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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

2012-07-09 19:07王秋石
2012年11期
關鍵詞:司法適用基本原則民法

王秋石

摘要: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動是民法基本原則的基本準則和最高的價值準則,也是構成民法的倫理準則,是民法的核心。學術界對民法的理解也逐漸變的理性化,認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平等的、公序良俗的、誠實信用的、禁止權利濫用的以及私法自治的原則。民法基本準則的司法適用是符合社會價值的,是貫徹“以人為本”的核心思想的。但是,目前來看,我國的民法準則的適用是法官的立法,也就是說,法官如果濫用司法權力,那就會違背民法基本原則的真實目的和效果。由于法官自身對民法基本原則的使用是存在隱性和顯性適用之分的,顯性則體現在立法的基本原則,而隱性則是法官自由裁定的。因此,本文就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進行簡要分析,從而實現法律的主觀性和客觀性、確定性與模糊性的統一結合。

關鍵詞:民法、基本原則、司法、司法適用

一、 淺談我國民法應確立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核心價值的體現,是貫穿于民法始終的基本規則,是民法實施發揮其功能的核心與基礎。我國的民法基本原則主要概括為以下幾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自愿原則,守法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平等原則,主體身份的平等是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不論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摩擦時,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平衡來均衡雙方利益。

自愿原則,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指進行民事活動的時候,要確立民事主體自由的基本準則。

守法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參與民事活動的時候要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法律沒有進行具體規定的部分,要遵守國家政策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在市場經濟的當下,民事主體要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行為進行活動。約定時,要誠信不欺不詐、童叟無欺;約定后,要按約定履行條款的相互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總成。是指民事主體進行的一切民事活動都應當遵守公共秩序以及當地的民族風俗。在現代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則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他是維護國家利益以及道德風俗觀念的重要保障。

二、 淺析民法基本原則的必要性

首先,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適用能夠更好的體現民法的價值。民法的價值是從經濟學范疇中得來的,經過了哲學到法哲學的十多年洗禮之后,已經成為研究話題的熱點。法律蘊含的價值包含公平、公正、正義、效率、秩序以及安定性等價值要素。而就目前近代民法的要求而言,安定性是民法所追求的最高價值。是因為,確保了法的安定性,是有利于使社會維系在一個穩定的法律秩序中。由此我們不難發現,現代民法的最高價值是主要是追求社會利益。而民法基本原則中的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守法原則也恰恰符合了民法價值中的能夠維系一個穩定的社會法律秩序。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也能夠體現出民法的價值,在司法行使過程中,法官是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和民法基本原則作出判定的,而民法的價值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使得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均衡,從而能夠作出較為公平的判定。

再次,民法基本原則的司法行使能夠更好的貫徹“以人為本”的核心思想?!耙匀藶楸尽钡牡乃枷胧邱R克思主義歷史唯物觀的核心,主要強調是人本主義,其倡導的是公平自由和人人平等的價值觀。民法是賦予自然人各項權利的,包括人格權、自由權、財產權以及物質權等等。其基本原則也堅持了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同時,司法適用中的禁止權力濫用原則,法官也堅持民法的基本原則,以正確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做到“以人為本”。

三、 簡述民法基本原則的具體適用

1、平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

2000年5月,一名顧客將某快餐店告上法庭,原因是,該快餐店廣告寫宣傳:“每位18元,公務員16、兒童9元、當天生日者免費就餐”的字樣。同時也進行了消費,但是該顧客認為,自己同國家同國家公務員在吃飯就餐的時候屬于平等身份,故要求返還差額的兩元錢。但是該案在受理過程中,將原告的上訴駁回,原因是,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國家公務人員在消費時商家不能給予優惠,也沒有規定對不同消費者的不同收費方式。因此駁回了訴訟請求。

就此案例看,快餐店的行為的確違反了民法基本原則的平等原則,但是,該案件中的法官卻以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而駁回起訴,這樣的做法是不對的。應該按照民法的基本原則的平等原則,直接作為判決依據,予以處理。

2、 自愿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

自愿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體現的最為充分的是合同法領域范疇?!逗贤ā分械谒臈l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則主要體現的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自愿,也就是說,合同訂立的自由與合同訂立的方式自由是有當事人自己決定的。這里的合同自由可以歸納為五重含義:選擇合同相對人的自由;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的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的自由;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和合同訂立方式的自由。相反的,合同自由的含義也是廣泛、深刻。全面的,只要當事人雙方都是自愿簽署的并且履行期應盡的法律效益,那么這樣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義的,這就體現了民法原則的自愿原則,也叫私法自治原則。

不過,合同的自由原則盡管適用于司法過程中的自愿原則,但是很多學者通過《合同法》中的“一般規定”的理解已經超過了“自愿原則”的范疇規定,將合同的自由原則設定成我國合同法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官還是要尊重當事人的自愿原則和自由意思。(作者簡介: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劉正峰.論我國法官對法律漏洞的補充與完善[J].法學.1996(8):5

[2]王德華.民法基本原則及其適用研究[D].湘潭大學.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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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平主.民法通則教程[M].重慶出版社.1987 年 1 月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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