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視野下的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

2014-01-12 08:59周鐵濤
商品與質量·消費研究 2014年9期
關鍵詞:維權權益消費者

周鐵濤

【摘 要】農村社會“空殼化”導致農村居民低水平消費,低水平消費伴生農村消費者低愿望維權,高額的維權成本與相對較低的維權收益不對稱致使農村消費者低度維權。制約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因素有農村消費者的法律情感普遍低迷、法律知識相對貧乏、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不健全等。加強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應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宣傳,向農村消費者灌輸維權理念;用好懲罰性賠償機制,激勵農村消費者依法維權;強化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降低消費者維權風險;明確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凈化農村消費市場。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農村;消費者;權益;維權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4)09-0001-02

暢通的信息傳播渠道、快速發展的城市文明和統一開放、競爭有序、誠信守法、監管有力的現代市場體系,凈化了城市消費品市場。而相對薄弱的農村市場監管體系和相對淡薄的農村消費者維權意識,卻使假冒偽劣產品、過期變質食品甚至報廢處理商品在農村市場找到了自己的安身之所。2014年3月15日,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開始實施,修改內容中關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加大懲罰性賠償力度、加重發布虛假廣告責任、加大行政違法處罰力度等將有望成為喚醒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意識的“蘇醒劑”。

一、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現狀

農村社會“空殼化”導致農村居民低水平消費。隨著農村生產力水平提高,城鎮化進程加快,農村社會“空殼化”日趨明顯,留守在農村的大多是老人和兒童。而老人“存錢養老”觀念較濃,儲蓄意愿較強,兒童又缺乏消費能力,他們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一般是為了滿足基本的生活需要,這種人口結構和消費欲望限制了農村商品市場的發育。直至今天,許多地區農村居民的消費仍然以價廉為主,選擇生活或生產資料與服務時,往往把價格高低作為考慮購買與否的第一因素,且多以小額消費為主。與此相對應,農村的商品經營也以成本低、規模小為基本特征,商品種類較為單一,商品提供者有小賣部、寶欄、流動攤販、批發部等,近年來,在稍微大點的集鎮開始出現了小型超市。除超市外,一般經營者在進貨渠道的選擇中以價格低廉為第一選擇,即使要進價格稍高的同類商品,也會同時進低價的同類商品,讓消費者自己去比較質量和價格。另外,目前農村還大量存在不健康的消費心理,有的貪圖便宜,有的知假買假,有的用假名牌滿足虛榮消費。

低水平消費伴生農村消費者低愿望維權。鄉土社會的農民沿襲熟人倫理的傳統,“和為貴”的思想根深蒂固,凡事能忍則忍,得過且過,息事寧人,依法維權的意識淡漠。由于以價格低廉為選購商品的第一標準,有的消費者發現了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有瑕疵,甚至買到的是假冒偽劣商品,也忍氣吞聲,不愿把事情“鬧大”,更不會通過行政或法律渠道維護自己的權益。有的消費者購買了偽劣的、過期的或者變質的食品時,會選擇去商店找老板換貨或者退貨,而當買到其他劣質日用品時,只要經營者能夠稍加補償,便不再追究。一般的農村消費者在購買到劣質食品或不合格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根本不會想到要找商家承擔責任,往往自認倒霉。低成本的消費使農民不愿意花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維權,即使維權,也只是最低限度地選擇退貨、換貨;淡薄的維權意識使農村消費者根本沒有意識到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應該由商品經營者來承擔,即使偶爾有商家承擔責任,也僅僅只是支付部分或全部醫療費用,而沒有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和康復費用,而對日常用品的維權,充其量就是換貨、退貨,不存在對損失的賠償。

高額的維權成本與相對較低的維權收益不對稱導致農村消費者低度維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時,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途徑解決。盡管法律規定很完善,但法律的實施與一定環境下人們的生活水平相適應,農村消費者在選擇是否維權時,首先會進行成本與收益的比較。由于訴訟能力欠缺,其維權成本主要包括購買商品的直接經濟損失、鑒定等證據收集費用、聘請律師的酬金、繳納的訴訟費用、交通費、誤工費等,而其維權收益則是官司勝訴或經過調解后所能得到的金錢補償。一般情況下,如果選用仲裁或訴訟機制維權,成本遠高于收益,消費者會陷入“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尷尬境地;而如果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或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他們又往往找不到維權的機構,欲告無門。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農村消費者依法主張自己的權益。95%以上的農村消費者在面臨權益受損時,最終的選擇通常是直接與經營者協商和解。由于農村消費者的弱勢特性,分散的消費者面對實力相對雄厚的經營者很難獲得應有的全部利益,協商時常不歡而散。即便如此,消費者也經常以吵鬧的方式自己解決糾紛,而不愿訴諸法律。事實上,經營者由于要“開門做生意”,害怕破壞自己門店的形象,影響以后的生意,在適當的時候也退讓一步,會對消費者給予適當補償,息事寧人。

二、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制約因素

(一)農村消費者的法律情感普遍低迷

農村消費者的法律情感的低迷主要表現為對法律的淡漠和對訴訟的輕視。

農村消費者對法律淡漠。法治社會強調的是法律權威,鄉土社會強調的則是禮俗。農村承襲著鄉土社會的傳統,社會整合和社會秩序的維持主要依靠的是道德和習俗,而不是法律。筆者在農村基層調研中曾設計了這樣一個問題:“當您的利益受到侵害時,您最初會怎么處理?問題答案選項的前三項“A、自己想辦法解決;B、找中間人調解;C、找村干部調解”都是傳統農村糾紛調處機制,卻被共計84.5%的村民選擇為糾紛的最初處理形式。相反,國家法律作為一種外在的力量,在農村社會整合、社會秩序的建構中還沒有什么顯著的功能和價值,僅僅有10%的人選擇了“D、找派出所或鄉(鎮)司法所調解;E、到法院打官司”??梢?,絕大多數農民認為現有的生產生活依靠傳統力量還足以調節,不太需要國家法律的介入,他們在建立自己的行為預期時,依賴的是當地的習慣、習俗,他們不了解也不愿意去了解法律,法律必然被漠視。

農村消費者對訴訟輕視。鄉土社會的農民對禮俗、習慣的推崇超過了對法律的重視與信任,在他們看來,訴訟是道德敗壞的表現,打官司、上法庭等行為是很不體面的。在我們的走訪的24位村民中,簡單地認為打官司時成為被告就是“理虧”一方的竟然有11人,占45.8%。在他們的觀念中,傳統“避訟”嚴重,所有人都表示在發生糾紛后并不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訴訟成為他們迫不得已才采取的方式。

(二)農村消費者的法律知識相對貧乏

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是依法維權的基礎,農村消費者法律知識貧乏是制約權益保護的重要因素。盡管自1985年開始國家就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普法活動,但農民對法律并不那么感興趣。很多農民僅依據傳統倫理或鄉村習俗知道一些有關法律的基本常識,對我國現有法律規范卻知之甚少。對這些農民而言,他們即使偶爾通過電視中法律節目對法律有所了解,也只是停留在很膚淺的層面上,他們還沒有完成對法律的基本認知,法律知識相對比較貧乏。

農村消費者不了解基本的法律規范。國家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包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廣告法》、《食品安全法》、《價格法》、《刑法》等,消費者維權最基本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對農村居民而言,法律離他們似乎太過遙遠,他們僅憑直覺知道一點點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在200份調查問卷中,只有9人勾選了“完整地讀過一部法律的條文”,而這9人讀的都是《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或《婚姻法》,沒有人讀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農村消費者不具備基本的消費常識。由于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習慣于憑經驗處理問題和看待事物,農村消費者們對商品的相關知識、信息,如生產周期、產地、保質期、保修期、產品性能、質量、使用說明等一般都不關注;在購物消費中也沒有索要發票或服務合同、維修證明等單據的習慣,當權益受損需要解決爭議時,往往拿不出有效的證據。

農村消費者不清楚基本的法律程序。絕大多數農民祖祖輩輩都沒打過官司,不懂得如何起訴,如何寫訴訟狀,即使請人代寫予以立案,進入法庭審理階段仍然對程序一無所知,不懂得庭審的基本程序,不知道如何陳述、如何辯論,甚至訴求是什么都講不清楚,以致在法庭上無所適從。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只知道事實如何,應該怎樣,不懂得如何保存和收集證據,不懂得法院要憑證據判決。

(三)農村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不健全

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不完善?!断M者權益保護法》第32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該規定體現了在政府領導下以工商部門為主其他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權益保護模式。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包括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物價部門、衛生部門等。在實際的操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在制定保護措施方面,由于各個部門分工不夠明確,工商部門制定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制度就有可能因為涉及到其他部門的權限而裹足不前,不能達到既定的目的,造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嚴重滯后;在受理消費者申訴方面,關于如何受理,缺乏統一規范的程序,也沒有相應的執行手段,弱化了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和對合法權益的保護,更讓消費者感到維權無從做起。

消費者權利救濟機制不健全。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都以國家強制力保證法律實施,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只有在形成既成事實后才采取消極保護方式,是一種事后性的救濟途徑。另一方面,行政主體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只進行違法與合法的界定,而對實際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不違法但不合理”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鞭長莫及。

三、貫徹新《消法》,推動農村消費者維權

(一)加強《消法》宣傳,向農村消費者灌輸維權理念

新修訂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秉持以人為本的理念,認真總結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施經驗,圍繞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核心,針對消費領域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充實細化了消費者權益的相關規定,并盡量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制度落到實處。司法部門、政府法制部門、相關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消費者的普法宣傳教育,充分利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和“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加大對農村消費者的普法宣傳教育力度,提高農村消費者自身的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同時,也可以利用查處損害農村消費者權益案件的實際及時向當事人講解相關法律知識,現場解決問題。還可以通過開通法律咨詢熱線,為農村消費者提供法律咨詢。各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為消費者服務的意識和服務農村消費者的能力。

(二)用好懲罰性賠償機制,激勵農村消費者依法維權

懲罰性賠償旨在使消費者獲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賠償,懲罰和制止經營者的商業欺詐行為。實踐中有的經營者采取弄虛作假等欺詐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甚至造成嚴重損害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后果,備受社會關注。新修訂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該條款解決了消費者維權成本與維權收益不對稱的,特別是“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的規定,給農村消費者小額消費維權提供了經濟利益上的保障,使其合法權益受損時,不僅能獲得權利的保護,還可能獲得超過損失部分的額外經濟利益,對于喚醒農村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激勵消費者維權有重要作用。

(三)強化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降低消費者維權風險

經營者的義務和責任與消費者權益密切相關,強化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即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對經營者科以更多的義務任即是對消費者權益給予更多的保護。新修訂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召回缺陷商品的義務、經營者的舉證責任和強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的責任三個方面明確了經營者義務和責任。新《消法》第23條規定“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盡管農村消費者消費水平較城市低,但伴隨著國家“家電下鄉”等政策出臺,許多耐用消費品都在農村家庭開始普及,而農村消費者往往由于知識匱乏導致訴訟中舉證艱難,該條款可以讓缺乏專業技能和舍不得花費鑒定費用得農村消費者輕松拿起法律武器維權,解除維權的后顧之憂。新《消法》第45條對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商品或者服務的推薦者規定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有利于杜絕虛假廣告、培育農村誠信氛圍、凈化農村商品市場,也擴大了消費者權益受損的索賠對象,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方面,將不再存在購買虛假廣告產品或服務無處索賠的情形。

(四)明確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凈化農村消費市場

嚴格執法,凈化農村市場,是行政部門維護農村消費者權益的根本舉措。2014年07月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提出要加快形成權責明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場監管格局。新《消法》規定,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同時,新《消法》還相應加大了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如此規定,強化了行政部門的監管職責,有利于凈化農村消費市場;縮短了消費者的維權周期,能有效激勵消費者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猜你喜歡
維權權益消費者
The Cost of Cute
沈陽桃仙機場 :1元停車權益銀聯
漫話權益
“過程復雜”成維權痛點
維權訴訟知多少
3·15 維權特別活動
知識付費消費者
湖北移動12315消費者維權站創新維權方式
3.15打假
二則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