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虹
(河海大學商學院管理科學研究所,南京,210098)
信息化工程監理能為信息化工程的建設單位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是信息化工程領域的一種社會治理結構,是獨立第三方機構為信息化工程提供的規劃與組織、協調與溝通、控制與管理、監督與評價方面的服務,其目的是支持與保證信息化工程成功地達到預期的目標。
信息化工程監理可以對項目全程監理,監理內容從需求分析開始,到方案優選、設備和技術選型、投資控制、組織管理、驗收和測試,甚至包括對糾紛的調解等;也可以選擇部分監理,服務內容重點包括對項目進行監督和質量控制;甚至可以只承擔某專項監理的服務工作,當然監理的范圍不同,監理的工作方式也有所不同。
相對于具有十幾年歷史的傳統建設工程監理而言,信息化工程監理是近年來
才興起的行業,它服務于信息化工程,必定會由于信息化工程的特殊性而派生出
許多有別于傳統建設工程監理的特點。信息化工程的這些高科技屬性決定了信息化工程監理具有以下特點:
(1) 工作內容擴展向外延伸,業務范圍涉及工程的全過程。信息化工程監理機構的業務范圍遠遠超出施工監理的范疇,往往需要向外延伸,將覆蓋信息化工程項目立項到試運行的全過程。
(2)依靠專家網和技術協作網,組織機構社會化。由于信息技術涉及的門類廣泛,所以,從監理工作的需要出發,一個信息化工程監理機構必須在社會上建立一個專家網絡,可以根據需要隨時請相應領域的專家協助工作。
(3)對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很高。由于許多工作需要依靠專家網絡提供技術支持,所以,要求信息化工程監理機構自身的技術人員要有豐富的實際現場施工經驗,并具有組織能力。
信息化工程監理的目標是:使信息化工程投資少、進度快、質量好。
信息系統監理的主要任務是監理服務商依據國家或地方的信息化工程建設有關規定、信息化工程和計算機技術相關的技術標準與規范、建設單位需求以及建設單位與承建方簽定的合同等,本著科學、公正、嚴格、守信、遵紀、守法的原則,以高度的責任心、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專業技術能力,幫助建設單位審核建設承包合同條款、掌控工程進度和質量、進行成本核算。
信息化工程監理的內容可概括為“三監理”、“五控制”、“兩管理”和“一協調”。三監理分別指事前監理、事中監理、事后監理;控制指: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信息安全控制和知識產權保護控制;兩管理分別是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其中合同管理指協助建設單位招標和擬定工程合同,在施工階段監督承建方執行合同的情況,督促合同雙方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調解合同糾紛以及管理合同違約索賠;信息管理指管理信息化工程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合同、文檔以及工程資料。最后一協調指協調多方面關系:協調建設單位、承建方、招標公司以及外部供應商等多方面的工作關系。
信息化工程監理首先要為建設單位提供咨詢服務,其次才是對工程的監督與控制。實踐中表明這兩點并不矛盾,深入和具有說明力的咨詢工作會引導監督與控制工作向著更健康、更協調的方面發展,這也就是這里提到的事前監理。需要強調一點:對信息化工程技術、用戶需求的熟悉和理解。監理人員對工程項目的理解和把握很大部分將通過經驗和與建設單位的交流實現。監理人員的咨詢、建議可以通過監理意見書的形式提交于建設單位和承建方。
3.2.1 招投標階段
在招投標階段,監理方主要工作是根據前期調研工作協助建設方編制招標文件,協助建設方評標及簽定合同,而其中較為重要的協助評標工作是從技術方面和非技術方面入手。
3.2.2 總體規劃階段
在招投標階段確定中標人,甲乙雙方簽訂合同之后,整個項目就形成了建設方、承建方和監理方的三方并存協作的一個團體,因此合理統一的規劃就是項目成功的基礎。
3.2.3 需求分析階段
需求分析是項目建設的基石,監理方在需求分析階段應以尊重承建方的項目管理和項目分析能力為前提,在具體的任務開展上不深入、不干擾承建方的自主權。
3.2.4 概要設計階段
概要設計,即將軟件需求轉化為數據結構和軟件的系統結構,一般包括數據設計和系統結構設計。其中數據設計側重于數據結構的定義,系統結構設計定義軟件系統各主要成份之間的關系。
3.2.5 詳細設計階段
詳細設計階段的直接目標是編寫詳細設計說明書,監理方在此階段主要是在進度上進行控制,主要手段是定期與承建方溝通,檢查文檔。這個階段,監理方應在詳細設計進行前提交詳細設計階段監理細則、監理周記;在詳細設計完成后提交詳細設計說明書的確認報告。
3.2.6 編碼設計階段
編碼是將詳細設計階段的設計思想用某種計算機語言實現的過程。對于結構化程序設計方式開發的編碼工作的監理主要要控制語言,語句及復雜結構應用的基本控制結構等內容。
3.2.7 系統試運行階段
系統試運行實際是測試的延續,進一步檢查系統的穩定性及適用性的階段。試運行的目的在于通過初驗的形式盡可能快地和有效地解決用戶對信息系統的不適應,增強信息化工程的生命力。
面對機遇和挑戰,如何借鑒國際上先進的經驗,推動我國信息化工程監理業健康、有序地發展,筆者認為要著重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我國信息產業更快更好地向前發展,國家應進一步制定有關信息化工程監理的政策法規及相關的監督管理制度。同時,為了強化對信息化工程建設的政府管理,國家應設立專門機構,對信息化工程建設進行監督指導。
(2)積極宣傳信息化工程監理的地位和作用、重要性和必要性。這不僅需要政府宣傳,監理單位也要進行宣傳,要讓建設單位知道信息化工程監理的性質、作用、工作程序和方法。
(3)監理機構應明確自身職責。由于缺乏信息化監理工作的規范,對于建設單位和承建方來說,分不清監理和自己的工作責任。因此,需要規范監理的工作范圍和內容,便于各方了解各自的工作和開展監理工作。
(4)引進競爭機制,完善信息化工程監理行業的建設,規范監理招、投標行為。監理招標的重點應側重于對優質服務和信譽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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