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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子商務避稅行為的法律規制

2014-06-26 22:22李文寧
經濟研究導刊 2014年14期
關鍵詞:成因

李文寧

摘 要:由于國際貿易及電子信息技術的發展,國際電子商務在我國也迅速發展起來。隨著電子商務交易規模的擴大,資金流動量也不斷擴大,國際電子商務避稅問題也接踵而至。因此,以國際電子商務避稅的成因為切入點,分析國際電子商務避稅的現狀,并據此提出反國際電子商務避稅的方法。

關鍵詞:國際電子商務;避稅;成因;反避稅

中圖分類號:D996.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14-0300-02

一、電子商務避稅成因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興的國際貿易方式,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及人們生活模式變化而快速發展。它具有電子性、虛擬性、無國界性、自由便捷性等特點,使電子商務采用傳統的貿易監管模式不再適合。電子商務信息流動的自由,國際聯機在線支付服務以及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可以自由捕捉交易對象,自由議價,自由交易。這使整個交易過程顯得隱蔽、快速。這種交易特點也助長了貿易商避稅的投機心理。

1.貿易納稅人的主觀動因。企業一般以獲取最大利為動機。避稅相應地就可以增加收益,這就使他們產生了避稅的心理動機,只要客觀上有避稅機會,缺乏誠信的商人就會利用可能的機會避稅。

2.客觀方面。首先,網上交易的高速快捷性、隱秘性、數字性,容易使交易逃避征稅機關的監管,商務主體遍布世界各地,紛繁復雜,使得難以確定征稅主體、征納對象,這大大增加了稅收管理的難度。其次,新的支付方式,如網上、銀行、支付寶、e-bay等支付系統的發展使網上交易資金流轉無紙化,稅務機關難以獲得準確的資金流信息。再次,傳統的財務管理方式不適應于電子商務?,F有企業財務管理對象一般是指一個獨立核算單位資金運動實體,是對物質變換活動為特征的實體運動管理[1]。而在電子商務中,企業不是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并且沒有嚴格的邊界去界定,傳統的財務管理方式難以適應這種企業的虛擬化、交易的虛擬化。電子商務的發展直接導致了信息技術所創造的價值在企業生產及交易中的比率日益上升,企業財務管理理念由“資金運動論”轉向“經濟信息體”[2]。最后,對電子商務領域的征稅缺少明確法律規定,這為企業通過電子商務避稅提供了極大便利。這與美國1996年11月美國財務部公布的《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征稅政策》形成鮮明對比。

二、電子商務避稅的具體表現形式

(一)利用電子商務本身特性避稅

電子商務是一種整合了商務運作中信息流、資金流、物流,并通過計算機網絡完成的商品交易新模式。它表現出的無國界性、虛擬化、數字化、隱匿化的特性及其交易方式、流轉程序、支付手段等都與傳統商務有很大不同[3]。

1.對有形商品及勞務的電子商務的避稅。在跨國電子商務中,這類商品交易方式突破了地域限制,甚至出現商品及勞務提供地與實際收入來源地處于不同國家不同地域的情況。為了避免商家通過網絡隱藏自己實際所在地,美國開發了一款軟件可以準確定位互聯網用戶的IP地址。這一技術對避免電子商務避稅有重要意義,但目前我國還未具備這種先進的信息技術。對于我國稅務機關而言,確定商家具體IP地址或者服務器地址是很難做到的。

2.對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避稅。數字商品,如數字化書籍、音樂、電影、軟件等,消費者可以通過網絡對這些商品進行下載并通過網絡支付,消費者極易侵犯作者著作權;而不向作者支付價款的,因為沒有交易支付也就損害了國家的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另外,我國海關尚未建立起有關電子產品的報關制度,數字化商品不需要通過海關就能自由進出我國關境,這樣,外國出口企業就規避了應納關稅。

(二)利用管轄權的不確定避稅

傳統商務稅收的形式是以控制中心或常設機構為主來確定稅收管轄權的,而在電子商務中,企業控制中心及常設機構已不是實體的機構。任何人都可能利用服務器及網絡進入電子商務領域,稅務機關很難定義何為電子商務中的控制中心或者常設機構。電子商務這種打破地域界限的貿易方式,使我國以屬地管轄權為主的稅收制度受到很大挑戰。

各國關于稅收管轄權的規定不一也為企業利用電子商務國際避稅提供了條件。如我國稅收管轄堅持屬人兼屬地原則。根據屬人原則,我國以居民為界定稅收管轄權的根據。屬地原則則是根據我國領域范圍界定稅收管轄權。居民是指連續在我國居住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自然人。當國外居民在國外通過互聯網向我國輸出商品獲取利益時,我國則不能認定該獲益者有向我國征稅的義務,因為其并非是我國居民。而我國關于企業稅收的規定是根據控制中心來界定的。在傳統的商業模式中控制是能夠并且容易掌握的,但是在電子商務中,由于交易過程在網絡上完成,稅務機關難以得知交易者的實際控制機構。我國現行稅法稅種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等,但各稅種中并沒有明確規定電子商務方面的稅收征收所以說我國對于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的規定還是不完善的。另外,由于有些國家稅收以來源地為標準,而有些國家以居住地為標準。當企業收入來源地與居住地不同,并且收入來源地與居住地稅法所規定的稅率高低不同時,企業就可以借電子商務的虛擬性,通過選擇稅率較低的國家為服務器地點,通過遠程控制完成交易,這樣可在不違反國家稅法的情況下避稅。

(三)電子商務中的定價轉移避稅

定價轉移是國際避稅的常用方式。在電子商務中,企業建立關聯企業更加便利,并且由于在網絡上進行交易定價更加自由。在高稅率國家的企業可使用稅率較低的國家服務器,建立關聯企業,生產企業可對生產材料征收低稅率的國家買進生產材料,在對產品征收低稅率的國家高價賣出,這就是“低進高出”。而另一種方式“高進低出”是指,高稅率國家的生產企業從關聯企業高價買進生產材料,而以低價賣出產品,造成企業虧損來逃避稅收義務。這種定價轉移的方式結合電子商務,大大降低了企業建立關聯企業、完成交易的成本,更滿足了企業避稅的目的。

我國為了防治定價轉移避稅,相關稅法雖然規定,關聯企業不按照獨立企業間業務活動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但這一規定能起作用的前提是稅務機關能夠及時全面地掌握市場上所交易商品的價格,而我國稅務機關對于國際市場上商品信息收集能力不足,網絡監控技術又不先進,所以很難控制利用電子商務避稅。endprint

(四)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

避稅地是指稅率異常的低于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地域。如英屬維爾金群島、香港都是著名的國際避稅地。企業只需在避稅地服務器上建網站,就可將國際避稅地當作其交易地點,就可利用國際避稅地的稅率規定避稅。

三、規制電子商務國際避稅的手段

(一)根據稅收公平原則,以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人作為平等納稅主體

首先,政府應避免制定不適當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其次,加強國際間的合作,制定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以促進國際間的網絡交易;再次,注重公平,對電子商務與非電子商務交易功能相同的納稅人,征納稅收應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態而有所差別。

(二)維護跨境電子商務稅收主權

在電子商務發展初期,我國借鑒美國、印度等國家經驗給予積極鼓勵的態度,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應高度重視稅收流失與稅收主權問題。在電子商務中,居民身份或者法人身份隱匿,并且難以確定企業的所在地或者實際交易地點,所以傳統意義上的屬地管轄或者屬人管轄都不適用于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納。實際上,在反國際避稅的過程中,各國紛紛援引“實質重于形式”原則[4]。我國可借鑒新加坡、OECD的做法確定納稅義務主體。

2000年8月31日,新加坡頒布了有關國際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的原則[5]:

(1)在所得稅方面主要是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內運營作為判定來源的依據。

(2)在銷售方面,如果銷售者是貨物銷售的登記營業人員,在新加坡境內通過網絡銷售貨物一樣要交稅。

(3)在勞務及數字產品銷售方面,在新加坡進行了登記的從業人員應繳納3%的商品稅或者勞務稅。

在常設機構的概念上,借鑒OECD不以網址作為電子商務貿易的經營地,而是把使用這個網址進行電子商務貿易的終端可作為固定經營地。對服務器終端有控制權并且其核心業務是電子商務的企業,要按照規定進行電子商務所得稅的繳納。

(三)更新財務管理技術,確立電子單據法律效力

針對國際電子商務以定價轉移形式避稅及避稅港避稅,應控制電子商務中的自由定價,更新財務管理技術,確立電子單據的法律效力,建立適用于電子商務的財務申報制度。為稅務機關提供一個能有效獲取電子商務交易信息的渠道。

(四)加強國家間關于反國際電子商務避稅的合作

由于各國對國際電子商務貿易所實施的征稅政策差異較大,在涉及到電子商務稅收征納問題上國家間必定會發生摩擦。為了協調我國與其他國家間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法規的矛盾,避免跨國避稅給國家帶來的稅收收入損失,各國應加強合作,共同監控電子商務避稅,建立起反國際電子商務避稅機制,或者制定具有普遍約束意義的國際準則來規范國際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

(五)加強征稅機關與銀行的緊密合作,獲取更多網絡交易的情報

由于電子化貨幣及國際聯機銀行的世界合作性是國際電子商務交易得以形成及發展的重要因素,跨境電子商務商家一般都是通過國際聯機銀行,利用電子貨幣支付。這種支付方式的隱藏性,加之銀行的保密制度,使稅務機關難以獲取有效的資金流動信息。為了克服這一困難,國家稅務機關應該與銀行、工商管理部門、海關、外匯管理部門達成合作關系,實現必要信息互通、共有,建立一個外國資金流動情報網,以便獲取更多、更全面的有關國際電子商務貿易的資金流動信息,進而更加及時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國際電子商務交易資金在我國的流動,進一步保護我國對國際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納權。

參考文獻:

[1] 吳靳.電子商務對企業財務管理的影響[J].會計之友,2009,(3):30-31.

[2] 張凱,韓輝.論網絡經濟下的企業財務管理創新[J].社科縱橫,2009,(10):73.

[3] 王曉,楊坤.企業利用電子商務避稅的優勢及策略[J].中外企業家,2008,(1):88-90.

[4] 蕭承齡.實質重于形式——一項反避稅斗爭的國際慣例[J].涉外稅務,1999,(9):25-28.

[5] 朱婷玉,劉莉.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J].當代經濟,2008,(5):62-64.

[責任編輯 李 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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