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

2012-07-09 19:07杜麗慧
2012年11期
關鍵詞:清償婚姻家庭婚姻法

杜麗慧

摘要: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姻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內容,也是夫妻關系中的一個核心問題。我國新《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本文將圍繞婚姻法中的夫妻法定財產制度和夫妻約定財產制度進行論述,并展開討論提出自己的意見。

關鍵詞:夫妻之間的財產制度;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現行婚姻財產制度的有關規定;我國婚姻財產制度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

在由陶毅主編的《婚姻家庭法》一書中對“夫妻財產制度”是這樣定義的。夫妻財產制度,解決的是在夫妻關系發生前后雙方財產的歸誰所有、如何管理、怎樣使用、如何分割、怎樣處分等一系列問題,以及對夫妻雙方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區分與清償等問題的法律規定。

一、對我國現行婚姻財產制度有關規定的探析

我國于2001年4月通過了新《婚姻法》,立法者明確以法律條文形式規定了夫妻財產的范圍,彌補了我國原有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完善了夫妻財產制度。

(一)夫妻法定財產制度

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度,通俗地講,就是是指在夫妻關系發生前后對財產的分割、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時,若雙方產生糾紛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有關夫妻財產的制度。至于為何要設立夫妻間的法定財產制度呢?是為了滿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生活中的經濟需要,解決夫妻沒有約定其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或約定無效時的夫妻財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法定財產制度是對約定財產制度的必要補充,使婚姻法更加具體、明確。

我國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與舊法相比,完善了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避免了舊婚姻法中因立法不明確而引發的爭議。法定財產制度的設立,不僅有利于發揮婚姻家庭的保障職能,也有利于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建立,同時也符合立法的精神。

由于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對物質文化的迫切需求,如今夫妻婚前貸款買房的現象越來越多,《婚姻法解釋(三)》適應需求,對此現象引發的財產問題作出了有關規定。其規定了“在結婚之前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若在房產登記時只登記了一方子女的名字,在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方仍可以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按份共同擁有?!薄胺蚱抟环截敭a在婚后產生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贝艘幎ㄓ诌M一步完善了我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進一步細化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給予司法機關在判案時依據。有利于貫徹“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為民”的精神。

知識產權的收益問題也是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也越來越受關注。在婚姻持續期間獲得知識產權并取得收益的歸夫妻雙方共有。

(二)夫妻雙方約定的財產制度

在實踐中,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同時也為了維護純潔的夫妻關系,有時雙方在婚前或婚姻持續中事先約定財產的歸屬、處分等問題。 目前,世界各國也越來越重視“夫妻財產約定制度”,其充分表達了當事人個人的真實意愿,有利于團結穩定,更有益于處理糾紛。

但是,夫妻雙方之間的財產約定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否則約定無效,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來處理問題。首先,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關系;其次,約定的財產必須合法且其有權處理;再次,其約定的形式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最后,雙方的意思表達必須真實可靠,不得采用威脅、恐嚇等不法手段,也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

(三)夫妻個人專有財產制度

夫妻個人專有財產,通常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只由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由其所有方自由支配,不需經另一方同意。在婚姻結束時,歸其個人所有,另一方無權分割。

新《婚姻法》確定了我國的夫妻個人專有財產制度,列舉了屬于個人專有財產的情形。其中第18條第三項是這樣規定的,“若在遺囑或贈予合同中明確的指出了其全部或部分財產只由夫或妻一方所有”,則其由此獲得財產只屬于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此規定滿足了當事人的意愿,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完善了對個人財產的法律保護。

二、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一)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適用與公示問題

《物權法》中有關不動產所有權的變動自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完成之日起開始。那么在婚姻法中夫妻之間約定了婚前一方的不動產歸另一發所有時,所有權變動是自辦理登記之時起開始還是約定生效時開始呢?此時,《物權法》和《婚姻法》出現了沖突,即此類問題是適用一般有關財產的規定還是適用夫妻之間的約定呢?解決問題的關鍵,首先要弄清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是屬于純粹的財產問題還是含有身份的因素呢?筆者認為,應適用《婚姻法》,自約定失效時所有權發生變動,無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原因在于,其符合人們的習慣,順從了當事人的個人意愿,符合羅馬法的精神。最重要的是,根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也可推到得出。

但是在實踐中,登記制度也至關重要。在現行夫妻財產約定的制度中缺乏公示制度的規定,往往使其約定喪失了公信力。因為第三人很難知曉夫妻之間有關財產約定,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在婚姻法中借鑒物權法中的“公示制度”。

(二)完善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制度

婚姻法規定了夫妻的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共同財產有可能不足清償,為了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利用夫妻財產制度逃避債務責任,筆者認為應完善夫妻連帶責任制度,增設夫妻共同債務由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時,夫妻以個人財產負連帶清償責任。當然,夫或妻一方用個人財產清償后,有權要求受益的一方給予相應補償。(作者簡介: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陶毅主編 婚姻家庭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6.4 (2010 重印)

[2]王麗萍主編婚姻家庭繼承法(第二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2004

[3]吳曉芳:《當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疑難問題探析》,《人民司法》2010年第1期

[4]夏吟蘭、龍翼飛、郭兵、薛寧蘭主編婚姻家庭法前沿—聚焦司法解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

猜你喜歡
清償婚姻家庭婚姻法
試論青年婚姻家庭話語主導權
山西:“五色”分級預警處置婚姻家庭矛盾糾紛
延平區推動婚姻家庭 矛盾糾紛化解
在立法與現實之間:新中國建立以來《婚姻法》的制定及其修改
離婚債務清償:法律規制與倫理關懷
平等與差異:《婚姻法》解釋(三)有關房產規定的性別再解讀
新中國成立初期實施《婚姻法》的社會動員——以上海地區因婚自殺的報道為例
論代物清償契約的屬性和效力
論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舉證規則——兼論《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不足與完善
婚姻家庭法的倫理性及其立法延展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