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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高職高專學雜費的地區差異研究

2014-01-20 03:24
揚州職業大學學報 2014年3期
關鍵詞:學雜費財政性純收入

王 賢

(廣西民族大學,廣西 南寧 530006)

高職高專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來,國家大力發展職業教育,我國高職高專招生規模以驚人的速度增長,2012 年的招生數達到314.78 萬人。高職教育的迅速發展使得辦學資金需求急劇膨脹,但相對單一的辦學經費來源導致高職高專院校辦學資金嚴重匱乏。因此,為補給辦學經費,自20 世紀90 年代中期以來,我國各高校普遍實施了收費政策。高校學雜費收取的區域差異不僅反映了不同地區的教育、經濟發展水平,也體現了國家對高等教育發展的戰略選擇。同時,高校學雜費收取的地區差異還直接影響著人們(特別是低收入階層)對高等教育投資需求的變化。

1 高職高專學雜費收取的地區差異現狀

作為公共服務機構,高職高專院校收取的學雜費主要作為教育服務成本支出的一種回收和補償方式,其收取的額度受到不同地區教育成本和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國家對高校學雜費收取難以實行“一刀切”的定價政策。這是導致高等教育收費存在地區性差異的重要因素。

1.1 生均學雜費絕對數額的地區差異

各個地區高校學雜費的收取受該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教育資源、辦學成本等因素的影響,因此在學雜費收取的絕對數額上普遍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異。2010 年,我國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支出為4511.65 元。其中生均學雜費最高的是北京,達到了10773.74 元,是生均學雜費最低的貴州(2522.23 元)的4 倍之多。

為了進一步探究我國高職高專學雜費支出的地區分布情況,筆者通過SPSS13.0 統計軟件,將各省區的生均學雜費支出數據進行快速聚類分析,即層次聚類分析中的R 型聚類分析?!皩哟尉垲惙治鲋械腞 型聚類是對研究對象的觀察變量進行分類,它使具有共同特征的變量聚在一起”[1]。在R 型聚類分析中,指定的小類之間的距離計算方法為類間平均鏈鎖法,選擇的計算樣本距離的方法為Pearson 相關系數距離法,將分類的類別量限定為5 類,聚類分析的結果見表1。

表1 2010 年我國各地區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數額的層次分類

從表1 可見,北京的生均學雜費支出遠遠高于其它地區,生均學雜費比較高的上海、浙江和廣東地區達到了6500 元以上。而且任何相鄰兩個層級之間的生均經費差異都超過了1000 元,其差額大約為生均經費數的20 ~30%??梢?,我國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支出絕對數的地區差異比較明顯,學雜費層級劃分結果與其經濟發展水平并不具有良好適應性,比如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的寧夏、湖南,其生均學雜費支出相對較高;相反,經濟發展水平比較高的山東、內蒙古、遼寧,其生均學雜費支出卻相對偏低。

1.2 生均學雜費占生均教育經費比率的地區差異

表2 2010 年我國各地區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占生均教育經費的比率

生均教育經費是生均培養成本的一個重要指標,從理論上分析,生均學雜費與生均教育經費應該成正比關系,即生均教育經費高的地區其生均學雜費也相應較高。

從表2 可知,我國各個地區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占其教育經費的比率有著較大的差異。生均學雜費占教育經費比率最高的湖南省是最低的西藏的3 倍以上。為了進一步對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支出占教育經費比率的地區差異性情況進行分層歸類,我們同樣通過SPSS13.0 統計軟件將“學雜費占教育經費比率”數據進行快速聚類分析。

表3 2010 年我國各地區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占生均教育經費比率的層次分類

從表3 可見,我國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占教育經費的比率主要集中在第三和第四層級,即生均學雜費占教育經費的比率主要在30%左右。除了最高的第一層級和最低的第五層級,中間3個層級之間的“平均比率”差異也是比較大的。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我國各地區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并沒有與其生均教育經費相匹配,生均學雜費相對值的地區差異比較大。此外,此處層級分類的結果與上文表2 的分類結果具有非常大的差異,這說明我國不同地區高職高專教育經費對其學雜費收取的依賴性具有較大差異,并導致了生均學雜費總額相對高的地區其占教育經費的比率卻相對低下,如北京、浙江、廣東,反之亦如此。

1.3 生均學雜費占居民可支配收入比率的地區差異

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或純收入是制定學雜費標準的一個重要參考。大多數高職高專院校的生源主要是地區內生源,因此其學雜費的制定應該以該地區居民的人均收入作為參照,即學雜費的收取數額應與地區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成正比。

表4 2010 年我國各地區高職高專學雜費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率

從表4 可以看到,我國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占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率相對比較均衡,各個地區的比率數與全國的平均比率數相差較小。而與之相對應的生均學雜費占農村人均純收入的比率不但系數高,而且地區之間的差異相當大,其全國的平均水平達到了76.22%,是城鎮相對平均數的3 倍多。生均學雜費支出占農村人均純收入比率最高的甘肅省是比率數最低的上海的2.5 倍以上。為了進一步對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支出占農村人均純收入比率的地區差異性情況進行分層歸類,同樣通過SPSS13.0 統計軟件,將“學雜費占農村純收入比率”數據進行快速聚類分析,數據處理結果見表5。

表5 2010 年各地區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占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比率的層次分類

從表5 可見,我國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占農村人均純收入的比率具有顯著的層級差異,在所有的五個層級中,前四個層級所涵蓋地區的數量相對均等,而且任何兩個相鄰層級間的“平均比率”之差都在10%以上。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的地區,其高職高專學雜費占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比率越高,即居民收入越低的地區,其家庭為子女就讀高職高專付出的學雜費越高,甚至高出了自身的可支配范圍。這種不合理差異必然會影響地區高職高專的自身發展,其最突出的問題就是因學生“付不起學費”而導致的報考率或報到率下降。

2 高職高專學雜費收取地區差異的非理性及其成因分析

首先,生均學雜費支出的絕對值具有較大的地區差異性,而這些差異沒有與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呈正相關關系。一般認為,教育學雜費的支出應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然而,我國高職高專學雜費收取并沒有遵循這一原則。2010年經濟發展水平(人均GDP)相對較低的江西、海南、廣西、云南,其生均學雜費支出卻相對較高,而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的山東、遼寧、吉林等生均學雜費支出卻相對較低。導致這一狀況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國財政性教育投入目標一直沒有實現。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的不足加大了經濟欠發達地區在辦學經費投入上對學雜費收取的依賴性。

其次,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的收取沒有與生均培養經費密切關聯。不少經濟發達省區學生獲得較高的生均教育經費,但其支付的生均學雜費相對較少,如北京、上海、廣東、天津等地區。相反,一些經濟欠發達的省份其生均教育經費支出偏高,但獲取的生均教育經費相對較低,比如甘肅、云南、海南、安徽等。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我國高等教育沒有開展生均培養成本核算,導致學雜費收取缺乏足夠、合理的依據。盡管1998 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規定“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在校生人均教育成本,規定高等學校年經費開支標準和籌措的基本原則”,2005 年國家發改委出臺了《高等學校教育培養成本監審辦法(試行)》,但直至今日,我國尚未全面開展高等教育培養成本核算工作和制定相關的核算標準。

再次,學雜費收取沒有很好地考慮到當地居民的經濟可承受能力。目前,我國高等教育學雜費的收取作為辦學經費不足的一個補償,其“在實際制定時更多地考慮了‘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卻忽略了受教育者家庭的‘能力支付’原則,超出了普通民眾的最大承受能力”[2]。高職高專學雜費收取沒有考慮到農村居民這部分經濟弱勢群體,在收入有限的情況下,多數地區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支出占據了農村居民純收入中的大多數,部分地區甚至出現人均純收入少于生均學雜費支出的現象,農村居民經濟壓力較重。

3 減少高職高專學雜費收取地區差異的對策

3.1 提高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投入力度

由上文相關統計數據可知,2010 年我國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支出達到了4511.65 元,占據了生均教育經費的33.52%。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學雜費收取成為高職高專教育經費的一個重要來源和保障。為了彌補教育經費的不足,各地區高職院校會想方設法提高學雜費數額。各個地區教育經費的來源和缺乏程度不同,對學雜費收取比率的定制也會有所不同,從而導致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的地區性差異。目前,世界各國普遍把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4% 的指標看作衡量教育水平的基準線。早在1993 年,國務院在發布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就提出我國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GDP 比率要達到4%的目標,然而,直至2009 年,我國的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GDP 的比率只達到了3.59%,遠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近十年來,我國的GDP總量一直保持著較快的增長,但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并沒有得到相應提高。2010 年我國高職高專教育經費總額為247508.8 萬元,其中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為119880.1 萬元,占據教育經費總量的比率為48.43%,而高等本科教育獲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占其教育經費總量的比率卻高達64.24%。兩相對比,不難發現,高職高專獲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比率偏少,這就加大了其對學雜費收取的依賴性。減少高職高專教育學雜費收取地區差異的首要條件就是要加大和保障國家的財政性教育撥款,提高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高職高專教育經費總額的比率。

3.2 積極開展辦學成本核算

辦學成本直接決定著學雜費收取的高低。高職高專生均教育成本應該成為合理制定學雜費標準以及政府財政性教育經費撥款的一個重要依據。目前世界上的一些國家對高等教育學雜費收取占其教育成本的比率低收入國家為13%,中下等收入國家為17%,中上等收入國家為15%。2010 年我國高職高專教育生均學雜費支出占地方高職高專生均教育經費的比率達到了33.52%,顯然,我國高職高專教育學雜費占教育成本的比例偏高。解決這一問題的當務之急在于積極開展不同地區高職高專生均培養成本的核算工作,使不同地區高職高專學雜費的制定和財政性教育經費的投入“有據可依”,減少不同地區間的非理性差異。首先,政府教育部門必須明確高職高專教育人才培養所包含的內容和項目,各個項目成本支出的標準和地區差異。其次,向社會公開教育成本核算明細,接受社會的廣泛監督。再次,合理制定財政性辦學經費撥付標準,使財政經費的轉移支付公開透明化。最后,制定并公布體現一定培養成本差異的相對公平的不同地區學雜費收取標準,提高收費標準的科學合理性。

3.3 實施差額的學雜費政策

高等教育是準公共產品,公立高校學雜費主要由國家支付。但在政府財政支付不足的情況下,根據“誰受益,誰支付”的原則,個人和家庭應該分擔高等教育的一部分成本。但其承擔的標準應該遵從“能力支付”的原則,即高等教育學雜費的收取應該考慮到普通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情況和經濟承受力。在發達國家,當公立高校生均成本的20%需要個人和家庭承擔時,學費占家庭收入比例在10% -25%之間,美國20 世紀60 至80 年代學費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在20%左右。而中等收入國家如果高校生均成本的20%需要個人和家庭分擔時,學費占家庭收入的比例在25%-30%之間。在低收入國家中,需要個人和家庭分擔的比例則在50%以上[3]。而從表4 可知,2010 年,高職高專生均學雜費支出占據我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61%,占據農村人均純收入的76.22%,其平均值達到了49.92%。在經濟落后的一些農村地區,這個比率甚至超過了100%。按照公共產品理論中的“能力支付”原則,承受這么大的教育經費負擔對農村家庭來說是有失公平的。因此,考慮到不同地區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同一地區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收入差距,應該實行差額的學雜費收取制度,即對于接受同樣教育的農村貧困家庭子女可以比城鎮家庭子女少承擔一定比率的學雜費,落后地區農村家庭子女可以比經濟水平較好的農村家庭子女少承擔一定比率的學雜費,而其中的不足部分由國家??罱o予補貼。對于享受減少學雜費支出的地區家庭子女的劃定以及減少的數額應該參照一定時期內不同地區內農村家庭的人均純收入情況來確定,把農村經濟弱勢群體的學雜費支出控制在一個相對合理的范圍內。

[1] 余建英,何旭宏.數據統計分析與SPSS 應用[M].北京:人民郵電出版社,2003.

[2] 宋羽雅.公平視角下中國高等教育收費政策的再認識[J].經濟研究導刊,2008(15):236 -237.

[3] 喬資萍.高等教育收費的國際比較研究[J].當代教育科學,2008(9):13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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