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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賠償金分割問題初探

2017-06-19 12:22張婭琦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8期
關鍵詞:撫養人賠償金責任法

張婭琦

摘 要:隨著人們法治意識的增強,近親屬之前因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產生的法律糾紛越來越多,然而在這方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本文試圖通過對相關法律以及死亡賠償金計算方法的研究,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進行初步的探索。

關鍵詞:死亡賠償金;分割

死亡賠償金,即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做出的一種補償費用。隨著交通事故等人身損害事故的頻發,近親屬間因死亡賠償金的分割而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然而現行法律對死亡賠償金分割問題的規定仍不盡完善。本文將從我國法律關于“死亡賠償金”的相關規定,對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出發,對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我國法律關于死亡賠償金的相關規定以及演變

1986年的《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彪m然該法條沒有出現死亡賠償金或類似的賠償項目,但“等費用”這一概括性用語為死亡賠償金留下了可能的余地。此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國家賠償法》,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中都有規定。特別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將死亡賠償金性質從此前認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轉變為“物質損害賠償”,并與精神損害賠償作為死亡賠償的并列項目。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钡肚謾嘭熑畏ā啡∠吮粨狃B人生活費這一法定賠償項目,隨后,最高院在2010年《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賠償項目計入“死亡賠償金”。

二、死亡賠償金的計算

由于我國法律法規沒有對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做出明確規定,我們需要對《侵權責任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做進一步的探討。被撫養人生活費這一項目“計入”死亡賠償金,意思是指由于《侵權責任法》對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計算標準等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仍需依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對死亡賠償金進行計算?!度松頁p害賠償》以分解的方法對補償費用做了處理,即分解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此筆者稱其為狹義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兩部分,以前者為標準計算出狹義的死亡賠償金數額,即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以后者為標準計算出被扶養人生活費數額。因此,在新的人身損害賠償理念和計算標準出臺之前,依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數額仍須單獨算出,再與狹義的死亡賠償金數額相加,才形成《侵權責任法》意義上廣義的死亡賠償金。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規定的緣由所在。

三、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在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上,存在多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雖不是遺產,但賠償權利人與《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重合,應參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合理分配[1]。其理由為:首先,死亡賠償金被定性為物質損失,計算標準是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民純收入,這些財產在死者正常死亡后最終會被繼承,其次,死者的近親屬是死亡侵權行為的間接受害者,死者的死亡給他們帶來痛苦,也使他們喪失了未來可以預期繼承的遺產;第二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理由是死亡賠償金是對受害人假設未死亡可能獲得的收入的賠償。而受害人假設未死亡,受害人的收入顯然為夫妻共同財產[2]。第三種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的分配主體雖與《繼承法》的法定繼承人重合,但不能簡單地適用《繼承法》的原則,在分配時同時考慮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緊密程度和經濟依賴程度[3]。

基于上述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由于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其中同時包含了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筆者認為,在分割死亡賠償金時,一是要考慮死亡賠償金是否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存在撫養關系,則應根據法律計算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從死亡賠償金中分離出這部分數額,歸各被撫養人所有。二是對于剩余部分,即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出(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的狹義死亡賠償金,親屬之間應充分協商,在照顧沒有生活來源的親屬和未成年人的基礎上,應考慮當事人與死者身份關系的親密程度,親者多得,疏者少得,并非平均分割。這樣,不僅體現了親情倫理,也照顧了各自的利益損失。因為,親者,其與死者感情更深,利益相關更緊密,因死者去世對其造成的情感傷害和利益損失也更大,故其分得更多的賠償份額合情合理。

參考文獻:

[1]王樹遠,劉茜.死亡賠償金能否繼承芻議.山東法院網,2006-03-10

[2]李永安,張福友.淺析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及分配.中國法院網,2008-11-26

[3]王景龍.分配死亡賠償金的具體原則是什么?.江淮法治,201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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