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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思考

2011-08-15 00:42李清萍
沈陽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 2011年2期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制度消法

李清萍

(福建師范大學 法學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思考

李清萍

(福建師范大學 法學院,福建 福州 350108)

分析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缺陷:適用條件方面存在不足,適用范圍方面存在不足,懲罰力度不大,對消費者保護不夠。針對缺陷提出了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幾點建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懲罰性賠償;消費者

民事法律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是一個充滿爭議的制度,無論是在已經實踐了數百年該制度的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在對是否引入該制度仍抱有遲疑的大陸法系國家,學界對懲罰性賠償制度中的許多問題都存在不少爭議。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修改的步伐加快,曾經在《消法》中首次出現的懲罰性制度在這次修改中仍成為大家爭議的焦點之一。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簡介

懲罰性賠償,也稱示范性賠償或報復性賠償,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損害數額的賠償?,F代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產生于英美法系國家,懲罰性賠償在英美法系中已有200多年的歷史,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作為主要的金錢賠償手段,在英美侵權法上屬于損害賠償的一種類型,與補償性損害賠償、象征性損害賠償、加重損害賠償和歧視性損害賠償等損害賠償形式屬于同一層次。這幾種損害賠償形式被共同作為對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實施民事救濟的主要措施。在英美法系,損害賠償作為一種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不僅具有補償的功能,同時也具備威懾、懲罰的功能。傳統上,在大陸法系的觀念里,民事責任以補償為原則,不具有懲罰性,因而懲罰性制度一開始就不被大陸法系國家接受。但隨著兩大法系觀念日益交融,英美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對大陸法系國家的學理和判例產生了巨大影響。不僅在學理上展開了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探討,并且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

我國在1993年的《消法》中首次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而后在《合同法》及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断ā返?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碑敃r的立法背景是,在我國市場經濟建設之初,面對生產商為追求利潤而嚴重不負責任,市場上假貨泛濫的現象,政府希望通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規定督促經營者誠實經營,否則將以承擔加重的責任為代價,并鼓勵消費者同經營者的不誠實經營行為作斗爭,檢舉、揭發經營者的不法行為。通過該法條可以分析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主要構成要件為:①主觀上存在故意;②實施了欺詐行為;③損害結果;④因果關系。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缺陷

嚴格地說,我國并未真正建立起一套完備的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在我國現有的立法中,對懲罰性損害賠償的規定集中體現在《消法》第49條之中?!断ā芬惨虼吮粚W界認為是中國第一個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是對傳統的以補償性為特征的民事責任制度的重大突破。這種責任制度的確立更能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督促經營者誠信經營,有效地制裁和懲罰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不法行為,從而有效地打擊、遏制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盡管《消法》第49條的規定在中國民事賠償制度中是一個亮點,標志著我國正式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并不完善,仍存在著一定的不足。

1.適用條件方面存在不足

我國目前只對欺詐行為所導致的損害結果才承擔懲罰性賠償,對于其他如乘人之危、脅迫、重大過失等性質的行為卻沒有規定懲罰性賠償。在行為性質上來說,乘人之危與脅迫等行為性質更加惡劣。我國立法卻忽視了對這些行為給予懲罰性賠償,導致因這些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無法得到充分的救濟。而且,法律對實施乘人之危與脅迫行為的加害人的處罰較輕,導致這方面的違法行為大量發生,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我國只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主觀要件為故意,對于其他主觀意識下的行為并沒有規定懲罰性賠償,在立法上過于高估了人的道德情操,忽視了法的預防功能,導致基于這種主觀意志下發生事故時,受害人得不到足夠的賠償。對于重大過失的主觀狀態規定的缺失,對于在由于經營者未盡到應有的注意和提示義務的情況下而使消費者受到損失的情形無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在此情形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由于懲罰性賠償制度在適用條件方面存在的不足,導致司法審判中能夠得到懲罰性賠償金的可能性減少,并且在實踐中當事人還面臨著舉證難的問題,往往也使得他們敗訴的可能性較大,獲得懲罰性賠償的機會較少。這都使得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功能難以充分發揮出來,受害者訴求于司法途徑維護權益的意愿降低,從而放縱了違法行為者,導致違法行為再發生率較高。

2.適用范圍方面存在不足

目前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只在《消法》和《食品安全法》中有規定,也只在合同領域與產品侵權領域確定了該制度,即只對產品欺詐與服務欺詐賠償,而對欺詐進一步造成的消費者的損害卻不賠償。雖然已擴大到了產品侵權領域,但范圍有限,懲罰性不夠。如在其他的侵權領域及勞動安全、環境安全、知識產權、建筑安全責任等領域未有此規定,而這些領域同樣也需要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甚至更需要這一制度。對此,王利明教授認為:懲罰性賠償制度主要適用于侵權行為責任而不是合同責任[1],與合同領域相比,侵權領域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及范圍、受害人所受的損失等遠遠大于合同領域。

適用范圍過于狹窄是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最不完善的地方。正因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小,才導致相同的事件,國內國外所獲的賠償差額懸殊。在東芝筆記本電腦事件中,東芝公司給予美國用戶10.5億美元賠償的同時,卻僅僅給了中國用戶一個免費下載補丁的程序軟件,并表示不會給中國用戶經濟賠償[2]。在三菱V1.V3型越野車因嚴重的質量安全隱患致使多名中國消費者車毀人亡時,三菱公司只承諾為存在質量隱患的三菱車用戶免費檢修并更換后制動油管[3]。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缺陷所致。

3.懲罰力度不大,對消費者保護不夠

與美國等實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國家相比,我國的懲罰性賠償簡直不值一提。同質案件,在美國可能被處以比損失高幾百倍的懲罰性賠償,而我國在法律中設定上限,規定懲罰性賠償不高于所購貨物或所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我國的如此低的懲罰性賠償,使違法所得利益高于或遠高于違法所需賠償,起不到懲罰違法人、警告欲違法人的作用,引發再次違法的可能性相當大。我國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于消費領域,由于生活消費品大多是價格不高的小件商品,消費者一次購買的數量有限,在計算賠償額時,以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為基數加一倍,往往造成賠償數額太低,不夠支付為索賠而支出的各項費用,消費者因而選擇放棄要求賠償的權利,從而導致《消法》第49條的規定在實踐中不能發揮作用,也不能發揮懲罰性賠償的制裁與遏制功能。

我國制定《消法》的宏觀目的是維持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促進經濟的長遠發展,微觀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從立法規定來看,故意欺詐行為才適用懲罰性賠償,說明立法機關在立法時更注重的是市場秩序的穩定、經濟的發展。這些立法意圖導致實踐中對消費者的權益重視不夠,保護不足。消費者在受到侵害時得不到國家充分、有效的保護。較之美國的幾十倍乃至幾百倍的懲罰性賠償,我國的懲罰性賠償額,對于受害者所受的損失來說無異于杯水車薪,對于違法者來說則起不到警示、懲罰之功能。

三、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思考

1.降低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

應把乘人之危、脅迫等行為納入適用懲罰性賠償中來。乘人之危與脅迫行為的性質與欺詐相當,二者主觀都是故意,而且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乘人之危與脅迫性質較一般欺詐行為更為惡劣。把這二者納入適用懲罰性賠償中來,可以有效地減少這類違法行為的發生。重大過失的主觀惡性輕于故意,但過失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也是相當嚴重的,把重大過失納入適用懲罰性賠償中來可以提高人們的認識,珍視其他人的權利,加強他們的責任感。但過失的主觀惡性輕于故意,因而在適用懲罰性賠償時應予以區分,對故意意識下的違法行為適用較重的懲罰性賠償,過失意識下的違法行為適用較輕的懲罰性賠償。

2.擴大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范圍

對于故意侵權、重大過失 、產品責任等方面都應考慮此制度的適用。此外,還應考慮在勞動安全責任領域、醫療事故領域、建筑安全責任領域、環境責任領域對該制度作出特殊的規定。擴大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不宜一下子全面鋪開,應以點帶面,逐步擴大,如果一下子全面鋪開,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應先選擇問題較為嚴重的社會領域進行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試點,取得經驗之后逐步擴大到其他領域,如擴展到反不正當競爭法、證券法、知識產權法、環境法等部門法領域,形成以《消法》為一般法,其他部門法對懲罰性賠償進行特殊規定的制度體系,逐步完善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規定。

除了擴展懲罰性賠償的適用領域,對懲罰性賠償的適用主體范圍也應有所擴大。按照合同的相關性理論,合同的義務和責任只發生在合同的當事人之間,合同之外的人不能夠對合同提出任何法律上的權利[4]。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下買單的人與實際使用人并不一致,那么這時對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消費者應作擴大解釋。對承擔損害責任的主體,應當不僅僅局限于存在欺詐的經營者,應當擴大到與消費者受到損失存在因果關系的所有侵權者。同時,對求償的受害者,并不能僅僅限于消費合同的消費者,應擴大到直接當事人。對于單位或直接的商品使用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應當對侵權者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樣才能夠切實保護到最終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加大懲罰性賠償的懲罰力度

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目的應是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并重。而我國目前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更側重于維護社會公共安全。通過以上分析可知,懲罰性賠償的懲罰力度不能太小,太小不足以防止違法行為的再次發生。我國目前的懲罰性賠償的比例太低,不能夠充分發揮懲罰性賠償的懲罰功能和遏制功能。為此,中國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提出的《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案建議稿》第91條規定:“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具有感情意義財產的,法院得在賠償損害之外判決加害人支付不超過賠償金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庇纱丝梢钥闯?我國立法機關和法學界也注意到了現行懲罰性賠償的數額太低。對此有人建議對懲罰性賠償應根據社會經濟的發展情況來設定一個相對比例的上限與下限,并設定一個絕對金額的下限[5]。

四、結 語

目前,我國的經濟和社會處在高速發展的階段。對弱勢群體而言,在不同利益階層的沖突中,僅僅提供形式上平等的制度安排無法起到有效定紛止爭的作用,有時甚至讓受害者喪失對法律的信心,導致矛盾激化。在這種利益分化格局面前,懲罰性賠償制度有其存在和擴張的合理性。在我國2009年2月通過的《食品安全法》中規定了懲罰性賠償的條款。雖然其法律效果如何尚需實踐的檢驗,但該條款是繼《消法》后在產品侵權領域首次納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反映了我國在立法上對懲罰性賠償逐步接受的趨勢。在《消法》修訂的背景下,懲罰性賠償制度作為《消法》中不可忽視的一項重要制度,其仍須在原有基礎上不斷完善。

[1] 王利明.懲罰性賠償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2000(4):113-114.

[2] 陳比晴.專家評說加入WTO后的中國3.15事業[N].上海法治報,2001-02-21(3).

[3] 朱強.認真對待消費者才能擁有消費者:三菱帕杰羅越野車質量事件反響強烈[N].南方周末,2001-03-15(4).

[4] 徐愛國.名案中的法律智慧[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77.

[5] 謝幫友.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學,2008.

On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Consumer Protection Law

L I Qingping
(School of Law,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108,China)

The deficiencies of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Consumer Protection L awon the following aspects are analyzed: the suitable conditions,applicability,penalty,and consumerprotection.Improvement suggestions on puni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are put forward aiming at the defects.

Consumer Protection L aw;punitive damages;consumer

D 922.182

A

1008-9225(2011)02-0030-03

2010-11-22

李清萍(1987-),女,福建邵武人,福建師范大學碩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劉曉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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