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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轉型與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優化

2012-08-15 00:45謝利文
關鍵詞:政府制度經濟

謝利文

(中共泉州市委黨校經濟學教研室,福建泉州,362000)

政府轉型與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優化

謝利文

(中共泉州市委黨校經濟學教研室,福建泉州,362000)

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和改革開放的生力軍,民營經濟長期游離于體制邊緣,發展環境亟待改善。當前民營經濟所遭遇的產業進入壁壘、城市聚集效應不足、制度供給滯后等發展困境,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政府職能錯位所造成的。加快政府轉型步伐,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服務型政府,不僅是加大地方政府公共產品供給、改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的關鍵,同時也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客觀體現,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政府轉型;服務型政府

民營經濟,被形象地稱為“草根經濟”,與市場經濟具有與生俱來的親和性、適應性。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憑借著扎根市場的特點,克服了成長、發展中出現的重重困難,為國民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也為自身贏得了應有的地位。據統計,截止到2011年底,國民經濟中超過60%的GDP、超過50%的稅收,以及超過70%的進出口貿易額是由民營經濟貢獻的。但是,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和改革開放的生力軍,民營經濟卻長期游離于體制邊緣,發展環境亟待改善。

民營經濟好比一個生命體,它的誕生、成長、強大,除了依靠自身努力,還需要有一個良好的生態環境。改革開放初期,面對中央政府主導的制度供給“時滯”所造成的約束,許多地方政府主動地與中央政府進行長期的艱難的制度博弈,通過“掛戶”經營、“帶紅帽”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等制度創新,緩和了民營經濟發展與中央政府原有制度規定的摩擦和沖突,為民營經濟利用社會資源,開展經營活動提供了有利的制度環境。實踐證明,哪個地方的政府管理更符合市場經濟規律,那個地方的民營經濟就能發展得更快更好,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政府管理體制,是民營經濟發展環境優化的前提和關鍵。

一、當前民營經濟遭遇發展困境的主要表現

政府管制是政府憑借行政權力直接干預市場配置機制,改變企業與消費者供需決策的一般規則或特殊行為。政府管制對民營企業的發展影響很大,溫家寶總理曾用“玻璃門”、“彈簧門”形象比喻由于政府管制而造成的經濟發展壁壘??傮w上,當前“玻璃門”、“彈簧門”現象集中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民營經濟投資領域拓展遭遇產業進入壁壘的困境

實行市場經濟必然要求反壟斷,而市場本身并不具備維護自由和公平競爭的機制,相反,處于競爭中的企業為了減少競爭壓力、逃避風險,總是試圖通過某種手段謀求壟斷地位。因此,政府必須充當裁判的角色,規范競爭,維護市場秩序,保障企業平等的進入市場、公平的參與競爭。事實上,改革開放以來,政府在反壟斷方面的努力顯得軟弱無力,不僅如此,政府甚至在許多領域長期充當壟斷的主角。壟斷分自然壟斷、經濟壟斷、行政壟斷三種,其中行政壟斷最有失公平,而民營企業所遭遇的產業進入壁壘也主要來自行政壟斷。

行政壟斷通過權力造成在競爭起點無人競爭的局面,剝奪其他經濟主體平等進入的機會,對民間資本“持排斥態度”,往往導致資源無效配置。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國有及國有控股的投資占全國城鎮固定資產投資44.6%,比2008年的43%提高了1.6個百分點;而同期民營經濟僅提高了0.6個百分點,民間投資的增速放緩。全國工商聯在《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報告(2008-2009)》的藍皮書中稱,4萬億投資并未有效帶動民間投資,中央投資只是帶動了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資。在中央政府加大國有投資之際,民間資本卻處在“出口受阻、國內投資不暢”的內外夾擊中,“國進民退”無論是從改革的進程來看,還是對經濟的影響來看,都是很消極的。

(二)民營經濟產業升級遭遇城市聚集效應不足的困境

地方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方面所發揮的作用遠遠不夠,主要表現在基礎設施以及城鎮規劃等方面遠遠落后于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許多地方城鎮化進程滯后于當地工業化進程,“隱性城市化”和“準城市化”普遍存在。城鎮規模小、水平低,民營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基礎設施和規模經濟效應無法形成;同時,由于城市聚集效應太弱,導致民營經濟進一步壯大所需的更加穩定、更加優質的勞動力、資金、技術、信息供給不足。

市場經濟的競爭邏輯要求企業以顧客為中心,如果企業產品與服務得不到顧客的認同,那么企業就要破產、倒閉,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競爭的現實。這種競爭邏輯同樣也反映在日益激烈的城市與城市之間的競爭中,如果某一城市的城市功能不健全、公共產品供給和政府服務不到位,企業就會“以腳投票”,選擇其他的城市。近幾年來,一些地方企業總部轉移、企業外遷現象時有發生,撇開企業自身發展規律的因素,外遷潮不僅是企業對城市的選擇,也是企業對地方政府的選擇。

(三)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遭遇制度供給滯后的困境

俗語說,什么樣的水養什么樣的魚。清理民營企業家“原罪”問題,更重要的是清理產生“原罪”的土壤。遠的從牟其中、年廣久到黃宏生、賴昌星,近的從蘭州政壇“地震”到黃光裕案,當企業家群體身陷囹圄已不是個例而是一種社會現象時,就很有必要從制度上反思這種現象,好的制度能把壞人變好,壞的制度能把好人變壞。

當前的制度環境造成了一部分民營企業家過分靠攏權力,過分注重關系和權力的作用。一方面,政府掌控著大量經濟資源和政策資源,另一方面,有關資源分配的經濟政策制定一直對民營企業存有歧視,同時,對于政府資源分配權、行政執法權的監督不力,造成公權力部門及個人設租、尋租與收租現象嚴重。民營企業家為獲取經濟資源以及政策的支持,不得不勾結政商關系與公權力進行權錢交易,他們一方面受歧視,一方面不擇手段地尋求發展。越是上游產業、高附加值產業,權力干預越嚴重,市場化程度越低,民營企業進入的難度也就越大,權力尋租也越強烈。

二、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的對策措施

民營經濟所遭遇的發展困境,包括制度供給滯后的困境、城市功能不足的困境、產業進入壁壘的困境等等,究其根源,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政府職能越位、缺位、錯位所造成的。民營企業承受的來自市場競爭的壓力,不斷匯聚成“倒逼”政府轉型的推力,正在越來越頻繁也越來越強烈地沖擊著舊有的政府管制模式。加快政府轉型步伐,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服務型政府,不僅是加大地方政府公共產品供給、改善民營經濟發展環境的關鍵,同時也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客觀體現、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觀念創新,切實落實“民間投資新36條”

2010年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新36條”),“新36條”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國防科技工業領域、金融機構領域、政策性住房市場領域,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國企重組,此外,還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商貿流通領域,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毋庸置疑,“新36條”極大地拓展了民間投資領域和投資空間,為進一步推動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的協調發展,鏟除民營經濟產業進入壁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切實落實“民間投資新36條”首先要觀念創新,確保認識到位。有不少人認為:好的項目國有部門也可以做,為什么要讓給民企?事實上,在引進民間資金時,不光要看到能賺多少錢,還要看到他們能節約多少錢,要看企業運行機制。民營企業的經營機制遠比國有企業經營機制靈活,民營企業掌握著生產經營權、人事選擇權、收益分配權,能夠自主運用資金、場地、設備、勞動力、技術等生產要素,民營企業可以將經營成本降到最低、經營效率發揮到最高,因此,民營企業可以賺錢的,國有企業未必能賺錢,甚至可能虧損。

(二)管理創新,加大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供給力度

在促進民營經濟發展上,地方政府要學會跳出“經濟”發展“經濟”,把管理重心轉移到“筑巢引鳳”上,改進城市建設,從擴大城市規模、提升城市的品質等方面,不斷滿足經濟實體對于城市各方面功能的要求。地方政府應該逐步從城市化的規劃者和操作者向城市化發展的制度供給者、環境供給者的轉變;逐步從經濟基礎領域、微觀管理領域撤出,回歸上層建筑的公共服務領域,加大公共服務供給。

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是城市化的物質基礎,一段時間以來,全國相當一部分城市發展緩慢,同投入市政公用事業的資金不足有關。如今越來越多的城市開始積極探索在城市建設中引入民間投資的途徑和方法,比如青島通過土地資本化運作,將土地使用權一次性出讓,吸引民間資本進行項目開發并以此帶動土地增值;再比如溫州市的人民路建設運用了級差地租理論,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辦法建起來,政府定政策、出圖紙,群眾出資金,正可謂“政府一毛不拔,事業興旺發達”。

(三)制度創新,建立權力尋租的約束機制

“制度是社會的博弈規則,或更嚴格地說,是人類設計的制約人們相互行為的約束條件”,從制度的影響范圍來看,制度天生就存在外部性問題,因此制度安排也被認為是一種應該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民營經濟發展過程中所面對權力尋租困境源于兩方面的稀缺:一方面,資源的稀缺,而政府掌握著稀缺資源的配置權,個體或群體為獲得發展所需要的資源,必然會竭盡全力靠近權力;另一方面,制度的稀缺,社會經濟轉型時期,由于舊制度不起作用,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必然出現制度真空。

兩種稀缺的同時存在為“權錢交易”提供了尋租空間,可見,權力尋租行為的出現與轉型時期制度規則的缺失有關,消除權力尋租就必須從制度構建與創新切入。(1)減少政府對資源配置的干預,可以縮小權力尋租空間;(2)借助現代化手段,減少人為的成分,從而降低權力尋租的可能性;(3)增強行政程序的透明度,比如加強行政審批制度設計的剛性成分,從而減少人為的主觀因素;(4)增加民眾對資源配置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比如舉辦價格聽證會等;(5)培育中介隊伍,引入第三方制衡力量,由于中介組織具有專業性、公正性、競爭性,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個體或群體與政府部門之間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尋租空間。

[1]遲福林.“十二五”改革當以政府轉型為重點[J].中國改革,2010.

[2]劉景江.地方政府創新:概念框架和兩個向度[J].浙江大學學報,2009.

[3]李常理.轉型時期中國地方政府經濟行為研究[J].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11.

[4]胡建.民營經濟發展與地方政府管理創新[J].中共浙江省委黨校學報,2008.

[5]詹建芬.公共需求與政府經濟職能的轉變:以浙江為例[J].中共中央黨校學報,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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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利文(1968-),女,本科,副教授,研究方向為經濟學及管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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