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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蝦塘供電中的法律補位

2014-12-25 01:25周緯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 2014年37期
關鍵詞:電力設施魚蝦養殖戶

周緯

魚蝦塘用電雖然性質屬于一般用電,但是其用電有著許多特殊的需求,給供電服務提出了新的問題和更高的要求。最直接的表現就是此類供電易發生供用電糾紛矛盾,近年來因魚蝦塘用電發生供用電訴訟案件屢見不鮮,因此有必要針對其特點、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采取主動措施,積極防范魚蝦塘用電糾紛的發生,積極應對魚蝦塘用電訴訟案件。

一、咀嚼特點,探悉糾紛成因

(一)供電可靠性要求高

現在養殖戶為追求水產養殖的高利潤,基本采取的是高密度養殖方法,因此對養殖用水增氧要求甚高,需要增氧泵不停工作,以保證魚蝦有足夠的氧氣存活,據當地農民經驗,在魚蝦成熟季節,有1-2小時不增氧,魚蝦就會開始出現死亡。也就意味著魚蝦塘用電對供電可靠性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停電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否則就會出現魚蝦塘泛塘,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從而引發養殖戶與供電公司之間的供用電糾紛。

(二)用電高峰集中在夏季

魚蝦塘用電的季節性較強,往往集中在夏季電網高峰時期,其用電主要設備增氧泵功率較高,養殖戶往往出于利益驅動,投入使用的增氧泵數量較多,經常超過與供電公司的約定容量,而一臺配變接納的養殖戶往往不止一戶,如此一來,就造成用電負荷遠遠超出配變供應能力,導致用電電壓降低,影響用戶正常用電,嚴重還會導致用電設備無法工作甚至燒毀,從而引發供用電糾紛。

(三)用電人安全意識淡薄

養殖戶由于自身對魚蝦塘管理能力的局限,平時不注重用電安全,用電線路經常是亂拉亂接,且用電設備均是在水中工作,極易發生漏電,導致剩余電流動作器頻繁動作,有的養殖戶會因此而不用剩余電流動作器,以銅絲代替保險絲,強行抵死動作器,直接留下觸電、火災事故的隱患,同時易導致整臺配變的剩余電流動作器動作,影響供電連續性,導致供用電糾紛。在農村,許多魚蝦塘都在高壓線附近,養殖戶缺少必要的管理措施和安全意識,有釣魚愛好者喜歡在魚塘邊釣魚,不注意就會把魚線甩到高壓線上,造成觸電事故。在供電系統中,釣魚觸電案件已經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類別。據不完全統計,大部分觸電訴訟案件,是由于釣魚引起的。

二、針對特點,法律補位

(一)有針對簽定供用電合同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企業和用戶在供電前根據用戶需要和供電企業的供電能力簽訂的合同,除了按照《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中供用電合同相關規定外,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約定魚蝦塘養殖戶應有停電后采取應急措施的設備并且在停電后開展積極自救工作,明確約定對方停電后的義務,降低乃至避免停電給其帶來的經濟損失。根據魚蝦塘養殖特點,魚蝦增氧不能停隔,因此可以通過自發電提供電力或者使用抽水機抽水等非電措施為魚蝦增氧,避免損失。通過合同方式約定對用電人增加約束力,也是細致深入的做好用電服務。

(二)加強魚蝦塘用電管理和指導

針對魚蝦塘用電,其易在用電高峰季節發生超容、轉供等違約用電行為,供電公司應加強對其指導,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經營者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因此在用電人用電時,供電公司作為電這一特殊商品的經營者需要明確告知其在用電過程中應采取規范措施和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

1.不得發生超容、轉供電等違約用電行為。

2.用電客戶應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并負責可靠運行與維護,以確保人身和財產的安全。

3.水產養殖業用電客戶已安裝或需要安裝自備保安電源的,應向當地供電所登記或申請。自發電的電氣主接線,必須經當地供電所審核同意、檢查合格并簽訂協議后方準投運發電。自發電機組的中性線要單獨接地,禁止利用供電部門線路上的接地裝置接地。農村自發電用戶宜裝設靈敏可靠的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

4.用電客戶在受電裝置上作業的電工,必須持有電監會頒發的《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

5.加強平時用電過程中的檢查,及時發現查處其用電過程中不規范、不合法的行為,避免因不規范行為導致的較大經濟損失,并做好工作記錄。

(三)養殖戶承擔起保護電力設施和維護生產安全的義務

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三條,電力設施的保護,實行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電力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因此,水產養殖戶應有義務對在其水產養殖范圍內的電力設施進行保護,防止人為故意或過失破壞電力設施影響安全供用電,引起供電糾紛。特別是近年來出現較多釣魚觸電案件,在高壓線下水產養殖的養殖戶,有義務禁止在自己經營場所發生高壓線下垂釣這一危險行為的發生。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四條,釣魚觸電包含有向導線拋擲物體的行為,這是明令禁止的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因此有必要督促魚蝦塘主承擔起防止釣魚觸電的義務,在其生產經營范圍內確保安全,這也有助于減少釣魚觸電案件的發生,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傷亡。

(四)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停電程序

鑒于停電有可能會造成魚蝦塘養殖戶較大經濟損失,因此公司在因故停電時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實施停電,以免因停電程序上的瑕疵給公司帶來法律糾紛。

1.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需要停電時,應當提前7天通知用戶或者進行公告;因供電設施臨時檢修需要停止供電時,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重要用戶或者進行公告;發供電系統發生故障需要停電、限電或者計劃限、停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限電序位進行停電或限電。但限電序位應事先公告用戶。

2.對于構成用戶欠費、無法正常抄表、用電危及電網安全、違約用電等行為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停電手續:

(1)在停電前3至7天內,將停電通知書送達用戶,對重要用戶的停電,應將停電通知書報送同級電力管理部門;

(2)在停電前30分鐘,將停電時間再通知用戶一次,方可在通知規定時間實施停電。

(五)故障停電做到積極搶修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梢钥闯鲆蜃匀粸暮υ斐傻耐k?,積極搶修是唯一的免責條件,因此供電公司在遇到停電事故時,應該重視第一時間到達現場的搶修工作,無特殊情況應做到不中斷搶修,不能及時搶修供電應告知當事人情況,要求其做好防范措施,方有可能免責。因此,加強搶修工作的管理,做好報修電話記錄,到達現場應有用戶簽字的搶修回執單,作到搶修工作閉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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