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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事業單位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問題及對策

2014-12-25 01:25萬玉輝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 2014年37期
關鍵詞:離退休社會保險養老保險

萬玉輝

摘要: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工作已在部分省市展開,從全國范圍來看,這項改革依然處于試點之中,發展很不平衡。各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不統

一,與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差別也很大,影響了保險關系的轉移續接和人才的合理流動,從而也影響了業務經辦工作的順利開展。本文首先分析了事業單位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必要性,然后歸納了當前事業單位參加企業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最后詳細闡述了事業單位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對策。

關鍵詞:事業單位;企業;社會保險;養老保險;離退休

中圖分類號:C29文獻標識碼: A

作者所在單位參加的是省直事業保險,單位離退休人員近3000人,負擔著離退休費的23%。由于國家壓縮投資,對單位的投入減少,離退休人員的費用只按一定比例撥款,差額由單位自籌補足,另外死亡撫恤金、取暖費、遺屬補助,年終生活補貼等單位扔在負擔,壓力巨大,單位的經濟狀況非常差。

在這樣的情況下,主管部門領導和單位領導與社會保險部門多方協商,做了大量基礎工作,征得社會保險部門同意,多方籌措資金,在單位主管部門大力支持下,分期繳納離退休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一次性鋪底資金,由于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尚未全面啟動 ,單位全體職工參加了企業性質的社會保險。

一、事業單位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必要性

(一)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促進全民創業的需要

創業是發展之基,是富國安民之本,是廣大群眾走向富裕的重要途徑。全民創業離不開干部創事業,事業單位尚未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干部創事業的主觀能動性。事業單位參加企業社會保險將為干部創事業奠定良好的社會保障基礎。

(二)事業單位參加企業社會保險是提高政府效能的需要

過去,許多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一樣,把職工的生老病死全部包下來了,給企業帶來了沉重的負擔?,F在,深化國企改革后的企業把職工的社會保障交給了社會,但事業單位卻依舊承擔著沉重的離退休人員養老和管理負擔。目前,一些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占的比重很大,制約了政府效能的提高。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辦法就是全面推行事業單位參加企業社會保險,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單位人向社會人轉變。

(三)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需要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掌握國家機器的主導力量。建立合理公正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

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解決非財政全額撥款人員養老保障問題的根本途徑。事業單位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后,不同財政體制下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都將享受同等的退休待遇,從根本上解除后顧之憂。

二、事業單位參加企業社會保險存在的問題

(一)各地對文件的執行情況不一致

原勞社部發《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在各地執行情況不一致。一方面對于沒有開展公務員養老保險改革的地區,從理論上講可以實施,但由于涉及部門多、操作復雜,實踐中執行困難。另一方面,對于已經開展機關事業全員養老保險改革的地區,公務員已經參加保險多年,再由財政出錢為其補建企業養老保險賬戶,也是不現實的。

(二)給離退休費的發放造成一定困難

按我國現行的管理制度,企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計算辦法是不同的,養老金標準也有很大差別,事業單位標準遠高于企業標準。事業單位參加 了企業性質的社會保險,按企業標準支付的養老待遇當然也是遠低于按事業單位計發的離退休費標準的,企事業單位離退休費標準的差別,給離退休費的發放造成了很大影響。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辦法是按事業標準核定離退休費標準,社會保險支付養老金高于事業標準的,執行社保支付的養老金標準,社會保險支付養老

金低于事業標準的,由單位按標準予以補差。因為各種原因,社保部門發放標準有時不能及時核準 (特別是補發養老金),單位補差的標準不能相應及時調整,給離退休費的發放造成一定困難。

1999年上半年之前,離退休費沒有社會化發放,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直接把養老金款項撥付單位,由單位按事業標準發放。從 1999 年下半開始,社保養老待遇全部社會化發放 ,養老金每月直接撥到個人養老金專用存折,由于社保養老待遇低于事業標準,按規定由單位按事業單位的標準予以補差,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費標準由社保發放養老金和單位補差兩部分組成。因為各種原因,社

保部門發放標準有時不能及時核準 (特別是補發養老金),單位補差的標準不能相應及時調整,給離退休費的發放造成一定困難。

(三)各種矛盾接踵而至,上訪信訪時有發生

由于對離退休待遇標準理解的不一致,有相當—部分離退休人員認為社會保險增加的待遇應該享受,事業單位增加的標準也是應得的待遇,各種矛盾接踵而至。特別是近幾年,由于國家宏觀調整收入分配政策,企業養老金增加力度較大,事業離退休費標準的增加相對緩慢,對于社會保險增加養老金,單位補差相應減少的執行辦法,分歧很大,上訪信訪事件時有發生,給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難度。

三、事業單位參加企業社會保險的對策

(一)統一事業單位與企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按照一體化的原則,逐步建立與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既體現事業單位的特點和規律,又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協調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與企業養老保險統一的個人繳費比例、建立統一的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當然,根據國外經驗,為了有利于吸引優秀人才、有利于國家機關政務廉潔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公務員隊伍的穩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總的養老待遇應比企業退休人員優厚,這主要應由建立強制性職業年金加以解決。

(二)建立“一保兩制”制度

為妥善解決事業單位改制后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接續問題,以保證有關問題的平穩銜接,對原已參加事業社會養老保險的單位成建制改為企業的,其新增人員的養老保險可繼續由省社保局經辦,并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制前的老職工和離退休人員,仍然執行事業單位的保險政策和退休制度。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既經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又承辦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即“一保兩制”。這樣做,既有利于為參保單位搞好服務,又有利于職工養老保險關系的接續。

(三)建立事業社會養老保險準入制度

為了改變企業大齡職工退休前拼命 “擠”機關事業社會養老保險門檻的現象,根據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原則,要求凡是享受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社保機構的實際繳費時間要滿足一定年限。

例如合肥市政府2006年10月通過的《合肥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規定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起,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調入單位應當補齊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至職工調入期間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繳費的差額部分,其中調入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必須由調入單位補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實行人事代理人員自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不足15年的,必須補足15年;不能補繳的,一次性返還個人賬戶部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

(四)加強對上訪人員的政策解讀和相關問題的解釋工作

對于參加社保后部分離退休人員對政策理解不一存在的矛盾和出現的上訪等問題,解決辦法就是政策的解讀和相關問題的解釋工作了。退休人員待遇的確定是一項十分嚴肅且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部門要高度重視,在自身學習領會文件精神和相關規定的基礎上,認真組織離退休人員學習領會文件精神,深入細致地做好有關政策的解釋說明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做個有心人:來訪接待要熱心,傾聽問題要耐心,解答問題要細心,信訪之后仍用心,爭取把問題解決在基層,盡最大努力保持隊伍的和諧穩定。

結語

綜上,事業單位參加企業社會保險有一定的必要性,可以使事業單位的經濟狀況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對職工隊伍的穩定也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同時,參加社保也遇到了一些新問題,給事業單位工作帶來一些新的困擾。當務之急是統一事業單位與企業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通過“一保兩制”制度和社會養老保險準入制度來解決事業單位參加企業社會保險中存在的問題,并且做好離退休人員的上訪工作,真正促進社會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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