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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審旁聽制度研究

2012-08-15 00:50
關鍵詞:庭審審判司法

陶 楊

(北京交通大學 法律系,北京100044)

刑事庭審旁聽制度研究

陶 楊

(北京交通大學 法律系,北京100044)

旁聽制度作為刑事審判公開制度中的一個必要方面,對于整個刑事審判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無論在理論上或是司法實踐中旁聽制度都未能引起足夠的重視。通過對我國目前旁聽制度存在問題進行分析,找到癥結之所在,從認識上進行一定的轉變,并且給予旁聽以更完善的保障措施,才能在此基礎上不斷推進旁聽制度的完善。

審判公開;旁聽;刑事庭審;司法民主化

刑事庭審旁聽制度是審判公開原則下的一項子制度,建立于公開審判基礎之上。沒有審判的公開就不會有公眾旁聽的機會與權利。審判公開分為直接公開與間接公開,旁聽即為由公眾直接到庭觀摩與親身體驗庭審,是直接公開的體現,而間接公開是公眾通過傳媒了解案件審判情況。相較而言,旁聽更調動了公民的參與意識,使其感受更為真切,對于我國程序法治建設意義更為深遠,但是我國學界對旁聽制度的研究還僅限于將其附帶于審判公開原則進行討論,沒有進一步獨立與深入的研究。鑒于刑事案件的社會影響面更廣,刑事旁聽制度意義也更為深遠,筆者在本文中試圖從更寬廣的視角對刑事庭審中的旁聽制度進行探討。

一、刑事庭審旁聽制度的理論基礎

旁聽制度是指建立在審判公開原則的基礎之上,對于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案件,由不特定的社會公眾親自到法庭觀摩庭審的一項制度。雖然僅用了“旁聽”一詞,但其實質內容當包括“觀其行”與“聽其言”兩個方面。旁聽制度的基礎與前提是審判公開原則,是審判過程向社會公開的一種直接性的表現形式,是審判公開原則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內容。

但是相較于旁聽而言,審判公開原則更加抽象,沒有旁聽制度等一系列具體的制度和程序技術來保障,審判公開原則也必然流于形式?!胺ㄖ蔚睦硐氡仨毬鋵嵉骄唧w的制度和技術層面。沒有具體的制度和技術的保障,任何偉大的理想都不僅不可能實現,反而可能出現重大的失誤?!保?]故而只有在滿足旁聽制度全部要求的基礎上,審判公開原則才能得到具體而實際的保障。

盡管旁聽制度早在原始社會的氏族時期初具雛形,且在歷史上也基本一直沿續,然而真正具有現代意義的旁聽制度是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的產物①氏族時期和奴隸制時期的一些國家在審判時采用的公審形式,由大量的公眾參與,發表對案件的意見,雖然與現代的旁聽的內涵有較大區別,但這種公眾的參與在形式上已經具有了旁聽的特征?!,F代意義上的旁聽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司法民主化的要求

現代民主社會以公開的國家權力運行方式替代了專制社會秘密的國家權力運行方式。司法的民主化其實是現代政治民主化的一個方面,司法的民主化要求公眾能對司法活動有所參與,能夠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能夠了解司法活動的運作過程。公眾的司法活動的參與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陪審或參審制度,二是公眾對庭審的旁聽,二者有實質上的區別。陪審和參審制度更強調的是公眾對庭審活動應當具有實質性的影響,能夠影響判決的作出。而旁聽制度只是部分地體現司法民主化的要求,只是消極地靜觀庭審過程。曾經在我國實行過的群眾運動式的公審制度與目前各國推行的陪審制和參審制更強調的是民主,參與庭審的公眾能夠依據自己的內心信念和對正義的認識作出對被告人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判斷,而在庭審中旁聽的公眾只是消極地觀摩整個庭審的進行過程和裁判的作出,而對裁判發表意見并不具有影響力。舉個形象一點的例子,在一出戲劇演出中,陪審與參審的公眾都是群眾演員,而旁聽的公眾只是捧場的觀眾。雖然二者都參與到整個演出過程當中,但是作用卻是不一樣的。

盡管公眾參加庭審的旁聽,并不會對案件的審判產生實質性的影響,但這種參與的機會卻是現代司法民主理念的重要體現。正如沒有觀眾捧場的戲劇的成功與否得不到觀眾的客觀評價一樣,這種參與相較于專制制度下的糾問式的秘密審判來說是歷史的一大進步。公民享有旁聽庭審,直接感知司法運作過程的權利,也就享有了知情權。公民對于刑事裁判的作出過程有了形式上的了解也就滿足了司法民主最初等的要求?!皼]有形式上的民主,真正的民主就不會存在?!保?]雖然這種形式上的了解僅僅觸及事物的表層,但是它卻是司法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正如貝卡利亞所說,“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這種感情喚起勇氣,而且對于懂得自己真正利益所在的君主來說,這相當于一種貢品?!保?]這種公眾的參與和支持是我們法治建設不可缺少的資源與力量源泉。

(二)司法公正的要求

審判權作為刑事司法權的核心權力,關系到被告人的生死或者是人身自由問題,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刑事審判權如果一旦濫用造成的后果也更加難以彌補,所以進行預防性的監督尤顯重要。對于審判權的監督其實已有一些專門性機關的監督,但這種專門性的監督本身具有封閉性和單一性,監督能力有限。

審判公開制度的價值在于,把法院的審判活動置于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促進司法人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責任感的提高,從而促進和保障司法公正。旁聽制度由于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這種監督往往雖然出于的是公眾朦朧的“正義”意識,但它與其他各方面的監督結合起來構成了對審判監督的全方位體系。所以說公民對庭審的旁聽作為職能化的監督(如檢察監督)對應體而存在,向人民法院提出批評和意見,也是公正審判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一環。一般來說,處于眾目睽睽之下的庭審也就較之于未允許公開旁聽的案件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要小。在正義實現的過程中,公眾通過親自感知的方式來見證和監督司法的運作過程,這實際上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增強公眾對法律的信仰,促進法官權威確立的需要

一般來說往往越神秘的東西,公眾對其間的內幕猜疑就越多。而現代司法的運作過程已經完全摒棄了以往的“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觀念,提倡陽光下的刑事司法運作理念。如果說公眾對于刑事審判的過程沒有親自參與和感知的機會,那么公眾對于法律的信仰與對法官的信任也可能就無從談起。通過旁聽機會的賦予和公眾親自出席法庭審判,可以消除普通公眾與法律之間的隔膜和距離,增進法律的親和力,這對樹立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尤為重要。

如果旁聽者能親自參與庭審旁聽,對審判結果接受的可能性也會增大。古語有云:“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在參與之前,可能旁聽者只受到單邊意見的影響,而旁聽庭審則有機會兼聽各方意見,從而改變自己固有看法,形成較為理性的個人判斷。另一方面,“公民對于法的信任應屬于法的一部分,正是這一方面才要求審判必須公開。公開的權利的根據在于,首先,法院的目的是法,作為一種普遍性,它就應當讓普遍的人聞悉其事;其次通過審判公開,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決確實表達了法?!保?]232旁聽公眾可能同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有各種關系,故而對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有不同意見,“他們也許并不喜歡所產生的結果,但他們能夠設身處地地去考慮實施規則的人的處境,并且明白在這種特定的情形中,他們也會作出一個不妥協的決定……他會明白,正義已經得到了實施,盡管不是他理想的那樣?!保?]通過旁聽,表明的是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的信心與誠意,公眾親自感知了審判的透明度,使公眾看到了裁判是建立在理性推演的基礎上,至少從表面上沒有“暗箱操作”的跡象,整個審判過程是在其監督與見證之下完成的,對判決的認可度大大增加,客觀上也就增強法院的司法權威和裁判的公信力,化解了對法官猜疑。

此外,從法官的角色來看,他們與旁聽公眾保持著適當的空間距離,在整個庭審中處于中立而至高的地位,這樣的阻隔強化了法官職業和法律本身的神圣性和權威性,使旁聽公眾普遍形成對法律的敬仰和尊重[6]。這種感性的認知往往在樹立法官權威方面具有微妙而不可忽視的作用。

(四)法律宣傳教育的需要

審判公開制度的貫徹落實是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手段,而不特定公眾的旁聽更是使得這種宣教的受眾者范圍擴大。審判公開能展示具體案件的處理過程及處理結果,消除橫亙于法律與公眾之間的障礙,使廣大群眾對法律有一個直接而生動、形象的認識,從而進一步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和義務。并且在旁聽過程中陶冶了程序和法治意識,親自體會到了法律尊嚴,這對公眾法律意識的啟蒙與提高具有重要作用?!叭藗儾粌H僅能夠了解審判過程所揭示的案件事實,同時,也潛移默化地學習到了許多法律規則,養成了法律程序觀念和意識,這對于法治國家的建立當然是大有裨益的?!保?]273另一方面,我國刑法理論中一般預防所針對的也是不特定的普通公眾,通過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來達到普遍性預防的目的。公眾對于刑事庭審的旁聽也正是服務于這一目的,通過公眾的旁聽使他們能夠受到感染與教育,進一步向公眾宣示,犯罪行為必受制裁,也就增強了公眾的法律意識,加強了法律的威懾力。

二、刑事庭審旁聽制度的合理限制性因素

刑事庭審旁聽制度的適用并非是普遍性的,由于旁聽制度是審判公開原則指導下的一項具體操作層面上的子制度,對審判公開原則的例外當然也是對旁聽制度的限制。此外為了保證法庭審判的秩序和審判獨立,同時,一些實踐中客觀因素的存在也實際上影響著旁聽制度的充分實現。這些因素是在旁聽制度運作中不可避免的,但是也是合理的限制性因素。

圖5(a)中實線是基于Delaunay三角網的線面混合數據中軸線提取結果,虛線是本文提出算法的中軸線提取結果。重點放大線面連接處,從(b)圖中可以看出,對于混合數據Delaunay三角網僅能提取面狀要素中軸,無法保留原有的單線數據,該中軸線與原有線狀數據未建立拓撲關系。圖5(c)中本文所提出的基于形態學的細化方法則能很好的避免以上問題。

(一)制約刑事庭審旁聽制度充分實現的社會因素

旁聽作為一種制度設計而存在,但在實施的過程中,它的實際運作效果并不完全只是唯一受到制度本身限制條件的影響,實踐是變化多端的,而公眾也存在著個體差異,諸多社會因素的交織也就構成了客觀上對刑事庭審旁聽制度運作效果的制約。綜合分析這些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旁聽者個人的社會地位、社會職業和其他個體條件。通常來說社會地位越高對司法行為的關注也越強烈,經濟狀況、受教育水平、知識構成、空閑時間等方面與公民個人參與旁聽的積極性在一般情況下也成正比。同時,法律職業者、新聞職業者等也較之于其他從業人員對庭審有著更敏感且緊密的關注,參與旁聽的主動性與積極性也更高。

2.旁聽者與案件或當事人的利益關聯度?!袄娴膶嶋H關聯更易激發和促使社會成員對特定司法行為的關注。對自身現實或將來利益的注重不能不使他們對相關的訴訟過程傾注熱情?!保?]“法律是在特殊事件中實現,即外部手續的歷程以及法律理由等等也應有可能使人獲悉,因為這種歷程是自在地在歷史上普遍有效的,又因為個別事件就其特殊內容來說誠然只涉及當事人的利益,但其普遍內容即其中的法和它的裁判是與一切人有利害關系的?!保?]232根據黑格爾的分析,實際上每個社會成員都與庭審有著一定微妙的關系,但是這種關系在公眾個體中體現的關聯程度并不完全一致,也正是這種差異,影響著在具體案件庭審中旁聽公眾的范圍。旁聽的公眾雖然不是直接當事人,也不直接承受裁判義務和享受裁判確定的權利,但是實際去旁聽的公眾都與這些當事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有著一定的關系,這種關系多為親友關系、鄰里關系、同事關系或者是曾或多或少受到過被告人影響的人。而其他的公眾則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對于與自己的利益關聯程度不大的案件也懶得勞神費力去旁聽。事實上現代社會,犯罪被認為是對社會秩序的違反,涉及整個社會的利益,作為社會的成員之一,每個人的利益卻或多或少地受著犯罪的影響。對于司法過程的冷漠態度原因在于目前的司法制度沒有建立一套吸引和激發公眾參與熱情的機制。而這種態度的蔓延最終將影響到法治社會的建立,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實際上是困擾著世界上包括中國在內許多國家的難題。

3.旁聽者對司法活動的個人興趣與正義感。在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下,由于司法過程具有相對的開放性,大大縮減了法庭與公眾之間的距離,但這也只是提供了一種機會,旁聽者個人是否主動實施旁聽行為起著最后的決定作用。而可實施又可不實施的自愿性行為一般與個人對此行為的興趣有著重要的關聯,如果公眾有著對法律較大的興趣而非僅僅出于獵奇心理,那么這種行為的實施將有著穩定的基礎。刑事審判活動被視為正義的實現手段,富有正義感的公眾也會對此產生較大的興趣,盡管這種興趣也許出于朦朧的正義感。這種正義感也會刺激公眾對于訴訟活動的積極參與或關注。實踐中一些在當地影響較大的刑事案件往往更容易吸引公眾旁聽的興趣,部分原因也出于此。此外法庭的表演精彩與否也是刺激公眾旁聽興趣的因素之一。在對抗制下,雙方的爭鋒往往較之職權制下的辯論精彩,在職權主義下適當引進一定的抗辯因素也會對吸引公眾旁聽有一定效果。

4.刑事案件的社會影響。雖然說旁聽制度針對的是普遍性的案件,但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案件本身影響的范圍大小存在差異,而且公眾的興趣往往集中于那些影響范圍較大的案件,而其中媒體大肆加以渲染的案件更會激起公眾的獵奇心理。如果說普通的刑事案件一般所吸引的多為與當事人或多或少有關聯的公眾旁聽,那么參與這些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庭審旁聽的公眾范圍就不僅僅限于此,而使得受眾范圍更加擴大且不特定。

(二)對刑事庭審旁聽適當限制的制度性因素

“程序的內斂和張揚是其固有品格的兩方面。程序不提倡全部公開,這種適當內斂的特性是其發揮工具作用的關鍵因素?!保?]審判同時具有相對封閉性和相對的開放性。相對的封閉性是審判獨立和程序自治的保障,而相對的開放則是程序民主化的體現。故而必須在相對的封閉與相對的開放中尋找一個平衡點。目前世界各國的立法例通常采用對于審判中某個階段和具體案件不公開兩者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規定。一般都規定法庭評議階段不公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對某些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案件審理不公開。但是對于法庭的宣判階段一般均要求無一例外地公開進行。未進行公開審理的案件當然公眾也就無權旁聽了。

任何權利都并非絕對的,都要以承受一定的義務為條件。由于“法庭是當事人雙方利益相互沖突的場所,律師們需要一絲不茍地展開自己的論證,法官需要全神貫注地對庭審過程中發生的一切作出及時而權威的回應”[7]274,而旁聽的公眾特別是與被害人、被告人或者是被害人、被告人有親友或其他關系的人在法庭上往往更帶有情緒化的因素,如果情感失控很容易造成法庭審理秩序的混亂。一般各國都有專門的法律條文對旁聽公眾的行為進行適當的限制,但這種限制都以不妨礙審判公正和正常的審判秩序為限度。任何超出這種需要對旁聽公眾進行限制的措施都是不當的。這些限制措施在我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中的第7條至第11條中基本上已得到了體現。這些規定排除了對庭審可能構成影響的未成年人(經法院批準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聽的人,也規定了旁聽公眾應當遵守的法庭紀律和義務及違反的懲罰措施,總體上來看是基本合理的。另外為保證案件事實查明的準確性,防止證人受到其他人陳述的誘導和影響,證人也不得旁聽庭審。

(三)制約刑事庭審旁聽制度充分實現的法院方面因素

由于法庭的審判需要排除無關變量的干擾,故而基本上已經摒棄了以往那種廣場式的審判,而將審判活動放在具有一定空間限制的條件下進行。這樣客觀上對于旁聽公眾的人數就不得不進行限制。甚至允許在旁聽群眾太多時,則允許隨機抽選旁聽者。然而如果法院為避免在審判時受到干擾,而藉由將椅子搬走,以使旁聽席任意變小時,則為對公開審判不法的限制;對這種干擾應先行觀望,且只有在此種干擾業已發生時,再依法排除[10]450。日本還允許給一定數量的新聞記者優先留有旁聽席,優先給予犯罪被害人等與案件有關的人員旁聽機會都是公開審判應當考慮的內容[11]。

另外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的進行過程不受到不當干擾甚至是安全的威脅,對旁聽者的行為也不得不有所限制,如未經許可不得拍照、攝像等,同時對旁聽公眾可能有一系列的檢查措施。但是德國訴訟法學界認為,如果為了避免因旁聽者的更換走動所帶來的無可避免的干擾,而在一段訴訟程序中將法庭的門加以鎖緊時,屬不法。對證件的檢查、沒收或甚至影印均將因所造成的對旁聽的嚇阻,是對審判公開的不法限制。同樣當刑事警察對旁聽者照相也是可以構成上訴第三審的理由。而對武器及炸藥的搜查則是允許的[10]450。

三、對我國刑事庭審旁聽制度的現實反思

刑事庭審旁聽制度的運作過程或多或少會受到社會、制度及法院自身一些因素的影響,甚至一些影響是我們所無法消除和避免的,存在著一定的相對合理性。但是如果在這些合理的限制因素之外,人為地制造阻礙來限制旁聽制度則有違程序的正當性原則。

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程序正在適應世界潮流,走向法治化,在這一過程中當然也會遇到一些問題。雖然我國近年來在司法實務中對于公開審判還是非常重視的,但是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加上一些認識上的局限和客觀條件的限制,大量的刑事裁判實際上是在沒有旁聽群眾的出席下作出的。雖然“旁聽法庭審理與公開審判二者之間并非是一個完全等價的關系,即沒有公民旁聽,不能當然就認定審判活動的非公開性”[12],但是這種審判公開的狀況始終是不令人樂觀的。除去刑事旁聽制度的一些合理的限制性因素以外,我國目前在旁聽的制度和司法實踐過程中還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影響著刑事旁聽制度的運作。這些不盡合理的因素既有我們主觀理念上的,也有制度架構上的,還有客觀條件的因素。

(一)程序工具價值的過度強調

我國目前所重視的只是刑事庭審旁聽制度的工具性價值,只是將其作為政治宣傳的工具,作為犯罪一般預防的策略,沒有從其內在的獨立品格上予以重視,沒有從刑事庭審的程序正當上予以考慮,往往只是為了強調社會影響力或效果,而對極個別的在當地有較大影響力的案件的公開審理予以重視或者是只對案件的宣判予以較大程度的公開。正是如此,旁聽制度未成為一種常規性的穩定的制度,而是處于次要地位,是可有可無的。

(二)目前一系列與審判公開原則相配套的原則和制度還未建立或不完善

審判公開原則與庭審的集中審理原則、直接言詞原則有著相當緊密的聯系。而在我國的訴訟制度與實踐中這一系列原則并未得到確立。由于庭審的不集中、不連續,公眾為了一個案件的旁聽往往要到法院多次,極其不便利,加上案件審理期限過長,公眾的旁聽往往耗費時間與精力過多。而且在我國由于庭前案卷移送制度的不健全,法官易形成預斷,在庭審中過度重視書面證言,在許多情況下都允許以書面證言代替直接人證,使得庭審的質證流于形式,公眾的旁聽并不能真正了解到案件的實質審理過程。另外由于我國雖然目前訴訟中吸收對抗制的一些因素,但是由于配套措施未跟上,案件的審理過程往往平淡無奇,對于旁聽公眾的吸引力還不大。

(三)公眾對司法機關和司法官員的信任度較低

司法腐敗的不斷曝光,上級指示辦案,司法官員的受賄、徇私枉法這些現象都使得公眾對司法過程的透明度產生懷疑。而公眾表達意見的渠道也不暢通,使得公眾認為對于庭審的旁聽并不能起到絲毫促進公正審判的作用。

(四)實質上的審判公開未能得到充分體現

我國目前的審判公開可以說只是表面上和形式上的模仿,真正法官的對于案件的裁斷并非在審判過程中完成的,而是更多地借助于庭下,而且由于法官獨立沒能得到保障,法官受到外界干擾因素的影響可能也更大。從而使得展現在公眾面前的整個庭審過程不過是一場沒有實質內容的表演,庭審流于形式。

(五)法院自身主客觀條件對旁聽公眾的限制

首先,就客觀因素而言,許多基層人民法院工作條件較差,審判庭空間較為狹小,在某些情況下,除了訴訟參與人就再容不下旁聽人員。甚至有些法院就在辦公室開庭,或在看守所找間房子就開庭,這些都不當地排除了旁聽制度的實施。另外,一般法院辦公場所與審判庭處于一個院內,法院為了自身工作秩序維護的需要一般都設有門衛或者是由武警、保安站崗,出入門者均需證件,有時甚至有“閑雜人員不得入內”的公示牌豎立于門前,這都客觀上限制了旁聽人員的進出。當前一些法院利用電子顯示屏取代張貼公告的形式來公布案件開庭情況,本來無可厚非,但是一些法院卻將顯示屏設置于院內而非法院門口,這樣知悉開庭信息的公眾范圍大大減少,客觀上限制了公眾接觸旁聽信息的渠道。還有就是為了防止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及其他一些可能對法庭審判秩序不利或者可能妨礙對案件繼續查證的人員旁聽?!度嗣穹ㄔ悍ㄍヒ巹t》第8條規定“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需要時,持人民法院發出的旁聽證進入法庭?!北緛硪蠊娭灰稚矸葑C即可換取旁聽證,而在實踐中一些法院對旁聽證的發放進行審批,為公眾旁聽設置了許多關口與限制條件,這種“旁聽準入”也客觀上限制了公民的旁聽權。但實際上這個問題陷入了兩難的境地,一方面要對旁聽人員的身份有了解就必須進行審查,另一方面,這種審查也可能在無形中形成了對旁聽公眾的限制,解決的唯一出路,就是如何保持發放旁聽證的合理度。以上存在的問題都限制了公開審判受眾的范圍。

其次,從主觀因素來看,個別法院自身對于旁聽制度的認識不足,怕麻煩,怕監督,《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的開庭三日以前的公告制度往往受到規避或者不予履行。甚至一些地方出現了對一些有較大社會影響而公開審判的案件因為怕有負面影響,而事先將旁聽席分配給公務人員以此來排斥公眾旁聽。

除了以上幾個方面的問題外,公眾根深蒂固具有傳統性的畏訟心理的存在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事庭審旁聽制度的充分實現,將進法院視為可恥或可怕的事,甚至旁聽也不例外。

四、刑事庭審旁聽制度改革與完善的理論進路

影響刑事庭審旁聽制度實踐效果的因素錯綜復雜,既有客觀因素,又有主觀因素,既有一些旁聽制度及其配套措施自身的缺陷,也有法院本身認識不足的問題,既有社會公眾心理認知傾向性的問題,又有人為設置的障礙。雖然我們并不企求所有公開審理的案件都要有旁聽公眾,但是需要在制度上有便利旁聽的保障,能夠使得當前旁聽制度的實踐狀況有所改善。故而如何消除這些因素對旁聽制度的限制與實踐效果的影響是回應當前司法民主化浪潮的需要所亟待解決的問題,從理論上探討完善我國的旁聽制度的進路具有現實意義。而這種探討雖然是理論上的,但也需要在結合中國國情的前提下來展開,以求能夠對旁聽制度的完善與增強旁聽效果有所裨益。當然這些影響因素有些是需要較為漫長的循序漸進的過程才能被消褪,但我們也并非無所作為,通過現實的努力也能夠推動其步伐邁得更快一些。而有些因素則是需要通過我們在制度及相關配套措施上予以完善,或者是從一些細節著眼進行技術上的處理便能產生直接效應。

首先,最為根本也是最為重要的一環是要轉變認識,淡化政治目的,使刑事庭審旁聽制度成為公正程序必不可少的要素而存在。不能僅僅從實用主義的角度將旁聽視為宣傳教育的工具,招之即來揮之即去,而應當視之為常規化的制度。同時,也不能對公眾的旁聽有畏懼思想,不能怕公眾的旁聽監督,而應當將其視之為訴訟公正的內在需求。在司法機關轉變觀念的同時,對社會公眾的意識也應當有所引導,要充分利用輿論宣傳來引導公眾關注法治建設進程。當然可以有一些較為具體的措施,比如可以考慮利用一些有較大社會影響公眾關注較多的案件,在輿論宣傳時可專門強調公眾可以旁聽,以此對旁聽制度進行宣傳。通過公眾親自旁聽又來宣揚司法公正,反之又促進公眾法治意識的提高,二者可以相得益彰??傮w而言,法院對公眾的旁聽保持一種開放態度,而不是抱著防民之心,加大法制宣傳力度,經過一段時間,總會刺激起公眾旁聽案件審理的積極性。

其次,要在制度設計上向便利公眾的旁聽傾斜。雖然旁聽制度實踐的效果如何并非完全由法院所決定,但是法院對旁聽限制越多,旁聽制度實踐就越不好,這一點則是毋庸置疑的。我們完全可以在制度上予以改良,比如可以強調刑事庭審的集中性,對一些簡單的案件要敢于當庭宣判,這既符合訴訟規律,也可便利公眾旁聽。還有一些看來是細節的技術性問題,卻往往能夠彰顯出人性化制度設計的出發點。比如,可以使得旁聽證的獲取更加便利與容易,不對獲取旁聽證進行不當限制,創造條件使得開庭審理的案件信息能夠更為方便和直接地為公眾所獲知,審判地點根據旁聽公眾人數的需要能夠較靈活和合理的安排,等等,至于這些具體做法可探討的內容還較多,在此不予贅述。

最后,要提高法官素質與能力。旁聽制度也是對法官能力與素質的檢驗,尤其是要提高法官掌控庭審的能力,畢竟在公眾的視野之下,法官威嚴的樹立,法律權威的彰揚都是通過法官庭上表現出來的。實踐中,一部分法官由于自身素質與能力較差,故而往往怕公眾旁聽,便可能人為設置一些障礙來限制旁聽。如果從提高法官素質著眼,那么在法官自身能力提高的前提下,也不會再出現因為怕暴露自己能力的不足而限制公眾旁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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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the System of Auditing the Trial in the Criminal Justice

TAO Yang
(Law Department,Beijing Jiaotong University,Beijing 100044,China)

As a necessary facet of the system of open trial in criminal justice,the system of auditing the trial is important to all of the systems of the criminal trial.However,it is not taken seriously whether in theory or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We can improve the system of auditing the trial only through analyzing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the system,finding out the crucial reasons in our country,changing our idea of this system and giving more safeguard measures.

Open trial;Auditing the trial;Criminal trial

DF01

A

1001-6201(2012)01-0027-07

2011-09-10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基金項目(yjc820108)。

陶楊(1980-),男,四川眉山人,北京交通大學法律系講師,法學博士。

[責任編輯:秦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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