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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

2013-03-27 01:33代水平朱經緯西北大學法學院
電子知識產權 2013年7期
關鍵詞:現場直播現行表演者

文 / 代水平 朱經緯 / 西北大學法學院

淺議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

文 / 代水平 朱經緯 / 西北大學法學院

目前,我國賦予表演者權以五十年的保護期限,這體現了對表演者相關權利的重視。但是,相關法律條文的表述存在不妥之處。通過對《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分析,指出可改進之處并提出修改意見。

表演者權;保護期限 ;著作權法

2012年6月,《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作為第一個在中國誕生的國際性知識產權條約在北京簽訂,其重要意義在于使得表演者長期無法受到全面保護的歷史就此終結【1】。表演者權是著作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表演者在表演、傳播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妒澜缰R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 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PPT)規定:表演者的權利有:精神權利、對其尚未錄制的表演的經濟權利、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提供已錄制表演 。1. 參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錄音制品條約》第5—10條的規定。中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四章第二節中規定了表演者的義務、權利與權利的限制。其中對表演者權利的限制主要體現在傳播權利一次用盡與保護期限。本文以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條作為切入點,討論現行《著作權法》關于表演者權利保護期限的不妥之處。

一、現行《著作權法》的規定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給予了表演者權以五十年的保護期限,這體現了我國對表演者權的保護予以足夠的重視,但著作權法中的相關表述似乎存在不妥之處。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 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蔽覈F行《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庇纱丝梢?,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的權利,該項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

本文認為,該表演者權保護期限的設置并不合理。表演者行使許可他人現場直播與公開傳送的權利,涉及的主要內容是表演者對其現場表演的權利,也就是在表演的現場向公眾直播的權利。以“現場”為強調重點的權利,實際時效應當只限于現場直播期間,一旦現場表演結束,這種權利也就不復存在。對于表演結束即失效的權利,又何談長達五十年的保護期呢?《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3項中的“現場直播”是指通過廣播組織以無線方式向公眾播放表演者現場表演的行為;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指通過無線方式以外的其他手段或方式將表演者的現場表演向公眾傳播的行為【2】。無論是現場直播或是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必須取得表演者的許可,并支付報酬。未經許可,任何人均不得以無線方式向公眾廣播器現場表演,以及向公眾傳播其現場表演【3】。表演者行使其該項權利,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第一,在表演之前通過授權的方式提前進行許可;第二,在現場表演之時阻止未獲得相關權利的人進行直播與公開傳送;第三,在表演之后發現表演時有人未經許可進行直播與公開傳送,以訴訟方式捍衛權利,但此時仍是在行使現場表演中未能成功行使的權利而非在表演后仍存在或者新產生的權利。

上述三種情況實際上都要求表演者權人在表演現場行使自己由《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3項賦予的權利。表演之前,表演者先行許可的行為是對該項權利的提前授權;表演完成后,權利人的任何措施維護的都是在表演中的未能成功行使的許可權或者禁止權。只有在表演者的現場表演中才存在“現場直播”的可能性,權利也只能在表演者進行“現場表演”時成立。故在表演之前或之后的權利行使,實際上都是在行使對表演“現場”的相關權利,而不是有新的權利產生,也不能視之為權利的延展?,F有設置實際上是對一項在現場表演后即不存在的權利賦予了五十年的保護期限,是很不合理的。

二、關于表演者權保護期限的理論爭議與解決辦法

實際上,關于是否給予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3項的權利五十年的保護,早在立法時即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著作權法》立法時出于完整保護表演者權的目的,盡可能給予表演者權更大的保護范圍與保護期限,故最終頒布的《著作權法》對表演的現場直播權與公開傳送權作為表演者財產權利賦予了五十年的保護期限。這種做法實際上并不科學。但是,也有學者認為,賦予表演者現場直播與公開傳送權以五十年的保護期并不存在任何問題,并且舉例說明如下:假設甲在表演現場使用手機或攝像機等工具進行拍攝以供自己欣賞,因其符合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規定的“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條件,故作為合理使用而不受法律約束。一段時間后,甲突然想起其有該段視頻,便將其制成錄像制品或置于網絡環境中傳播,此時若未予表演者的現場直播與公開傳送權以五十年的保護時間,則表演者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主張。因此,出于對表演者權全面保護的考慮,應給予《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3項規定的權利以五十年的保護期限。

本文認為,對于上文所舉的例子,即使不賦予《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3項所規定的表演者的現場直播與公開傳送權賦予五十年的保護期限,表演者仍然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因此,我們在保證相關權利受到保護的情況下,沒必要舍棄法律規定的嚴謹性和科學性,賦予一項在現場表演后就不復存在的權利以五十年的保護期限。具體保護方式如下:

第一種方式,利用已有的實體法規保護表演者該項權利?!吨鳈喾ā返谌藯l第一項所規定的相關權利,包含許可他人實施與禁止他人未經授權實施兩方面。在上文所舉例子中,甲于現場攝制表演用于自我欣賞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不受《著作權法》的限制。而甲在攝制完成一段時間后將其進行錄像并傳播的行為實際上并不符合《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3項所規定的現場直播與公開傳送的要件,其具體行為體現的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均與法律規定不符。表演者此時應當依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其他項規定的權利進行維權。實際上,甲將其攝制作品制作成錄像作品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5項授予表演者的“許可他人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權利;利用網絡傳播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6項授予表演者的“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權利,表演者可以其享有禁止權為由進行維權。

第二種方式,依據現行程序法規定也能保護表演者的相關權利。著作權法是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著作權民事訴訟當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其相關保護與民法中規定的保護體系有相通之處。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表演者在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進行起訴,也有權自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兩年內行使權利。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和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主張訴訟時效的期間屆滿后, 發生勝訴權消滅的法律后果。表演者可以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甲的侵權行為,或自己主張權利后甲的侵權行為仍未停止的除外。因此,即使未對《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3項給予長50年的保護期限,表演者仍可以以甲侵犯其民事權利為由進行維權。

所以,在立法中存在的有關現場直播與公開傳送權的保護期限的爭議,實際上并不應當以授予《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3項五十年的保護期限作為適當的結論。表演者行使只能在現場表演的同時實現的權利,并不需要如此長的保護期限。而以上文中所舉例子來看,現實中需要對該項權利進行長時間保護的情況實際上并不存在。單從全面保護表演者權的角度出發對表演者具有的現場直播與公開傳送權進行五十年的保護時間設置,實際上并不利于體現法律的準確性與嚴謹性。

三、對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的修改建議

鑒于現行《著作權法》對表演者權中的現場直播與公開傳送權的保護期限設置上,存在不妥之處,本人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

第一種方式,修改現行《著作者權》第三十八條表演者權相關權利的規定。在中國已加入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與《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中,分別在第15條與第11條中將“現場直播與公開傳送權”歸入“因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獲得報酬的權利”2.《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第15條。與“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音像表演條約》第11條。內。我國在2006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時表示本國不受該草案第15條第一款的限制,原因在于受其限制有可能導致表演者權的濫用,不利于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進行知識產權競爭。但是,由我國2012年在北京所簽訂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音像表演條約》第11條的相關條款可以看出,我國仍然承認表演者享有“授權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故,現行《著作者權》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將表演者的財產權利劃分為現場直播權、公開傳送權、錄音錄像權、復制權、公開發行權、網絡傳播權,該種設置實際上可視作是對表演者廣播和向公眾傳播途徑的進一步劃分,本質上仍是“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故本文建議,可將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許可他人廣播和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

第二種方式,對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進行修改,重新設置表演者權的保護期限。由上文可見,現行著作法中保護期限的設置只在針對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3項時出現不妥。故為保證法條的嚴謹性,可將現行《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中對三十八條第一款第3項的保護期限設置取消,改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表演發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律具有強制執行力,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其遣詞用句以及相關規定均應當滿足法律語言有別于其他語言的典型和本質特征——嚴謹性。對表演者權中只能在現場實施的部分賦予五十年的保護期限,明顯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著作權法》的實施及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保護。

【1】王遷.《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簡介【J】.中國版權,2012(6):7.

【2】胡開忠.《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音像表演條約》及其對我國著作權立法的影響【J】.知識產權,2012(5):84.

【3】李菊丹.表演者權保護研究【J】.知識產權,2010(3):29.

★本文系陜西省軟科學研究項目(2012KRM55)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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