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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法治文化的前提:“人治”與 “法治”的再認識

2014-08-15 00:47王建華
天府新論 2014年1期
關鍵詞:人治權威法治

王建華

一、充分認識培育法治文化的重大意義

法治文化是法治國家得以建構背后更深層次的整體性觀念因素,是一種崇尚法治這一具有正向政治價值的文化。相對器物、制度和行為這類有形和物質性文化而言,本文關注的主要是思想、觀念領域這類無形的精神文化,即文化中與人更直接相關的行為習慣和思維定勢,前者指一種大體上同一的普遍行為傾向和行動模式,后者主要是指人的主觀認知、思想意識、價值觀念、思維方式、情感傾向等。文化中的行為習慣和思想模式二者相互影響、相互塑造,更多的時候后者潛在地影響前者。

作為一種包含了一定的價值判斷于其中的規范性概念,法治文化有其特有的基本要義:首先,法律在國家治理中擁有最高權威,因此,法治文化首先是一種尊重法律權威的文化。在最一般的意義上,法治文化是某一社會普遍存在尊重法律的思維習慣和遵守法律的行為模式。其次,法治之要義在于公權力守法,因此,法治文化的核心也在于形成公權力守法的文化氛圍。其一方面表現為官員群體直至最高權力層存在普遍守法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另一方面,是社會中存在要求政府和官員依法辦事的社會風氣和思維習慣,形成一種普遍的監督之風,一旦出現任何官員違法和特權現象,會立即形成一種社會輿論壓力,要求其改正行為并使之符合法律的要求。第三,就其作用領域而言,法治文化是關于國家治理和政治統治方式的一種文化觀念,而非重點在于考察諸如公民是否守法的文化。因此,它本質上是一種和人治文化相對的政治文化,被看作一種代表現代政治文明的文化形態?!?〕

法治文化最核心的部分是公權機關和官員群體普遍尊重法律的行為模式和思維習慣,這種官員群體尊重法律權威的文化是法治文化最核心的表現。其次,是公民和群眾有要求官員守法的思維習慣和對其是否守法經常進行監督、揭露和批評的思維習慣和行為模式。與此同時,公民和群眾沒有普遍存在要求官員為滿足其個體、集團、行業等利益而違法行政、公權私用、濫用權力等破壞規則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特別是那些能接近官員層并試圖謀求法外利益的工商業群體。因為這種社會現象往往是導致官員出現違背法治精神、違反法律規則的社會文化土壤。公民群體的普遍守法與處于核心層的官員普遍守法最直接相關,對法治文化的形成而言至為關鍵。

自清末變法以降,國人開始走上了推翻專制、尋求法治的道路。一百多年來,法治的命運始終伴隨著政治的變革跌宕起伏。時至今日,雖然“依法治國”早已入憲,雖然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眾多法律制度和機構業已建立,法律從業人員也已初具規模。但不可否認,我們離法治國家這一理想還有相當的距離,法律還未成為國家治理必須恪守的運行準則,尊法守法也還遠未成為中國人 (特別是官員)的行為習慣。這些年來,在那些鼓吹“德治”、向往“儒教”的言論中,稍有不慎就可以聞出“人治”的氣息。筆者認為:導致我國百年法治探索之路異常艱難的背后原因固然很多,但從文化角度看,社會精英階層缺乏法治共識;民間深受傳統人治文化羈絆,無疑是最重要的原因。

法治文化既是法治建設的觀念基礎和現實反映,又為法治建設提供精神動力和文化支持,并成為某種特定法治類型的內在精神和靈魂。顯然,加快培育法治文化是建設法治國家一項迫切的工作,在當前條件下,其意義也更為重大。為此,除了執政黨和國家機關帶頭守法作出表率外,還必須對“人治”與“法治”進行科學理性地辨析,為培育法治文化尋求著力重點,才能奠定法治生長和實現的深厚文化根基。

二、科學理性地辨析“人治”與“法治”

在古今中外歷史上,對于如何治理國家和控制社會,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模式和理念,即人治和法治。雖然對于人治和法治的理論概括和特點歸納不盡一致,但以下幾點是可以得到大致認同的:

關于人治的內涵,是指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有一個人格化的權威性力量居于法律之上,并由這種力量決定國家和社會一切重大事項的一種治國理政模式。作為一種社會模式,人治社會大致具有以下特征:(1)人治社會中的最高權力是不受法律制約的。人治并不排斥法律的存在,但所能存在的法律及其效力,是以被人格化的最高權力執掌者(有時為君主國王一人,有時為少數幾個貴族寡頭)所認可為前提的。(2)人治社會中的法律制度是以血緣或世襲的等級秩序為基礎,以維護不平等的權利義務配置為目的(表現為越往上享有的特權越多,越往下被科以的義務越多),其內在精神和價值取向是反民主、反人權的。 (3)人治社會通行的理想是由“開明君主”推行“賢人政治”或“精英政治”,崇尚“愛民如子”、“為民作主”,而從根本上排斥由人民當家作主。

“人治”作為一種治國理念,其理論上的邏輯預設是:首先,自然人才智的非同一性和永恒性,“上智下愚”乃上天注定并且可以通過血緣世代傳承,因此,“上智造法,中智行法,下智守法”就是一種合理的社會分工結構模式;“上智”依其“圣裁”而隨意操控“國器”便理所當然。其次,人性本善,雖有缺陷或不足,但通過“上智”、“先賢”們的禮儀垂范和長期的“道德教化”,使大眾百姓“恥于言利”,社會趨于“和諧無爭”,即可永享“天下太平”,無須用制度和法律為人們 (特別是官員)預設過多的行為模式,國家運行和社會管理主要依賴于官員和民眾對“圣上”權威的迷信盲從和普遍的“道德自律”。因此,“為政在人”、“德主刑輔”成為基本的治國方略。

人治理論得以實行的社會條件大致有:人的非同一性觀念 (皇上永遠圣明)得到廣泛社會認同,而對人事安排自上而下的高度壟斷,對政務信息的層層保密,既助成和強化了“上智下愚”、“官貴民賤”觀念的普遍化,又造成了自下而上的“人身依附”、迷信盲從;這就構成了等級特權秩序得以維持的必要制度性安排。某些“上智”們在其執掌權力之初確實給民眾帶來過好處和實惠,這就成為一種“經驗事實”,使其權力獲得一定的“合法性”基礎。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相對不發達、不復雜,使得對國家和社會的管理控制尚不至于超出“上智”們的主觀能力。

關于法治的內涵,應當指出,在中國古代文化典籍中出現的“法治”、“以法治國”等概念,主要指的是一種君主用來治理國政和臣民的工具或所達到的狀態。即便是在極力鼓吹“君臣上下一體遵循”的法家眼里,也沒有回答這里的“法”源自哪里。而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是指以所有自然人平等為前提,以民主作為公共權力及其法律的最終來源,以人權保障作為公共權力運行目的,以法律作為治國理政主要手段的一種治國模式。

作為一種社會模式,法治社會大致具有以下特征:(1)相對國家權力執掌者個人權力而言,法律具有至上的權威,這種至上的權威性表現在即便領導人的個人意志具有真理性,也不得任意改變法律的內容或決定法律的存廢。法律享有的這種至上權威,源于“民主議決”的規則,最終來源于人民主權。(2)享有這種至上權威的法律是以符合人的自然本性和社會需求為基礎,以保障公民權利為本位,以規范和制約國家權力為重心,因而是一種“善法之治”。(3)人民通過民主立法所確立的法律制度,不僅成為控制國家和治理社會的主要手段,而且因其本身承載著公眾社會追求民主自由人權的價值理想,而被公認為現代政治文明的標志和象征。

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理念,其理論上的邏輯預設是:首先,所有自然人個體才智的同一性,不存在任何“神秘力量”使某些人天生注定在才智和品德方面比他人具有優勢。因而,平等是基礎。其次,任何個體的認識能力都不是至上和無限的,因而,眾人的“智慧”優于個人的“英明”。再次,人性本“惡”,雖有向“善”的可能,但當與他人或外界處于“勢均力敵”時, “利己不損人”是其常態;當取得明顯優勢或失去外界壓力時,基于利己的天性,人往往會趨于“作惡”。因此,不能無條件寄希望于人的“道德自律”,更不能把國家的前途命運寄托于領導人的“優良品性”,而應當通過嚴密的法律制度加強對權力的規范和制約。最后,人性雖有“作惡”趨向,但又都是具有理性的?;凇叭巳似降取?、“大家都不吃虧”和“大家都能獲益”的普遍心理,人人都有參與制定“規則”的內在沖動,人人又都面臨“失信受罰”的外界壓力,因而,凡屬“眾人參與制定的規則”,一般都能享有類似“契約”的普遍效力,因此,法治狀態是可以預期的。

法治理論得以推行實踐的社會條件大致有:人人平等的觀念得到普遍的社會承認,基于“機會平等”所形成的眾多政治、經濟、文化等資源擁有主體構成既競爭又共存的“均勢”;任何對他人平等的生存權、發展權的漠視或踐踏,都會被公認為是社會的“恥辱”;基于商品生產和市場交換深厚土壤上而形成的主體獨立、雙方“合意”、等價交換、互守誠信的“契約”意識深入人心并支配人們的日常行為;科學、理性、文明的精神得以高揚,對人格化權威的神化崇拜和籠罩在政務活動之上的“神秘化色彩”被徹底蕩滌;國家和社會生活的高度復雜化和專業化,使得那種權力“高度集中”的控制管理模式難以為繼。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人治”與“法治”這兩個概念,所指稱或表征的主要是一種治國理政的思想原則和觀念體系。由于意識形態的相對獨立性,當實體形態的制度被打碎后,作為觀念形態的思想文化仍有可能長期殘存。其根本區別首先在于:“人治”是以領導人為國家的支撐點,把治理國家的希望系于最高統治者的圣明賢能上;而“法治”則是把國家的長治久安維系于國家的法律和制度上,認為法律制度比領導人的主觀好惡和個人品性更能靠得住。當然,“法治”并不排斥領導人個人的權威和作用,也不反對 (甚至提倡和支持)領導人和公務員群體對自身道德及各方面素質能力有更高的追求,只是認為任何個人的權威必須置于法律權威之下?!叭酥巍币膊⒉唤厝环穸ǚ傻淖饔?,而是認為法律必須服從最高領導人的權威,領導人的意志就是法?!叭酥巍迸c“法治”的對立,并不是絕對排斥法的作用或人的作用,而是說歸根結底是領導人的意志服從法律,還是法的權威服從領導人的意志,二者必居其一。其次在于:“法治”的社會基礎、內在價值及實體內容,是與普遍的平等、民主、自由、人權相聯系的;而“人治”的社會基礎、內在價值及實體內容,則是以等級、專制、奴役、特權為其特征的。

(2)“人治”與“法治”作為兩種不同的治國模式及本質特征,雖然很難從古今中外的歷史上找到截然對立、絕對意義上的“人治”或“法治”的“實存狀態”,但這并不妨礙人們可以事后對興衰更替的歷史現象進行理論抽象,并做出正確的治國方略的選擇。誠然,從表象上看,似乎“人治也可以實現天下大治”(如中國歷史上的“文景之治”、“貞觀之治”、“康乾盛世”等),“法治也可能走向天下大亂”(如中國秦朝的“二世而亡”)。但是,它至多只說明了構成兩種“模式”根據的社會條件,在現實生活中是極其復雜地交織在一起的,它們互相影響、此消彼長,有的甚至根本就不具備,才形成了如此色彩斑斕的歷史畫卷。我們不能混淆現象與本質,也不能混淆千百年來人們據以認識判斷事物所共同達成的標準或共識。觀察思考這種現象的正確思路應當是:當“法治”得以生存的社會條件不具備或不充分具備時,人們的主觀選擇與實踐效果,是會大打折扣的。沒有誰會一廂情愿地以為中國會一夜之間成為法治國家,因而,人們應當有意識地為自己所認定的目標盡量創造有利條件,并為此做好長期努力的精神準備。固然,人們是在既定的各種社會條件背景下創造歷史,不能忽視或低估各種不利條件的牽制;但我們不能讓混淆不清的概念模糊了事物質的區別,更不能躲在自己臆造的所謂“客觀條件不成熟”背后而無所作為或不想作為?!芭c時俱進”畢竟是中國共產黨人應有的膽識和品格。

三、培育法治文化的著力要點

相比較而言,建構一項制度容易,培育一種文化則非常之難。文化形成于一種長時間、大范圍的人類協作,并需與其他亞文化和整體文化相協調,逐漸受到大多數人的認同,才能沉積成一種潛在的思維習慣和行為模式。一方面,如同上面所說,推行和實踐法治需要相應的社會條件,條件不具備,僅憑行政或司法的強制性力量實施法治,難免會扭曲變形。但是,文化畢竟本質上是一種“人化”,始于人的創造和實踐,因此,又不是不可建構或加快培育的。其實,培育法治文化本身,也就是在建構法治實現的社會條件。

筆者認為,培育法治文化應當突出以下要點:

首先,在觀念上需要盡快形成廣泛的法治共識。目前,即便是官方文件,受“主義”之爭的困擾,有時講法治不那么理直氣壯,搖擺、動搖、退步時有所聞。此外,大多數官員都還沒有形成對于法治價值正確的認識。在學界,只能說得到認同的比例相對于官方和民間較高,而除了法學界,政治學界對此可能都存在一定的分歧。而在民間,法治認同的比例雖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提高,但相比較而言并沒有占據絕對多數,許多人還是從功利主義、機會主義的視角出發看待法律,“遵守規則”遠未形成普遍的社會習慣。

在當前語境下,要達成這種普遍共識,筆者認為至少需要回答以下三個關乎實踐的理論問題:一是政黨權威與法律權威的關系問題,即執政黨在新形勢下如何依法執政?依法執政會不會危害黨的領導?二是階段論、國情論、追趕論、后發論等各種類型的相對主義問題。這些觀點認為推行法治雖然重要,但現階段“是特殊轉型期”、是“矛盾多發期”,需要集中力量辦大事、需要提高效率;認為目前推行法治會束縛手腳,導致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等目標無法實現。三是喚醒民眾普遍參與與防止民粹主義泛濫的問題,這個問題處理不好的話也會導致民眾無法達成法治共識。為此,極有必要解放思想,展開公開的、有說服力的、允許互相辯駁的全民性大討論。真理只有在互相辯駁、互相砥礪中才能深深扎根和廣泛傳播;靠行政命令壓制一種觀點或推行一種觀點來進行思想文化建設,從來就不會成功。

對于法治共識的形成而言,除了上述理論問題必須盡快予以澄清外,依靠強有力的政治權威來主導、推動法治共識的形成,在中國尤其必要。不采用行政命令來進行思想文化建設,并不意味著社會政治精英們就不能有自已的主觀判斷和積極作為。既然黨 (黨章)和國家 (憲法)的最高文獻都確認了建設法治國家的奮斗目標,政治精英們的表率和示范就對全社會有重大的引導作用。試想一下:如果每一屆黨、國家最高領導人能面對《憲法》宣誓就職;如果黨、國家最高領導人不僅是聽法治講座,而且能帶頭向下級或社會宣講法治、交流經驗;如果黨、國家最高領導人和領導機關對既涉及法律又涉及自身利益的每一件公眾質疑之事,能夠主動作出負責任的公開回應;如果各級行政長官都能面對人代會、媒體誠實坦然述職述廉并接受詢問;如果各級行政長官 (直至國務院總理)都能在行政訴訟中做到首次出庭應訴;如果各級黨政、司法機關都能向人大、社會公開其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公正司法的實際運行狀況 (而不僅僅是那些紙面規定)等等,法治文化的培育將會得到多么大的“正能量”!做到這一切并不需要對現行體制“傷筋動骨”,成本極其低廉;但效果絕對遠勝于千百次法治宣講。

當然,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上述種種“如果”,都取決于政治精英們的自我覺悟。對于一個沒有法治傳統、政治權力在各個領域一直坐擁最高權威的社會而言,如何形成這種讓政治權力甘愿受制于法律的法治文化呢?這種最高權力的自我削權、自我限制如何可能?這是法治文化建設最為困難的地方。也許,這個問題的解答需要等待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充分發展;但是,只要一個政權、一個社會堅定不移地選擇了發展市場經濟、實行人民民主,就總會找到讓政治權力自覺或者被迫受制于法律的具體路徑的。一個真正踐行“執政為民”的政黨、一個真正的“人民政府”,這種“自我覺悟”是值得人們期待的。

其次,必須對人治文化開展強有力的批判。這既是當下建設法治文化的迫切任務,也是一個長期的任務。我國是一個專制傳統和人治文化異常發達繁榮的國家,人治文化的潛移默化影響時至今日還隨處可見。例如形形色色的領袖崇拜現象、等級特權現象、官貴民賤現象、表面繁文縟節實則“潛規則”盛行的官場現象、宗族宗派現象、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輕視程序現象等。早在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就指出:我們的人民、我們黨受封建主義的害很重,但是一直沒有把肅清封建主義的影響作為一個重要任務來對待。黨內生活、社會生活都要肅清封建主義的影響。各種制度,都要從肅清封建主義影響的角度去考慮,逐步加以改革?!?〕以后,他多次突出地強調這個問題,特別指出,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種種弊端,多少都帶有封建主義色彩,所以他強調:“肅清封建主義殘余影響,重點是切實改革并完善黨和國家的制度”?!?〕可見,在法治文化建設領域,使我們長期邁不開步子的是封建專制主義傳統的人治文化。因此,培育法治文化,必須對人治的危害及其惡果進行深刻地、大范圍、深入人心地批判,否則,法治文化根本無從建立。

當然,肅清封建主義影響,與吸取中華法文明中的某些合理成分并不矛盾。例如一些思想家“重民恤民,法順人心”、“禮樂刑政,綜合而治”的主張;“援法斷罪,罪刑法定”的制度實踐 (雖也夾雜有皇帝擅斷);“治法 (立法)治吏 (善任),相輔相成”的官吏任用監督;〔4〕一些具體的立法或辦案技巧、民間爭議調解方法等等,都仍然有益于今天的法治文化建設。但是,如果把這些合理成分誤認為是中華法系的整體精神,并且想當然地以為“全面復興中華法文明”就可以建成“法治國家”,無異于走向死路。清朝末年以不觸動皇權統治為底線的所謂“憲政改革”的命運,值得人們深刻反思。

最后,還需要實務部門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矯正各種違背法律規則的行為。特別是對于官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行為,應當進行更嚴厲的懲罰。法治的生命在于實踐,法治的威懾力也不僅僅意味著處罰的嚴厲性,而在于“違法必究”的不可避免性?,F實生活中,人們遇到了太多的“下不為例”;太多的“刑不上大夫”;太多的“選擇性執法”;太多的“法不責眾”;這些現象一次次挑戰著社會心理的承受底線,一次次把法治的權威消解于無形。當人們面對這些現象,深深陷于一種無能為力的失望感時,那些連篇累牘關于法治的宣傳說教會有什么效果就可想而知了。所以,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與法治宣傳教育必須協調并進,才能真正使法治內化為人們普遍的行為習慣,這種法治文化才是有廣泛社會基礎而不可逆轉的。

〔1〕王若磊.法治文化之要義及其在當代中國語境下的建構.理論與改革〔J〕.2013,(4).

〔2〕鄧小平思想年譜 (1975—1997)〔M〕.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159.

〔3〕鄧小平文選 (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4.336.

〔4〕社會主義法制理論讀本〔M〕.人民出版社,2002.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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