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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的語言轉向探析

2012-08-15 00:50張純輝
關鍵詞:語言學語篇法律

張純輝

法律文本的語言轉向探析

張純輝

現實生活中的立法、司法活動是動態的、具體的,也是更為復雜的。因此,應該以一種更為動態化、開放化、多元化的視角去看待立法、司法過程中法律語言的運用。這就需要我們從更多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從不同的途徑,對動態的法律語言進行新的研究和探討,以達到豐富法律語言研究的內容、有助于推動當前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工作等目的。

法律與語言;歷史嬗變;研究方法

法律與語言的研究是隨著社會語言學和法律與社會運動的相互融合而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法律和語言研究最先是由具有不同學術背景的學者在認識到法律語言非常重要的基礎上結成研究同盟而共同形成的?!半S著法學家將法律語言納入到其研究范圍之內以及語言學家開始關注法律領域中的語言問題,法律語言作為一門學問誕生于20世紀70年代?!保?]在法律語言研究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位于社會學內部的兩個既已獨立的、日漸發展成熟的研究領域——語言學和法學——為法律語言研究的產生與發展提供了充足的養料和廣闊的舞臺,共同構成了法律與語言研究的母體。

20世紀初發生的西方哲學“語言學轉向”使語言學的認知范式和方法論滲透到法理學領域,形成了具有整體效應的法理學語言學范式的轉換。20世紀下半葉,由于對法律問題的研究經歷了本體論和認識論階段后,無論是本體承諾或是認識論轉向都沒有能夠解決“應然原理”和“實然表達”的復雜聯系,而這種困擾法律認識的原因可能是溝通“人”與“對象”的語言問題。于是語言這支原本只被視為日常交流工具的客體性范疇受到了關注。原來僅被認為是傳達“意識”、“觀念”的媒介的“語言”,本身反而規定構成了“意識”、“觀念”的內容,因而語言本身開始成為理論考察的對象,并被視為是理論的出發點。

“在多數時候,法律是交談:當事人之間的交談,律師和委托人之間的交談,律師、當事人和證人之間的法庭交談?!薄皼]有多少職業象法律那樣離不開語言?!保?]這些不是來自語言學家而是法學家的話以及20世紀社會科學領域的西方法理學語言學范式的轉換足以證明法律和語言的關系之密切。法律語言并不是一門獨立的語言,而是在法律領域中對全民共同語的應用,是全民共同語在法律領域中的一個功能變體。由于研究方法和角度不同,對法律語言學的研究對象有不同的分類。法律語言學的研究對象與內容有廣義與狹義的界定。狹義法律語言學主要研究司法實踐中的語言證據;廣義的研究泛指語言和法律交叉地帶方方面面的內容。

法律語言的研究興起于20世紀末期。法國哲學家顧拜旦在《法的精神》(1748)中提出法律語言應簡單化,即為所有讀者所理解。19世紀的英語實用主義者杰瑞米·邊沁也提出立法語言要為非法律專業人士所理解。在現代語言學的初期,在法律語言學真正成為一門學科前,布拉格學派從功能角度考察了立法者的語言,同時通過對詞匯的研究,發現在日常語篇中使用不是那么嚴格的詞匯必須經過精確地考量后才能進入到法律文本。因此,早先對法律語言的研究,特別是立法語言的研究,都集中于對法律文本的文體、詞匯、結構的分析。

同時,學院派的律師們也開始對法律語言進行研究,他們并非是對法律文本結構的復雜性提出外在的批評,而是出版如何起草立法及其他法律文書的教科書。唯一的例外是梅林科夫的《法律語言》。在該著作中,梅林科夫追溯了英美國家中法律語言的歷史起源、發展和嬗變,通過對英美法律語言的特性與風格進行梳理從而揭示了當今法律語言形成的原因,并且相當具有深度地對律師所使用的晦澀難懂、令人費解的語言進行了批評,提出了法律語言需要在準確、簡短、易懂、持久等四個方面進行改觀。

法律語言的研究領域在過去三十年中不斷地拓展,英語在法律領域的功能變體得以重視,合同的語言首先進入了討論的范圍。法律合同文件的起草者之所以使用錯綜復雜的句法結構,一方面是為了避免誤解,另一方面是為了盡量做到覆蓋全面而無需外在證據來解讀文件。合同中句子的條件式、如何處理緊挨著被修飾短語或詞匯的修飾成分、非限定性定語從句作后置修飾語、句子之間缺乏明確的連詞、詞匯的重復使用和對代詞使用的吝嗇等方面得以關注。在對合同語言的研究之后,涌現了大量關于法律文本語言的著作。這些著作著眼于法律語言的語法,特別是句法和詞匯。

另外,一些學者還參照羅曼·雅克布森的語言功能為模型,就韻律、頭韻、平行結構、隱喻、法律語言的詩化功能進行了研究。這一階段的研究主要著眼于除法官和律師之外如何使平民百姓去理解艱澀的法律語言,法律語言不被作為研究的主體而是作為研究的對象或客體,話語生成和話語參與者的理解過程被排除在外。

在美國,最早對法律與語言的研究多半是從社會學和人類學的視角出發,遠勝于從語言的視角。直到20世紀70年代,社會語言學家們才開始涉足該領域。布蘭達1980年發表的《對法律程序中語言的概述》一文推動了對法律與語言這塊領域的研究向縱深發展。

進入20世紀70年代后,隨著法律語言的研究領域不斷地拓展,語言學家不再把目光局限在語言系統本身,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重視話語的作用和分析,對法律語言的研究進入到了言語研究的層面。隨著錄音技術的發展,司法程序中的對話被更完善、更清晰地記錄了下來,這也使得語言學家和會話分析家們能夠收集到法庭上的語篇,掀起了研究西方法律文化中口語交際的熱潮。在這一階段,口語法律語篇研究主要涉及目擊證人提問、證言證詞、陪審團指令與法庭口譯等方面。另外一個在法律與口語研究方面的研究涉及律師與普通人的交流。這方面的研究不僅包括他們在法庭上的對話也涉及在律師辦公室時律師與代理人的對話。通過區分對法律語言的書面研究和口語研究,法律語言的研究范圍獲得了擴展。

在對法律語言口語研究不斷深入的背景下,在20世紀80年代對法律語言的書面語研究達到了頂峰。研究者們不僅從結構的角度去研究立法文本、合同、遺囑,更多的是從語篇和語用的視角去開展研究。法律文本,特別是書面的法律文件,被作為語篇進行分析。同時,語用學被用來分析司法過程中的口語表達。

與此同時,語言學家和社會語言學家們對法律文本的可讀性與可理解性問題的研究也開始拓展到法律口語語篇中。一項對陪審團指令的心理語言學研究指出,陪審團成員對指令理解不清就會在案件中做出致命的錯誤決定。對語言結構的研究使為提高法律文件在非專業人士中的可理解性而作的嘗試提供了前提。對該領域的研究推動了法律文本的“簡明英語”運動。

在英美法律文件中對被告沉默權的研究在這一時期也得以發展。其研究主要集中在語用和可理解性上,目的是為了弄清楚在警察調查過程中被告沉默的含義。在司法程序中還存在其他因語言而居劣勢的群體。法庭常常委派口譯人員給使用不同語言的訴訟人或嫌疑人,口譯的準確性、口譯人員的權利及口譯人員是否對律師、法官、被告、證人之間的互動產生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影響成為這方面主要研究的問題。

法庭雇傭語言專家作為專家證人在過去的20年中也越來越普遍。語音和文本鑒別證據對知識產權的侵害及剽竊等與其相關領域中的應用也極為廣泛。通過研究個人特有的發音風格并結合個人的音質和音高,利用聽覺和聲學分析方法,就能確定某一語料是不是某人發出的。將兩份文本從拼寫、選詞、語法使用和句法結構等方面進行對比,就可以揭示兩種文本的異同,從而可以對某一文本是否出自當事人作出判斷。

從符號學視角來研究法律和語言在這一時期也受到關注。法國符號學家安德烈與語言學家埃里克于1979年合著了一本關于法律語篇符號學的著作《社會學語篇分析導論》,之后伯納德于1984發表了《符號學與法理》,從格雷馬斯派的觀點出發在相關方面做了進一步研究,涉及在法律符號學及警察訊問的研究中從符號學的角度探討警察/公民的話語。

這一階段的研究焦點由立法語言和文本研究轉向了法律活動中口頭互動研究、法庭言語的研究及語言證據的應用研究。此外,歐洲的不少學者對法律語言的發展作了研究。盡管普通法和大陸法國家在法律體系上存在差異,但是從羅馬法典到拿破侖法典及其他,兩種體系中的法律語言具有很多共同之處。

語言是思想和文化傳統的符號系統,人們對法律語言的認識是永無止境的??v觀國外對法律語言的研究,對法律語言的語義、語用及篇章等領域的研究已逐步開始借鑒在當今語言學界有著非常重大影響的話語分析、語用學方法、言語行為理論、語料庫語言學方法等,這是因為現實法律生活中的立法、司法活動顯然是動態的、具體的,也是更為復雜的。因此,應該以一種更為動態化、開放化、多元化的視角去看待立法、司法過程中法律語言的運用?,F實需要我們從更多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從不同的途徑,對動態的法律語言進行新的研究和探討,以達到豐富法律語言研究的內容、有助于推動當前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工作等目的。

[1]Conley,J.M.& William M.O'Barr.法律.語言與權力[M].芝加哥: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98.

[2]Tiersma,Peter M.法律語言[M].芝加哥: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99:2.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外語學院)

H030

A

1001-6201(2012)01-0224-02

2011-10-27

上海市學科建設經費項目(BM910008)。

[責任編輯:張樹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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