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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性賠償制度淺析——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視角

2014-08-15 00:53
陜西教育·高教版 2014年3期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制度權益保護法

張 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49條規定了商品欺詐和服務欺詐懲罰性賠償制度,這是我國法律制度中的第一次,是一次重大突破。但十幾年的司法實踐和我國社會法治程度的發展,證明這一制度在我國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自2012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經過幾次修訂后,也將于2014年3月15日實施,但對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研究卻不能止步。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基本理論與實踐

1.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概念和特點

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損害賠償相對,是指當被告在特定情況下實施加害行為而致原告受損時,原告可以獲得除實際損害賠償金之外的賠償,其目的在于對被告施以懲罰,[1]同時也意在預防。一方面預防被告再為此類加害行為,一方面警告他人勿為此類行為。

懲罰性賠償具有以下三個特點:⑴懲罰性賠償屬于民事責任。⑵懲罰性賠償的一個關鍵要件就是行為人的主觀要素,故意和重大過失,引用刑法理論,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及間接故意。⑶懲罰性賠償的目的主要在于懲罰加害人。

2.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法律實踐

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的立法現狀。在我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相關立法有:

(1)1994年1月1起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首次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針對經營者的欺詐行為,消費者有權要求其接受商品或服務價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

(2)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者或銷售者明知生產或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予以生產或銷售的,消費者有權在要求賠償損失之外,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妒称钒踩ā穼土P性賠償金提升為價款的十倍。

(3)200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生產者或銷售者明知是缺陷產品仍予生產、銷售的,造成損害結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相應的損害賠償?!肚謾嘭熑畏ā肺疵鞔_規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尚不完善,同時以造成實際損害結果為條件,與《消保法》的規定尚不協調一致。

(4)2003年3月5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了在商品房出賣人存在故意隱瞞房屋抵押、已出賣給第三人或沒有商品房預售證的情況下,買受人有權要求懲罰性賠償。

(5)2013年10月25日通過的新《消保法》規定,一般性欺詐行為的賠償數額為商品或服務價款的三倍;同時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扔向消費者提供,或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所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新《消保法》將于2014年3月15日實施。

在消費者保護領域建立完善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1.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

《消保法》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僅適用于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場合。但脅迫、乘人之危、及重大過失也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因此,除欺詐以外,《消保法》也應納入這三種情況。

2.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依據《消保法》第49條的規定,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屬于通常所說的“雙倍返還”,且其基數是商品或服務的價款。以“價款”作為基數,在商品或服務價款非常低廉的情況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懲罰功能往往很難實現;另外,在索賠懲罰性賠償金時,如果懲罰賠償金過低,消費者在對投入和回報進行權衡后,并不會積極地去追求懲罰性賠償金,維權的熱情會大大減少,懲罰性賠償制度鼓勵消費者積極維權與不法經營者抗爭的作用也難以發揮。

關于《消保法》在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和方法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⑴懲罰性賠償金的計算標準。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應以價款作為標準適當,還是以實際損害數額作為標準適當,不應一概而論,具體而言可分為幾種情況:①未出現實際損害時,此時應為違約責任,在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時以價款作為標準是比較妥當的。②出現實際損害時,即在侵權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計算時,以價款作為計算標準并不合適,而應以實際損失數額作為計算標準更為妥當。③在出現實際損害的情況下,若以價款作為賠償標準所得懲罰性賠償金,高于以實際損失為標準所得懲罰性賠償金,則應當以價款作為計算標準。新《消保法》雖然區分了以價款為標準和以損失為標準的情形,但卻是根據經營者的主觀狀態,略有不合理之處。

⑵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在討論懲罰性賠償時,精神損害賠償也常常會被提及。在我國現有立法中,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于給他人人身權利造成實際損害的侵權行為。但是,雖然存在實際損害,精神損害卻不是用于彌補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害,而是主要用于安慰受害人因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而在精神上遭受的痛苦。精神損害雖然并非完全為了懲罰加害人而存在,但在一定程度也具有懲罰的含義,因此和懲罰性賠償相同的作用有重疊之處,即二者存在著交叉,因此,消費者在主張權利時,只能選擇精神損害賠償或者懲罰性賠償,而不能兩者并用。

[1]張新寶,李倩.懲罰性賠償的立法選擇[J].清華法學,2009,3.

[2]鄒洪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完善[J].法制與經濟,2011,6.

[3]石睿.美德兩國懲罰性賠償之當前發展[J].法制與社會,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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