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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TRIPS時代地理標志談判的各國立場分析

2012-11-12 08:32張欣欣
中國鄉鎮企業會計 2012年3期
關鍵詞:多哈烈酒立場

張欣欣

隨著1995年1月WTO成立,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作為一攬子協定的一部分,第一次明確并全面地將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掛鉤”,突出了知識產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將知識產權賦予了不可侵犯的國際約束力,成為全球知識產權保護國際立法的“標準”。然而,TRIPS協定是談判妥協的產物,是雙方兩大陣營的利益換取、相互妥協的產物,在執行中必然會產生很多爭議并不斷談判,地理標志議題也是談判中的焦點之一。在TRIPS協定實施兩年后,理事會就開始根據第23條第4款中的規定,啟動與地理標志有關的談判,成為整個WTO體系中最為活躍的部分。

一、多哈回合談判背景介紹

自WTO成立至今,共進行了七次部長級會議,其中于2001年在卡塔爾首都多哈舉行的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上決定啟動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一方面充分發揮了作為全球最有影響力貿易組織的功能,另一個方面也為修改和完善WTO框架下的公約提供談判場所。自9年前多哈回合談判開啟之后,從第四次部長級會議開到第七次部長級會議,中間又有多次小型部長級會議,每一次各國部長們的多哈聚首,無不是緊張而激烈的。WTO最初目標是在2005年1月1日結束談判,但由于各成員方在農業和非農產品市場準入等關鍵問題上未達成一致,導致談判陷入僵局。隨后國際社會又將多哈談判的結束時間推遲到2010年,現在看來談判還要繼續下去。根據WTO總干事拉米的評估,多哈回合在農業和非農領域的談判已經完成約80%,剩下部分是談判中最難的議題,包括發達國家農業補貼、農業關稅和發展中國家工業品市場準入等關鍵問題,也是談判中分歧最大的部分。另外,發展中國家在全球經濟的份量已越來越重,話語權得到了廣泛提升,顯然要達到多哈回合談判的終極使命,除了要看發達國家的“臉色”外,發展中國家的“臉色”也要看,是考驗雙方的靈活性,相互博弈并將影響彼此。

二、地理標志保護在多哈回合中的回顧

2001年WTO多哈部長會議上通過《多哈部長宣言》、《關于烏拉圭回合協定執行問題的決定》和《關于知識產權與公共健康問題的宣言》,啟動了新一輪多邊談判?!抖喙浴反_定了新一輪談判的七個談判主題:農業、非農產品的市場準入;服務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WTO規則、爭端解決諒解、貿易與環境等議題。涉及知識產權的內容有三方面:關于專利的強制許可制度,主要涉及公共健康問題的解決;關于地理標志多邊通知與注冊制度的建立問題;關于審查TRIPS與《生物多樣性公約》問題。多哈談判中涉及地理標志的議題有三項:一是,為葡萄酒地理標志建立一個多邊性的通知和登記系統(1996年新加坡部長會議上要求同時進行烈酒地理標志通知和登記系統的初步工作);二是,談判加強第23條下的保護,即要求將對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標志的保護水平擴大到其他產品;三是,根據第24條第2款審議成員對TRIPS協定有關地理標志規定的適用情況。多哈回合中有關地理標志的談判呈現以下特點:

1.對立的雙方不再是傳統的南北矛盾,而是被稱為“新世界”國家與“舊世界”國家間的矛盾,與國家的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程度無關,兩大陣營中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所謂“舊世界”主要由歐洲國家構成,擁有較多傳統地理標志;“新世界”則主要由美洲和大洋洲國家構成,多屬于移民國家。在知識產權問題上,通常所有發展中國家作為一個整體,統一立場、觀點和態度,與發達國家呈現一種“對抗”態勢。然而在這個問題上,發展中國家基本分成兩大類別:一部分與美國立場一致,主要為中美和南美國家;而另一部分則站在歐盟一邊,主要是中歐及亞洲國家。

2.在多哈回合中除TRIPS協定外,歐盟在農業談判中提出了地理標志保護議題。為了補充在TRIPS協定中地理標志保護不足,2003年在WTO農業委員會會議上,歐盟提交了一份與地理標志有關的“模式”建議。在建議中:定義了農產品地理標志,除要符合協定第22條第1款規定的定義外,還添加了“在該地域內生產或加工”的限制條件;在“市場準入”部分規定了農產品地理標志保護標準與葡萄酒、烈酒相同,并規定成員可以提交一個地理標志“積極清單”,各成員根據格子的承諾確保該清單中的地理標志受到保護。從歐盟這份建議中看到,等于排除了TRIPS協定第24條中的例外,同樣遭到美國等成員的強烈反對。美國認為,歐盟在農業談判中提出地理標志問題是在“地理標志不是知識產權”的前提下提出的,并且會讓很多成員放棄在國內市場上使用的通用名稱和商標,讓成員承擔更多額外義務。歐盟在農業談判中將地理標志作為一個議題是希望將地理標志中所獲利益作為其在農業談判中讓步的代價。

三、地理標志議題談判各國立場分析

“新舊世界”立場嚴重對立、存在明顯的利益沖突,主要是歐美間的嚴重分歧。在葡萄酒和烈性酒多邊注冊制度上:歐盟主張建立具有法律效力、類似《里斯本協定》的國際注冊制度;美國則認為多邊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信息通報,不贊成多邊注冊。在關于擴大第23條保護上:處于保護自身傳統產品的需要,歐盟、瑞士和一些發展中國家(包括印度、土耳其、巴西、匈牙利、肯尼亞、印度尼西亞、斯洛文尼亞、巴拉圭、埃及、泰國、保加利亞等),堅決要求在TRIPS協定下將葡萄酒、烈酒的地理標志保護擴大到所有產品上,即擴大地理標志保護;而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阿根廷等國家,都為歐洲移民國家,在地理標志資源上往往不具有優勢,擔心對本國同類產品造成損害,堅決反對地理標志保護范圍擴大,并建議重新定義地理標志,以地理標志保護擴大成本過高為由拖延談判進程。

1.歐盟談判立場。歐盟既是建立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志多邊通知和登記系統的領導者,也是將這種保護水平擴大到其他產品的倡導者。在具體實施上,歐盟也是第一個提出實施建議的國家。歐盟認為建立這樣一個體系,不論是對制造商還是對廣大的消費者來說,都是相當有好處的,所以這個體系必須超越登記的功能而應該為加強對酒類地理標志的保護力度。歐盟堅持給予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標志像其他知識產權一樣的保護力度,堅持首先要建立一個強有力的管理體系,這個體系必須具有清晰的法律特征穩定性。

2.美國談判立場。關于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標志登記系統的談判,美國反對在TRIPS協定的基礎上增加新的義務,也反對增加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程度。美國認為這樣的體系應該是增加地理標志保護的透明度以及可預見性,應該是促進各國符合協定規定的保護體系的實施。美國堅持在制定這樣的一個多邊的通知體系的時候,應該充分考慮目前各成員的具體做法,也應充分考慮到協定中給予這些地理標志保護的最終目的,而不能一味增加保護程度。這樣做會給不同成員帶來不必要的負擔,也會造成權利和義務的不平衡。

3.日本談判立場。日本在建立葡萄酒和烈酒的地理標志的多邊通知體系上的態度也不是非常積極,日本和美國聯合提出了一個與歐盟的方案不同的建議。日本除了和美國有很多共同點外,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觀點。日本認為:歐盟提出的方案在有些地方和協定規定的不一致,反對修改協定中任何規定,建議成員不要對協定之外的措施抱太大希望,應該在協定規則內尋找促進保護的方法,認為在這個多邊通知體系中不應存在歧視,任何國家都可以參與。日本認為應采取自愿登記原則,成員有權獲得所有信息。

4.印度談判立場。印度在地理標志保護上支持歐盟的建議,指出歐盟的方案為地理標志保護體系擴大到其他產品領域打下基礎,認為美國提出的減少成員方負擔的看法值得考慮。印度強調,要把所有地理標志的保護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認為沒有理由將葡萄酒、烈酒和其他產品的保護區別對待,贊成將所有產品地理標志保護水平統一。

5.巴西談判立場。巴西對地理標志保護的談判立場為:各個成員應自愿性地選擇參加通知和登記體系;各成員所有義務應該限于TRIPS協定中作出的承諾,任何登記通知體系都應該不增加額外義務和負擔;主張該體系應該包容各個成員的做法,不應規定統一保護模式。

四、多哈回合地理標志談判總結

1.關于多邊注冊體系,是多哈談判中的焦點問題。由于TRIPS協定要求多邊注冊體系適用于葡萄酒、烈性酒,歐盟主張將該系統適用于所有商品,但美國乙方極力反對。在多哈談判中,提出了三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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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種方案中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以下兩個問題:一是效力問題,二是參加問題。效力決定了多邊注冊體系對各成員的約束力,以及權利人從中得到的便利。在效力問題上,歐盟模式強調效力,認為應建立與《里斯本協定》效力近似的注冊體制;美國模式效力最弱,強調多邊注冊體系應為一個地理標志數據庫為成員提供參考,沒有任何實質性約束力;香港模式建議多邊注冊體系可作為成員國國內程序中的初步證據,其他成員可以提出反駁證據。在參加問題上,三種模式都提議“自愿參加”原則,但美國模式和香港模式主張該體系對不參加的成員不承擔任何義務;歐盟模式則主張該注冊體系對不參加的WTO成員也有義務保護注冊的地理標志。

2.關于地理標志擴大保護問題,歐美兩大陣營依然對立。由下表2分析可知,將TRIPS協定第23條規定擴大到葡萄酒、烈酒之外的產品議題上,雙方仍存在重大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談判進展十分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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