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呈現五大亮點
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修改《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乘地鐵等發生事故傷害納入認定范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調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全國統一標準,實現“同命同價”。修改的條例還有如下特點:
(一)擴大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條例規定:除現行規定的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二)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條例規定:除現行規定的機動車事故以外,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條例規定: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認定決定。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級別增加1至3個月職工本人工資。
(五)增加了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將工傷預防費用增列為基金支出項目,將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改由基金支付。同時,條例加大了對不參保單位的處罰力度,加強了對未參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權益保障。
目前,工傷保險基本上是縣級統籌,各地經濟發展差異大,使得平均工資差距巨大,由此形成工亡補助金的差距。國務院此次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補助金將消除上述差距,實現全國“同命同價”。
(據《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