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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改革的探究

2014-01-12 08:59劉佳陳釗代小龍
商品與質量·消費研究 2014年9期
關鍵詞:建議影響

劉佳 陳釗 代小龍

【摘 要】本文主要對我國資源稅改革的必要性進行分析,在資源稅改革的基礎上探究改革的影響,并提出完善的改革建議。

【關鍵詞】資源稅改革;影響;建議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4)09-0026-01

一、資源稅改革的必要性

(一)資源稅面臨的嚴峻環境

我國人口眾多,人均自然資源相對不足,同時我國的資源浪費嚴重利用率比較低,礦產資源總回采率僅為30%,對共伴生礦進行綜合開發的僅有1/3,而其采選綜合回收率及綜合利用率也分別只有30%。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而來的能耗和環境壓力等問題促使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軌,節能減排、綠色經濟成為我國經濟結構轉型的目標,高資源出耗類產品換來的經濟收入是以資源枯竭和環境破壞為代價的,原有的資源稅制已經不能適應當今社會經濟的需要。

(二)資源稅在我國的改革進程

1984年10月1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決定對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的開采企業征收資源稅,標志著資源稅體制的建立。但是當時資源稅征稅對象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氣3種。1986年開始對礦產資源進行征稅,采取“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1984年到 1986年主要采取累進稅率,后改為從量定額方法征收。1984 年開征的第一代資源稅是對石油、天然氣、煤炭等3種礦產品超過12%“柵欄收益率”的部分征稅,體現對資源的級差調節。1994年進行了分稅制改革,對資源稅進行了調整,采取從量定額稅率。對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原礦、黑色金屬原礦、有色金屬原礦、鹽不論盈利與否都征稅,一礦一率。這是首次對礦產資源全面征收資源稅。從2004年起,我國開始陸續調整煤炭、原油、天然氣等的稅額標準。2006年對有色金屬礦產資源恢復全額征收資源稅,并調整了鐵礦石資源稅的減征政策,統一了全國釩礦資源稅的使用稅額標準。2007年起,又調高了焦煤資源稅稅額,并對鹽資源稅稅額進行了調整;2007年8月1日起,大幅上調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2010年6月,新疆率先進行資源稅的的改革,將原有、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2010年12月資源稅改革開始推廣到其他省市。

(三)我國資源稅稅制的不足

(1)資源稅稅額標準過低。資源稅稅額標準是國家征收資源稅的主要依據,資源稅收入反映了國家對資源的收入,但是在資源稅改革前,我國資源稅收入呈逐年遞減的狀態。資源稅過高又會壓榨企業的利潤,使企業在市場中很難生存,面臨退出市場的局面;若果過低就會損害國家的利益,同時造成了資源的盲目開采和過度開發,破壞環境。我國目前就處在過低的狀態。

(2) 征稅范圍狹窄,我國現行的征收范圍過窄,僅限于原油、煤炭、天然氣、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等。對于像灘涂、植物、淡水等資源并沒有征收資源稅從而導致很大一部分資源沒有被合理利用,甚至導致濫采濫用,嚴重浪費資源并破壞環境。

(3)資源稅收入分配不合理?,F行的資源分配體制是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其他的歸地方。礦產資源雖屬國家所有但是收入卻基本歸地方,這種分配就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不利于國家通過稅收來調控宏觀經濟,不利于國家對資源的合理規劃和資源的合理開采,促進可持續發展;二是這種分配方法會使地方為了增加稅收急功近利,造成資源的濫采濫伐,導致資源開采過度,加劇生態、環境破壞。

二、資源稅改革的影響

(一)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增加

除海洋石油稅要交中央外其他資源稅屬地方征收,資源稅改革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有利于地方政府的征收。資源稅的征收將于價格有直接的聯系,政府可以通過調整稅收來調控資源產品進入市場的價格,有利于宏觀調控,同時增加了政府的收入。資源稅征收范圍的擴大會顯著提高政府的收入,不僅保護資源不被過度開發也使政府有更多的資金來建立更好的資源保護機制。增加稅收對增強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環境等基本公共能力是很有利的。

(二)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

煤油氣資源稅提高后,煤油氣公司會相應的交稅增多,但是利潤卻會減少,煤油氣開發公司一般都屬國有,國有企業利潤降低向國家的繳納所得是就少,中央財政收入就是減少,這次資源稅的改革減少了中央的財政收入增加了地方的財政收入,也是對地方和中央利益相差過大的調整。

3、煤炭企業壓力大

源稅的改革使煤炭從從量征收變為從價征收,又加上增值稅的提高,使煤炭企業賦稅嚴重增加,經營更加困難,有些人認為煤炭企業的稅收可以轉嫁給其下游企業,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轉給下游企業將變的十分困難,同時煤炭行業和發電、鋼鐵、鋁等行業有著密切的聯系,所以更容易引起各方的利益沖突。

4、有利于可持續發展

隨著資源稅的改革,擴大了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將不可再生資源納入資源保護體系,有利于資源的合理開發,同時遏制了對資源的搶奪破壞。提高賦稅,減少了資源的浪費,提高了資源的開發利用,投資者和企業做為理性投資人將會提高資源的利用率來節約成本,有利于可持續發展。

三、對完善資源稅改革的建議

(一)進一步擴大征稅范圍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覆蓋范圍還是太窄,基本上還是只對礦產資源征稅,但是我國在森林、草原、灘涂、淡水等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上也已十分普遍,沒有對這些資源征收,既不利于資源的全面保護也不利于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利用。如果長期不征稅的話會導致資源的過度利用,不利于可持續發展,所以我們要學習和借鑒西方的完善的資源稅制度,進一步擴大征稅范圍。

(二)進一步提高資源稅稅額

首先,煤、石油、天然氣等不可再生資源本就匱乏,又加上近幾十年的嚴重開發,后備儲量已嚴重不足,所以對于不可再生資源要進一步提高資源稅,并課以重稅,從而達到保護環環境和能源的目的;其次,我國資源地域分布嚴重不均,應該通過設計差別稅額來調整,并將其收為國有。這樣有利于調整因地域問題而造成的分配不均問題,也使企業能夠公平競爭。

(三)優惠政策

這次資源稅改革的指導思想為鼓勵創新、鼓勵轉型、鼓勵競爭:一是在改革前期積極轉型的企業享有稅收減免優惠;二是對用于節約能源,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必要的扣除;三是新能源開發企業要給予稅收優惠和政策支持;四是對技術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企業,通過稅收優惠減免等措施來鼓勵并加以通報表揚;五是將回采率或資源開采后污染的處理情況,與資源稅的稅負水平聯系起來,制定鼓勵回收利用的優惠政策,促使節能減排工作的推進。

參考文獻:

[1]張德志:淺析資源稅改革[J].當代經濟,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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