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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及法律對策

2012-08-15 00:50錢宇丹徐衛東
關鍵詞:融資法律發展

錢宇丹,徐衛東

芻議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及法律對策

錢宇丹,徐衛東

中小企業的融資困境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發展和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必須從政策和法律的角度給予中小企業融資問題高度的關注。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拓展及創新是破解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重要方式。加強中小企業融資扶持機構的建設,完善中小企業融資立法,以行政和法律雙管齊下的手段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解決具有重要的意義。

融資;中小企業;中小企業法

一、當前我國中小企業面臨融資困境

(一)融資鏈斷裂是中小企業生存危機的主要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中小企業不斷發展壯大,成為國家財稅收入的重要支柱以及為社會創造就業機會的主要渠道,對我國國民經濟起到了不可忽視的促進作用。然而,在當今的經濟環境下,很多中小企業正面臨空前的生存危機。

2011年第三季度,溫州眾多中小企業老板出逃和企業破產現象,使中小企業的生存發展成為當前的熱點話題。2011年9月下旬,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對包括中山在內的珠三角6市的95家小企業、11家專業市場和15家當地銀行進行實地走訪,并對珠三角各地2 000多家小企業進行問卷調查,最終形成了《珠三角小企業經營與融資現狀調研報告》。該報告稱,在原材料價格大幅攀升、用工成本上升、人民幣升值以及融資困難等眾多因素影響下,珠三角大量中小企業已經或正在面臨空前的生存危機。從已經倒閉的企業來看,融資鏈斷裂是產生中小企業經營困局的主要原因。

(二)中小企業融資缺少法律的支持

對于企業而言,資金足、風險小、利率適合的銀行貸款是其在選擇融資模式時的首選。而在我國,約70%的銀行信貸被對工業增加貢獻率不到30%的國有單位占用,相反雖然以民營企業為主的中小企業只獲得了30%的金融支持,而其對國民生產總值新增部分的貢獻已經達到60%[1]。金融危機爆發后,銀行信貸額度耗盡,三大業務進行收縮,強化貸款審批的力度,同時規定了更多苛刻的條件,使中小企業從銀行處得到貸款和融資的機會變得非常有限,與其發展速度和應對危機的需要不相適應。2003年1月,《中小企業促進法》的頒行填補了我國中小企業相關法律的空白,但內容的綱領化、框架化直接導致其作為標準法律規范被援引的機會較少,對中小企業融資也沒有直接幫助。筆者認為,當前為扶持我國中小企業發展,保障中小企業融資權利和能力的相關立法應當緊扣兩個方面:以保護為原則,以平等為追求,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法》,以法律的形式給予中小企業融資最大的支持和保護。

二、中小企業融資途徑的創新及法律保護

(一)私募股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新途徑

私募股權最早產生于美國,20世紀80年代進入迅速發展的階段,近些年在亞洲十分活躍。國內中小企業選擇私募股權融資方式解決其融資困難的問題,是在面臨國內A股市場發行條件較高、發行企業債券或通過銀行信貸融資難度較大情況下的一種理性選擇。即便是在發達國家,例如美國、日本和歐盟,同樣非常重視發展私募股權融資業務來幫助中小企業渡過融資難關,并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扶持私募股權融資市場的發展。例如,英國2000年頒行的《金融服務和市場法》和日本1951年頒行的《證券投資信托法》等都是針對本國私募股權融資而制定的[2]。我國發展中小企業私募股權投資業,首先要加強相應的扶持性的法律建設,同時明確政府的作用:把發展私募股權投資納入我國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保證中小企業政策和國家經濟發展步調的一致,給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與其他基金的稅收政策相比較為優惠的政策,對所得稅進行減免,確保組建運作規范的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和基金,克服立法的滯后性帶來的不良后果。

(二)短期拆借:法制邊緣的融資選擇

不論我們對民間拆借市場以何種心情面對,在不做宏觀經濟評判、法律評判的前提下,對于微觀經濟來說,這的確是一種普遍的、便捷的融資方式的存在。拆借通常只適用于金融機構間的短期資金往來,但從用途、利率和期限等表現形式上看,這種民間的資金流動已經具備了拆借的特點。之所以把短期拆借當作中小企業融資的一種途徑,是因為其在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已經和正在發揮著不可忽視和拾遺補缺的作用。短期拆借幾乎適用于所有中小企業,尤其是那些無法及時從銀行融資的企業,只要企業有可以抵押的財產,融資項目合理,到期還款有保障,都是可以使用短期拆借的方式進行融資[3]。但是,這種形式的拆借依然應該納入法律規制的范疇之內。正因為其具有靈活快捷的特性,容易干擾融資市場的正規性、穩定性,才更加值得法律的關注和約束。

(三)中小企業銀行:最直接的融資扶持

據統計,我國每100家中小企業中獲得銀行支持的只有大約1.4家,而在美國每100家小企業中有大約80家可以通過銀行獲得足夠的貸款。為了滿足中小企業總量龐大的融資需求,除了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的經營模式進行調整外,應嘗試拓展多層次、多樣性的銀行體系。從當前世界各國的經驗來看,建立專門服務于中小企業的金融機構不失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有效途徑之一。例如,韓國早在1961年就頒布了《中小企業銀行法》,設立了為韓國三大國有銀行之一的中小企業銀行(Industrial Bank of Korea),它的主要宗旨就是保障中小企業融資,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不但為韓國中小企業提供了優質的金融服務,也為本國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做出了貢獻。中小企業銀行可以說是最有效,最直接的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不但能夠解決中小企業迫切需要融資的要求,還有利于降低不良貸款,起到穩定金融秩序、控制融資風險、積極增加盈利,為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眾多中小企業提供良好服務的作用[4]。

三、政策和法律是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破解的有力后盾

(一)堅持政府財政支持的合法性、效益性與透明性

中小企業在融資過程中遇到的困難不可能由政府的支持全部包辦下來,很多基于項目選擇、經營管理不善、公然違反法律和商業道德等情況產生的問題,應當由市場選擇去解決,政府沒有能力也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經營者和投資人要對自己行為或市場變化的利潤下降承擔不利后果,這就是市場法則。但是,政府運用公共財政與行政權力去幫助中小企業融資,進而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本質上也是為社會穩定和繁榮營造良好秩序。沒有這樣的秩序,大企業也沒有擴展空間和發展的未來。

合法性是政府履職的最基本的前提,是融資法制的起碼要求。法律的授權已經體現在法律文件上,經過了立法機關的認可,但具體到大量運用來扶持中小企業時,必須要保證符合法律要求,包括采用方式、數額多少、支持行業、使用期限、監督檢查程序、違法行為查處等。

效益性是指政府支持中小企業融資應提高支持資金的使用效能,保證達到預期的指標。這實際上是一個相當難以衡量的經濟問題,因為諸多因素在影響著效率,影響著企業效益的提高,例如,原材料價格上漲,電力供應不足,都會給企業的效益評定準確性制造障礙。因此,有關效益性是具體操作中無法回避的問題。

透明性也就是信息公開,國家政策與具體項目支持都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有關對中小企業給予融資扶持的方針已經是家喻戶曉,宣傳講解是必不可少的工作。我們更關心的是,涉及具體的資助與減免項目實施過程中,要真正做到向社會公開,置于社會監督之下。

(二)建立《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法》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制度屬于政府引進型。政府意圖通過強制性制度變革引導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但是,包括信托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關閉和合并,中小企業獲得貸款的機率進一步縮減。因此,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困難應當充分發揮金融市場的調節功能[5]。

從制度角度來看,破解中小企業融資的困境需要構建專門的法律——不僅在于制定旨在促進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更需要以市場化為基本導向,以立法為保護形式,對傳統金融體系中的部分領域進行徹底變革,為中小企業營業權的行使創造一個公平的融資環境。在這種情況下,《中小企業融資服務法》呼之欲出,它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對中小企業融資進行扶持:第一,通過法律的手段明確中小企業銀行的概念和性質,促進中小企業銀行的設立和發展,通過規定中小企業銀行將中小企業作為主要服務對象的方式保證其為中小企業提供穩定的融資渠道。第二,給予非國有金融資本進入中小企業金融機構體系的權限,以此促進市場的競爭,促使金融機構更為主動地接近中小企業,同時建立相對穩定的、長期的合作關系。第三,規范商業銀行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條件和程序,并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給予政策性貸款。第四,以法律的形式提供對中小企業融資的診斷輔導,協助中小企業提升融資條件,幫助中小企業進行融資路徑的選擇。

另外,我國政府應當設立專門負責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行政管理部門,為中小企業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擔保;設立財政專項基金,同時以立法的形式規范中小企業的融資服務體系,簡化中小企業借貸手續,放寬要求,確保商業銀行增加中小企業貸款的透明度。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法律實施體制

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和扶持政策與時俱進是中小企業生存發展的強大支撐和保障,而法律、政策平等、公正的實施是中小企業法律體系發揮作用的標志和價值追求。

一方面,我國中小企業法律和政策的制定,首先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就是進行中小企業管理體制改革[6]。我國政府管理機構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制定政策,而非直接干預企業的經營,因此,建立統一、高效的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體系對于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有著非比尋常的意義。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貫徹和包括中小企業立法在內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隨著中小企業產權明晰、政企分離,為了防止大型企業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提高中小企業自身的競爭能力,推進中小企業同大型企業之間的合作,應當有針對性地組建或整合具備中小企業管理職能的部門,專門負責或者協助制定中小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統一協調各個部門的管理職能。

另一方面,應當通過立法確認中小企業保障機構,確保中小企業之間能夠良好的溝通和合作,信息置換,給予中小企業團體合法的組織形式。日本政府在20世紀60年代就已建立地方政府為基礎,中央政府為主導,民間社團為補充的中小企業行政管理、服務的機構體系。同時,政府還幫助眾多的中小企業建立行業協會和組織,例如中小企業團體中央會、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等等。通過這種方式指導中小企業良性發展,推行中小企業政策。我國可以借鑒日本政府的管理方式,明確中央和地方扶持中小企業的分工,在中央設置中小企業的最高行政管理機構,專門負責中小企業扶持法規的制定和實施,在地方政府設置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專職負責管理和指導。

[1]中國中小企業融資網,編著.中小企業成功融資必讀[M].北京: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5:102.

[2]石飛.私募股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J].內蒙古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6):34.

[3]盛光華,等.日本風險企業創業、成長過程解析——以日本東海醫療器械株式會社為例[J].現代日本經濟,2010(6):48-53.

[4]姜秀昶.國外中小企業融資的經驗做法及對我國的啟示[J].山東經濟,2004(1):75.

[5]王淑敏,張媛,田恩義.我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律制度的建立與完善[J].黑龍江科技信息,2010(4):55.

[6]中小企業發展調研組.關于促進新疆中小企業加快發展的政策思考[J].新疆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3):28-33.

(作者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

F275.6

A

1001-6201(2012)01-0216-03

2011-09-10

[責任編輯:秦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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