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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視域下商業秘密的保護

2014-10-21 20:08王建琴譚旦旦
商品與質量·消費視點 2014年11期
關鍵詞:商業秘密立法經濟法

王建琴 譚旦旦

摘要:隨著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自我國加入WTO以來,企業的發展便面臨著巨大的發展機遇與挑戰。而伴隨著社會資源流動的加快,企業人才跳槽的現象屢見不鮮,這些給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帶來了巨大挑戰。本文主要從經濟視域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進行了研究與分析,以期為我國商業秘密保護法的建立作出一點貢獻。

關鍵詞:經濟法;商業秘密;立法;保護

當前,由于缺乏商業保密的意識,我國大多數企業對自己的商業信息或技術信息等尚未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同時對企業相關也未簽訂保密協議,從而加大了商業秘密泄露的機會,損害了企業的利益,增加了企業的生存威脅。

一、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現狀與不足

現階段,我國在合同法、勞動法、民訴法、刑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中都有專門針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并已初步形成了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基本法律體系。如在《合同法》中就明確地規定了訂約當事人在訂約和履行合同過程中,必須要對所涉及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在《民事訴訟法》中,為了保證商業秘密,若是在受理涉及到商業秘密的案件時,當事人可以申請不公開審理;在《刑法》的第219條中有這樣的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p>

由此可見,當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中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法規較為健全,但是在這背后也凸顯了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一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由于我國現行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規中,而這些法律法規的立法宗旨、立法目的和立法時間上存在較大的差異,故而很難保證商業秘密保護法的統一性與協調性,導致商業秘密法在實踐中的操作性較差;二是,商業秘密的范圍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如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而這個范圍同《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相比,規定過于狹窄。在全球化的浪潮中,無法很好地保護商業秘密;三是,由于商業秘密屬于一種無形的財產,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對如何有效防止商業秘密損失、訴訟人如何列舉保密證據都未進行規定,由于缺乏有效的商業秘密保護程序法,因此難以保障權利人的權利。

二、經濟法視域下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架構

(一)經濟法視域下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建議

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立法模式的建立,應當建立在充分考慮到全球化的影響及未來的發展趨勢基礎上。不僅要制定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還要不斷完善我國法律法規中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以此形成一套統一完整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的措施有以下幾點:

1.制定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

為了保證我國商業秘密保護法更加符合國際發展趨勢,因此需要制定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主要包括幾個方面。首先要明確商業秘密的相關定義、保護范圍及其構成條件。其次,由于商業秘密是一種具有明顯財產價值的無形財產權,因此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還要明確商業秘密的權利屬性。再次,為了對商業秘密保護進行有效的法律保護,還必須要明確規定法律責任,從而形成商業秘密保護的切實保障。最后,由于商業秘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現實生活中法律并不能或無法禁止他人采用合法的方式來獲取與商業秘密持有人相同的商業秘密。故而在相關的法律中還要增加可以不視作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相關規定。根據國外的相關經驗來看,筆者認為可以增加幾點內容作為例外的情況:第一,在公共傳播或公共發行物、出版物中獲取的商業秘密;第二,通過自行研發得知的與商業秘密持有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業秘密;第三,通過與商業秘密持有人簽訂許可協議等獲知的;第四,其他合法途徑獲知的。

2.完善其他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法規

在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法時,應當以民事救濟和保護為主,并建立在刑法和行政保護為補充的法律框架之下,從而逐漸淡化行政權力在商業保護法中的作用。故而,要撤銷與商業秘密保護法有沖突或相違背的地方性法規、章程。同時,細化如《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同商業秘密保護法有沖突的地方,從而保證其法律上的權威性與一致性。此外,還要不斷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法在民事訴訟法上的程序,如證據的保全、舉證責任、不公開審理、審批參與人員的保密義務等相關內容。

(二)完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制度來看,商業秘密案件尚未被視作特殊的案件進行特殊的矩陣責任,仍然按照民法中規定的一般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來進行的。而這種舉證責任顯然是不符合商業秘密特殊性的。因此還要加強其舉證責任制度的完善。此外,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商業秘密保密審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太過于簡單和抽象,由此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還要完善保密審理制度,如對于涉及到商業秘密案件的卷宗管理及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對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訴訟參與人員在審理過程中得知的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等都要作出明確的規定。

(三)商業秘密侵權的法律救濟

建立商業秘密侵權的法律救濟機制也是保障商業秘密持有人權利的有效手段。法律救濟的分為事前救濟和時候救濟,而根據侵權行為的成立與否又可將階級制度分成禁令救濟和損害賠償救濟。法律救濟存在的條件就是要明確責任,故而首先是要明確商業秘密保護法中對侵犯商業秘密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違約責任及侵權責任,其中必須要明確規定,由侵犯行為給商業秘密持有人造成損失的,侵權人應當予以賠償,而對于具體的賠償額度應當根據我國的經濟平均發展水平來確定;若該商業秘密尚未公開,侵權人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或公開,并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

三、結束語

只有不斷加強對商業秘密保護法的完善,加大執法力度,并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等采取禁令制度,完善訴訟過程中的程序與賠償制度,保障權利人的相關權利,懲罰侵權者的侵權行為,才能更好的推進我國商業秘密保護法的完善。

參考文獻:

[1]鄒庶民.論我國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制度及其完善[D].華南理工大學,2013.

[2]王健宇.經濟法視野下的商業秘密保護[D].吉林財經大學,2013.

作者簡介:

王建琴(1991.5),漢族,西北民族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2011級(2)班。

譚旦旦,漢族,湖北民族學院經濟管理學院市場營銷專業0612405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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