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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大學生勤工助學勞動關系的研究

2014-04-29 14:38何銘
教育與職業·理論版 2014年23期
關鍵詞:勤工助學勞動關系大學生

[摘要]大學生勤工助學中的勞動關系呈現出明顯的不平等性,勤工助學大學生的勞動者主體資格模糊,用工性質界定不明,工資偏低、工作時間過長、無相關保險及福利等現象層出不窮,已成為司法實踐不可避免的問題。文章通過對大學生勤工助學中的勞動關系不平等現象的分析,結合對《勞動法》的解析以及勤工助學性質特點的分析,對大學生勤工助學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大學生勞動權益保護提出建議,即完善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體系,確立勤工助學大學生的合法勞動者主體資格,學校作為對大學生的直接管理部門,應該提供相應的支持和幫助,加大社會監督和社會組織的幫助,加強在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素養。

[關鍵詞]大學生 ?勤工助學 ?勞動關系 ?勞動保障

[作者簡介]何銘(1981- ),男,江蘇連云港人,江蘇大學文法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為法理學、勞動法、知識產權法。(江蘇 ?鎮江 ?212013)

[中圖分類號]G712 ? ?[文獻標識碼]A ? ?[文章編號]1004-3985(2014)35-0185-02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大學生勤工助學已成為一種常見的行為,然而由于其勞動關系的特殊性,在我國現有的勞動法體系中,對大學生勤工助學缺少明確、有效的法律保護。在現實中,勤工助學大學生不可避免地成為不穩定勞動關系中的弱勢群體,面臨維權的困境。

一、勤工助學中勞動關系的不平等

大學生勤工助學中的勞動關系呈現出明顯的不平等性,大多數情況下用人單位均處于優勢地位,可以通過各種形式對勤工助學大學生的勞動合法權益進行損害,從而減少自身的成本,獲取相關利益。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經濟主體地位的不平等,導致多方面的不平等。在傳統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比,自然處于優勢地位,而對于缺少社會經歷和經驗的勤工助學大學生來說,其優勢更加明顯。這直接導致信息獲取上的不平等,勤工助學大學生往往對于工作性質、國家以及地方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用工風險、工作安全保障等事宜毫無概念,甚至一無所知。

2.勞動合同確立中的不平等。雖然《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意見》規定可以訂立書面或者口頭勞動合同,但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利用社會經濟主體地位以及信息獲取的優勢,利用大學生勤工助學的短期性和時間不固定性,故意不與勤工助學大學生提及、簽訂相關勞動合同或協議,從而逃避其用工風險和成本??紤]到我國勞動力市場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現狀,勞動者尤其是勤工助學大學生更是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缺乏與用人單位談判的能力和資本。

3.實際工作中勞動關系的諸多不平等。社會經濟主體地位的不平等、勞動合同確立中的不平等最終導致大學生在實際勤工助學工作中面臨諸多不平等待遇:勞動報酬偏低。許多用人單位甚至故意壓低工資,遠遠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早在幾年前,媒體就曝光了幾家知名連鎖餐飲企業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對大學生非法用工的事件。勞動工作時間過長。由于勤工助學大學生社會經驗不足,法律意識淡薄,某些用人單位往往無限期地延長其勞動時間,遠遠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并對延長工作時間不按照國家規定予以相應補償,這種情況在餐飲等服務行業中尤為明顯。勤工助學大學生缺少勞動保險。用人單位在與勤工助學大學生確立短期或者非全日制用工勞動關系時,即使簽訂了勞動協議或口頭協議,用人單位也可以以勤工助學大學生不是勞動主體、工作時間過短或者不固定等多種理由不為其購買勞動保險,直接導致勤工助學大學生的勞動安全無法得到保障,一旦發生工作事故,往往無法得到相關保險和補償。

二、勤工助學大學生勞動關系不平等成因分析

1.勞動主體資格的模糊性和不明確性。由于我國目前的勞動立法中對勞動者定義過于寬泛和模糊,尤其未對勤工助學大學生的勞動主體資格進行明確界定,存在立法缺失,致使勤工助學大學生勞動者主體資格無法得到明確,其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得到勞動法的保護。

2.我國勞動保障體系不完善。雖然我國目前可通過勞動仲裁、訴訟以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保障,但在勞動主體資格缺失的情況下,勤工助學大學生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或爭議,往往找不到有效的維權途徑,絕大多數由于承擔不了維權成本或學業的要求無法承受較長的糾紛解決時間,只好選擇忍氣吞聲屈服于用人單位。

3.大學生自身經濟原因和法律權利意識淡薄。大學生勤工助學主要是出于兩種考慮:一種是增加自身社會經歷;另一種是為了解決生活和學習上的經濟困難,具有強烈的就業欲望。在目前勞動市場就業競爭激烈、壓力巨大的現狀下,勤工助學大學生非常珍惜就業機會,對于勞動關系中的不平等甚至受到用人單位的欺詐、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會選擇退讓。我國大學生法律權利意識淡薄,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識,往往不能意識到自身權益受損,一旦遇到維權困境,甚至不知從何途徑進行維權,加上不能得到有效的維權援助,致使勤工助學的大學生只能接受現實。

三、勤工助學勞動關系中大學生的勞動主體資格的認定

對勤工助學勞動關系中大學生勞動主體資格的認定,是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解決其維權困境的根本途徑?,F行勞動法中并沒有對勤工助學大學生的法律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只是在1995年頒發的《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的第十二條中提及了相關問題。條文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笨梢?,在校大學生并不在合法勞動主體范圍中。但從實際情況出發,雖然大學生勤工助學具有偶然性和不確定性,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勞動者,但在整個勞動法律保障體系中,也應該予以相對的明確和保護,畢竟大學生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有通過自身勞動獲取報酬的權利,應該具有勞動主體資格和合法的勞動者身份,更需要受到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

1.《若干意見》對勤工助學大學生的規定與勞動法上的勞動者的界定是相沖突的,不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精神。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分為廣義上的勞動者和狹義上的勞動者,前者指具有勞動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即勞動市場中的勞動者;后者指具有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顯然勤工助學大學生可以在合法的勞動者范圍內。在我國飛速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下,頒行于1995年的《若干意見》還帶有一絲計劃經濟的色彩,與現實的社會發展尤其是高等教育的現狀存在不和諧之處:第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大學生已不是過去的由國家完全負責培養的就業不存在問題的“天之驕子”,大學生有充分接觸社會、增加社會經驗、適應就業壓力的迫切需要;第二,高等教育的市場經濟化,國家教育經費的嚴重緊缺已迫使國家開始尋求由國家完全承擔大學生培養成本向建立成本分擔機制轉變,目前高昂的學費對大學生尤其是貧困大學生的經濟壓力極大;第三,大學生勤工助學滿足了市場上諸多用人單位臨時用工的需求,已成為一種常見的用工方式,需要法律規范??梢?,根據《若干意見》第十二條認為在校學生課余打工不是勞動者,既沒有法律依據,也缺乏社會基礎。

2.對公民是否是勞動者的判斷,主要依據公民是否具有勞動者資格。在我國相關立法中,主要通過對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認定,對勞動主體資格進行認定,勞動權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按照相關立法凡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其勞動權利能力不因種族、民族、信仰、性別、財產狀況等因素的不同而受到限制或剝奪。我國一般從五個因素來確認公民是否具有勞動能力行為:年齡、健康、智力、自由和就業愿望。大學生具備支配自己勞動能力所必需的行為自由;只要勤工助學大學生年齡符合法律規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無疾病限制和殘疾限制;智力完備,精神正常且具有完成工作所需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就應該認定其具有勞動行為能力,從而認定其勞動者主體資格。

3.《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規定,勤工助學活動主要指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巴ㄟ^勞動取得合法報酬”說明在校大學生的勤工助學已經在事實上形成勞動關系。同時,我國現行勞動法的調整范圍是非農業勞動力市場,而在校大學生勤工助學的工作范圍主要包括校內勤工助學,即助研、助管、圖書管理、學校文明監督等;校外勤工助學,即家教、科技開發、信息咨詢、市場調查等。這些工作全部屬于非農業領域且不在我國現行《勞動法》不適用的五種社會群體(公務員和參照執行公務員制度的勞動者,以及農村農業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傭人)。綜上所述,大學生具有勞動主體資格,是合法的勞動者,應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

四、勤工助學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保護

1.完善我國勞動法相關法律體系,確立勤工助學大學生的合法勞動者主體資格。對于如何確立勞動者主體資格問題,可以借鑒大陸法系的人格從屬性標準,通過對于勞動者提供勞務是否具有形成的權限,作為區分勞動者與自營作業者的標準。德國法律規定從幾個方面來考察公民是否具有勞動者身份,如通過在工作時間、地點、內容、方式等,考察被雇傭者是否按照雇傭者的指示來工作;被雇傭者是否對工作具有主動性,是否通過自身行為完成工作;被雇傭者是否使用雇傭者提供的勞動資料;雇傭關系是否持續存在。在勤工助學勞動關系實踐中,可以對大學生是否屬于合法勞動者的范圍進行判斷和確定,從而使其勞動權利受到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

2.學校作為對大學生的直接管理部門,應該提供相應的支持和幫助,從而更好地指導和規范大學生勤工助學。通過設立大學生勤工助學中心、大學生法律維權中心等專業性指導機構,在用人單位的選擇、工作內容確認,勞動合同簽訂、勞動保險購買以及勞動報酬支付等方面,提供相應的指導和維權援助。同時,當大學生的勞動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學校相應的維權機構也可以出面為其進行法律維權,降低大學生的法律維權成本。

3.加大社會監督和社會組織的幫助。通過新聞媒體調查暗訪等監督方式,對用人單位的用工不法行為及時曝光,從而配合勞動部門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對勤工助學大學生合法權益進行切實有效的保護。面對越來越多的在校大學生走向社會進行勤工助學,雖然有些學校成立了維權機構,但其服務能力不能滿足現實的要求。社會法律維權組織的出現可以緩解學校維權機構的壓力,為勤工助學大學生維權提供獲取更有效幫助的平臺。

4.加強在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素養。在大學生維權過程中,法律途徑往往被很多學生所放棄,或是缺少面對糾紛的勇氣,或是因為不懂法律知識,更主要的是缺乏法律權利意識。學會“為權利而斗爭”對絕大多數人而言,并不僅僅是一句口號,當面對工作困境,面對社會競爭,面對法律糾紛時,我們無法退縮。社會在進步,法治社會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無論是社會還是學校,不僅僅是針對大學生勤工助學勞動關系中的法律問題,更應該全方面地對大學生進行相應的法律培訓和教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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