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我國代位繼承的現狀及立法完善

2013-08-15 00:54付廣玲
科技視界 2013年23期
關鍵詞:代位繼承直系血親

付廣玲

(沂水縣公證處,山東 沂水 276400)

我國《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贝焕^承作為法定繼承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存在著明顯的不足。

1 我國的立法現狀

1.1 代位繼承制度的范圍狹窄

我國繼承法規定,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死亡,才發生代位繼承。與其他國家立法相比,代位繼承人的范圍非常狹窄,立法如此規定的弊端與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規定的過于狹窄的弊端相同,均有可能導致被繼承人的遺產因為沒有繼承人而收歸國有,因而背離了被繼承人的生前遺愿?!独^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钡?0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币蚨覈芍兴傅母改缸优劝ㄗ匀谎H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又包括擬制血親形成的父母子女關系,作為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樣的法律地位,而不應當受到歧視。因為被代位繼承人包括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不僅包括自然血親直系卑親屬,也包括擬制血親直系卑親屬。

1.2 父母子女死亡的先后時間不能確定時使用代位繼承規定不合理

《意見》第2條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备鶕庖姷囊幎?,可歸納為以下三種情況:(1)“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即使子女沒有其他繼承人,推定其先死亡,因為沒有繼承人,所以也沒有晚輩直系血親,更不用說發生代位繼承了,假設父母沒有其他繼承人,推定其先死亡,則子女后死亡,這樣的話不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必須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保?)“都有繼承人,備份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即如果父母先死亡,此時只發生轉繼承問題,而不會發生代位繼承。(3)“都有繼承人,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因而也不會發生代位繼承。因此按照《意見》在父母子女先死亡的先后時間不能確定時,不發生代位繼承。但是在《繼承法》中,對此無明文規定。

1.3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可否作為被代位繼承人無明文規定

《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公婆、岳父母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弊罡呷嗣穹ㄔ骸兑庖姟返?9條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以繼承法第12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币虼藛逝純合?、喪偶女婿和其子女的繼承權是相互獨立的,都可以行使繼承權。但在目前的法條中并未規定“盡主要贍養義務”的時間,從一般意義上說,如果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在對公婆、岳父母盡了相當長時間的贍養義務后卻略先于公婆、岳父母去世的,就喪失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資格,這樣的話不僅和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違背,而且不利于尊老愛幼傳統的發揚。因此,當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在對公婆、岳父母盡了相當長時間的贍養義務后卻先于公婆、岳父母去世的,應發生代位繼承,其和原配偶的子女、以及在原配偶死亡后收養的子女或者與他人在婚后生育的子女、養子女以及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

2 關于代位繼承的立法完善

我國雖未將孫子女等直系卑親屬列入法定繼承順序,但從實質看,他們仍然是法定繼承人。如果從中國人的傳統觀念、被繼承人的主觀愿望上觀察,孫子女等晚輩直系血親乃是當然的、正統的繼承人,其地位應在兄弟姐妹之前。不過在他們的父母健在時,他們的這種潛在權利便顯現出來,成為一種現實化的權利。這種繼承之所以稱為代位繼承,是因為代位人是以被代位人的繼承順序參與繼承,并取得被代位所應取得的繼承份額,而不是因為代位人繼承了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和權力。以下三個方面是我國繼承法急需改善之處:

2.1 擴大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繼承法》中的代位繼承人范圍過小,應增加有關被繼承人子女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代位繼承權:“被繼承人生子女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可代位繼承?!边@樣的話才能更好地體現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另外,這樣規定也符合我國代位繼承權說的性質,因為代位繼承人是代被代位繼承人行使繼承權,只要被代位人生前未喪失繼承權,則其晚輩直系血親就可進行代位繼承而不論是自然直系血親卑親屬,還是擬制血親卑親屬。因此,應在《繼承法》修正時增加有關代位繼承人范圍的規定,以使得當事人的權益受到充分的保護。

2.2 父母死亡先后順序不確定時不適用代位繼承

《意見》第2條規定:“相互有繼承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备鶕庖姷囊幎?,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情況:(1)“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假使子女沒有其他繼承人,推定其先死亡,因為沒有繼承人,所以也沒有晚輩直系血親,更不用說發生繼承了,假使父母沒有其他繼承人,推定其先死亡,則子女后死亡,這樣的話不符合代位繼承的條件“須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都有繼承人,輩分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即使父母先死亡,此時只發生轉繼承問題,而不會發生代位繼承。(3)“都有繼承人,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因而也就不會發生代位繼承。因此按照《意見》在父母子女死亡的先后時間不能確定時,不發生代位繼承。而在《繼承法》中,對此卻規定可以使用代位繼承,這是不合理的,應改為父母死亡先后順序不確定時不適用代位繼承制度。

2.3 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可作為被代位繼承人

如果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在對公婆、岳父母盡了相當長時間的贍養義務后卻略先于公婆、岳父母去世的,就喪失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資格,這樣的話不僅和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相違背,而且不利于尊老愛幼傳統的發揚?!独^承法》對此情況只規定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是對先于父母去世的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可否作為被代位繼承人無規定。因此,當喪偶兒媳、喪偶女婿在對公婆、岳父母盡了相當長時間的贍養義務后卻略先于公婆、岳父母去世的,應發生代位繼承,其和原配偶的子女以及在原配偶死亡后收養的子女或者他人再婚后生育的子女、養子女以及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享有代位繼承權。喪偶兒媳、喪偶女婿應當作為被代位繼承人寫入法典。

猜你喜歡
代位繼承直系血親
父母去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自己祖父母的遺產嗎
1920年河南易督風潮中趙倜轉向與直皖易勢
孫子女外孫子女等繼承權的保障制度改革
誰享有代位繼承權
誰享有代位繼承權
論代位繼承與歸扣
“十惡”是什么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