濟賠償金的性質、適用范圍與條件等問題。

一、我國勞動合同中的經濟賠償金性質

從合同的角度看,“損害賠償的基本屬性在于補償”。[1]428因為“合同法并不(至少在理論上)尋求懲罰,它的目的就是賠償,而且只是賠償?!鳛橐环N懲罰而給予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在合同法中幾乎是聞所未聞的?!盵2]但由于勞動法在性質上可以歸屬于社會法,勞動合同法也具有了社會性品格,其法理念在相當程度上必須體現社會大眾的利益,勞動合同盡管也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簽訂,也體現為一種合意,但與一般民事合同已有很大區別。

勞動合同中的經濟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不當解除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給付對方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一般又稱作損害賠償或損害賠償金?!斑`約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交換關系的反映。從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盵1]422然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由于勞動關系的特殊性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力量對比懸殊,“法律從保護當事人利益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出發,也可能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盵3]所以我國勞動合同法就做出了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超出了補償性賠償數額的賠償責任。它同時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根據現行法律規范,我國勞動合同中的經濟賠償金既有補償性賠償金也有懲罰性賠償金。

所謂的補償性賠償是指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補償的前提,且以實際的損害為賠償的范圍的賠償。補償性賠償適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得以完全補償,不具有懲罰的特點,包括1.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所支付的賠償金,主要依據用人單位的損失來計算,是補償性的賠償金;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的賠償金中有補償性賠償金。如《勞動法》第9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補償性賠償金。

“懲罰性損害賠償,也稱為示范性的賠償或報復性賠償,一般認為,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庭做出的賠償數額超過出了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它具有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懲罰和遏制不法行為等多重功能?!盵1]516懲罰性賠償多適用于經濟上處于優勢地位并濫用其優勢的一方。如“美國80年代以后,大部分懲罰性賠償都針對合同責任,尤其是針對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惡意拒絕支付保險費;雇用合同中的雇用有的惡意解雇;……如雇主利用其支配地位而侵害其雇員的利益等?!盵1]529應承擔懲罰性賠償的合同責任。根據傾斜保護勞動者的原則和目的,懲罰性賠償金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且僅適用于用人單位,勞動者只需承擔補償性賠償金。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钡?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等開創了我國勞動法制特殊法律責任的先河,這此即是勞動合同中的懲罰性賠償。這也是在《勞動法》的基礎上提高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需要說明的是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也有經濟補償這一概念,經濟補償金不是補償性賠償金的簡稱。經濟補償金是個特定的概念,專指用人單位依法在合同有效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給付勞動者的一種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應用范圍、條件、標準等等均有法律強制性條款規定,沒有活動的余地。如《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七種情況,第47條規定了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重要任務與標準。經濟補償金只對用人單位有效,勞動者是不需要承擔的。而經濟賠償金通過前面的論述,一般是指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或自己的失誤,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而給對方的賠償。無論是補償性的賠償金還是處罰性的賠償金,它的支付基礎一般是有過錯行為,經濟賠償金無需提前約定,勞動關系雙方均可能向對方賠付。

二、我國勞動合同中經濟賠償金的適用范圍

“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交換關系的反映。從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等量的財產予以補償?!盵1]422各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法均肯定了用人單位在違反規定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時應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如《德國民法典》第628條規定:“終止由另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引起的,另一方當事人有義務賠償因雇傭關系終止而發生的損害”。[4]158

(一)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于以下五種情況,而且都是補償性賠償: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有過錯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90條的規定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沒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前述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

5.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主要集中在《勞動合同法》第7章的相關條款中,主要有以下幾類:

第一類,需要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情形,由我國《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有以下情形的,勞動者就有權請求其支付賠償金。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違法不足額支付工資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據法定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二類,用人單位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補償性賠償金,其目的是彌補用人單位給勞動都造成的經濟損失。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法約定試用期的,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5.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用人單位有過錯,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6.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危機勞動者人身安全,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7.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8.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3條的規定,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

第三類,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連帶支付補償性賠償: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2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我國勞動合同中經濟賠償金的適用條件

(一)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的條件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边@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經濟賠償的法律依據。然而,條款中“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具體情形是用人單位向勞動主張經濟賠償的關鍵性問題。

1.關于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問題。我國《勞動法》第102條中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笨梢?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其要求的條件僅為“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所以,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該只有違反提前通知期一種。因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中規定的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僅指勞動者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勞動者應當賠償。

2.關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問題。我國相關的勞動法規如《賠償辦法》第4條以及司法實踐,均認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即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的,勞動者應遵守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而不能隨意解約。在我國《勞動合同法》出臺前的實踐中,這種約定主要是勞動合同期限的限制。用人單位往往利用此條款規定過高的違約金或過長的服務期限,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屆滿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了勞動者的利益。然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薄秳趧雍贤ā分械膭趧诱叱袚r償責任是法定的,而非約定的,雖然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屬于應當支付賠償金情況之一,但是要求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其前提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的損失,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因此受到的損失,則不能要求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是綜合分析,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屬于可以設定違約金的范圍。

另外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規定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賠償金只有以下兩種情況:一是未到服務期辭職,二是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勞動者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并且要“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所以,綜合以上分析,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經濟賠償的條件比較苛刻,必須滿足兩方面的條件:一方面是勞動者存在違法或違約行為,即勞動者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義務;另一方面是勞動者的違法或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的條件

各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法均肯定了用人單位在違反規定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時應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如《德國民法典》第628條規定:“終止由另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引起的,另一方當事人有義務賠償因雇傭關系終止而發生的損害”。[4]158“英國國會于‘1971年勞資關系法’首先創設UnfairDis missal (禁止不當解雇)制度。1974年之工會及勞動關系法繼續采用此項制度,詳設規定,使被不當解雇之勞工,得依其情形向雇主請求復職或者損害賠償?!盵5]

1.勞動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條件

“法律的執行不僅僅是執法機關的事。由于政府獲取違法行為相關信息的能力以及其用于監管的資源(人財物)的有限性,因此最好的辦法是通過民事責任的方式動員廣大的受害人來參與監控,利用民事賠償的方式來懲治違法行為。懲罰性賠償就是采用一種利益激勵機制,刺激受害人在法院提起訴訟,向加害人主張賠償?!盵6]但鑒于懲罰性賠償的巨大“殺傷力”應該通過明確限定懲罰性賠償的可訴范圍,避免訴訟激增,通過明確懲罰性賠償可預期的利益,削弱當事人追求超過成本太多的利益?;谇拔姆治鲇萌藛挝恍枰Ц稇土P性賠償金的情形,勞動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一是實體性條件,用人單位必須有違法行為,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可獲得懲罰性賠償。即能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情形也應由法律明文做出規定,避免司法擅斷,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85條和87條的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勞動者就可以主張賠償。二是程序性條件,首先只能由受害人請求適用,不得由法院主動適用,這樣更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則,有利于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次由于懲罰性賠償的性質帶有制裁性,主要針對的是那些具有不法性的行為而適用的,必須經過有關機關的裁決。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2.勞動者主張補償性賠償的條件

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補償的前提,且以實際的損害為賠償的范圍的賠償。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包括以下四個不可缺少的條件:一是損害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損害事實已經發生,是確定賠償責任的前提。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0、81、83、84等條均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二是造成損害的行為是違法的。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8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三是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是有因果關系的;四是行為人是有過錯的。

從分析我國勞動合同中的經濟賠償金來分析,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這在勞動關系領域中是一個創制性的突破,體現出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原則和目的。從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看,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賠償金的條件較之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主張的條件寬松得多,只要用人單位存在“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或“造成損害”的情形就可以,因此,在維護雙方合法利益的基礎上,其規定著重體現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

[1]王利明.違約責任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

[2][英]阿狄亞.合同法導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69.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598.

[4]德國民法典[M].杜景林,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

[5]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2卷[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359.

[6]王利明.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J].比較法研究,2003 (5):1-15.

On the Payment of Damages in the Labor Contract in Our Country

GAO Bo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JimeiUniversity,Xiamen361021,China)

It frequently happened that the labor contract is concluded and ter minated with the marketization of labor relations.Most disputes are on how to pay the damages between laborers and the employing unitwhen the labor contract is terminated.According to the law of Labor Contract in our country,the damages include punitive damages and compensatory damages.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in applicable subject,scopes and condition when they are applied on the basis of the tenet of protecting laborers.Accordingly,the system of damages has prominent characteristics when the labor contract is terminated in our country.

labor contract;termination;damages

D922.52

A

1008-2395(2010)01-0110-04

2009-08-23

高波(1971-),男,集美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學碩士,主要從事應用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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