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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

2014-12-25 01:25楊琴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 2014年37期
關鍵詞:區分

楊琴

摘要:“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兩個不同的概念常?;煜?,以致產生許多不利影響,本文詳細分析這兩個概念,矯正錯誤,引導正確觀念。

關鍵詞:“總包管理費”、“總包配合費”、混淆、區分

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標識碼: A

一、引言

在工程實踐中常常出現“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兩個不同的概念相混淆的現象,導致打官司情況的發生。舉個工程實例來講,有A、B、C三家公司,A公司為發包方,B公司為總承包方,C公司為幕墻專業施工分包方。A公司將工程以總承包的方式發包給B公司,A公司又以分包的方式將幕墻工程分包給C公司施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C公司所施工的幕墻安全管理混亂及進度拖后等現象,A公司不滿意,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總包管理義務和C公司履行專業施工合同所約定的要求未果的情況下,以B公司為第一被告、C公司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請求兩被告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爭議焦點

本案原告A公司以施工總承包單位的B公司收取“總包管理費”,但沒有履行總包管理職責為由要求其與玻璃幕墻專業施工單位的C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本案第一被告B公司則以玻璃幕墻專業工程項目的合同當事人并非是B公司為由而拒絕承擔連帶責任。因此,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B公司收取的“總包管理費”的實質是什么?其是否需要與C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二、“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區別

區分這兩個概念的關鍵是這個分包是誰找過來的,有二種情況:

一是總包自己找的,那樣的話,本身總包就應該向分包收取管理費(包括配合費),當然在總包和分包之間的簽訂的合同中應當約定總包與分包、分包與其它分包的職責和界面,該費用與業主無關。

二是業主找來的指定分包,價格是業主和分包定的,但因為合同的關系,分包單位必須歸總包管,這樣就產生了總包服務費,如果業主與總包的合同中有總包服務費的約定,按約定辦,如果沒有,那業主與總包協商出來的總包服務費應當由業主出錢,當然業主也可以把該費用打在指定分包的總價中,由指定分包向總包支付。

所謂總包管理費,根據《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如果當總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同意其分包時,發包人往往要求總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與分包人結算,并約定以分包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向總承包人支付總包管理費。此時總承包單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實的總包管理費。

所謂總包配合費,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發包人除具有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的法定義務外,還應承擔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條件的義務。因此,當發包人采取總包加平行發包模式時,也就是我們一般所說的由發包人指定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項目,其施工條件往往需要總承包人配合才能滿足,此時,發包人會與總承包人簽訂就總包人提供的配合工作(例如腳手架、垂直運輸,向分包提供場地、住所、辦公、水電、建筑垃圾清運等工作以及總包管理等等)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偝邪嗽谇袑嵦峁┝诉@些配合工作后,向發包人收取的一定費用,有時雙方在合同約定中往往也將其稱之為總包管理費,但是,其實質是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工程發包方應按分包工程造價(不含設備費)的3%-5%向總承包單位支付施工配合費,具體配合事項由工程發包方和總承包方協商確定。分包方使用總承包方機械、腳手架等發生的費用另行計算,施工配合費只計取稅金。

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所約定的主體和取費的形式相同并且取費比例相近,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二者容易混淆,甚至正好相反,以至于當需要配合的專業工程項目質量或工期出現問題時,發包人往往要求收取“總包管理費”的總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其實對此應該明確加以區別的,總承包人收取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總承包人對該專業工程項目是否有發包權,若有,則對該專業工程項目有管理的義務,則收取的費用無論如何,其性質是總包管理費;若無,則對該專業工程項目無管理的義務,其性質僅是總包配合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币虼?,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屬于總包管理費,當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總包人與分包人應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是總包配合費,當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進度、安全等問題,則總承包人僅對履行配合義務的瑕疵承擔責任,而不存在與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知道,當總承包人具有發包權時,總承包人就必須對分包工程負有管理的義務,所收取的費用就是總包管理費,而這時總包管理費收取的對象應該是分包人而非發包人,總承包人如果收取了總包管理費,就必須與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共同就分包工程的質量、進度、安全等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當總承包人不具有發包權時,總承包人就無須對分包工程負有管理的義務,所收取的費用就是總包配合費,而這時總包配合費收取的對象應該是發包人而非分包人,總包人如果只收取總包配合費就無需與分包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承擔連帶責任,僅對履行配合義務的瑕疵承擔責任;而當發包人就總包加平行發包模式(指定分包)約定,總承包人既收取了總包管理費,又收取了總包配合費時,那就要求總承包人不僅要對分包工程質量、進度、安全等承擔連帶責任,還要切實做好對分包工程的所有配合工作,同時也不能再向分包人另行收取總包管理費了。

總包管理配合費,是按照合同從屬關系確定的。屬于總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一般都要收取總包管理配合費。這主要是分包單位一般都要使用總包單位的垂直運輸工具、交叉施工對總包的影響、分包施工用水用電及人員食宿、必要的施工協調等費用原因。所以,總包收取總包管理配合費是合理的。

三、結語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清楚的看到總包管理費與總包配合費為兩個概念。前者為業主支付給工程總包單位的費用,后者為分包方支付給總包單位的費用??偘芾碣M只有在分包單位由業主指定的情況下,并且由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定施工合同,業主與總包單位在合同里明確計取總包管理費時才能支付??偘鼏挝蛔约赫业姆职鼏挝粯I主無須支付總包管理費??偘浜腺M在總包單位為分包單位提供服務,如腳手架、圖紙、電源點等,并且合同里有明確約定時才由分包單位支付。其實如該專業工程項目不屬于總包范圍,則無論總包人以何名目收取配合費,總包人對該專業工程項目都無總管理的義務。所以此時,總包人收取的是總包配合費。綜上,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專業工程項目是否屬于總包范圍。

如果收取的費用性質屬于總包管理費,若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等問題,則總包人與分包人應共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收取費用的性質是總包配合費,專業工程項目出現質量等問題時,總承包人僅對履行配合義務的瑕疵承擔責任,而不存在與專業工程施工單位共同向發包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

綜上所述,本案中B公司名曰收取“總包管理費”,其實屬“總包配合費”。所以不應當與C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翱偘芾碣M”與“總包配合費”,二者存在本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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