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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規定不一致應如何認識和執行?

2014-12-10 10:10
浙江人大 2014年1期
關鍵詞:組織法立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

對法律規定不一致應如何認識和執行?

可能是立法時考慮不周,或者是社會發展變化出現新情況、新問題,在人大工作中出現不同時期制定的法律對同樣性質的事項,如質詢案、撤銷不適當決定等有不盡一致的規定,往往造成認識和工作上的兩難境地。

安徽省鳳陽縣人大常委會 武 春

“以新代舊”是必然的

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因此,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以新代舊”是必然的。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是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在立法方面,可以且應該視為同一機關。

其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代言人”。憲法和法律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許多相同職權,可以說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實質是由其常委會代行全國人大職權;再者,立法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專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這都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代言人”。

其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效力是完全一樣的。盡管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委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但只要是適當的法律且沒有被改變、撤銷,就是有效的。憲法和法律并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高于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效力。只要是法律其效力應該是一樣的。

其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方面可以“混為一談”。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立法法第七條規定,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實踐中全國人大的多部法律就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既然有修改權,把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視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實在是可以接受的。由于全國人大也可以修改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視為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應該說也是可以接受的。因而全國人大和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是可以“混為一談”的。

由此可見,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視為立法的同一機關,在法律的完善和執行上,“以新代舊”是必然的。

舟山市人大常委會研究室 馮國海

后法應優于前法

我以為,后制定的法律應優于先制定的法律。法律往往有一定的滯后效應,隨著時間的推移或社會發展變化,會發現法律中有規定不全或不到位的地方,后出臺的法律會盡量規避這些問題,因此新法往往比舊法更加科學,更加符合實際。如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但沒有規定對不適當的決定的處置權。但監督法第三十條明確提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從法律層級來講,地方組織法高于監督法,但監督法出臺的時間晚于地方組織法,因而對于地方組織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東西,監督法里有規定的,可以參照監督法的規定執行。

而從法律的普適性來講,母法優于子法。憲法是國家根本法,亦有母法之稱,除此以外的法律,都是子法。立法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因而任何與憲法規定或憲法精神相悖的內容,都要力戒避免。

安徽省蕪湖市三山區人大常委會 滕修福

規定不一致應依法適用

筆者認為,應依據立法法第五章的相關規定進行“適用”,并遵循相關原則。

一是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立法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八十條明確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高于法規,法規高于規章。二是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三是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贝送?,還應遵循“法無授權即禁止,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對于公權力而言,法無授權即禁止;對于私權利來說,法無禁止即自由。

譬如,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能否在閉會期間提出質詢案?持否定意見者以憲法及全國人大組織法、地方組織法等相關法律只規定“會議期間”為由,若準許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閉會期間可以提出質詢案則違憲,有悖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筆者認為,新出臺的監督法之所以沒有對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質詢案限定在“會議期間”,并非立法“考慮不周”,而是特別立法對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質詢權的放寬;解禁質詢案提出的“會議期間”限定,符合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也符合“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權利適用原則。又如:地方組織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但是監督法第三十條則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有權予以撤銷”。因此,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更加符合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會 閆旭輝

以立法原則法律解釋為依據執行

筆者認為,對于不同法律對同一事項有不盡一致的規定,應依據立法法的相關原則和法律解釋,并結合實際情況,決定執行相應的法律規定。

一是以立法法原則作為甄別同一事項法律適用的重要依據。在人大工作中出現不同法律對同一事項有不盡一致的規定時,應以立法法制定的原則作為甄別適用的依據。立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因此,對于人大工作中出現同一事項法律適用的選擇問題,在法律同位階前提下,一般應遵循“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這兩個原則。

二是以法律解釋作為判定同一事項法律適用的準則。在人大工作實踐中,由于對某些法律條文的理解不一致,也影響了法律的正確實施,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針對一些具體問題或案例,組織人大工作的專家、學者通過論證或會議表決,做出有關請示或問題的解答或釋義,那么,在人大工作中,就可以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律釋義,甄別同一事項的法律適用問題,決定執行相應的法律條款。當然,隨著法治進程的加快,必須加強立法和法律的解釋工作,以避免法律執行中認識和工作上的兩難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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